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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發行及購回證券之一般性授權及重選董事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部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ORIENTOVERSEAS(INTERNATIONAL)LIMITED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16) 建议 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性授权 及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 湾道一号会展广场西南座皇朝会七楼皇朝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该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本通函」)第13至16页内。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供本公司股东(「股东」)使用。 无论阁下是否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请 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 回,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 )指 定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 M楼。 阁下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 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目录 页次 董事会函件.............................................................. 1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Ci�C 董事会函件 ORIENTOVERSEAS(INTERNATIONAL)LIMITED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16) 执行董事: 主要办事处: 董建成先生 香港湾仔 (主席、总裁兼行政总裁) 港湾道二十五号 董立均先生 海港中心三十三楼 董立新先生 注册办事处: (财务总裁) ClarendonHouse 非执行董事: 2ChurchStreet 金乐琦教授 HamiltonHM11 独立非执行董事: Bermuda 马世民先生 邹耀华先生 王于渐教授 郑维新先生 郭敬文先生 敬启者: 建议 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性授权 及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内已通过决议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发行本公司股份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此一般性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期满失效。本公司并无根据该等授权购回股份及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在此,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发行本公司股份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 仅供识别 �C1�C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提供有关建议发行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及重选董事的详 情,并寻求 阁下之批准。 发行及购回证券之一般性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董事於通过有关决议案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所述之较早期间之任何时间(「有关期间」)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所有类别股份,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及用以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本中之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股份」),及作出、发行或授出於有关期间内或其後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授权之建议、协议、期权或权证,惟该数额不得超过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发行证券授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不会进一步发行普通股之基准下,董事将根据发行证券授权可获授权发行股份最多达一亿二千五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九股本公司普通股。 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惟该数额不得超过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购回证券授权」)。 此外,另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建议将发行证券授权扩大,倘获通过,发行证券授权范围将扩大至根据购回证券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 为符合现行之公司常规,本公司将提呈决议案以更新此等授权,而按《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所须有关购回证券授权 资料之说明函件已载於本通函附录一内。 �C2�C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董 事 会(「董 事 会」)现 时 由九位董事组 成,分 别为董建成先生(主席)、董立均先 生、董立新先生、金乐琦教授、马世民先生、邹耀华先生、王于渐教授、郑维新先生及郭敬文先生。 根据本公司细则(「细则」)第87(2)及87(3)条,董立均先生、马世民先生及邹耀华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彼等均合资格并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马世民先生自一九九二年起出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一九九八年起服务於本公司核数委员会。董事会有见马先生於会议上积极参与,以其技能、专业及多元的背景及资历作出独立、具建设性及资深的贡献,对本公司的策略和政策发展有正面贡献。马先生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准则,及并无其他因素影响其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经考虑《上市规则》下影响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因素,董事会相信马先生将继续维持其独立性,并建议重选马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惟需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4.3条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独立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 董事会已授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考市场条款、执行董事之个人技能、知识、经 验、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如适用)的职责及职务而厘定执行董事之酬 金。执行董事亦能参与按参考本公司及个人之表现而厘定的按表现酌情发放之花红计 划。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由董事会按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经参 考彼等之个人技能、知识、资格、经验及职务後而厘定。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愿意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资料载於本通函附录二内。 �C3�C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至16页内。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请尽快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按表格内印备之指示交回,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 阁下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 可 亲 自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 会 上 投 票 及 在 此 情 况 下,委 任 该 代 表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後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的指定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授予发行证券授权及购回证券授权及重选董事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谨此建议 阁下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董事拟就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如有)投票赞成该等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董建成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C4�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为按《上市规则》规定寄发予股东之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所需 资料,以便考虑购回证券授权。 1.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在联交所 购回其证券,惟须遵守若干限制,其中包括,任何购回证券所需之资金来源须根据该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细则及该公司注册所在司法管辖区之法例所规定可合法用於此用途之资金支付。 2. 股本 购回证券授权乃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性授权以於联交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惟数额不得超过通过授予一般性授权之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之十。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本通函付印前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为六亿二千五百七十九万三千二百九十七股普通股。 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不会进一步发行普通股之基准下,董事将根据购回证券授权可获授权购回股份最多达六千二百五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九股本公司普通股。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认为,获得股东之一般性授权以确使董事能於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该等购回随着当时之市况及融资安排可提高本公司之净值及 其资产及�u或其每股盈利,而董事将在彼等认为有利於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情况下才会 购回股份。 �C5�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4. 购回之资金 预期用於购回之资金,将来自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之组织大纲与细则及适用之百慕达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包括缴付即将购回股份之股本、本公司未用作派息或分派之资金,或就此等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之所得款项,及就购回而需支付之任何溢价应限於本公司未用作派息或分派之资金,或拨入本公司股份溢价账目中之款项。 5. 对营运资金之影响 倘若购回股份会对本公司所需之营运资金或董事不时认为本公司之适当资本负债水平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会建议行使购回证券授权。然而,倘若於建议购回期间之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证券授权,则或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年报所载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情况作比较)。 6. 董事出售股份予本公司之意愿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或其各自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 则》)目前概无意於股东批准购回证券授权後按购回证券授权出售彼等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7. 按照法例行使权力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有关法例适用之情况下,会按照《上市规则》及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行使购回证券授权。 �C6�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8. 按照收购守则购回之後果 倘根据购回证券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股东持有本公司之投票权权益比例将有所增加,就《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权益比例增加将被视为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采取一致行动之股东(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程度)可能取得或巩固彼等於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须依照《收购守则》第26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的收购建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FortuneCrestInc.及GalaWayCompanyInc.,由ThelmaHoldingsLimited(「Thelma」)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分别直接拥有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普通股约百分之五十六点零四及百分之十二点六六。Thelma为一间由ArtsonGlobalLimited及HanberryGlobalLimited以若干信托基金受托人之名义而共同拥有之公司,已故董浩云先生之後人及彼等之家族成员或彼等任何一人为该等信托基金之受益人。董事并不知悉任何须依照《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在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不论是否在联交所进行)购回本公司任何 普通股。 10. 关连人士 概无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 售彼等所持之股份,或承诺倘购回证券授权获股东批准,亦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股份。 �C7�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11. 股份价格 本公司之普通股股份於过去十二个月内在联交所买卖录得之每月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普通股股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30.70 28.10 四月 32.40 28.70 五月 30.40 27.15 六月 30.70 25.90 七月 28.90 25.75 八月 28.75 26.20 九月 32.40 26.25 十月 30.70 27.30 十一月 32.55 27.55 十二月 34.60 30.50 二零一七年 一月 45.05 32.15 二月 46.95 39.00 三月(截至并包括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46.80 42.85 �C8�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如下: 1. 董立均先生,现年五十二岁,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出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及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内幕消息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之成员。彼自二零零六年 三月起出任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东方海外航运」),本公司之全资附属 公司)之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及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为东方海外航运之 行政总裁及高级董事总经理。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於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间,彼於本集团出任多个职位包括东方海外航运冷冻柜业务之董 事。董先生於二零零六年加入东方海外航运之前,在港龙航空有限公司最後出任之职位为营运总裁。董先生持有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学位及美国史丹福大学工商管 理学硕士学位。董先生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上市的公司)及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目前为香港船东会执行委员会成员、香港物流发展局之成员、香港海运港口局之成员及海运及港口发展委员会之主席, 及曾为国际商会之运输及物流委员会副主席。董先生为董建华先生(其拥有一信 托之权益,而该信托持有FortuneCrestInc.及GalaWayCompanyInc(.本公司之主要 股东)之间接权益)之儿子,及董立新先生( 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财务总裁)之亲 兄。彼为董建成先生(本公司之主席、总裁及行政总裁,及拥有一信托之权益,而 该信托持有FortuneCrestInc.及GalaWayCompanyInc(.本公司之主要股东)之间接 权益),及金乐琦教授(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之侄儿。董先生为本公司若干主要 股东之董事,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该等主要股东於本公司持有予以披露的权益。 除上述所披露外,董先生并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以 及彼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董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董先生与本公司订有一份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为期三年之委任函件,惟任何一方於现有条款的届满日期前可向对方发出六(6)个月的书面通知以终止委任函件,并须根据细则轮席退任。 �C9�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董先生之酬金乃由获授权之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市场条款、其技能、知识、经验及於本集团的职责及职务而厘定,彼并有权收取按参考本公司及个人之表现而厘定的 按表现酌情发放之花红(如有),惟每年须由薪酬委员会检讨,而该花红将有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财务业绩後才派发。作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董先生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於本集团收取合共酬金5,299,405.30港元。董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同。 除上述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董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 2. 马世民先 生,CBE,现 年七十六 岁,自 一九九二年起出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并於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曾出任东方海外实业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 事。彼为本公司核数委员会之成员。彼现任GeneralEnterpriseManagementServices Limited之非执行主席;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永泰地产有限公司(前称为富联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铁江现货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中国天然气集团 有限公司及绿森集团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於香港上市。马先生亦为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春泉资产管理」)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春泉资产管理为 春泉产业信托(於香港上市)之管理人;及CompagnieFinancièreRichemontSA(一 间於瑞士上市之公司)之非执行董事。马先生曾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 公司曾於香港上市,直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撤销上市为止)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上市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Essar Energy Plc( 一间於英国上市之公司)之副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及Gulf Keystone PetroleumLtd(.一间於英国上市之公司)之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马先生为香港 公益金之历届董事委员会委员,并参与多个其他慈善机构之事务,包括救助儿童 基金及TheChinaCoastCommunityAssociation。 �C10�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除上述所披露外,马先生并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以 及彼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马先生拥有本公司一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02%) 之权益。除上述所披露外,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彼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 马先生与本公司订有一份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为期三年之委任函件,惟任何一方於现有条款的届满日期前可向对方发出六(6)个月的书面通知以终止委任函件,并须根据细则轮席退任。 马先生之酬金乃由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技能、知识、资历、经验及职务而建议,并 获董事会批准,惟每年须根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所授予之权力,由薪酬委员会 检讨并获董事会批准。作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委员会之成员,马先生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收取总数250,000港元之合共董事酬金。马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同。 除上述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马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 3. 邹耀华先生,现年六十九岁,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出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彼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主席及核数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股份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之成员。邹先生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曾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曾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曾为本公司之顾问。邹先生持有香港大学化学及物理学学士学位及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於香港及海外上市之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 �C11�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除上述所披露外,邹先生并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以 及彼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邹先生拥有本公司十五万三千一百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0.024%)之权益,其中十三万三千一百股由其直接持有而二万股由其配偶持 有。除上述所披露外,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彼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 邹先生与本公司订有一份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为期三年之委任函件,惟任何一方於现有条款的届满日期前可向对方发出六(6)个月的书面通知以终止委任函件,并须根据细则轮席退任。 邹先生之酬金乃由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技能、知识、资历、经验及职务而建议,并 获董事会批准,惟每年须根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所授予之权力,由薪酬委员会 检讨并获董事会批准。作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之主席及核数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股份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之成员,邹先生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收取总数510,000港元之合共董事酬金。 邹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同。 除上述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邹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 �C12�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ORIENTOVERSEAS(INTERNATIONAL)LIMITED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兹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展广场西南座皇朝会七楼皇朝厅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讨论下列事项: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 董事及核数师报告书。 2. (a) 重选董立均先生为董事。 (b) 重选马世民先生为董事。 (c) 重选邹耀华先生为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的一般性授 权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便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定义 见下文)或额外股份,并作出、发行或授出於有关期间内或其後将会或 �C13�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授权之建议、协议、期权或权证(惟并非就供股、红 股发行、发行代息股份或根据任何股份、债券、权证之条款或其他附有 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或附属公司所发行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 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或之前获批准之发行股份 事项而配发或发行),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 (b)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的一般性授 权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购买本公司股 份(定义见下文 ),惟 该等股 份之总数或(视属何情况而定)附於有关证券之换股权、认购权或购买 权,数 目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该等股 份,或(视属何情 况而定)附於该等证券之换股权、认购权或购买权之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 就第5(a)及5(b)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中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百慕达法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 所赋予权力之日期。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所有类别股份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以及可 认购或购买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C14�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动议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a)项决议案,将给予董事配发股 份之一般性授权扩大,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 第5(b)项决议案而授予之权力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或根据附於所购 买之任何其他证券之换股权、认购权或购买权而认购或购买之股份总 数,惟 该 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或(视属何情 况而定)附於该等证券之换股权、认购权或购买权之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 承董事会命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志芬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C1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i) 根据本公司细则,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 任一位或多位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ii)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由委任代表於上述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倘多於一位联名持有人将亲自或由委任 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字排列首位之其中一位出席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iii)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已核证之副本),必须尽快送达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M楼,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 (iv)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期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有权出席上述本公司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受办理。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须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股份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室,办理登记。 (v) 就本通告第2项普通决议案,董立均先生、马世民先生及邹耀华先生将於上述大会上轮席退任,彼等 均合资格并愿意於上述大会上膺选连任。有关上述寻求连任之本公司退任董事之资料已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通函(「该通函」)附录二内。 (vi) 一份载有有关本通告第5(b)项普通决议案资料之说明函件载於该通函附录一内。 (vii)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中、英文内容如有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仅供识别 网站:http://www.ooilgroup.com �C16�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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