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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FORM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1)
(1)执行董事辞任
及
(2)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成员
(1)执行董事辞任
董事会宣布:
(i)廖建新先生因其他业务安排而提呈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ii)容绮媚女士因其他业务安排而提呈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董事之辞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2)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欣然宣布,杨丽琛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
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生效。
�C1�C
(1)执行董事辞任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
(i)廖建新先生(「廖先生」)因其他业务安排提呈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及 (ii)容绮媚女士(「容女士」)因其他业务安排提呈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董事之辞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廖先生及容女士已 确认(i)彼等并无就其辞任向本公司提出索偿;(ii)彼等与董事会并无意见 分歧;及(iii)概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 董事会藉此机会对廖先生及容女士任职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2)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欣然宣布,杨丽琛女士(「杨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 二十一日起生效。 杨女士,五十岁,毕业於澳洲雪梨大学,取得法律及经济学士学位,亦取 得澳洲及英国之律师资格。彼现为香港执业律师,并为柯伍陈律师事务所 之顾问。杨女士亦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及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 之主要股东,其证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初步任期为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止,并将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或须不时按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而离任。杨女士之薪 酬将由本公司经参考现行市况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条款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杨女士过往三年概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 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C2�C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杨女士概无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杨女士概无(i)於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ii)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其他关系。
杨女士已确认,彼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
之独立标准。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概无
有关委任杨女士之其他资料或彼所涉及任何事宜须予以披露,亦概无任
何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欢迎杨女士加入董事会。
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1条之规定
於上文所载之辞任及委任後,本公司拥有三名执行董事、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本公司已遵守(i)上市规则第3.10(1)条有关独立非执
行董事最低人数之规定;(ii)第3.10A条有关董事会组成之规定;及(iii)第3.21条有
关审核委员会组成之规定。
承董事会命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劳景佑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伟先生(行政总裁)、劳景佑先生及杜灿生先生;非执
行董事李成辉先生(主席);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泽雄先生、蔡健民先生及杨丽琛女士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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