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010PRINTINGGROUPLIMITED
汇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7)
有关订立期权协议之
补充公布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收购丽晶全部已发行股本之75%及订立期权协议(「该公布」)。除非另有指明,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提供有关授予期权之以下补充资料:
认沽期权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买方与 YauWa 及戴先生订立一份附录,据此,余
下股份之行使价限於以80,000,000港元为上限。换言之,YauWa 将有权向买方出
售并要求买方在期权协议日期之四周年时购买余下股份,行使价为:
a) 1) 丽晶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之 25%;加上 2)丽
晶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除税後纯利;
或
b) 80,000,000港元,
以较低者为准。
认购期权
诚如该公布所载,在丽晶达到协定利润目标(「协定利润目标」)之情况,YauWa
将有权向买方购买并要求买方根据期权协议所载之条款出售销售股份。根据期权协议,协定利润目标为12,500,000港元。
上述补充资料并不影响该公布所载之任何其他资料,而除了本公布所补充者外,该公布之内容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汇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刘竹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刘竹坚先生、李海先生、林永业先生、林美兰女士及朱震环先生;非执行董事郭俊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家声先生、李效良教授、徐景松先生及吴丽文博士组成。
*仅供识别
有關訂立期權協議之補充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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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星印刷
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