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52)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
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及买方已同意收购股本权益(占东莞
丰正之100 %股权),代价约为人民币43.0百万元(相等於约48.4百万港元)。
紧随完成後,东莞丰正将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因此,东莞丰正之财务业绩於完成後
将不再於本公司之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高於5%但低於25 %,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
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股东批准及会计师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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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及买方已同意收购股本权益(占东莞丰
正之100 %股权),代价约为人民币43.0百万元(相等於约48.4百万港元)。出售协议之主要条
款载列如下:
出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订约方
(1) 丰临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卖方);
(2)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及
(3) 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
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将予出售之资产
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股本权益(免除所有产权负担)。
代价
代价约为人民币43.0百万元(相等於约48.4百万港元),将以下列方式支付:
(1) 买方须於订立出售协议後,向卖方支付按金人民币500,000元(相等於约563,000港元),
即部分代价;及
(2) 须於自中国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取得批准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股本权益转让之批
文後十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支付代价余额(即人民币42.5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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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基准
代价乃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并经参考东莞丰正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
五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经扣除本集团应付东莞丰正之债务)。
完成
完成将於卖方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当日落实。
紧随完成後,东莞丰正将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因此,东莞丰正之财务业绩於完成後将
不再於本公司之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有关本集团、东莞丰正及买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及金属以及设备贸易。东莞丰正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并无任何业务营运。
买方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於中国新三板上市(股份代号:
832689)。其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从事制造及开发主要用於移动通讯终端及数码产品领域之
锂离子充电电池,并将其销售至多个国家及地区。
下文载列摘录自东莞丰正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核财务报表之主要
财务数据概要: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未经审核)(经审核)
人民币 人民币
收入 ―― 除税前溢利 635,000 1,214,000
除税後溢利 625,000 1,214,000
资产总值(经扣除本集团应付东莞丰正之债务) 43,511,000 42,5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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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於本公告日期,东莞丰正并无任何业务营运,惟拥有银行结余及现金约人民币43.6百万元
(相等於约49.2百万港元)。董事会认为,透过出售事项变现其於东莞丰正之投资,本集团
将可优化资源分配。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以及於一般及日常业务过
程中进行,对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与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
於5%但低於25 %,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
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股东批准及会计师报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中国及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本公司」 指 新融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 指 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出售事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 指 买方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须就股本权益向卖方支付之代价
「按金」 指 人民币500,000元(相等於563,000港元)之按金,即部分代价,须由
买方向卖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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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之协议
「出售事项」 指 卖方向买方转让东莞丰正之100 %股权
「东莞丰正」 指 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於紧接完成前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产权负担」 指 任何产权负担、押记及其他第三方权利
「股本权益」 指 东莞丰正之100 %股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方」 指 出售协议订约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买方」 指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於中国新三板上市(股份代号�s832689)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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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指 丰临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仅供说明用途,本公告所采用之汇率为人民币1.00元兑1.1266港元。
承董事会命
新融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余学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余学明先生(主席)、余传福先生(行政总裁)、薛由钊先生、郑
强先生及吴凯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陈仪先生以及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惟鸿先生、冼家敏先生、
赵利新先生、何敏先生及叶东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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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 出售一間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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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融宇集团
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