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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建議延長本次A股發行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建議延長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A股發行相關事項有效期建議重選及委任董事建議重選及委任監事 及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HALIECO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ChinaAluminumInternationalEngineeringCorporation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68) 公告 建议延长本次A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建议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A股发行相关事项有效期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建议重选及委任监事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延长本次A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兹提述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及2015年8月25日 的公告,以及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的通函,内容有关於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及相关事宜(「本次A股发行」)。 鉴於本公司完成本次A股发行方案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本公司於2016年5月25 日举行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6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延长本次A股发行决议案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为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定提请将於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7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批准延长 本次A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C1�C 鉴於以下原因,并经适当和慎重考虑,本公司决定延长本次A股发行决议有效 期:(i)本次A股发行需获得中国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 次A股发行尚未获得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且本公司无法预计将於何时 获得该等批准;及(ii)与本次A股发行相关的後续事宜,仍需股东大会以决议的 方式授权董事会进行处理。 综合以上考虑,本公司认为,延长本次A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年度 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分别批准之日起12个月後届满,对本公司及本公司 股东整体利益而言是有益而且必须的。 本次A股发行的详情载於附录一。 上述决议案尚待年度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A股发行相关事项有效期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及2015年8月25日的公告,以及日期为2015年8月 5日的通函,内容有关於本次A股发行。 鉴於本公司完成本次A股发行方案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本公司於2016年5月 25日举行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 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A股发行相关事项有效 期即将届满。为此,董事会决定提请将於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 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批准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A股发 行相关事项有效期。 鉴於以下原因,并经适当和慎重考虑,本公司决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A 股发行相关事项有效期:(i)本次A股发行需获得中国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截至 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A股发行尚未获得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且本公 司无法预计将於何时获得该等批准;及(ii)与本次A股发行相关的後续事宜,仍 需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授权董事会进行处理。 综合以上考虑,本公司认为,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A股发行相关事项有效 期自年度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分别批准之日起12个月後届满,对本公司 及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而言是有益而且必须的。 �C2�C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A股发行相关事项的详情载於附录一。 上述决议案尚待年度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由於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於2017年5月23日届满,根据中国公司法及本公司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已於2017年3月20日通过建议重选及委任第三届董 事会成员的决议案。由於本公司尚未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现任董事将继续履行 彼等的职责。下届董事会将由九名董事(「董事」)组成,目前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就本次换届选举推荐董事人选如下: 执行董事 贺志辉、宗小平、吴志刚、张建 非执行董事 王军、李宜华 独立非执行董事 孙传尧、张鸿光、伏军 上述候选人履历的详情载於附录二。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若上述董事候选人於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委 任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各董事的薪酬将根 据公司章程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每月报酬为税後人民币1万元�u人;在本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薪酬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 准确定,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公司 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除上述候选人履历所披露外,其分别确认(1)彼并无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 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在过去三年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 位;(2)彼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以及(3)截至本公告之日,彼并无本公司股份中 拥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C3�C 此外,上述候选人概无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项的任何规定作出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建议 委任董事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注意。 建议重选及委任监事 由於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任期将於2017年5月23日届满,根据中国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本公司已於2017年3月20日举行2017年第一次职工大会,选举 贺斌聪担任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本公司监事会已於2017年3月20日通 过建议重选及委任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决议案。由於本公司尚未举 行年度股东大会,现任监事将继续履行彼等的职责。目前本公司就本次换届选 举推荐监事人选如下: 股东代表监事 欧小武、李卫 职工代表监事 贺斌聪 根据公司章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若上述监事候选人於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委 任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各监事的薪酬将根 据公司章程厘定。监事实行年薪制,具体薪酬根据所担任的职位和具体工作职 责确定。在本公司无任职的监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在本公司任职的监事年 薪中的现金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业绩工资和任期激励工资构成。 上述候选人履历的详情载於附录三。 除上述候选人履历所披露外,其分别确认(1)彼并无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 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在过去三年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 位;(2)彼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以及(3)截至本公告之日,彼并无本公司股份中 拥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此外,上述候选人概无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项的任何规定 作出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建议委任监事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C4�C 建议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关於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於在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44号),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要求, 按照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各项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关於公司章程的修订 详情如下: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现行条文 修订後条文 无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无 第九十九条 发挥公司党委对於重大事项的把关作用,保证公司决策部署 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 明确党委参与决策重大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流程,确保发挥党 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决策作用有机结合。 �C5�C 第一百条 加强党建工作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全面从严治 党的主体责任,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 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权履职的监督。党委书记是党建 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零一条 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党管理干部原则与 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的协同机制,明确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促进科学决策,监督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实现国有资 产的保值增值。 其他章节及条款编号因增加条目後顺延。 上述决议案尚待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承董事会命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翟峰 联席公司秘书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非执行董事为王军先生及李宜华先生;执行董事为贺志辉先生 及张建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孙传尧先生、张鸿光先生及伏军先生。 �C6�C 附录一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及其相关事宜的详情 1、本次A股发行方案 本公司建议向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向合资格投资者发行不多於1,141,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 本次A股发行已经(其中包括)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 作为特别决议批准,尚待中国证券发行监管部门批准(或注册)後,方可作 实。具体发行方案以经中国证券发行监管部门最终批准(或注册)的方案为 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公司董事会已制定下列计划: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 2)发行数量 拟发行的A股数量将不超过1,141,000,000股股份,占本次A股发行後本 公司股本总额的29.99%。新发行A股的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 东在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根据具 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及中国其他相关监管机构 最终核准(或注册)後确定。 3)发行方式 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券发行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进行。 4)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资格投资者。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过程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配售股票。因此,本公司 将不会於本次A股发行向关连人士(作为发行对象)配发任何股票。 �C7�C 5)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最终股票发行价格 由本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中国证券发行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确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A股发行方 案,A股发行价格由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询价情况与本公司协商确 定,投资者询价情况是主承销商和本公司确定发行价格的最主要因 素。投资者在报价时的考虑因素包括:对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的 判断,对本公司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的判断以及对本公司所处行业 发展态势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按面 值,或超过面值发行,但不得低於面值。本公司拟发行的A股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因此A股发行价格将不低於每股人民币1.00元。除须遵 循此项规定外,本次A股发行未设定发行底价。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承销商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本公司已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正式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的条款将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本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 定。 承销协议的条款一般包括但不限於:A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股款 收缴及承销费支付方式、承销商承担承销义务的先决条件、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关於本次A股发行的义务、承销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金额或 计算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承销条款的终止、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C8�C 7)募集资金用途 於本通函日期,因本次A股发行而筹集的具体金额尚未能确定。然 而,本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於以下项目,估计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 5,000,000,000元,其中拟使用本次A股发行募集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元: a.有色金属工业智能装备、智能控制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估 计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约 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 b.补充工程总承包业务营运资金,估计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 2,500,000,000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约为人民币2,500,000,000元; c.未来并购与战略发展资金储备,估计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 500,000,000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00,000元; d.偿还有息债务,估计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约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付款 进度,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 到位後,可用於支付相关项目剩余款项及根据中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履 行相关程序後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上述项目如有剩 余,剩余部分将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若不足以为上述 项目提供资金,不足部分将由本公司通过内外部财务资源自筹解决。 8)本次A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A股发行完成後的新 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C9�C 9)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申请内资股上市 本次A股发行完成後,本公司股东将申请内资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11)国有法人股转持 本公司国有股东中国铝业公司及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将根 据本次A股发行向全国社保基金会转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为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的10%,中国铝业公司及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 计研究院将按照发行A股前持股数量占本公司国有法人股总量的比例 分别承担国有股转持义务。具体数量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批覆及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A股数量为准。本公司将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A股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亦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所有余下由中国铝业公司及洛 阳院持有的内资股转换成A股并申请批准该等A股上市及买卖。 12)有效期 本次A股发行计划将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2、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A股的相关事宜 根据本次A股发行的工作需要,董事会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处理与本次A股发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於: i. 根据本次A股发行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 本次A股发行具体方案及配套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在 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包括但不限於具 体的发行规模、国有股转持数量、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 �C10�C 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事宜及配 售比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 项。 ii.起草、修改、签署并向与本次A股发行事宜相关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全国社保基金会、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提交各项与发行A股有关的 申请、备忘录、相关报告或材料,办理与本次A股发行有关的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并出具与本次A股发行相关的声明与承 诺,以及作出其认为与本次A股发行有关的必须、权宜或合适的行为。 iii.编制、修改、签署、递交及披露招股说明书;签署、修改、执行、中止 或终止与本次A股发行有关的协议、合同及文件;聘请及协调与本次 A股发行有关的机构等。 iv.授权董事会对章程中与本次A股发行有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者按照证 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有关条 款进行修订;在本次A股发行完成後,就章程、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 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 v.如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新的规 定和政策,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授权董事 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A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vi.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A股发行有关的事宜。 vii.其他与本次A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viii.本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有效。 �C11�C 附录二 董事候选人履历 执行董事候选人: 贺志辉先生:1962年10月出生,1987年8月至2006年4月於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担任包括院长等多个职务;2003年12月至2010年3月担任本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裁;2010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3月至2016年10月担 任本公司总裁;2016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担任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中铝-力拓技术合作中心 联合董事会董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8月至今担任本 公司工会主席;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贺先生於1982年 自中南矿冶学院(现称中南大学)获得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并於1987年5 月自华中工学院(现称华中科技大学)获得硕士学位。贺先生被国家有色金属工 业局评为成绩优异高级工程师职称,并於2013年获国务院颁授政府特殊津贴。 宗小平先生:1968年11月出生,1991年7月至1995年4月担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局有限公司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 职务;1995年4月至2002年1月担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海开发建设 总公司总工办副主任、项目经理、副总经理等多个职务;2002年1月至2002年11 月,担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2002年11 月至2012年11月担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 12月至2016年10月担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区域总部副总经理,2015年 8月至今担任中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任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宗小平先生於1991年7月自渖阳 建筑工程学院获得建筑材料与制品专业学士学位,并於2007年9月自中山大学 获得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宗小平先生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C12�C 吴志刚先生:1960年11月出生,1981年8月至1999年4月於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 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包括机械化工程公司副经理等多个职务;1999年4月 至2011年3月於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包括总经理等多 个职务;2011年3月至今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16年8月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裁。1982年2月至1985年1月在洛阳 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职工专科学校机械专业学习,取得大专学历。吴志刚 先生是高级工程师。 张建先生:1972年3月出生,1996年7月至2002年4月於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设备检 修公司电修车间及财务科、财务部成本科等多个部门任职,其中在2001年5月 至2002年4月期间借调到中国铝业公司会计处工作;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担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处业务经理;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担任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务部成本预算科副科长、科长;2004年2月 至2009年9月担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综合处业务经理、会计核算处 副经理、预算分析处副经理等多个职务;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担任中国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9月至2014年4月担 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处副经理(主持工作)、综合管理处经 理等职务;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担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2015年5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2015年6月至今担 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张建先生於1996年获得东北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并 於2013年在职获得美国密苏里州立大学MBA学位。张建先生於2000年被中国铝 业公司评为会计师职称。 �C13�C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王军先生:1970年10月出生,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职於北方工业大学财务处 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部;1998年4月至2002年3月於中国铝业集团公 司和中国铝业公司担任包括财务部综合处业务主管等多个职务;2002年3月至 2010年11月於中国铝业公司担任包括驻秘鲁代表处总代表等多个职务;2010年 11月至2011年4月担任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2011年4 月至2015年5月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执行董事;2011年1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联 席公司秘书;2012年8月至今担任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8月至今担任中铝财务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今担任中国铝业公司资本 运营部主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015年11月至今担任中国铝业公司副总会计 师、财务部主任、监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王军先生於1994年 7月自北方工业大学获得会计专业学士学位,并於2004年1月自清华大学获得工 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王军先生被中国铝业公司评为高级会计师职称并获得 国际财务管理师(SIFM)资格证书,亦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後备)人才培养工程。 李宜华先生:1978年5月出生,2001年7月至2003年7月任职於云天化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事务部;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担任云南华文恒业投资公司项目经 理;2004年2月至2009年12月於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包括投资发展部副 部长、部长、证券事务代表等多个职务;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於云南锡业集 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任企业发展部副主任,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於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主任职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担 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3年5月至今担任中国铝业公 司法律部副主任、主任;2015年9月至今担任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5月至今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李宜华先生於2001年6月自西南政法大学获 得专业学士学位,并於2011年6月自云南大学获得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李 宜华先生於2005年被聘为经济师。 �C14�C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孙传尧先生:1944年12月出生,1968年至1978年在新强可可托海矿务局工作, 曾任选矿厂副厂长;1981年11月至今在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担任多个职务,其中 1988年2月至2007年2月任院长;2000年8月至2007年5月担任北矿磁材科技股份 公司(股份代号:600980.SH)董事会主席;2012年6月至今担任中国有色矿业有 限公司(股份代码:01258.HK)独立非执行董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00922.SZ)独立非执行董事;2011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孙传尧先生於1968年毕业於东北工学院(现为东北大学)及 於1981年获得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选矿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孙传尧先生 为中国工程院及俄罗斯圣彼得堡工程科学院院士、曾任国际矿物加工大会理 事会理事、现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矿业联合会选 矿委员会主任,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选矿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矿物加工科学与技 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北京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东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 等院校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 张鸿光先生:1967年9月出生,1994年7月至2003年3月担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担保及商业谘询服务部及企业财务及重整部经理;2003年3月至2007年12 月任职於私人公司BotoCompanyLimited,并於该期间晋升为财务总监;2008年7 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38.HK),期间担任 其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及联席授权代表;2017年1月至今担任文化地标投资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74)公司秘书及首席财务官;2011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鸿光先生自1996年8月起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及自 2000年9月起获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学会(前称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接纳为特 许金融分析师。张鸿光先生於1990年获得香港大学乙级荣誉学士学位及於1992 年以优异成绩获得伦敦大学硕士学位。 �C15�C 伏军先生:1972年1月出生,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开罗国际商事 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2004年7月至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作,历 任助教、副教授、教授等职务;2012年5月至今担任中国建信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伏军先生於 1994年获得河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其後分别於2000年、2004年获得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并於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作为福布赖特高级访问学 者在哈佛大学交流访问。 �C16�C 附录三 监事候选人履历 职工代表监事的履历 贺斌聪先生:1963年2月出生,1984年8月至1991年4月在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工作; 1991年4月至1997年10月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监察局副处级监察员等 职务;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担任北京鑫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1999年10月至2001年4月担任中国铝业公司副处级干部;2001年4月至2004年3月 担任山西碳素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4年3月至2010年2月担任中国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等多个职务;2010年2月至2013年4月担任中 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4月至今担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2013年5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2013年6月 至今担任本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担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贺斌聪先生於1984年7月自中南大学获得地质专业学士学位, 被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评为高级工程师职称。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履历 欧小武先生:1965年1月出生,1992年12月至1998年10月於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 公司曾担任包括审计部一处处长等多个职务;1999年9月至2000年9月任中国铜 铅锌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兼审计部副主任;2000年10月至2006年2月於中国 铝业公司担任财务部(审计部)主任等多个职务;2006年3月至2009年11月担任中 国铝业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6年2月担任中国铝业公司审计部 主任;2015年8月至今担任中国铜业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1年6月至今 担任本公司监事。欧小武先生於1985年7月毕业於厦门大学计划统计专业,被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评为高级审计师职称。 �C17�C 李卫先生:1970年7月出生,1992年7月至1995年10月担任北京市煤炭总公司二厂 见习副科长等职务,1995年10月至2014年6月担任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调研处 纪检监察员(正处级)、监察综合室派驻机构办公室主任(正处级)、组织部派驻 干部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6至2016年12月担任中国铝业公司纪检监察部(巡 视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监察区域中心(西南片区)主任等职务,2016年12月至今 担任中国铝业公司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监察部(巡视办公室)主任。李卫先 生於2001年7月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C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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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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