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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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09)
公告
(1)可能进行之经修订自愿有条件证券交换要约
及
(2)恢复买卖
经修订要约
董事会已收到华泰金融及洛尔泰第二封要约人函件及第三封要约人函件,通
知董事会华泰金融及洛尔达将代表要约人修订予本公司第一封要约人函件所
载的自愿有条件证券交换要约。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要约人刊发第二份要约公告,当中载有经修订股份
要约及经修订购股权要约的详情,并受该公告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诚如第二份要约公告所披露,要约人将作出自愿有条件证券交换要约,包括(i)
经修订股份要约,以每股股份转换9股新华仁医疗股份,收购股东(包括永能)
所持有的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华仁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永能外)已
拥有者除外);及(ii)经修订购股权要约,以每1份购股权交换4股新华仁医疗股
份,注销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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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份要约公告,要约人及永能(为其一致行动人士)於67,502,000股股份中
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94%。
警告
董事会谨请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审慎考虑要约人公告,尤其是「进行该等要约
之理由」一节。要约人之意向及经修订要约未必符合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本
公司之整体利益。
务请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於接获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
的意见前不要就经修订要约采取行动。
经修订要约须待第二份要约公告所载的条件获达成後方告作实,因此,经修订
要约未必一定会成为无条件。本公司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购股权时,务请审慎行事。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的要求,股份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於联交所暂
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及第二份要约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如有需要,本公司将根据收购
守则及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
经修订要约
董事会已收到华泰金融及洛尔达发出之第二封要约人函件及第三封要约人函件,
通知董事会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将诚如致本公司的第一封要约人函件
内所提述,修订彼等的自愿有条件证券交换要约。
�C2�C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要约人刊发第二份要约公告,载列经修订股份要约及
经修订购股权要约的详情,其受限於该公告的条款及条件。
诚如第二份要约公告所披露,要约人将作出自愿有条件证券交换要约,包括(i)经
修订股份要约,以每股股份转换9股新华仁医疗股份,收购股东(包括永能)所持有
的所有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华仁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永能外)已拥有者除
外);及(ii)经修订购股权要约,以每1份购股权交换4股新华仁医疗股份,注销所
有尚未行使购股权。
根据第二份要约公告,要约人及永能(为其一致行动人士)於67,502,000股股份中拥
有权益,占本公司所有已发行股本约4.94%。
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然成立,并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琪先生、曾志汉先生及何
衍业先生组成,就经修订要约向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以就经修订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股东及购股权持有
人提供意见。本公司将於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後另行刊发公告。
务请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於接获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的意
见前不要就经修订要约采取行动。
进一步延迟寄发要约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载有该等要约条款的要约文件正常须於要约公告日期後
35日内寄发予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然而,诚如第二份要约公告所提述,华仁医
疗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执行人员已批准,同意延迟寄发要约文件之最後限期
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C3�C
作为回应,回应文件将载有(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
问就股份要约及购股权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将由本公司於要约人就该
等要约寄发要约文件後14日内,或在收购守则容许的情况下刊发及寄发予股东及
购股权持有人。
本公司证券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合共有1,367,486,04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已发行股份及合
共80,675,400份已授予多名承授人的未行使购股权。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
日期,本公司概无其他未行使的可转换或可互换证券。
交易披露
谨此提醒要约人及本公司的所有联系人(包括拥有或控制任何类别有关证券5%或
以上的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进行的本公司任何相关证券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仲介人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
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
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
当情况,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守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
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
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络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
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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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仲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
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仲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
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警告
董事会谨请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审慎考虑第一份要约公告及第二份要约公告,尤
其是第一份要约公告中「进行该等要约之理由」一节。要约人之意向及经修订要约
未必符合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之整体利益。
务请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於接获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的意
见前不要就经修订要约采取行动。
经修订要约须待第二份要约公告所载的条件获达成後方告作实,因此,经修订要
约未必一定会成为无条件。本公司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购股权时,务请审慎行事。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的要求,股份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於联交所暂停买
卖,以待刊发本公告及第二份要约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零一七
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如有需要,本公司将根据收购守则及上
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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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第一份要约公告」 指要约人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之
公告,其中载有要约详情及要约人资料及意向
「第一封要约人函件」 指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致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四日之函件
「第二份要约公告」 指要约人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之
公告,其中载有经修订要约及要约人资料
「第二封要约人函件」 指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致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之函件
「第三封要约人函件」 指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致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之函件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上市(股份代号:309)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港币」 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泰金融」 指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即王琪先生、曾志汉先生及何衍业先生组
成,以就经修订要约向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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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洛尔达」 指洛尔达有限公司
「要约文件」 指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就经修订要约将向全体股东
及购股权持有人刊发的要约文件,当中载有(其
中包括),有关要约人之资料、经修订要约之条
款及条件以及接纳及转让或注销表格(如适用)
「要约人」 指 WisdomEighteen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华仁医疗之全资附属公司
「该等要约」 指股份要约及购股权要约
「购股权」 指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
「购股权持有人」 指购股权持有人
「购股权要约」 指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根据第一份要约
公告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将向购股权持有人作出
之经修订要约,以注销全部未行使购股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回应文件」 指根据收购守则,一份将载有(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要约
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之意见之通函,将由本公
司刊发并寄发予全体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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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要约」 指经修订股份要约及经修订购股权要约
「经修订购股权要约」 指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根据第二份要约
公告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将向购股权持有人作出
之经修订要约,以注销全部未行使购股权
「经修订股份要约」 指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根据第二份要约
公告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将作出之经修订自愿有
条件证券交换要约,以收购本公司股本中之全部
股份(要约人、华仁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永
能外)已拥有者除外)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之普通股
「股份要约」 指华泰金融及洛尔达代表要约人根据第一份要约
公告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将作出之经修订自愿有
条件证券交换要约,以收购本公司股本中之全部
股份(要约人、华仁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永
能外)已拥有者除外)
「购股权计划」 指根据股东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通过的普
通决议案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
「股东」 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华仁医疗」 指华仁医疗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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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医疗股份」 指华仁医疗之普通股
「永能」 指永能发展有限公司,为华仁医疗之一致行动人士
代表董事会
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
俱孟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俱孟军先生、劳国康博士、俞光先
生、季为先生及温新年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琪先生、曾志汉先生
及何衍业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惟有关经修订要约之
资料除外),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其他未载於本公告的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
公告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董事仅就转载或呈列有关经修订要约之条款(摘自第
二封要约人函件、第三封要约人函件及第二份要约公告)的准确性及公正性承担
责任。
�C9�C
新华通讯频媒
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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