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由董事会委任。成员人数至少为三
名,当中至少一名应为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所要求的资格或专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大多数成员应为本公司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
2.2本公司现时任用的核数师事务所的前任合夥人,在其(a)终止成为该事务所的
合夥人之日或(b)不再享有该事务所任何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後者为准)
起计一年内,不能担任审核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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