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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ORIENTOVERSEAS(INTERNATIONAL)LIMITED 东方海外 (国 际)有限公 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兹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 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展广场西南座皇朝会七楼皇朝厅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讨论下列事项: 1.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 以及董事及核数师报告书。 2. (a) 重选董立均先生为 董事。 (b) 重选马世民先生为 董事。 (c) 重选邹耀华先生为 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的一 般性授权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便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 理股份(定义见下文)或额外股份,并作出、发行或授出於有关 期间内或其後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授权之建议、协议、期权 或权证(惟并非就供股、红股发行、发行代息股份或根据任何股 份、债券、权证之条款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或附 属公司所发行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於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或之前获批准之发行股份事项而配发或发 行),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 (b)「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的一 般性授权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购买本公司股 份(定义见下文), 惟该等股份之总数或(视属何情况而定)附於有关证券之换股权、 认购权或购买权,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该等股 份,或(视属何情况而定)附於该等证券之换股权、认购权或购 买权之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就第5(a)及5(b)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中较早日期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按百慕达法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 议案所赋予权力之日期。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所有类别股份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 以及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期权、权证或类 似权利。 (c) 「动议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a)项决议案,将 给予董事配 发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扩大,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 通告所载第5(b)项决议案而授予之权力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或 根据附於所购买之任何其他证券之换股权、认购权或购买权而认 购或购买之股份总数,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或(视属何情况而定)附於该等证券之换股权、认购权 或购买权之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承董事会命 东方海外(国际 )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志芬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注: (i)根据本公司细则,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 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无须为本公司 股东。 (ii)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由委任代表於上 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倘多於一位 联名持有人将亲自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字排列首 位之其中一位出席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iii)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已核证之副本),必 须尽快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登记分 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M楼,惟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迟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 (iv)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期间,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有权出席上述本公司之大会并於会上 投票的资格。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受办理。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须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时三十 分前,交回股份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 一二至一七一六室,办理登记。 (v)就本通告第2项普通决议案,董立均先生、马世民先生及邹耀华先生将於上述大会上 轮席退任,彼等均合资格并愿意於上述大会上膺选连任。有关上述寻求连任之本公司 退任董事之资料已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通函(「该通函」)附录二 内。 (vi)一份载有有关本通告第5(b)项普通决议案资料之说明函件载於该通函附录一内。 (vii)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中、英文内容如有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董建成先生、董立均先生及董立新先生;非执行董事 为金乐琦教授;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世民先生、邹耀华先生、王于渐教授、郑维新先生 及郭敬文先生。 *仅供识别 网站: http://www.ooil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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