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4)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业绩公布
中华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 司」)董事 会(「董事会」)谨 此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年度业
绩」),连同比较数字及相关解释附注如下:
综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2 35,568 37,392
其他收入及收益 498 21,321
341,482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 (25,537) 169,433
行政开支 (7,509) (32,643)
财务费用 3 (8,660)
税前溢利 4 344,502 186,843
所得税开支 5 (89,672) (46,858)
年度溢利 254,830 139,985
归属於: 58,628 28,736
本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 196,202 111,249
非控股权益
254,830 139,985
本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
每股盈利 7
基本 0.10港元 0.05港元
摊薄 0.10港元 0.05港元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度溢利 254,830 139,985
其他全面开支
於随後期间重新分类至收益表之
其他全面开支:
换算海外经营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175,877) (159,380)
年度全面收益�u(开支)总额 78,953 (19,395)
归属於:
本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 6,528 (19,407)
非控股权益 72,425 12
78,953 (19,395)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4,912 5,603
物业、厂房及设备 4,017,248 3,925,860
投资物业
非流动资产总值 4,022,160 3,931,463
流动资产 34,515 36,692
持作销售物业 8 1,151 14,211
贸易应收款项 12,711 13,724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65,169 18,584
现金及银行结存
流动资产总值 113,546 83,211
流动负债 9 (1,931) (2,053)
贸易应付款项 (35,130) (25,717)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负债 (41,976) (41,101)
应付税项 (8,630) (9,213)
计息银行借贷
流动负债总额 (87,667) (78,084)
流动资产净额 25,879 5,127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4,048,039 3,936,590
非流动负债 (71,018) (75,496)
董事贷款 (160,160) (133,334)
应付董事款项 (128,351) (140,163)
长期其他应付款项 (13,143) (22,772)
计息银行借贷 (864,381) (832,792)
递延税项负债
非流动负债总额 (1,237,053) (1,204,557)
净资产 2,810,986 2,732,033
权益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 15,140 15,140
股本 807,723 801,195
储备
822,863 816,335
1,988,123 1,915,698
非控股权益
总权益 2,810,986 2,732,033
附注:
1.1编制基准
本财务报表乃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包括所有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HKAS」)及诠释)、香 港公认会计原则及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
规定而编制。除按公平值计量之投资物业外,该等财务报表已按历史成本法编制。该等财
务报表乃以港 元(「港元」)呈 列,除另有指明外,所有价值已调至最接近之千位数。
1.2会计政策及披露之变动
本集团已就本年度之财务报表首次采纳下列新订及经修订HKFRS。
HKFRS10、HKFRS12及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之例外情况
HKAS28(2011() 修订本)
HKFRS11(修 订本) 收购共同业务之权益的会计法
HKFRS14 监管递延账户
HKAS1(修 订本) 披露计划
HKAS16及HKAS38(修订本)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HKAS16及HKAS41(修订本) 农业:生产性植物
HKAS27(2011() 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 多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周期之年度改进
除有关HKAS1(修订 本)、HKAS16及HKAS38(修 订本)及二 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
年度改进所包含的若干修订的影响於下文进一步阐述外,采纳上述新订及经修订准则对此
等财务报表并无重大财务影响。
(a) HKAS1(修订本)载有对财务报表的呈列及披露范畴内具针对性的改善。该等修订厘清:
(i) HKAS1(修订 本)内 的重大规定;
(ii)收益表及财务状况表内之特定项目可予细分;
(iii)实体就彼等呈列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拥有灵活性;及
(iv)使用权益法入账的分占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的其他全面收益必须作为单独项目
汇总呈列,并且在将会或不会其後重新分类至收益表的该等项目间进行归类。
此外,该等修订厘清於财务状况表及收益表内呈列额外小计时适用的规定。该等修订
预期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产生任何影响。
(b) HKAS16及HKAS38(修 订本)澄清HKAS16及HKAS38的原则,说明收入反映经营业
务(资产属业务的一部 分)而 产生经济利益的模式,而非透过使用资产而消耗经济利益
的模式。因此,以收入为基准的方法不可用於折旧物业、厂房及设备,仅可用於极为
有限的情况以摊销无形资产。该等修订将於日後应用。由於本集团并无使用以收入为
基准的方法计算其非流动资产的折旧,故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或表现构成任何影
响。
(c)於二零一四年十月颁布的HKFRS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载列多项
HKFRS的修订。若干修订详情如下:
HKFRS5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及终止经营业务:厘清向拥有人进行出售或作
出分派的计划的变动不应被视为一项新的出售计划,而应被视为原计划的延续。
因此,应用HKFRS 5的 规定并无变动。该等修订亦厘清变更处置方式不会改变
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或出售组别的分类日期。该等修订获提前应用。该等修
订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2.收入及经营分类资料
收入指来自场地使用者的收入总额(经撇销所有重大集团内交易减任何适用税 项)。
就管理而言,本集团按所提供之服务划分业务单位,两个可报告经营分类如下:
(a) 物业投资分类,就场地使用者产生收入潜力於中国大陆物业之投资;及
(b) 企业及其他分类,向集团公司提供管理服务。
本集团管理层独立监察其经营分类之业绩,以作出有关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之决策。分类
表现乃根据可报告分类溢利�u(亏损)(其为来自经营业务之经调整税前溢利�u(亏损)之计量)
予以评估。来自经营业务之经调整税前溢利�u(亏损)乃贯彻以本集团来自经营业务之税前
溢利计量,惟其他收入及收益及财务成本不包含於该计量。分类资产不包括现金及银行结存, 乃由於其按组合基准管理。分类负债不包括应付税项、递延税项负债、计息银行借贷及董 事贷款,乃由於其按组合基准管理。
投资物业 公司及其他 总计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分类收入:
销售予外界客户 35,568 37,392 �C �C 35,568 37,392
分类业绩 365,610 186,994 (14,097) (12,812) 351,513 174,182
其他收入及收益 498 21,321
财务费用 (7,509) (8,660)
税前溢利 344,502 186,843
所得税开支 (89,672) (46,858)
年度溢利 254,830 139,985
分类资产 4,069,887 3,995,444 650 646 4,070,537 3,996,090
未分配资产 65,169 18,584
总资产 4,135,706 4,014,674
分类负债 274,241 251,971 51,331 49,296 325,572 301,267
未分配负债 999,148 981,374
总负债 1,324,720 1,282,641
其他分类资料:
资本开支 324 308 �C �C 324 308
折旧 320 330 54 177 374 507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 341,482 169,433 �C �C 341,482 169,433
高账龄负债之注销 �C (20,571) �C �C �C (20,571)
董事贷款之利息 5,855 6,155
地区资料
分类收入按客户所在地划分,分类资产按资产所在地划分。由於本集团收入逾90%均来自中
国大陆之客户,且本集团资产逾90%位於中国大陆,因此并无呈列地区分类资料。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
来自四名(二零一五年:四 名)客户(彼等各自之收入超过本集团总收入之10%)之总收入为
35,568,000港 元(二 零一五年:37,392,000港 元)。
3.财务费用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利息:
银行贷款 1,654 2,501
融资租赁 �C 4
董事贷款 5,855 6,155
7,509 8,660
4.税前溢利
本集团之税前溢利已扣除 �u(计 入)以 下各项: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折旧 374 507
银行利息收入 (74) (94)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 (341,482) (169,433)
高账龄负债之注销* �C (20,571)
* 该项目已包括於综合收益表之「其他收入及收 益」内。
5.所得税开支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本集团:
即期-其他地区
本年度支出 4,301 4,500
递延税项 85,371 42,358
年内税项开支总额 89,672 46,858
由於本集团於年内并无在香港产生任何应课税溢利,故未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 备(二 零一五
年:无)。
在其他地方的应课税溢利已按本集团经营所在地区现行税率计算。在中国大陆成立的附属
公司须按税 率25%(二零一五 年:25%)缴纳所得税。
6.末期股息
董事会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 息(二 零一五年:无)。
7.本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本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本年度溢利58,628,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28,736,000港元)以及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目605,616,520股(二零一五年:
605,616,520股)计算。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具摊薄影响之已发行普
通股。
8.贸易应收款项
贸易应收款项於报告期完结日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百分比 千港元 百分比
6个月内 1,151 100 7,131 50
6至12个月 �C �C 7,080 50
1,151 100 14,211 100
本集团一般授予其客户3至12个月信贷期。
本集团贸易应收款项之账龄根据收入确认日及销售合同所列分期付款到期日计算。本集团
并无就其贸易应收款项余额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提升信贷质素之物品。贸易应收款项为
免息项目。
9.贸易应付款项
本集团於报告期完结日之贸易应付款项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百分比 千港元 百分比
超过一年 1,931 100 2,053 100
本集团贸易应付款项之账龄根据收取货物或提供服务当日起计算。贸易应付款项为免息项目。
财务回顾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之营业额为35,568,000港元(二
零一五年:37,392,000港元)。本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之本年度纯利为
58,628,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8,736,000港元)。
年内,本集团一般以集团内部现金流及银行信贷支持其营运资金。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现金及银行结存达65,169,000港元(二 零
一五年:18,584,000港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未偿还借贷92,79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07,481,000港元),包括计息银行贷款21,773,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1,985,000港元)及董事贷款71,018,000港元(二零一五年:75,496,000港元)。本集团的计息银行贷款中,其中40%、29%及31%分别须於一年内或按要求、第二年内及第三至五年(包括首尾两 年)内 偿还。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21,773,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1,985,000港
元)有抵押银行贷款以浮息息率计算利息。本集团19,143,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26,340,000港元)及2,63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5,645,000港元)有抵押银行贷款分
别以人民 币(「人民 币」)及港元定值。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资本负债比率为0.02(二零一五年:0.03),
乃按本集团计息银行借款及董事贷款92,79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07,481,000港元)除以资产总值4,135,70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014,674,000港元)计算。於年内,本集团之资产负债比率维持在相对较低之水平。
业务回顾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大陆从事物业投资及发展,
并拥有两项物业权益,一项位於重庆市及另一项位於广州市。
港渝广场为一幢15层商业楼宇,位於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之黄金商业地段。朝天
门为重庆市主要服装批发集散点之一,而港渝广场则为该地区最火红的男装及鞋
类批发中心。
广州物业位於广州越秀区黄金商业地区。该地盘将发展多功能甲级商业楼宇,并
设有批发及展销厅设施,并可望成为越秀区之地标建筑。该地盘包括三幅位於越
秀区解放南路以东、大新路以南、一德路以北及谢恩里以西之相连土地块,由广
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广 州正大」)全资拥有,而广州正大则由一家於香
港注册成立之私人公司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 港正 大」)拥有100%权益。
广州正大乃由香港正 大(作 为外 方)及 一家第三方国有企 业(作 为中 方)於 一九九三
年十二月在广州成立之中外合作企业。自其成立以来,中方基本上未曾向广州正
大出资或在管理上作出配合。根据於一九九四年签订之合作合同实施细则(「实施
细 则」)之条款,除实施细则中所指定之可获分配利益外,中方同意放弃其於广州
正大之所有权益,因此香港正大於广州正大拥有100%权益。
本集团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收购香港正大25%之间接权益,余下75%之间接权益
拟由本集团於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完成,总代价为人民币1,361,100,000
元(约1,510,821,000港元)。建议收购事项之详情,包括条款及条件、代价及支付
方式以及有关修订乃披露於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刊发之通函及本
公司此後发表之各份公布,其中最新公布刊发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主要披露
将成交限期从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递延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此外,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之公布所述,买方及卖方签订补充协议,
以探索机会协定任何经修订条款以清缴收购香港正大余下75%之间接权益、有关
代价及将完成时间表延至经修订最後截止日期(已进一步延至二零一七年六月
三十日)之前。倘若经修订协议敲定,预期收购事项将由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银
行借贷或三种方式合并融资。倘若收购事项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则任
何一方不必对另一方承担责任。倘若此事发生,则本集团将不再被视作控制香港
正大及广州正大(统称「正 大集团」),并将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综合账目作出重大会计调整,致使正大集团将被视作由本公司拥有
25%股权之联营公司,而非拥有25%股权之附属公司。本公司将於本集团作出决
定时进一步发表公布。
在商场落成之前,该地盘目前包括一幢两层之非永久性商场及方便装卸存货之停
车场。由於该地盘周围地区已有过百年鞋业集散地之历史,该商场现是广州最火
红的鞋类精品展示平台及批发中心。
该项目原订於十五年内完成,但由於过去多年越秀区政府不时修订区内市政规划
以致工程进度受到延误。按相关合作企业协议之条款,广州正大之合作期限由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可根据中外合作
方任何一方於到期时提出续期之要求。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广州正大及其外资
合作方香港正大均已按广州正大章程条文之规定,同意延长合作期限十五年,由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越秀国企」)(其中国
合作方,并为一家国有企 业),在多年前已休止业务,因此无法获得其同意。另一
方面,据称另一间名为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越房私企」)之企业(该公
司为私营公司,多年前曾向越秀国企购入若干资产(但不包括广州正大之任何权
益(如有))声称其已从越秀国企取得广州正大之权益(如有),但这并非实情。有
�G於此,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下旬,广州正大入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越 秀法院」),要求确认取消越房私企在有关合作企业之中方资格(如有)。有关
裁决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公布,认同越房私企已丧失合营企业中合作资格及法律
权利。其後,越房私企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法
院」)提出上诉。於二零零九年十月进行了一次聆讯後并无进行任何聆讯。广州正
大及香港正大尚未收到广州法院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正当司法程序发出之书面有
效裁决。上诉之进展详情及後续事件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之
公布内披露。广州正大及香港正大现正等候广州法院或更高级法院按相关中国法
律及正当司法程序就上诉作出正式而在法律上有效之判决、通知或指示。考虑到
越秀法院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作出之最新裁决、首次上诉聆讯上所有经证实的事实
及法律理据以及中国律师及法律顾问作出的意见,本公司对在该上诉案件中获得
有利判决仍然乐观。
展望
展望二零一七年,全球目光聚焦於美国特朗普新政府的「美 国优先」政策及联储局
加息,可能会影响全球市场。「美国优先」政策可能会改变国际贸易(特别是与中
国的贸易)规则。由於美国经济有复苏迹象,联储局加息步伐可能快於预测。尽
管如此,美元於来年将继续走强。
在亚太地区,新任美国总统上台、北韩核武器危机导致地区政治局势紧张以及在
南韩部署终端高空防御飞弹系统为中美关系增添不确定因素。所有这些因素预示
了地区内的投资气氛暗淡。
二零一七年,中国经济将有进一步改善的迹象。财政部已将本年度的国内生产总
值增长目标定在6.5%至6.8%,对於如此庞大及复杂的经济体而言,这仍然是不俗
的增速。国务院将继续努力开展供给侧结构改革,以及抑制资本外流及过度杠杆
化。人民币於来年将继续疲弱。然而,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仍然炽热,以及电
子商务在消费市场继续发挥主要角色。
考虑到以上事项,董事会对其手头上的物业发展项目采取审慎态度,并重新规划
未来三年之业务方向。董事认为应将本集团业务分散。预期从事可再生能源及相
关行业将会成为往後数年之全球商业新趋势。
由於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拥有优质资产及低负债比率,本集团可善用该等优势,在
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发掘新商机。董事会将致力壮大其管理团队,及重新划
拨本集团资源以应付新挑战。
展望未来,董事会对本集团前景充满信心并感乐观。
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董事认为,本公司於全年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惟以下偏离除外:
守则第A.4.2条
守则第A.4.2条之第二部分订明,每名董事(包 括按特定任期委任 者)必 须最少每三
年轮值告退一次。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毋须轮值告退。然而於过往年度,本
公司董事总经理均自愿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并自愿在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重选
连任。董事认为此举符合守则常规之精神。
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标准守则作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操守守则。
经向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後,本公司确认董事於年报所涵盖之会计期间已遵守标准
守则所规定之准则。
买卖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年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买卖或赎回任何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已审阅年度业绩。
於联交所网站披露资料
载有上市规则附录十六所规定所有资料的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报将於可行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及刊载於联交所网站。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
何监雄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i)执行董事何监雄;(ii)非执行董事杨国瑞;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谭刚、黄妙婷及黄钜辉。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業績公佈
0评论
中华国际
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