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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汇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北角英皇道625号2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
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及特别股息;
3. (A) (i) 重选刘竹坚先生为执行董事;
(ii)重选朱震环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重选郭俊升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iv)重选李效良教授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B) 授权董事会厘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厘
订其酬金;
特别事项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不论有否修订)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一般授权以动用
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或有关可换股证券或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本授权持续有效期间或其後发行、配售及处置证券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
他方式)之股份面值总额,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惟根据以下事项而配发者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当时为了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股份权利而采纳之类似安排;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作为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之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利,或行使可兑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及发行先前已获本公司股东批准之有关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股数合共不得超过於:
(i) 就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代价而言,於通过该决议案日期已发行的股份总面值
之5%;及
(ii) 就换取现金代价以外之目的而配发及发行股份而言,於通过该决议案日期已发行的
股份总面值之20%(减去根据此议案的(i)分段授出之一般授权配发和发行或将会配
发或发行之股份(如有)),
惟於任何情况,(1)倘因有关其他证券获行使而已经配发及发行或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 总数(为收取现金或其他原因)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额之 20%或(2)倘若(就收取现金代价而配发及发行股份而言)股份之认购价(及如相关,有关股份所涉 及的证券之发行价)较股份之基准价(定义见下文)折让5%或以上,则董事不得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批准而发行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为下列较高者:
(i) 签署有关交易协议日期於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股份收市价;及
(ii) 紧接下列最早日期前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股份平均收市价:
(A) 签署有关配发及发行股份协议之日;或
(B) 公布有关配发及发行股份之日;或
(C) 厘定本公司配发及发行有关股份之价格之日。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各项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董事授权之
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权,或为顾及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香港以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规定之存在或程度之支出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一般授权本公司
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且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或根据证监会、联交所、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及任何就此适用之规则及法例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十,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之授权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中最早日期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公司法或百慕达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本公司董事
授权之时。」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受限於并待取得百慕达公司注册处批准後,谨此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改为「LionRock
GroupLimited」及采纳「狮子山集团有限公司」为仅用作识别之新中文名称;及
(B) 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全权酌情认为就使本公司名称之上述更改及采纳中文名称为
仅作识别生效而言属必须或权宜之有关行动及事宜及签立所有文件或作出有关安排。」8. 办理公司任何其他议程。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
刘竹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总办事处: 注册办事处:
香港北角 ClarendonHouse
英皇道625号 2ChurchStreet
26楼 HamiltonHM11,Bermuda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
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 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楼1712-1716室。
2.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
票。持有本公司 2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有权委任一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获
委任之代表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文件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在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前,交回本公司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出席大会。
4.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刘竹坚、李海、林永业、林美兰及朱震环;非执行董事郭俊
升;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家声、李效良、徐景松及吴丽文组成。
*仅供识别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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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