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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asi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泛亚环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28)
有关收购泰廊香港有限公司51%已发行股本之最新进展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就收购事项所刊发之公告。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卖方与买方订立新收购协议,以终止收购协议并载述收购事项之新条款。根据新收购协议,收购待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1%)之新订代价为人民币19,380,000元(相当於约21,810,252港元)。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本公司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均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所刊发之公告。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卖方与买方订立收购协议,以人民币12,750,000元(相当於约14,348,850港元)收购目标公司之51%已发行股本,且目标公司之附属公司将获授选择权购买中国公司的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元或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卖方与买方订立新收购协议,以终止收购协议并载述收购目标公司51%已发行股本之新条款。收购事项之新订代价为人民币19,380,000元(相当於约21,810,252港元),且购买中国公司全部股权之选择权将不再存在,但目标公司之附属公司泰欢上海仍将为中国公司提供餐饮管理服务。此外,Thai Gallery (Italy)於完成时将成为目标公司之附属公司。
新收购协议
新收购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i) 买方:YummyHoldingsLimited,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ii) 卖方:吴先生及吴夫人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均为独立第三方。
标的事项
根据新收购协议,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待售股份(即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
51%)。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19,380,000元(相当於约21,810,252港元),将由买方按以下方式向卖方支付:
(i) 於新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的10个营业日内支付人民币1,938,000元(相当於约2,181,025
港元);
(ii)於泰欢上海与中国公司签订餐饮管理协议之日起的10个营业日内支付人民币
3,876,000元(相当於约4,362,050港元);
(iii) 於对Thai Gallery (Italy)作出之尽职调查完成及目标公司收购Thai Gallery (Italy)全
部股权完成之日起的10个营业日内支付人民币7,752,000元(相当於约8,724,101港
元);
(iv) 於完成之日起的10个营业日内支付人民币2,907,000元(相当於约3,271,538港元);及
(v) 於完成後六个月起的10个营业日内支付人民币2,907,000元(相当於约3,271,538港
元)。
代价乃经买方与卖方公平磋商并经参考下列各项後厘定:(i)目标公司之业务发展及未来
前景;及(ii)保证溢利。代价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若干条件达成或获豁 免( 视情况而定)後,方可作实,该等条件包括(其中包
括):
(a) 董事会及股东(如相关)根据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律批准新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
(b) 对Thai Gallery (Italy)作出之尽职调查已完成且买方信纳有关尽职调查结果;
(c) 目标公司已成功收购Thai Gallery (Italy)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d) 根据中国法律依法生效的餐饮管理协议已由泰欢上海及中国公司订立;
(e) 本公司就新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如相关)已获得联交所之批准;
(f) 目标公司已偿还所有股东贷款(如有);
(g) 买方已委任目标公司、泰欢上海及ThaiGallery (Italy)各自之绝大部份董事会成员;
(h) 买方与卖方已签订有关目标公司、泰欢上海及ThaiGallery (Italy)之股东协议;及
(i) 卖方作出之保证、担保及承诺於完成之日属真实准确,且卖方於完成日或之前已进
行或遵守该等保证、担保及承诺。
除上文第(a)及(e)项之条件外,买方可豁免任何或所有先决条件。倘先决条件未能於二
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订约方以书面形式协定的其他日期)达成或获豁免,新收购协议将不会生效,惟就任何先前违反新收购协议条款的情况,任何一方须向其他方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卖方须退还自买方收取的任何代价。
完成
新收购协议的完成将於所有先决条件达成或获买方豁免之後的第三个营业日(或买方与卖方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落实。
於完成後,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且卖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余下49%股权。
卖方承诺彼等及彼等应促使卖方私人公司订立协议(其形式及内容须获买方全权酌情信纳)将知识产权转让予目标公司或泰欢上海。
倘有关转让知识产权之申请未於完成後的一年内(或买方与卖方可能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提交,买方应有权解除新收购协议。目标公司及�u或泰欢上海应获授权於自完成至知识产权按零代价转让予目标公司或泰欢上海期间使用知识产权。
溢利保证
根据新收购协议,卖方向买方保证,目标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之经审核除税後纯利将不少於人民币6,000,000元(相当於约6,752,400港元)、7,000,000元(相当於约7,877,800港元)及8,000,000元(相当於约9,003,200港元)。
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相关财政年度未达到保证溢利,卖方须於相关财政年度的核数师报告发出後的10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支付现金补偿(「补偿」)。补偿须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1
38,000,000
= �C X X 51%
6,000,000
附注1:该数据的上限为人民币3,000,000元
倘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除税後纯利超过人民币6,000,000元(相当於约6,752,400港元),买方须向卖方支付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
38,000,000
�C 6,000,000 X X 51%
6,000,000
2
附注2:该数据的上限为人民币9,000,000元
倘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除税後纯利超过人民币7,000,000元(相当於约7,877,800港元),买方须向卖方支付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除税後纯利的实际金额附注3
38,000,000
�C 7,000,000 X X 51%
6,000,000
3
附注3:该数据的上限为人民币10,000,000元
倘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除税後纯利超过人民币8,000,000元(相当於约9,003,200港元),买方须向卖方支付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
38,000,000
�C 8,000,000 X X 51%
6,000,000
4
附注4:该数据的上限为人民币11,000,000元
选择权
卖方共同及单独不可撤销地向买方授出独家选择权,据此买方享有专有权购买目标公司余下的49%股权(或其中任何部分),代价按下列方式进行计算:
38,000,000
49% = X X
6,000,000
拓展
卖方承诺促使及协助泰欢上海於新收购协议日期後三年内每年开设一间泰式餐厅新分店或其他供应泰式料理的餐厅。
有关目标公司的资料
卖方於餐饮行业营运逾16年。於二零零零年,卖方成立泰式餐厅,现由中国公司(一间由卖方全资拥有的公司)持有。中国公司已取得经营泰式餐厅的相关牌照、批准及许可。泰式餐厅於二零一六年获网站上海沃会授予东南亚最佳餐厅奖(Reader’sPick)。
目标公司由卖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注册成立,作为投资控股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正着手成立名为泰欢上海的中国附属公司,名为泰欢上海。泰欢上海须与中国公司订立餐饮管理协议,据此泰欢上海应向中国公司提供有关泰式餐厅的经营管理服务,而中国公司应每月向泰欢上海支付定额管理费用人民币270,000元(相当於约303,858港元)并於每年年底支付绩效花红。
以下载列摘录自目标公司自目标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之主要财务资料概要:
自目标公司成立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百万港元
未经审核
营业额 不适用
除税前溢利�u(亏损) �C
除税後溢利�u(亏损) �C
目标公司於其注册成立起期间并未开始任何业务,因此并未录得营业额。亏损净额指相关期间产生的管理费用。上述财务资料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Thai Gallery (Italy)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总资产及资产净额分别约为1,100,000
欧元(相当於约9,200,000港元)及1,000,000欧元(相当於约8,400,000港元)。以下载列摘录自Thai Gallery (Italy)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未经审核账目之主要财务资料概要,而该等财务资料按照意大利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千欧元 千欧元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营业额 53.4 1,503.3
除税前溢利�u(亏损) (187.9) 290.0
除税後溢利�u(亏损) (137.4) 199.0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广泛的景观建筑服务,包括景观评估、规划、设计及其他相关谘询服务。
中国的消费行业快速发展。由於可支配收入增长,中国居民将在休闲及外出就餐方面作出更多消费。收购事项为打入消费行业提供机遇,而消费行业被视为中国经济的主要推 动力。此外,Thai Gallery (Italy)经营之餐厅可为不同司法权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并吸引各类消费群体。
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可拓宽其收入来源及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新收购协议之条款乃经本公司与卖方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新收购协议之条款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属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与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一项适用之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建议收购目标公司51%的已发行股本
「收购协议」 指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的买卖协议,内容有关买
方建议收购目标公司51%的已发行股本,已由新收购
协议终止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香港及中国的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
「餐饮管理协议」 指 将由泰欢上海及中国公司订立的协议
「本公司」 指 泛亚环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
号:6128)
「补偿」 指 倘根据新收购协议不能达到保证溢利,卖方应向买方
支付的金额
「完成」 指 根据新收购协议的条款完成收购事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欧元」 指 欧元,欧盟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保证溢利」 指 卖方根据新收购协议向买方作出之保证,目标公司於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
的除税後纯利6,000,000元(相当於约6,752,400港元)、
7,000,000元(相当於约7,877,800港元)及8,000,000元(相
当於约9,003,200港元)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 指 由中国公司及泰式餐厅使用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於
泰廊及於中国或海外注册的「Thai Gallery」)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无关连的一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吴先生」 指 吴国熙先生,吴夫人的配偶
「吴夫人」 指 陈淑芬女士,吴先生的配偶
「新收购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日订立的买卖协
议,内容有关建议收购目标公司51%的已发行股本
「选择权」 指 卖方授予买方的独家选择权,以收购目标公司的余下
49%股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国公司」 指 上海莫内餐饮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一间公司且由
卖方全资拥有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待售股份」 指 目标公司的510股股份,即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1%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泰欢上海」 指 泰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间将於中国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且由目标公司全资拥有
「目标公司」 指 泰廊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且由卖方全资拥有
「Thai Gallery (Italy)」 指 Thai Gallery S.R.L.,一间於意大利注册成立的公司,
在意大利经营供应泰式料理的餐厅
「泰式餐厅」 指 在中国上海供应泰式料理的餐厅,由中国公司拥有及
经营
「卖方」 指 吴先生及吴夫人
「卖方私人公司」 指 意嘉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桃悦餐饮管理有
限公司,均为於中国成立且由卖方全资拥有的公司及
为中国公司的注册股东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告内,以人民币及欧元计值的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1254港元及1.00欧元兑8.3581港元的汇率转换为港元,仅供说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以港元及人民币计值的款项已按、可按任何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根本无法兑换。
承董事会命
泛亚环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兴达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刘兴达先生、陈奕仁先生及田明先生;非执行董事为Michael JohnErickson先生、马力达先生及黄娅萍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谈叶凤仙女士、黄宏泰先生及王云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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