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卡姆丹克太阳能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ComtecSolarSystemsGroup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12)
补充公布
主要交易
建议出售COMTECMALAYSIA的目标资产
兹提述卡姆丹克太阳能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有关建议出售事项的公布(「该公布」)。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
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
Comtec Malaysia与Longi订立一项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本公司、Comtec
Malaysia及Longi同意修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若干条款及及条件。对资产转让协议作
出的重大修订为更改支付条款及固定修正及合规成本,详情载於下文。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总代价将根据以下条款以现金分期支付:
(1)於Comtec Malaysia接获SYARIKAT SESCO BERHAD(「SEB」)就终止Comtec
Malaysia与SEB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的购电协议达成和解计
划而发出的书面确认及Comtec Malaysia已就终止卖方与Air Liquide Malaysia
Sdn. Bhd.(「Air Liquide」)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的工业气体供
应协议(「气体供应协议」)向Air Liquide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後三十(30)个营业日
内,Longi须向Comtec Malaysia支付金额相等於总代价35%扣减就转让备忘录
应付的估计印花税(「估计印花税」()如有)的款项;倘印花税署厘定的确实印
花税超出估计印花税,Longi须自第二期付款中扣除超额印花税(「超额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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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或倘印花税署厘定的确实印花税少於估计印花税,则买方须於支付第二
期付款时支付印花税差额(「印花税差额」);
(2)於截止日期後十四(14)个营业日内,Longi须向Comtec Malaysia支付金额相等
於总代价55%扣减(i)保留款项(如有)扣减(ii)尚未偿还付款金额(如有)扣
减(iii)修正及合规成本(固定在人民币35,000,000元的水平)扣减(iv)商品及服务
税(如有)扣减(v)超额印花税(如有)(或加上(v)印花税差额(如有))扣减(vi)
Comtec Malaysia於气体供应协议及Comtec Malaysia与Air Liquide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的Floxal氮气供应协议(「氮气供应协议」)项下须向Air
Liquide支付的尚未偿还付款(「尚未偿还供应付款」)扣减(vii)任何卖方应付SEB
的尚未偿还付款;前提为(i)倘及只要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向Longi退还任何商
品及服务税,Longi须进一步向Comtec Malaysia支付金额相等於获退还商品及
服务税的款项;(ii)倘及只要Comtec Malaysia提供证明文件显示所有或任何部
分该等尚未偿还付款金额已予清偿,Longi须进一步向Comtec Malaysia支付金
额相等於已清偿的尚未偿还付款金额的款项;及(iii)倘及只要Comtec Malaysia
接获AirLiquide就终止气体供应协议及氮气供应协议所发出的书面确认,且卖
方并无任何须向Air Liquide支付的尚未偿还付款,则尚未偿还供应付款毋须自
第二期付款中扣除;及
(3)於截止日期之後第十二(12)个月最後一日起计十四(14)个营业日内,Longi须向
ComtecMalaysia支付金额相等於总代价10%的款项。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资产转让协议其他重大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及具有十足效
力。
载有(其中包括)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进一步资料连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通告
的通函,预期最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寄交股东。
承董事会命
卡姆丹克太阳能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截至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张屹先生、邹国强先生及张桢先生;非执行董事为
Donald Huang先生及王益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铭枢先生、Kang Sun先生
及Daniel DeWitt Marti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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