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万威国际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
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DTINTERNATIONAL LIMITED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7)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D Limited万威国际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
T International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01-24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 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股东特别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本
通函附上。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
hk)及本公司网站(www.idthk.com)。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尽
快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
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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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
「本公司」 指 IDT InternationalLimited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
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增加发定股本」 指 透过增设16,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
普通股,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350,000,000港
元及1,000美元(分为3,500,000,000股每股面值
0.10港元的普通股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
的普通股),增加至2,000,000,000港元及1,000美
元(分为2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普通
股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普通股);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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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
2401-2402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召开
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及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2�C
董事会函件
IDTINTERNATIONALLIMITED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7)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符标榜(主席兼行政总裁)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非执行董事: HamiltonHM11
辛克侠 Bermuda
宋荣荣
荆天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祁淼 香港
施长云 九龙红�|
民裕街四十一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凯旋工商中心
杨雄胜 九楼C座
赵宇红
李权
杜家滨
敬启者: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於应届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以批
准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本通函旨在通知 阁下将就考虑及酌情通 过( 其中包括 )上述决议案而召开股东
特别大会。
*仅供识别
�C3�C
董事会函件
2. 增加法定股本
本公司现时的法定股本为350,000,000港元及1,000美元(分为3,500,000,000股每
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其中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2,599,993,088股)
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的普通股)。
为了让本公司於日後适时透过配发及发行本公司新股份集资时具备灵活弹性,
董事会建议透过增设16,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将本公司的法定
股本由350,000,000港元及1,000美元(分为3,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
通股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的普通股),增加至2,000,000,000港元及1,000美
元(分为2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普通股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普
通股),该等股份将与本公司所有现有已发行股份於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增加法定股本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
董事认为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将可本集团可更灵活处理本公司股本的未来扩张,
因此,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3. 股东特别大会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载於本通函。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
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尽快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
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
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
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提呈之各项决议
案,惟主席真诚决定容许仅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可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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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5.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增加法定股本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
议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赞成建议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仅供购股权持有人参照
代表董事会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符标榜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C5�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DTINTERNATIONALLIMITED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7)
兹通告万威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01-24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透过增设16,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将本公
司的法定股本由350,000,000港元及1,000美元(分为3,500,000,000股每股
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的普通股),增加至
2,000,000,000港元及1,000美元(分为2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
普通股及10,000股每股面值0.10美元普通股)(「增加法定股本」),该等股份
将与本公司所有现有已发行股份於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并授权本公司任
何董事处理与增加法定股本相关的一切事项,并采取其就增加法定股本而
言认为属必须、合宜或权宜之任何及所有行动。」
承董事会命
万威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符标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签署,并连同经签署
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2.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
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销论。
*仅供识别
�C6�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3.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犹
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股东特别大会,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
名册内排名较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
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排名次序而定。
4. 载有有关建议增加法定股本资料之通函,将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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