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U1681)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此乃康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的公告。
於2017年3月17日,本公司与法国巴黎银行(即法国巴黎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之母公司)透过其香港分行(「贷款人」)订立一份贷款承诺函(「贷款承诺函」),据此,贷款人有条件(条件包括但不限於签署正式贷款文件)同意向本公司授出一笔为期3年最高金额达5.6亿港元贷款(「贷款」),期限由签署正式贷款文件日期起计。贷款的目的乃为支付就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6日之公告所述的股份购回之代价。
根据贷款承诺函的条款,如(a)安郁宝先生(「安先生」,本公司现任董事会主席)及中成发展有限公司(安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及黎倩女士(「黎女士」,本公司现任执行董事及总裁)及DoubleGraceInternationalLimited(黎女士全资拥有之公司)合并计算不再为(i)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30%权益之实益拥有人或(ii)本公司直接或间接之单一最大股东;或(b)中成发展有限公司不再由安先生和/或其家庭成员全资拥有;或(c)DoubleGraceInternationalLimited不再由黎女士和/或其家庭成员全资拥有,每项均将构成违约事件,其时贷款余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将立即到期和应付。
於本公告日期,安先生及黎女士合共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约34.57%权益之实益拥有人。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於随後之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内作出有关披露。
承董事会命
康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安郁宝
香港,2017年3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安郁宝先生、黎倩女士及朱荃教授;非执行董事王顺龙先生及林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苏元福先生、冯仲实先生及成欣欣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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