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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008)
持续关连交易
咪咕广告合同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凤凰都市传媒与咪咕订立自生
效日期起为期一年的咪咕广告合 同,以推广咪咕集团的业务,最 高合同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3,800,000元(相当於约4,306,540港 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i)根据咪咕
广告合同、中移动贵州广告合同、二零一六年中移动终端户外广告合同及
二零一六年中国移动户外广告合同按合并基准计算的最高合同金额;及(ii)根据
二零一五年中移动终端户外广告合同及二零一五年中国移动户外广告合同自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约人民币
1,500,000元(相当於约1,699,950港元)的适用百分比 率(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
合并计算)超过0.1%但低於5%,咪咕广告合同及该等交易须根据上��规则
第14A章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凤凰都市传媒已与咪咕订立咪咕
广告合同。
咪咕广告合同
根据咪咕广告合同,咪咕可於生效日期起计之一年期内於凤凰都市传媒在中国经
营或代理的LED显示屏上投放广 告,以推广咪咕集团的业务。最高合同金额为人
民 币3,800,000元(相 当於约4,306,540港元)(包括销售税)。咪咕广告合同并无规定
咪咕投放的最低广告量。
每项广告的广告费用将由凤凰都市传媒与咪咕经参考凤凰都市传媒不时刊发的
价目表(载有出售户外LED显示屏广告时段的定价基 准)而协定。考虑到本地市场
的实际情况及咪咕集团的广告预算,咪咕将获提供凤凰都市传媒所发布价目表
90%的折扣。凤凰都市传媒的价目表不时更新。此乃於考虑其他竞争对手的价格
後初步厘定。随後的年度调整通常参照前一年的收入及播出状况而作出。
根据咪咕广告合同,咪咕应每三个月支付前期广告费用。广告费用须在紧随收到
凤凰都市传媒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咪咕认可的第三方媒介代理公司为监察播
出状况而提供的书面证明後的20个营业日内以支票、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於收到中国移动经修订的二零一七年采购价格政策後,各订约方可就变更咪咕广
告合同的相关价目签订补充协议。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要求,适时刊发进一步
公告。
订立咪咕广告合同的理由及好处
凤凰都市传媒及�u或其附属公司在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出售由彼等经营或代理
的户外LED显示屏的广告时段。来自销售广告时段而产生的收入构成彼等营业额
的主要部份。藉着向咪咕出售广告时段,本集团能够从营运及业务上产生更多收入。
咪咕广告合同乃由各相关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订立,故此,本集团透过凤凰都市
传媒向其他有类似采购的客户提供的户外LED显示屏广告时段将按不逊於咪咕
广告合同之水平收费。咪咕广告合同项下的合同总金额乃由订约双方经参考凤凰
都市传媒不时刊发的价目表(载 有出售户外LED显示屏广告时段的定价基 准),及
咪咕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在中国的市场推广及宣传活动方面之评估後议定。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中移动香港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ExtraStepInvestments
Limited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约19.66%,且中国移动及其附属
公司,咪咕(中移动香港的间接附属公司)均为Extra Step Investments Limited的
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中国移动及咪咕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咪咕
广告合同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根据咪咕广告合同、中移动贵州广告合同、二零一六年中移动终端户外
广告合同及二零一六年中国移动户外广告合同按合并基准计算的最高合同金额;
及(ii)根据二零一五年中移动终端户外广告合同及二零一五年中国移动户外广告
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约
人民币1,500,000元(相当於约1,699,950港元)的适用百分比率(须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合并计算)超过0.1%但低於5%,咪咕广告合同及该等交易须根据上��
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的意见
董 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 为,咪咕广告合同乃根据一般商业或更佳条款及於
凤凰都市传媒及�u或其附属公司的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有关的条款以及
最高合同金额人民币3,800,000元(相当於约4,306,540港元)乃属公平合理,且该等
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两名董事沙跃家先生及夏冰先生已就批准咪咕广告合同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乃因沙跃家先生及夏冰先生为中移动通信集团的一间成员公司所提名的董事。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咪咕广告合同中拥有重大权益。
一般事项
本集团乃一家卫星电视营运商,并透过其附属公司成为在中国广播的领先卫星电
视营运商,同时亦提供新媒体服务。
中移动香港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而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为中国领先的
移动通信服务供应商,在中国所有三十一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以及香港提供移
动通信及有关服务。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於联交所上市,而其美国预托股
份於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移动是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担当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中国
的网络及业务协调中心。
咪咕为中国移动的附属公司。咪咕整合中国移动旗下音乐、视频、阅读、游戏、
动漫等业务,负责数位内容领域产品运营及服务业务。
本公告所用词汇
「二零一五年中移动 指 凤凰都市传媒与中移动终端於二零一五年七月
终端户外广告合同」 二十日订立的有关中移动终端集团购买凤凰都市
传媒及�u或其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或代理的LED
显示屏广告时段的广告合同,期限自二零一五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就
此涉及的金额为不多於人民币7,360,000元(相当於
约9,191,904港元,按人民币1元兑换1.2489港元的
汇率兑换)
「二零一五年中国移动指 凤凰都市传媒与中国移动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
户外广告合同」 日订立的有关中国移动购买凤凰都市传媒及�u或
其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或代理的LED显示屏广告
时段的广告合同,期限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就此涉及的金
额为不多於人民币15,180,000元(相当於约
18,958,302港元,按人民 币1元兑换1.2489港元的汇
率兑换)
「二零一六年中移动 指 凤凰都市传媒与中移动终端於二零一六年四月
终端户外广告合同」 二十六日订立的有关中移动终端集团购买凤凰都
市传媒及�u或其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或代理的
LED显示屏广告时段的广告合同,期限自二零
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就此涉及的金额为不多於人民币7,510,000
元(相当於约8,959,430港元,按人民币1元兑换1.193
港元的汇率兑换)
「二零一六年中国移动指 凤凰都市传媒与中国移动於二零一六年四月
户外广告合同」 二十六日订立的有关中国移动购买凤凰都市传媒
及�u或其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或代理的LED显示
屏广告时段的广告合同,期限自二零一六年四月
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就此
涉及的金额为不多於人民币15,930,000元(相当於
约19,004,490港元,按人民币1元兑换1.193港元的
汇率兑换)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移动」 指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
「中移动通信」 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
有企业
「中移动通信集团」 指 中移动通信及其联系人
「中移动终端」 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公司
「中移动终端集团」 指 中移动终端及�u或其分公司
「中移动贵州广告合同」指 凤凰都市传媒与中移动贵州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二十五日订立(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的补充合同所修订)的有关中移动贵州购买凤凰都
市传媒及�u或其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或代理的
LED显示屏广告时段的广告合同,期限自中移动
贵州广告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就此涉及的金额为不多於人民币
2,120,000元(相当於约2,374,824港元,按人民币1
元兑换1.1202港元的汇率兑换)
「中移动贵州」 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公司
「中移动香港」 指 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中移动通信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生效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即咪咕广告合同的签
署日期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LED显示屏」 指 大型发光二极管显示屏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咪咕广告合同」 指 凤凰都市传媒与咪咕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订立的有关咪咕购买凤凰都市传媒在中国经营或
代理的LED显示屏广告时段的广告合同,期限自
生效日期起计一年
「咪咕」 指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
司,为中国移动的附属公司
「咪咕集团」 指 咪咕及其附属公司
「凤凰都市传媒」 指 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凤凰都市
(北京)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并由本公司间接持有45.54%。
由於本集团能够通过实际上的控制来管理凤凰
都市传媒的财务及经营政策,因此凤凰都市传媒
被视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普通股的
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该等交易」 指 咪咕广告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已采用人民币1元兑1.1333港元的汇率。概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港
元款额於相关日期能够或原可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承董事会命
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长乐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刘长乐先生(主席)(并 为崔强先生之替 任 董 事)、
崔强先生(并 为刘长乐先生之替任董事)及
王纪言先生(并为刘长乐先生及崔强先生之替任董事)
非执行董事
沙跃家先生、夏冰先生、龚建中先生及孙燕军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学濂先生、ThaddeusThomasBECZAK先生、方风雷先生及何迪先生
替任董事
刘伟琪先生(为孙燕军先生之替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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