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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ChangmaoBiochemicalEngineeringCompany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资本会议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
24楼2418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接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
同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及国际独立核数师报告;
2. 考虑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分派建议;
3. 考虑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度提取法定公积金;
4. 考虑重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任本公司的国际核数师及江苏公证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任本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核 数师,任期至本
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酬金;
5. 处理其他事务。
* 仅供识别
作为特别决议案:
1. 考虑及批准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案:
(a) 「在下文(c)及(d)段所述的前提下,及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中国《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
其不时修订者)的规定下,股东周年大会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於「有关
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一次或多次,并按董事会确定的条件和条款,行
使本公司所有分配及发行新股的权力;在董事会行使其分配及发行股
份的权力时,董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於):
(i) 决定将配发股份的类别及数额;
(ii) 决定新股发行价格;
(iii) 决定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iv) 决定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如适用者)的类别及数目;
(v) 作出或授予为行使此等权力而需要的要约、协议及选择权;及
(vi)若因外国法律或规则的禁止或要求、或董事会认为恰当的其他理
由时,在邀请认购或发行股份予本公司的股东时,排除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居住的股东;
(b)本公司董事会在(a)段下所获授予的权力,包括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内
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及选择权,而所涉及的股份可能须 於「有 关期间」
届满後才实际分配及发行;
(c)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a)段的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其为依据期权或其他安排作出配发)之内资股、外资股及�u或境外上
市外资 股(「 H股」)数目(不包括任何按照中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把
公积金转为资本的安排而配发之股份),不 得超过本议案获通过当天本
公司的内资股、外资股及�u或H股各自发行数目的百分之二十(20%);
(d)本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a)段的权力时必须:(i)遵守中国《公司法》及
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修订者)及(ii)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有关机构(如适 用)批 准方可;
(e)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议案通过当天起至下列两者较早者
为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通过撤销或更改本决议
案所授予的权力时;
(f)董事会在获得有关机构批准及按中国《公司法》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
行使上述(a)段的权力时,把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其增加金额应等於
(a)段所述权力获行使而配发的有关股份的相应金额,但本公司注册资
本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议案通过日期的注册资本的120%;
(g) 授权董事会就本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董事会认为适当所需的修订,
以反映由於行使(a)段权力分配和发行新股而致本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
承董事会命
主席
芮新生
中国,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H股持有人须注意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营业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股
份持有人将有权出席大会。为符合出席大会的资格,H股持有人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把股票连同转让文件及其他适当的文件送达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2.拟出席大会的股东务请填妥随附的回条,并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或之前交回。股东
可面交、邮寄或传真已填妥的回条,如属内资股及外资股持有人,则送达本公司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如属H股持有人,则送达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填妥及交回出席回条不影响股东出席该大会的权利。
3. 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4.委任代表须以书面形式的文书委任。委任代表之文书须由委任人或其代理人适当地以书面
委任。如委任人属法人,该文件须由委任人盖上其印章签署或由其董事或其代理人适当地
以书面签署。代表委任文书必须於大会的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如属内资股及外资股持
有人,则送达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如属H股持有人,则送达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
如代表委任文书是由委任人所授权的人士签署,有关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签署须经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连同代表委任文件,如属内资股及外资股持有人,
则送达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如属H股持有人,则送达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
5.特别决议案第1项之目的,是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前题下,向董事会授予配发
新股的一般权力。
6. 出席大会之股东及其代表需自行承担交通和住宿费用。
7.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63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5%以上(含5%)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本公司应当将该提案
中属於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但该提案需於前述会议通知发
出之日起30日内送达本公司。
8.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电话号码:(852)28628555
传真号码:(852)28650990
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
香港中环雪厂街10号新显利大厦五楼54室
电话号码:(852)25252242
传真号码:(852)25256994
於本公布日期,芮新生先生(主席)及潘春先生为执行董事,曾宪彪先生、
虞小平先生、王建平先生及冷一欣女士为非执行董事,欧阳平凯院士、杨胜利院
士、卫新女士及欧凤兰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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