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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重選退任董事; 宣派末期股息;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 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PIONEER PHARMAHOLDINGS LIMITED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45) 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宣派末期股息;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 正假座上海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一楼杜鹃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20页。随函亦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表格, 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 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8 附录二-说明文件................................................ 11 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 五)上午十时正假座上海普陀区桃浦路210号 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一楼杜鹃厅举行的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 第15至20页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三, 经综合及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本公司」 指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 二月五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获豁 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末期股息」 指 建议向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 东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每股人民币10.3分的末期股息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 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u或处理不超过授 出发行授权的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的股份 �C1�C 释义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 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章程大纲」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 「先锋医药」 指 先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公 司及由李新洲先生及其配偶拥有大部份股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 条件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於授出购回授权的 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 数目之10%的股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美元」 指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紧密联系人」、「核心关连人士」、「控股股 东」、「附属公司」及「主要股东」等词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C2�C 董事会函件 CHINAPIONEER PHARMAHOLDINGS LIMITED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45)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新洲先生(主席) 190ElginAvenue 朱梦军先生(行政总裁) GeorgeTown GrandCaymanKY1-9005 非执行董事: CaymanIslands 王引平先生 吴米佳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铜锣湾 徐中海先生 勿地臣街1号 赖展枢先生 时代广场二座36楼 黄志雄先生 敬启者: 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宣派末期股息;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下列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 的建议:(a)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b)重选退任董事;及(c)有关末期股 息的资料。 �C3�C 董事会函件 2.发行授权 为确保及赋予董事於对本公司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发行任何新股份时的灵 活性及酌情权,将予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於股东周 年大会上将提呈第8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不得超过有关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1,333,334,000股股份。待第 8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并以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後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 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为基准,本公司将获准发行最多266,666,800股股份。 此外,待第10项普通决议案另行获批准後,本公司根据第9项普通决议案购 回的股份数目亦将加入以扩大第8项普通决议案所述的发行授权的20%的限额, 惟该额外金额不得超过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的 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 何新股份。 如获批准,发行授权自上述决议案获通过起将持续有效,直至以下最早发 生者为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任何适用法律或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 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该项普通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时。 3.购回授权 此外,一项普通决议案亦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藉以批准授予董事购 回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占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数目的10%。 如获批准,购回授权自上述决议案获通过起将持续有效,直至以下最早发 生者为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任何适用法律或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 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该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时。 �C4�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 上市规则规定须就建议购回授权向股东寄发的说明文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此说明文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的资料,以供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 或反对相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4.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4(1)条,董事(即吴米佳先生、王引平先生及黄志雄先 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职务,并符合资格及愿意重选连任董事。 上述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的详情,已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5.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刊发内容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的公告所述,董事会建议向於记录日期名 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股份 人民币10.3分的末期股息。末期股息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及决议案 将经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表决後,方可作实。 暨股权享有末期股息的股份买卖最後一日为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符合资格获派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 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 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C1716室,以作登记。 於记录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将有权获派末期股息。待股东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 年大会上批准後,预期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或之後以港 元派发予股东。末期股息将以港元派发,根据截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元中间价兑换。 �C5�C 董事会函件 6.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20页,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授予董事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批准重选退任董事的普通决议案。为厘定有权出席应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 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所有股份 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7.代表委任表格 随函附奉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 於联交所的网站(www.hkexnews.hk)。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 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於会上投票。 8.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上进行的任何表决(除若干议事 程序或行政事宜外)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组织章 程细则第81条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 於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 表出席之股东可就其名下所持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有权投一票以上之股东毋 须尽投其票或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9.责任声明 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遵守上市规则所提供的详 情,以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C6�C 董事会函件 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於所有重大方面属准确及完整,概无误导或欺骗成份, 且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其所载的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10.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就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批准重选退任董事及宣派末 期股息所提呈的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 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全部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新洲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C7�C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以下为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按上市规则规定)。 吴米佳,43岁,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吴先生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加入本公 司。吴先生於金融及投资方面有逾十三年之经验。彼自二零零八年六月起担任 上海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吴先生於二零零七年五 月至八月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担任董事及於二零零五年九月至二零零六年十二 月在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分行担任副总裁。彼於二零零二年十月至二零零五年六 月在荷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担任助理副总裁。吴先生於一九九六年六月获广 东外语外贸大学颁授国际贸易学士学位。吴先生於二零零一年六月获曼彻斯特 大学(UniversityoftheManchester)之曼彻斯特商业管理学院(ManchesterBusiness School)颁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於二零一二年十月获得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吴先生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吴先生已自动与本公司续订委聘函,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为期一年。 吴先生有权收取固定董事袍金每年240,000港元,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照其资格、 於本集团的职务及责任及当时现行市况而厘定。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吴先生并无自本集团收取任何其他款项(不论属 定额或酌情性质)。 王引平,55岁,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王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加入本集团, 担任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辞任行政总裁,调任为非执行 董事。王先生在企业管理方面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彼於一九八七年加入中国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现称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简称「中化集团」)。自当时起,彼在 中化集团担任集团内多个高级职位,直至二零一四年彼辞任中化集团副总裁为 止。在服务中化集团的二十七年间,王先生担任下列主要职位:自一九八八年至 一九九二年,王先生为中化集团海南公司的副总经理。自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 年,彼为中化集团浦东公司的总经理。自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彼为中化集 团旗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自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 彼为中化集团人力资源部的总经理。同期,担任中化集团的副总裁。自二零零一 年至二零零四年,彼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现称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500)上市。同期,彼 亦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公司在联交所(股份代号:3328)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328)上市。於二零零五年,彼获重新委任为中化集团的 副总裁。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四年,彼亦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 �C8�C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长。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编号:000411)上 市。王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获委任为WesternPotashCorp.之董事,并於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辞任。该公司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WPX)。王先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亿达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在联交所(股份代号:3639)上市。王先生於一九八五年 在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彼亦於二零零四年取得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王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加入董事会,根据服务协议自二零一五年一 月一日起任期三年。王先生於协议期间有权收取固定董事袍金每年人民币1,000,000 元,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照其资格、於本集团的职务及责任及当时现行市况而厘 定。王先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与本公司重新订立委聘函,自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为期三年,并可根据委聘函的条款予以终止。王先生有权收 取董事袍金,金额乃经董事会参照其资格、於本集团的职务及责任及当时现行市 况厘定。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王先生并 无自本集团收取任何其他款项(不论属定额或酌情性质)。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王先生为实益拥有人持有1,300,000股股份中的权益。 �C9�C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黄志雄,54岁,为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先生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加入 本集团。黄先生於审计、会计及金融谘询服务拥有经验。彼自二零一四年八月 起担任KBSFashionGroupLimited(原名为AquasitionCorp.)之董事,该公司在 NASDAQ上市(股份代号:KBSF),彼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辞任。彼自二零一 零年十一月担任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在联交所(股 份代号:2333)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633)上市。黄先生自二零零九年 十一月起担任红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财务总监。彼於二零零七年三月至二零 零八年五月期间为中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之行政总裁,并於二零零八年六月至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间担任该公司之顾问。黄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持有肯特大学(UniversityofKent)会计学 学士学位及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亦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之合资格独立董事。黄先生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 黄先生已自动与本公司续订委聘函,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为期一年。 黄先生有权收取固定董事袍金每年350,000港元,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照其资格, 於本集团的职务及责任及当时现行市况而厘定。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黄先生并无自本集团收取任何其他款项(不论属 定额或酌情性质)。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及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上述各董事并无拥有或视为拥 有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 的任何权益或淡仓,亦并无拥有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债券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及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上述各董事过去三年并无 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并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有任何其他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以上各董事重选的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 亦无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披露的资料。 �C10�C 附录二 说明文件 以下为根据联交所规定按照上市规则须向股东寄发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说 明文件。 1.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於联交所购回彼等的股份,惟 须遵守若干限制,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概述如下: (i)公司购回的股份须为悉数缴足; (ii)公司已事先向其股东寄发一份符合上市规则的说明文件;及 (iii)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市场所购回的所有股份须事先获股东 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批准,该项决议案可以或向董事授予就特定交易 作出的特别批准一般授权的方式提呈,而该决议案的副本连同所需文 件已根据上市规则送呈联交所。 2.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本包括1,333,334,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 股份。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後,并假设於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 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购回最多133,333,400股股份,占截至(i)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任何适用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该项决议案所给予的授权(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的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3.购回的理由及资金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本公司可购回其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有关购回可能会导致每股股 份的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股份的盈利有所增加,并仅会於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对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进行。 购回股份的资金将来自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 及规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的资金。公司法规定,就购回股份偿付的资金可自本公 �C11�C 附录二 说明文件 司溢利或为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的所得款项或在符合及根据公司法的情况下自 资本拨付。购回的应付溢价仅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购回本公司股份之前或之 时的本公司溢利或股份溢价账拨付。 董事现时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且仅会於彼等认为购回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行使权力购回。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 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负债比率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最近期发布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而言)。倘行使购回授权将对本公司所需的营 运资金或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属适当的资产负债比率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不会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4.收购守则 倘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会引致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 则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有关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 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因获得或巩固其於本公司的控制权,而须 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视乎股东权益增加的水平而定)。除上 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收购守则,按照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将导致的任何 後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就收购守则而言,李新洲先生 及其配偶吴茜女士乃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士」),并被视为拥有合共932,879,000 股股份的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9.97%。当中李新洲先生为酌情信托的成 立人,通过USBTrustees(BVI)Limited持有一家作为受托人的受控法团921,824,000 股股份。倘董事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一致行动人士的总权益将会增至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约77.74%。就上述股权增加之基准而言,董事并不知悉,倘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有关购回股份将导致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须根据收购 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任何後果。由於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本 公司的公众持股量不足,董事无意於足以令公众持股量少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目总额的25%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C12�C 附录二 说明文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以下股东拥有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 权益: 占股权之 该概约 主要股东姓名 身份�u权益性质 股份数目 百分比 李新洲 酌情信托成立人 921,824,000 69.14% (附注1及6) (好仓) 配偶权益(附注2) 1,403,000 0.11% (好仓) 实益拥有人 9,652,000 0.72% (好仓) 吴茜 酌情信托成立人 921,824,000 69.14% (附注3及6) (好仓) 配偶权益(附注4) 9,652,000 0.72% (好仓) 实益拥有人 1,403,000 0.11% (好仓) TianTianLimited 受控法团权益 921,824,000 69.14% (附注5) (好仓) UBSTrustees(BVI) 信托受托人 921,824,000 69.14% Limited (附注1及6) (好仓) PioneerPharma(BVI)实益拥有人 921,824,000 69.14% Co.,Ltd. (好仓) 附注: 1. 李新洲先生为酌情信托的成立人,通过酌情信托被视为於921,824,000股股份 中拥有权益。 2. 吴茜女士为李新洲先生之配偶,持有本公司1,403,000股股份。因此,李新洲先 生被视为於1,403,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3. 吴茜女士为酌情信托的成立人,通过酌情信托被视为於921,824,000股股份中 拥有权益。 4. 9,652,000股股份由吴茜女士之配偶李新洲先生持有。因此,吴茜女士被视为於 9,652,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5. TianTianLimited透过其受控法团PioneerPharma(BVI)Co.,Ltd.被视为拥有 PioneerPharma(BVI)Co.,Ltd.持有的921,824,000股股份之权益。 6. UBSTrustees(BVI)Limited作为酌情信托受托人透过其受控法团(即TianTian Limited及PioneerPharma(BVI)Co.,Ltd.)被视为拥有PioneerPharma(BVI)Co., Ltd.持有的921,824,000股股份之权益。 �C13�C 附录二 说明文件 5.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就董事作出合理查询後所知,倘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董事或任何董事的 紧密联系人目前无意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 士知会,表示目前有意将股份出售予本公司,亦无承诺如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 其不会将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6.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律以及组织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规定,根据建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购回 股份。 7.本公司购回股份 自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本公司并无购回股 份(不论於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 8.股份价格 自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月起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期间,股份於联交 所的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表: 月份 最高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四月 2.24 1.79 五月 1.93 1.56 六月 1.79 1.61 七月 1.98 1.62 八月 2.79 1.84 九月 2.74 2.08 十月 2.53 2.14 十一月 3.11 2.50 十二月 2.88 2.60 二零一七年 一月 2.85 2.54 二月 2.82 2.41 三月(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3.04 2.59 �C14�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INAPIONEER PHARMAHOLDINGS LIMITED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45) 兹通告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上海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一 楼杜鹃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 作出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吴米佳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4. 重选王引平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5. 重选黄志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7.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 定彼等之酬金。 �C15�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8.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在下文第(i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 方式买卖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 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 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u或购股权(包 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权证); (ii)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於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 额外批准,并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 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u或 购股权; (iii)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第(i)段配发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不 包括根据(1)供股( 定义见下文);或(2)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 就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 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於当时采纳的任何 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3)根据 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 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4)根据本公司 发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或附带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的权利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於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 发行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及 �C16�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 期间: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 (3)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 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本中 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类 别股份的比例发售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 间认购股份的证券(惟须符合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 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或适用於本公 司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 何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上述法例或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 或责任的行使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 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C17�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9.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在下文第(i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符合及根据所有适用 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情况 下,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目的而言根据股份回 购守则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i)本决议案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於授予本公司之董事的任何其他 授权以外的额外批准,并将授权本公司之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 期间( 定义见下文 )安排本公司以本公司之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 其股份; (iii)本公司根据上文第(i)段的批准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购回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将受到相应限制; (iv)待本决议案第(i)、(ii)及(iii)各段获通过後,撤销本决议案第(i)、(ii) 及(iii)段所述的该类之前已授予本公司董事而仍然生效的批准; 及 (v)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18�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 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10.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8项及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 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8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 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买卖本公司新股份,及作出或授出 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 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同意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 份数目中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9项普通决 议案授予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经扩大金额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新洲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190ElginAvenue 香港 GeorgeTown 铜锣湾 GrandCaymanKY1-9005 勿地臣街1号 CaymanIslands 时代广场二座36楼 附注: (i)待第8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後,将提呈第10项普通决议案予股东批准。 (ii)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 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投票表决时,可亲身或透过受委代 表投票。 �C19�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i)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无论亲 身或透过委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 席大会,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的投票(无论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 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按上述出席人士中在本公司 有关股份的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而厘定。 (iv)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或为其经公证副本)的授权文件(如有),最 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 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 (v)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期 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出席大会的权利,於此 段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楼。 (vi)待股东於大会上批准後,建议末期股息将派予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及登记手续,於此段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股 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楼。 (vii)就上文第3至5项普通决议案而言,吴米佳先生、王引平先生及黄志雄先生将於大会 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於上述大会上重选连任。有关上述退任董事的详情载於 随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一。 (viii)就上文第8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 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本公司正就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寻求本公司股 东批准一般授权。 (ix)就上文第9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 在彼等认为就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 份。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必要资料以供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公司购回其本身 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的说明文件载於随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的通函附录二。 �C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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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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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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