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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PIONEERPHARMAHOLDINGSLIMITED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4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上海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一楼杜
鹃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
出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重选吴米佳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4.重选王引平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5.重选黄志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7.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
等之酬金。
�C1�C
8.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在下文第(i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买卖
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该
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
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u或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
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权证);
(ii)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於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
批准,并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
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u或购股权;
(iii)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第(i)段配发或同意有条
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不包括根
据(1)供股(定义见下文);或(2)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就向本公司
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
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於当时采纳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
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3)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
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
息或类似安排;或(4)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或附带
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
於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及
(iv)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
�C2�C
(3)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
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比
例发售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
其他附有权利可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认购股份的证券(惟须
符合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
法管辖区的法例或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上述法例或规
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
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9.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在下文第(i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符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於联交所
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目的而言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获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
司股份;
(ii)本决议案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於授予本公司之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
以外的额外批准,并将授权本公司之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安排本公司以本公司之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iii)本公司根据上文第(i)段的批准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购回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
目之10%,而上述批准将受到相应限制;
(iv)待本决议案第(i)、(ii)及(iii)各段获通过後,撤销本决议案第(i)、(ii)及
(iii)段所述的该类之前已授予本公司董事而仍然生效的批准;及
�C3�C
(v)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的授权时。」
10.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8项及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
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8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
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买卖本公司新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
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
权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同意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中加入相等於
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9项普通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所购回的
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经扩大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新洲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190ElginAvenue 香港
GeorgeTown 铜锣湾
GrandCaymanKY1-9005 勿地臣街1号
CaymanIslands 时代广场二座36楼
�C4�C
附注:
(i)待第8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後,将提呈第10项普通决议案予股东批准。
(ii)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投票表决时,可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投票。
(iii)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无论亲身或
透过委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
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的投票(无论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
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按上述出席人士中在本公司有关股份的股东名册
排名首位者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而厘定。
(iv)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或为其经公证副本)的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
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
於会上投票。
(v)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期间(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出席大会的权利,於此段期间内,
本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
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C1716楼。
(vi)待股东於大会上批准後,建议末期股息将派予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内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暂停办理股份过户及登记
手续,於此段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
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楼1712�C1716楼。
(vii)就上文第3至5项普通决议案而言,吴米佳先生、王引平先生及黄志雄先生将於大会上退
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於上述大会上重选连任。有关上述退任董事的详情载於随附日期
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一。
(viii)就上文第8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
何本公司新股份。本公司正就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一
般授权。
�C5�C
(ix)就上文第9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在彼等
认为就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份。按上市规
则规定,载有必要资料以供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的决议案作出
知情决定的说明文件载於随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二。
於本公告日期,李新洲先生及朱梦军先生为执行董事,王引平先生及吴米佳先
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徐中海先生、赖展枢先生及黄志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
�C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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