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198)
公告
建议A股发售
本公告乃由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其分公司和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集团现正考虑及探讨於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待董事会最终决定)发行以人民币进行买卖本公司普通股的可能性(「建议A股发售」)。基於上文所述,(i)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有关建议A股发售的上市辅导登记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受理;及(ii)本集团已委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建议A股发售的上市辅导机构。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厘定建议A股发售之架构,亦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任何地方的任何监管机关提交批准建议A股发售之申请。本公司将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或按上市规则及╱或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就有关建议A股发售的重大更新及发展,另行作出公告。
—1—
根据中国证监会现时之规定,於建议A股发售申请之前,本公司需委任上市辅导机构提
供辅导服务,并由各相关证监局对该等辅导服务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相关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後,本公司方能申请建议A股发售。上市辅导登记申请获得受理并不代表本公司(i)已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建议A股发售的条件;(ii)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建议A股发售。而且,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垂注,建议A股发售须待(其中包括)董事会及本公司股东作出最终决定以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後方可作实。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遂应注意,概无保证建议A股发售将会付诸实行或於何时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计划买卖任何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且仅倚赖於本公司发布的信息。本公司强烈建议任何人士若对其状况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彼等的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郑明辉
中国·青岛,2016年11月25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明辉、焦广军及姜春凤;非执行董事为成新农、马宝亮及张庆财;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亚平、邹国强及杨秋林。
—2—
<上一篇 關連交易 訂立有限合夥協議
下一篇> 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