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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三 时三十分於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50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审核之财务报表、董事局 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 告。 2. 宣派末期股 息。 3. (1) 重选周龙山先生为董 事; (2) 重选纪友红先生为董 事; (3) 重选刘忠国先生为董 事; (4) 重选王彦先生为董事; (5) 重选曾学敏女士为董 事;及 (6) 授权董事局厘定本公司董事酬 金。 4.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厘定其酬 金。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 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局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 )内 按 照 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 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 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证券可能上市及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 认为可作此用途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 0.10元之股 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 公司董事局获授权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10%,惟倘本公司 其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 细,可根据上文(a)後的授权购回之本公司最高 股份数目占於紧接该合并或拆细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後之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 同,及有关最高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 日;及 (iii) 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 授权之日。」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 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局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 值港币0.10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及债 券 ); (b)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局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 作出 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 及购股 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票 据、认股权证及债券); (c)本公司董事局依据上文(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i)供 股(定义见下文 );(ii)依 据任何当时经已采纳可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 购股权之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iii)依 据本公司任何认 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 之本公司 股 份;或 (iv)依 据 本 公司不时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就以股代息计划 发行股份 )不 得 超 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 倘本公司其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 细,可根据上文(a)後的授权配发及发 行之本公司最高股份数目占於紧接该合并或拆细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後之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 同,及有关最高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 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 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 日;及 (iii) 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 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局於所定期间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之股东於该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要 约(惟本公司董事局有权 就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 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 其他安排)。」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 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项决议案,授 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 目, 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6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局配发、发行 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 权,惟该购回股份之数目不得超过於上述决议案获通 过之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局命 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罗志力 公司秘书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注: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 表(须为个别人士 )代其出席大 会及於表决时代其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2.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 一 )至 二 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期间内本公司将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 续。为确定有 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之身份,所 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须 於二零一七年 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待股东於大会上通过後,所 建议之末期股息将派予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三十分办公时间结束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东,以及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 日(星期 四 )暂 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最 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 日(星期三 )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位 於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3.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其股份於 任何大会上投 票,犹如彼等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大会,则 仅限於排名首位或排名较高(视情况而定)的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股 份投 票,就此而言,排 名次序乃按联名股东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於股东名册的排名先後厘定。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 )或 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 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 有 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後,股 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5.就本通告第三项而言,建议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之详细资料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致股 东的通函附录二内。6.於本通告日期,本 公司之执行董事包括周龙山先生、纪 友红先生及刘忠国先 生;本公司之非执 行董事包括杜文民先 生、魏斌先 生、陈鹰先生及王彦先 生;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叶 澍�蚁壬�、石 礼谦先生、曾 学敏女士及林智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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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708 艾伯科技 0.03 88.24
01708 三宝科技 0.89 43.55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0020 会德丰 1.13 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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