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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80)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 13.39(4)条,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所载的所有建议决议案均以本公司股东(「股东」)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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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之决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股份实际投票数目
普通决议案 (概约)(%)
赞成 反对
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及宁波奥克斯 18,130 0
置业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卖方(「卖方」)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 (100%) (0%)
属公司宝星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买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的有条件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
主席签署以资识别)项下拟进行交易,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卖方销售而买方购
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53百万元(根据协议可予调整),进一步
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通函(「通函」);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其认为属合适、必要或合宜的情况下,为使协议生效或
就其有关协议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及进行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於:
(a) 签立、修订、补充、交付、提交及�u或执行有关协议的任何其他文件或
协议;及
(b)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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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实际投票数目
普通决议案 (概约)(%)
赞成 反对
2.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如通函所界定及阐述,其注有「B」字样 18,130 0
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 (100%) (0%)
(b) 批准物业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
各年的年度上限(如通函所载,而通告为通函之一部分);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於其可能认为就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及据此
拟进行的交易及令彼等生效而言属必需或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
签立、以章加盖、签署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所有有关行动。
附注:
(a) 由於多於50%之票数赞成以上第一项至第二项各项决议案,故第一项至第二项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
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b)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14,984,000股。
(c) 汇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19,950,000股股份,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建议决议案放
弃表决。
(d) 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建议决议案表决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5,034,000
股。
(e) 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於会上放弃表决赞成建
议决议案。
(f)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担任监票人,负责点票工
作。
承董事会命
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郑江先生、陈汉淇先生、陈华娟女士及沈国英女士;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潘昭国先生、鲍小丰先生及娄爱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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