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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ISUN TECHNOLOGY(CHINA)LIMITED
高阳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高阳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5楼251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
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之报告与本公司核数师之报告;
2. 重选张玉峰先生为董事;
3. 重选徐昌军先生为董事;
4. 重选徐文生先生为董事;
5.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6.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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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7.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
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 以及作出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方可作出或授予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乃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配发、发行及
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
束後行使此等权力方可作出或授予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 行股份总数20%,惟依据(i)供股(按下文之定义);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当时 采纳以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发行股份或授 出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iii)任何根据本公司有效之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 股息而设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认股权证或附有 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本公司股份而配发者除外,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
(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
之授权。
�C2�C
「供股」乃指向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持有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人
士(及倘合适,向有权参与该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持有该等股
份(或倘合适,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发行购股权、
认股权证或其他有权认购及�u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
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有关权利
或作出其他安排。」
8.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
义)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 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及就此而言之所有适用法例,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本公司获授权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
(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
之授权。」
�C3�C
9. 「动议本通告所载第7及8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本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授
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
载第8项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购回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惟购回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
承董事会命
高阳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文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召开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
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兹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依照其上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或经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
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5楼2515室,方为有效。
(5)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鉴於将不会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即指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的截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本公司股东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6) 就本通告中第2至4项决议案而言,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张玉峰先生、徐昌军先生及徐文生
先生为董事。该等董事之详情亦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二内。
(7) 股东於大会上就本通告之决议案作出之所有表决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分别为张玉峰先生、渠万春先生、徐文生先生、李
文晋先生及徐昌军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谭振辉先生、梁伟民先生及张楷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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