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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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万威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
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01-24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
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1.「动议:透过增设16,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 350,000,000港元及1,000美元(分为3,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及10,000股每 股面值0.10美元的普通股),增加至2,000,000,000港元及1,000美元(分为20,000,000,000股每 股面值0.10港元普通股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普通股)(「增加法定股本」),该等股份将 与本公司所有现有已发行股份於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并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处理与增加法 定股本相关的一切事项,并采取其就增加法定股本而言认为属必须、合宜或权宜之任何及所有行动。」承董事会命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符标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 )或 经公证人签署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
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
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2.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
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销论。
3.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
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股东特别大会,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较前之联名持有
人之投 票(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本公司股
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
4. 载有有关建议增加法定股本资料之通函,将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於本通告日期:1. 执行董事为符标榜先生(主席及首席运营官);2. 非执行董事为辛克侠先生、宋荣荣先生、荆天先生、祁淼先生及施长云先生;及3.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杨雄胜先生、赵宇红女士、李权博士及杜家滨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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