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
Champi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冠 君 产 业 信 托
(根据香港法例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香港集体投资计划)
(股份代号:2778)
管理人
鹰君资产管理 (冠君)有限公司
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通告
兹 通 告 冠 君 产 业 信 托( 「 冠 君 产 业 信 托」)将 於2017年5月23日(星 期 二)下 午
3时30分假座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5楼Eaton House举行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 ( 「 基
金单位持有人」) 周年大会 ( 「 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 ,以商讨下列事项:
(1) 知悉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冠君产业信托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连同独立
核数师报告书。
(2) 知悉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支付分派之款项。
(3) 知悉冠君产业信托核数师之委任以及其酬金之厘定。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无论有否修订):
(4) 「 动议重选查懋声先生为鹰君资产管理(冠君) 有限公司(作为冠君产业信托
之管理人)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5) 「 动议重选石礼谦先生为鹰君资产管理(冠君) 有限公司(作为冠君产业信托
之管理人)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6) 「 动议:
(a) 授权鹰君资产管理(冠君) 有限公司(冠君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 信托
管理人」) ,代表冠君产业信托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冠君
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 ( 「 基金单位」):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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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按下文(b)段所允许的范围内;
(ii) 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c)段) 的有效时间;及
(iii) 根据信托契约 (可能不时修订及补充)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
则 (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 ( 「 证监会」) 不时发出之指引 (包括但不限於2008年1月31日
刊发之「致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之管理公司之通函」) 、
香港适用规则及规例以及法例所规限,
并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信托管理人行使其有关回购授权之所有权力;
(b) 根据本决议案上述(a)段之授权应据此受限,信托管理人於有关期间
根据(a)段之批准可能回购或同意回购之基金单位之总数目不得超过
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期之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目中之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 指自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
最早期限为止:
(i) 通过本决议案後之下届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或任何适用法例,须
举行上文第(i)项所述会议之期间届满时;及
(iii) 基金单位持有人於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改以本决议案给予信托管理人之授权。」
承董事会命
鹰君资产管理 (冠君)有限公司
(冠君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主席
罗嘉瑞
香港,2017年3月23日
N3
信托管理人之注册办事处:
香港
湾仔
港湾道23号
鹰君中心
30楼3008室
附注:
1. 凡有资格出席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的代
表出席大会,及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基金单位持有人。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其经公证人签署的副本 (如有) ,最迟须於2017
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信托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
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30楼3008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基金单位持有人仍可按
意愿亲身出席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基金单位持有人於送交代表
委任表格後出席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
3. 倘为基金单位的联名持有人,则首名投票的人士作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透过代表) 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
持有人作出的投票将不予接纳) ,而就此而言首名投票者的先後次序乃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上的排
名先後次序而定。
4. 就厘定於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上有权出席及投票并获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分派之基
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将由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至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记录日期) (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参加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及获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之分派,并未於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上登记之基金单位持
有人须於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 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有关基金单位证书连同填妥的过户文件,送达冠
君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1716室,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 信托管理人董事会於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已宣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之分派每个基金单位0.1198
港元,该金额会因任何直至记录日期的基金单位之发行所摊薄。连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分派每
个基金单位0.1094港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总分派达每个基金单位0.2292港元,惟须受上述条件
摊薄。
6. 关於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查懋声先生及石礼谦先生为信托管理人董事中将於信托管理人的2017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的董事,彼等皆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惟查先生及石先生作为信托管理人独
立非执行董事,已於董事会就任超过9年,彼等之重选为信托管理人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信托管理人的组
织章程细则以普通决议案形式於冠君产业信托的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上由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过。
查先生及石先生之简介已详载於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致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通函附录II内。
7. 於2017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上所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将於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连同2016年年报寄送
予基金单位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将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亦可於冠君产业信托之网站www.ChampionReit.com下载。
N4
於本通告日期,信托管理人之董事会成员包括:
非执行董事:
罗嘉瑞医生 (主席) 、叶毓强先生及罗启瑞先生
执行董事:
王家琦女士 (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查懋声先生、郑维志先生、何述勤先生及石礼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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