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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APITALENVIRONMENTHOLDINGSLIMITED 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89)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 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本集团」)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合并业绩如下: 合并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报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附注2) 收益 4及5 2,707,882 2,639,432 销售成本 (1,912,556) (1,894,330) 毛利 795,326 745,102 其他收入、收益及亏损 6 9,744 85,908 行政开支 (485,665) (398,786) 应占联营公司业绩 (13,018) 7,099 应占合营企业业绩 64,685 51,328 融资成本 7 (182,263) (150,454) 除税前溢利 8 188,809 340,197 所得税开支 9 (55,148) (42,203) 年内溢利 133,661 297,994 �C1�C 2016年 2015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附注2) 其他全面收入(开支) 随後将会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换算产生的汇兑差额: 年内产生之汇兑差额 140,979 (119,090) 年内分占合营企业之其他全面收入(开支) 41,857 (35,587) 对冲工具公平值变动之有效部份 41 89 可供出售投资公平值(亏损)收益 (23,649) 4,803 於出售可供出售投资时重新分类调整之累 计收益 (117) �C 年内其他全面收入(开支)(除税後) 159,111 (149,785) 年内全面收入总额 292,772 148,209 以下各项应占年内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 43,848 157,825 非控股权益 89,813 140,169 133,661 297,994 全面收入总额可供分派予: 本公司拥有人 113,349 83,788 非控股权益 179,423 64,421 292,772 148,209 每股盈利 11 基本 人民币0.31分 人民币1.29分 摊薄 人民币0.31分 人民币1.29分 �C2�C 合并财务状况报表 於2016年12月31日 12月31日 2015年 2016年 2015年 1月1日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经重列) (附注2) (附注2)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686,605 1,303,279 1,341,357 其他无形资产 1,882,410 1,692,462 1,753,570 商誉 1,926,869 1,717,662 1,804,295 预付租赁款项 74,563 73,440 55,297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12 1,225,052 968,031 1,064,137 可供出售投资 13 80,131 86,487 �C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85,277 95,844 86,472 於合营企业之投资 472,958 420,139 460,134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53,737 59,410 5,043 服务经营权安排之已付基建按金 14 52,317 52,830 81,326 应收联营公司款项 8,600 �C �C 递延税项资产 11,550 9,616 �C 7,560,069 6,479,200 6,651,631 流动资产 存货 29,432 35,962 29,816 贸易应收款 15 644,401 524,002 441,734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105,890 77,204 50,580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12 63,507 44,198 58,156 预付租赁款项 1,882 1,673 990 应收联营公司款项 39,141 35,966 18,513 应收可供出售被投资方款项 27,531 �C �C 可收回税项 2,523 14,409 �C 衍生金融工具 �C 107 �C 已抵押银行存款 9,000 �C 17,662 银行结余及现金 770,954 1,436,038 645,843 1,694,261 2,169,559 1,263,294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 16 10,985 264,500 4,649 1,705,246 2,434,059 1,267,943 �C3�C 12月31日 2015年 2016年 2015年 1月1日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经重列) (附注2) (附注2) 流动负债 贸易应付款 17 236,827 158,573 238,735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452,778 428,982 501,653 递延收入 1,400 1,400 756 应付一间附属公司股东款项 149,776 137,769 147,620 拨备 800 800 7,230 非上市认股权证 20 �C �C 63 衍生金融工具 137 �C 399 可换股债券 19 �C �C 50,939 应付税项 44,278 44,197 50,959 银行及其他借款 18 458,322 384,410 3,579,530 1,344,318 1,156,131 4,577,884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相关负债 16 �C 111,424 �C 1,344,318 1,267,555 4,577,884 流动资产(负债)净值 360,928 1,166,504 (3,309,941) 资产总额减流动负债 7,920,997 7,645,704 3,341,690 非流动负债 递延收入 40,870 38,200 34,244 银行及其他借款 18 3,257,333 2,934,949 509,535 拨备 141,114 110,668 110,712 衍生金融工具 200 �C �C 递延税项负债 189,495 197,382 213,322 3,629,012 3,281,199 867,813 4,291,985 4,364,505 2,473,877 资本及储备 股本 1,188,219 797,340 391,336 储备 1,913,658 2,403,164 978,896 可供分配予本公司拥有人之权益 3,101,877 3,200,504 1,370,232 非控股权益 1,190,108 1,164,001 1,103,645 4,291,985 4,364,505 2,473,877 �C4�C 附注: 1.一般资料 本公司於2004年5月27日在开曼群岛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已於 2006年7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业务。 本公司之功能货币及呈列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即本公司主要附属公司经营的主要经 济环境之货币。 本公司於过往年度之呈列货币为港元(「港元」)。本公司董事认为(i)本集团大部份交易以人 民币计值及结算;及(ii)更改呈列货币亦可减少港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本集团合并财务报 表造成之影响。汇率波动并非由本集团之营运造成,亦非本集团可控制。更改呈列货币能让 本公司股东更准确了解本集团之财务表现。本公司之呈报货币更改已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 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之变动及错误而获追溯应用,而於2015年1月1日及2015年12月31日 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亦已重新换算为人民币并作出相应重列。 2.合并会计法及重列 本集团对其所有涉及同一控制下实体的业务合并,均采用合并会计法原则入账。 於本年度,本集团向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首创华星」)及本集团最终控股股东北京 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首创香港」) 收购BCGNZInvestmentHoldingLimited(「BCGNZ」)之51%权益及其附属公司(「收购事项」),收 购事项代价为1,816,630,000港元(约人民币1,557,342,000元),将透过以每股发行价0.40港元向 首创华星及首创香港配发及发行4,541,574,877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新股结算。BCGNZ及其 附属公司於新西兰从事废物处理及废物能源业务。收购事项於2016年9月2日完成。於完成 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公允价值(根据2016年9月2日之市场报价确定为每股0.32港元)为 1,453,304,000港元(约人民币1,250,814,000元)。 由於BCGNZ与本集团於收购事项前後均受北京首创集团共同控制,故本集团就收购事项参 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指引第5号共同控制之合并会计法采纳合 并会计准则,犹如共同控制合并已於2014年3月28日(即BCGNZ由北京首创集团注册成立及 本集团与BCGNZ首次受北京首创集团共同控制之日)起生效。 �C5�C 本集团於2015年1月1日及2015年12月31日之合并财务状况表已作重列,以涵盖BCGNZ及其 附属公司之资产及负债,犹如该等公司自2014年3月28日起均为本集团旗下公司。截至2015 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合并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报表亦已作重列,以包括BCGNZ及其附属公 司之业绩,乃由於BCGNZ及本集团自2014年3月28日起受北京首创集团共同控制。 采用合并会计法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合并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报表之影响如下: 截至2015年 12月31日 截至2015年 止年度 采用合并 截至2015年 12月31日 更改呈列 会计法之 12月31日 止年度 货币重列 收购事项 止年度 先前呈列 (附注1) 调整 重列 千港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益 838,138 679,730 1,959,702 2,639,432 销售成本 (674,129) (546,719) (1,347,611) (1,894,330) 其他收入、收益或亏损 66,652 54,055 31,853 85,908 行政开支 (119,048) (96,548) (302,238) (398,786) 应占联营公司业绩 8,754 7,099 �C 7,099 应占合营企业业绩 �C �C 51,328 51,328 融资成本 (88,929) (72,121) (78,333) (150,454) 所得税抵免(开支) 536 435 (42,638) (42,203) 年内溢利 31,974 25,931 272,063 297,994 其他全面(开支)收入 年内产生之汇兑差额 (104,318) �C (119,090) (119,090) 应占合营企业其他全面开支 �C �C (35,587) (35,587) 应占联营公司其他全面开支 (4,511) �C �C �C 年内产生之对冲工具公平值变动之 有效部份 �C �C 89 89 可供出售投资之公平值收益 5,922 4,803 �C 4,803 年内其他全面(开支)收入(除税後) (102,907) 4,803 (154,588) (149,785) 全面(开支)收入总额 (70,933) 30,734 117,475 148,209 �C6�C 截至2015年 12月31日 截至2015年 止年度 采用合并 截至2015年 12月31日 更改呈列 会计法之 12月31日 止年度 货币重列 收购事项 止年度 先前呈列 (附注1) 调整 重列 千港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以下各项应占年内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 23,518 19,073 138,752 157,825 非控股权益 8,456 6,858 133,311 140,169 31,974 25,931 272,063 297,994 全面(开支)收入总额可供分派予: 本公司拥有人 (75,613) 23,876 59,912 83,788 非控股权益 4,680 6,858 57,563 64,421 (70,933) 30,734 117,475 148,209 每股盈利 基本 0.30港仙人民币0.16分人民币1.13分人民币1.29分 摊薄 0.30港仙人民币0.16分人民币1.13分人民币1.29分 �C7�C 采用合并会计法对於2015年1月1日及2015年12月31日之合并财务状况报表之影响如下: 於2015年 1月1日 采用合并 於2015年 更改呈列 会计法之 1月1日 货币重列 收购事项 於2015年 先前呈列 (附注1) 调整 1月1日重列 千港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18,084 94,467 1,246,890 1,341,357 其他无形资产 360,210 288,168 1,465,402 1,753,570 商誉 13,810 11,048 1,793,247 1,804,295 预付租赁款项 69,121 55,297 �C 55,297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1,330,171 1,064,137 �C 1,064,137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108,090 86,472 �C 86,472 於合营企业之权益 �C �C 460,134 460,134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4,375 3,500 1,543 5,043 服务经营权安排之已付基建按金 101,658 81,326 �C 81,326 流动资产 存货 26,294 21,035 8,781 29,816 贸易应收款 217,656 174,125 267,609 441,734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55,269 44,215 6,365 50,580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72,695 58,156 �C 58,156 预付租赁款项 1,238 990 �C 990 应收联营公司款项 23,141 18,513 �C 18,513 已抵押银行存款 22,077 17,662 �C 17,662 银行结余及现金 468,231 374,584 271,259 645,843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 �C �C 4,649 4,649 �C8�C 於2015年 1月1日 采用合并 於2015年 更改呈列 会计法之 1月1日 货币重列 收购事项 於2015年 先前呈列 (附注1) 调整 1月1日重列 千港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流动负债 贸易应付款 (132,297) (105,838) (132,897) (238,735)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322,834) (258,268) (243,385) (501,653) 递延收入 (945) (756) �C (756) 应付一间附属公司股东款项 �C �C (147,620) (147,620) 拨备 (9,038) (7,230) �C (7,230) 非上市认股权证 (79) (63) �C (63) 衍生金融工具 �C �C (399) (399) 可换股债券 (63,674) (50,939) �C (50,939) 应付税项 (54,641) (43,713) (7,246) (50,959) 银行及其他借款 (1,025,913) (820,730) (2,758,800) (3,579,530) 非流动负债 递延收入 (42,805) (34,244) �C (34,244) 银行及其他借款 (636,919) (509,535) �C (509,535) 拨备 �C �C (110,712) (110,712) 递延税项负债 (10,435) (8,348) (204,974) (213,322) 资产净值总额 692,540 554,031 1,919,846 2,473,877 权益及储备 488,889 391,110 979,122 1,370,232 非控股权益 203,651 162,921 940,724 1,103,645 资本及储备总额 692,540 554,031 1,919,846 2,473,877 �C9�C 於2015年 12月31日 采用合并 於2015年 更改呈列 会计法之 12月31日 货币重列 收购事项 於2015年 先前呈列 (附注1) 调整 12月31日重列 千港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21,472 101,793 1,201,486 1,303,279 其他无形资产 411,151 344,544 1,347,918 1,692,462 商誉 21,035 17,627 1,700,035 1,717,662 预付租赁款项 87,637 73,440 �C 73,440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1,155,168 968,031 �C 968,031 可供出售投资 103,207 86,487 �C 86,487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114,372 95,844 �C 95,844 於合营企业之权益 �C �C 420,139 420,139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65,244 54,674 4,736 59,410 服务经营权安排之已付基建按金 63,043 52,830 �C 52,830 递延税项资产 11,475 9,616 �C 9,616 流动资产 存货 31,137 26,093 9,869 35,962 贸易应收款 317,560 266,115 257,887 524,002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82,262 68,936 8,268 77,204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52,742 44,198 �C 44,198 预付租赁款项 1,997 1,673 �C 1,673 应收联营公司款项 42,919 35,966 �C 35,966 可收回税项 �C �C 14,409 14,409 衍生金融工具 �C �C 107 107 银行结余及现金 1,201,352 1,006,733 429,305 1,436,038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 308,037 258,135 6,365 264,500 流动负债 贸易应付款 (25,934) (21,733) (136,840) (158,573)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145,176) (121,658) (307,324) (428,982) 递延收入 (1,671) (1,400) �C (1,400) 应付一间附属公司股东款项 �C �C (137,769) (137,769) 拨备 (955) (800) �C (800) 应付税项 (52,741) (44,197) �C (44,197) 银行及其他借款 (458,723) (384,410) �C (384,410)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相关负债 (132,964) (111,424) �C (111,424) �C10�C 於2015年 12月31日 采用合并 於2015年 更改呈列 会计法之 12月31日 货币重列 收购事项 於2015年 先前呈列 (附注1) 调整 12月31日重列 千港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负债 递延收入 (45,585) (38,200) �C (38,200) 银行及其他借款 (479,452) (401,780) (2,533,169) (2,934,949) 拨备 �C �C (110,668) (110,668) 递延税项负债 (21,664) (18,154) (179,228) (197,382) 资产净值总额 2,826,945 2,368,979 1,995,526 4,364,505 权益及储备 2,599,006 2,182,785 1,017,719 3,200,504 非控股权益 227,939 186,194 977,807 1,164,001 资本及储备总额 2,826,945 2,368,979 1,995,526 4,364,505 3.采用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其修订 於本年度强制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 本集团首次应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其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 收购合资经营业务权益之会计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 披露动议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第38号(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农业:生产性植物 第41号(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的例外情况 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28号(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2012�C2014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除下文所述外,本年度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对本集团於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财务 表现及状况及�u或载於该等合并财务报表之披露并无重大影响。 �C11�C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披露动议 本集团於本年度首次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披露动议。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厘清,倘披露产生之资料并不重要,则实体毋须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提供具体披露, 有关修订亦提供有关合并及分列资料基础之指引。然而,该等修订重申倘在符合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之具体要求下仍不足以令使用财务报表之人士理解特定交易、事件及状况对实体 之财务状况及财务表现之影响,则实体应考虑提供额外披露。 就财务报表之架构而言,有关修订提供附注有系统地排序或分组之例子。 本集团已追溯地应用该等修订。若干附注之分组及排序已经修改,以突显管理层认为与理 解本集团财务表现及财务状况最相关之本集团活动范畴。具体而言,资本风险管理及金融 工具已重新排序。除了上述呈列之变化外,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对该等综合财务 报表所载之本集团财务表现或财务状况并无产生任何影响。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其修订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以下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其修订: 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1 客户合约收入及相关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1 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2 股份支付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修订)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 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约时一并 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修订) 客户合约收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澄清)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销 售或投入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 3 披露动议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 4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 4 1 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将予厘定日期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 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C12�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就分类及计量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一般对冲会计及金融资产减值 规定引入新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主要规定: 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范围内的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後均须按摊销成本或公平 值计量。特别是於目的为收取合约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内所持有以及合约现金流量纯 粹为本金及尚未偿还本金的利息付款的债务投资,一般於其後会计期末按摊销成本 计量。於目的为同时收回合约现金流及出售金融资产之业务模式中持有之债务工具, 以及合约条款令於特定日期产生之现金流纯粹为支付未偿还本金及本金利息的债务 工具,按透过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账(「透过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账」)之方式 计量。所有其他债务投资及权益投资於其後会计期间结束时均按公平值一般计量。此 外,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实体可不可撤销地选择在其他全面收益中呈列股 权投资(不持作买卖)的公平值後续变动,通常仅在损益中确认股息收入。 就计量指定按公平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因金 融负债的信贷风险变动导致有关负债的公平值金额款额变动於其他全面收益中呈列, 除非於其他全面收益确认负债的信贷风险变动的影响将於损益中产生或扩大会计错 配。金融负债的信贷风险导致的公平值变动其後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根据香港会计 准则第39号,指定按公平值入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平值变动,乃全数於损益中呈列。 就金融资产减值而言,相对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下按已产生信贷亏损模式,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9号按预期信贷亏损模式计算。预期信贷亏损模式规定实体将各报告日期 的预期信贷亏损及该等预期信贷亏损的变动入账,以反映信贷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的 变动。换言之,毋须再待发生信贷事件方确认信贷亏损。 新的对冲通用会计规定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现有三类对冲会计机制。根据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第9号,已为符合对冲会计处理的交易类型引入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是扩 阔符合对冲工具的工具类型及符合对冲会计处理的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成部分的类 型。此外,追溯评核的成效测试已被废除。当中亦引入有关实体风险管理活动的强化 披露规定。 根据本集团於2016年12月31日的金融工具及风险管理政策,未来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或会对本集团金融资产的分类及计量产生重大影响。本集团可供出售投资(包括现时按 成本扣除减值列账的投资)将按公平值计入损益计量或被指定为透过其他全面收入按公平 值列账(惟须达致指定标准)。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新订对冲规定未必会对本集团现时的 对冲指定及对冲会计造成重大影响。 �C13�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颁布,为制定一项单一全面模式供实体用作将自客户合约所产 生的收益入账。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生效後,其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益、香 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释等现有收益确认指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核心原则为,实体为说明向客户转让承诺货品或服务所确认的 收益,金额应为反映该实体预期就交换该等货品或服务有权获得的代价。具体而言,该准则 引入收益确认的五步骤方针: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约 第二步:识别合约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厘定交易价 第四步:将交易价分配至合约中的履约义务 第五步:於(或在)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益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体於(或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益,即於特定履约义务 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予客户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已加入更规范的指 引,以处理具体情况。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要求详尽披露。 於2016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发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澄清,内容有关对履约责任的 识别、主事人与代理人代价以及牌照申请指引。 本公司董事认为履约义务与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对独立收入部分之现有确认类似,然而,代 价总额对相应履约义务之分配将基於相关公允价值,其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 然而,於本公司董事进行详细审阅前,就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影响提供合理估计并 不切实可行。此外,日後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可能导致综合财务报表披露更多内 容。 �C14�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为识别出租人及承租人的租赁安排及会计处理引入一个综合模 式。当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生效时,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及相关的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根据所识别资产是否由客户控制来区分租赁及服务合约。除短期 租赁及低值资产租赁外,经营及融资租赁的差异自承租人会计处理中移除,并由承租人须 就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相应负债的模式替代。 使用权资产初步按成本计量,并随後以成本(惟若干例外情况除外)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 计量,并就租赁负债任何重新计量而作出调整。租赁负债乃按租赁付款(非当日支付)之现值 初步确认。随後,租赁负债经(其中包括)利息及租赁付款以及租赁修订的影响所调整。就现 金流量分类而言,本集团目前将预付租赁款项呈列为与自用租赁土地及分类为投资物业的 租赁土地有关的投资现金流量,其他经营租赁款项则呈列为经营现金流量。根据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16号,有关租赁负债的租赁付将分配为本金及利息部分,其将分别以融资及融 资�u经营现金流量呈列。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本集团已就租赁土地(本集团为承租人)预付租赁款项。应用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可能导致该等资产在分类上的潜在变动,取决於本集团个别或一并呈 列使用权资产,即在拥有对应相关资产情况下所获呈列者。 与承租人会计处理方法相反,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大致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内出 租人的会计要求,并继续规定出租人将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亦要求较广泛的披露。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有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承担约人民币212,574,000元。初步评估显 示该等安排将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项下租赁的定义,因此本集团将就所有租赁确 认使用权资产及对应负债,除非於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时其符合低价值或短期租 赁。此外,应用新规定可能导致上文所述的计量、呈列及披露有所变动。然而,在董事进行 详细审阅前,对财务影响作出合理估计并不可行。 �C15�C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披露动议 该等修订规定实体披露能让财务报表用者评估融资活动引起的负债变动,包括现金流量引 致之变动及非现金变动。尤其是,该等修订规定披露以下来自融资活动的负债变动:(i)来自 融资现金流量的变动;(ii)来自取得或失去附属公司或其他业务的控制权的变动;(iii)外币汇 率变动的影响;(iv)公平值变动;及(v)其他变动。 该等修订应用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并许可提早应用。应用该等修订可 能导致有关本集团融资活动的额外披露,尤其是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的综合财务状况表的 期初及期末结余的对账,将於应用该等修订时提供。 4.收益 年内,本集团的收益分析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垃圾收集服务 1,354,932 1,223,676 垃圾填埋服务 390,189 414,125 垃圾循环再造服务 122,097 111,364 电器拆解服务 148,123 235,982 技术废物(液体及危险物品)服务 227,418 204,413 销售拆解产品 133,265 96,404 根据服务经营权安排提供施工服务 196,484 203,526 根据服务经营权安排提供营运服务 26,311 44,221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之实际利息收入 70,592 69,530 其他 38,471 36,191 2,707,882 2,639,432 �C16�C 5.分类资料 为向各分类分配资源及评估其表现,呈报予本公司执行董事(即主要营运决策者(「主要营运 决策者」))的资料按经营业务所在地理位置编制。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仅有一个可报告分类,即位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之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业务。於附注2所详述共同控制下之收购事项完成後,已於该等 综合财务报表中识别并呈列一个附加分类,并已对比较数字进行相应重述。 本集团的可报告分类为(a)於中国的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业务及(b)於新西兰的废物处理 及废物转化能源业务。 於中国及新西兰的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业务包括各地的多项经营业务,均被主要营运 决策者视为独立经营分类。经计及客户类型、服务性质及监管环境,该等独立经营分类均已 分别并入中国及新西兰的单一经营分类。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於中国的於新西兰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处理及 废物转化 废物转化 能源业务 能源业务 合并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益 606,712 2,101,170 2,707,882 销售成本 (503,316) (1,409,240) (1,912,556) 毛利 103,396 691,930 795,326 分类业绩 (54,840) 265,426 210,586 未分配其他收入、收益及亏损 618 未分配行政开支 (22,395) 除税前溢利 188,809 �C17�C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於中国的於新西兰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处理及 废物转化 废物转化 能源业务 能源业务 合并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益 679,730 1,959,702 2,639,432 销售成本 (546,719) (1,347,611) (1,894,330) 毛利 133,011 612,091 745,102 分类业绩 67,397 314,701 382,098 未分配其他收入、收益及亏损 1,340 未分配行政开支 (21,501) 未分配融资成本 (21,740) 除税前溢利 340,197 分类业绩指各分类赚取的(亏损)溢利,并未分配若干行政开支、其他收入、收益及亏损以及 融资成本。此项措施向主要营运决策者报告,以进行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 �C18�C 分类资产及负债 本集团运营分类之资产及负债分析如下: 於2016年12月31日 於中国的於新西兰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处理及 废物转化 废物转化 能源业务 能源业务 合并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资产 分类资产 3,370,545 5,729,466 9,100,011 未分配资产 ―银行结余及现金 93,232 ―可供出售投资 63,898 ―其他未分配企业资产 8,174 合并总资产 9,265,315 负债 分类负债 1,211,908 3,749,382 4,961,290 未分配负债 ―其他未分配企业负债 12,040 合并总负债 4,973,330 �C19�C 於2015年12月31日 於中国的於新西兰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处理及 废物转化 废物转化 能源业务 能源业务 合并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资产 分类资产 3,236,267 5,400,524 8,636,791 未分配资产 ―银行结余及现金 184,593 ―可供出售投资 86,487 ―其他未分配企业资产 5,388 合并总资产 8,913,259 负债 分类负债 1,137,119 3,404,998 4,542,117 未分配负债 ―其他未分配企业负债 6,637 合并总负债 4,548,754 就监控分类表现及分配分类之间的资源而言: �C 所有资产均分配至除银行结余及现金、可供出售投资及其他未分配企业资产(主要包 括未分配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以外的经营分类;及 �C 所有负债均分配至除其他未分配企业负债以外的经营分类。 �C20�C 其他分类资料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於中国的於新西兰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处理及 废物转化 废物转化 能源业务 能源业务 未分配 合并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用於计量分类溢利或亏损之金额: 添置非流动资产(附注) 256,061 352,454 �C 608,515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14,905 187,036 24 201,965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20,236 43,430 �C 63,666 商誉之减值亏损 11,572 �C �C 11,572 就贸易应收款确认之减值亏损 �C 1,771 �C 1,771 就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确认 之减值亏损 5,200 �C �C 5,200 就应收一间被投资方款项确认之 减值亏损拨回 (1,869) �C �C (1,869)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 97 526 �C 623 利息收入 (12,287) (3,929) �C (16,216) 融资成本 45,469 136,794 �C 182,263 定期向主要营运决策者提供惟未 用於计量分类溢利或亏损之金额: 出售可供出售投资之亏损 �C �C 100 100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之收益 (5,012) �C �C (5,012) 利息收入 �C �C (153) (153) �C21�C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於中国的於新西兰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处理及 废物转化 废物转化 能源业务 能源业务 未分配 合并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用於计量分类溢利或亏损之金额: 添置非流动资产(附注) 101,087 283,151 �C 384,238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12,298 168,612 419 181,329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20,029 39,806 223 60,058 就贸易应收款确认之减值亏损 �C 680 �C 680 就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确认 之减值亏损 14,819 �C �C 14,819 就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确认 之减值亏损拨回 (24,784) �C �C (24,784) 就应收一间被投资方款项确认之 减值亏损拨回 (22,192) �C �C (22,192)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收益(亏损) 964 (3,488) �C (2,524) 利息收入 (24,850) (8,091) �C (32,941) 融资成本 50,381 78,333 �C 128,714 定期向主要营运决策者提供惟未 用於计量分类溢利或亏损之金额: 出售可供出售投资之亏损 �C �C 752 752 利息收入 �C �C (65) (65) 融资成本 �C �C 21,740 (21,740) 附注: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工具、商誉及递延税项资产。 �C22�C 地区资料 本集团业务位於新西兰及中国。 本集团来自外部客户并按客户地区划分之收益及其非流动资产资料按资产所在地区划分之 详情如下: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 非流动资产 2016年 2015年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经重列) 中国 606,712 679,730 918,180 750,285 香港 �C �C 64 84 新西兰 2,101,170 1,959,702 5,328,042 4,674,313 2,707,882 2,639,432 6,246,286 5,424,682 附注: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工具。 主要客户资料 本集团於中国之主要收入来源为地方政府机构,而新西兰主要收入来源为地方市政委员会。 来自中国地方政府机构及新西兰地方市政委员会的收益占总收益百分比分别为17%(2015 年:21%)及69%(2015年:66%)。中国地方政府机构及新西兰地方市政委员会应占收益金额 分别为人民币467,778,000元(2015年:人民币567,343,000元(经重列))及人民币1,867,218,000元 (2015年:人民币1,749,165,000元(经重列))。 �C23�C 6.其他收入、收益及亏损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银行利息收入 13,837 31,278 应收一间联营公司款项之利息收入 2,532 1,728 利息收入总额 16,369 33,006 分阶段收购事项之收益(附注21) �C 20,359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之收益(附注22) 5,012 �C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收益 (623) 2,524 就贸易应收款确认的减值亏损(附注15) (1,771) (680) 就应收一间被投资方款项确认之减值亏损拨回(附注a) 1,869 22,192 就其他应收款项确认之减值亏损拨回(附注b) �C 24,784 就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确认之减值亏损 (5,200) (14,819) 商誉之减值亏损 (11,572) �C 出售可供出售投资之亏损 (100) (752) 其他 5,760 (706) 9,744 85,908 附注: a. 於过往年度,本集团董事就应收上海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百玛士绿色能 源」)之款项(本集团可供出售投资)作出全数减值亏损。�G於上海百玛士绿色能源当时 处於清盘中,故收回相关垫款之可能性被认为甚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颁布一项裁决清盘上海百玛士绿 色能源。上海百玛士绿色能源就该裁决变现剩余资产赔付合格债权人且本集团分别於 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约人民币22,192,000元及人民币1,869,000元, 减值亏损之拨回因此於损益账确认。 b.计入就其他应收款项确认之减值亏损拨回约人民币19,967,000元为收回供应商常州联 合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常州联合」)之款项,该款项於过往年度已全数减值。截至2015年 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常州联合应向本集团偿还该款项, 常州联合24%之权益已转让予本集团以作为支付。因此,就其他应收款项确认减值亏 损拨回约人民币19,967,000元,即於2015年确认的常州联合所持24%权益之公平值。 �C24�C 7.融资成本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利息支出: 银行借款 46,086 55,678 可换股债券 �C 6,778 来自首创华星之其他借款 131,786 74,599 银行及其他费用 900 9,665 随时间推移使拨备贴现值增加 3,491 3,734 182,263 150,454 8.除税前溢利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除税前溢利於扣除下列各项: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酬金 1,231 3,575 员工成本(不包括董事) -其他员工成本 232,168 189,871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20,901 11,157 253,069 201,028 核数师酬金 5,797 4,801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201,965 181,329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附注) 63,666 60,058 预付租赁款项摊销 2,239 1,408 附注: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63,666,000元及人民币零元(2015年:人 民币59,836,000元及人民币222,000元)的无形资产摊销计入销售成本及行政开支内。 �C25�C 9.所得税开支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本期所得税: 香港 31,811 22,427 中国 112 258 新西兰 48,965 28,012 80,888 50,697 过往年度之(超额拨备)拨备不足 新西兰 (443) 9,465 递延税项 (25,297) (17,959) 55,148 42,203 新西兰利得税乃按两个年度估计应课税溢利之28%计算。 预扣香港利得税乃按新西兰一间附属公司自香港一间附属公司收取之利息收入之10%计算。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附属公司於两个年度内之税 率为25%。 本集团於中国经营之三间(2015年:两间)附属公司享有若干免税期及税务优惠。两间於年内 获豁免缴纳中国所得税,而另一间获中国企业所得税减半。 於其他司法权区产生之税项,乃按有关司法权区当时之税率计算。 10.股息 除下文所披露BCGNZ向首创香港及首创华星宣派之股息外,本公司於2016年并未派发或建 议派发任何股息,本公司自报告期末以来亦无建议派发任何股息(2015年:无)。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BCGNZ宣派之股息 2015年末期(2015年:无) 266,509 �C 2016年中期(2015年:2015年中期) 149,129 41,795 415,638 41,795 �C26�C 11.每股盈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的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根据下列数据计算: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的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年内溢利 43,848 157,825 股份数目 2016年 2015年 千股 千股 (经重列)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4,294,733 12,256,410 附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已作出调整,犹 如用於结清部分收购事项代价而发行的4,541,574,877股新股已於2014年3月28日获发行,基 准为综合财务报表乃假设BCGNZ及其附属公司自首次受本公司以及BCGNZ及其附属公司 共同控制方控制当日起已合并而编制(附注2)。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每股摊薄盈利之计算并未假设行使本公司尚未行使之购股权 及认股权证,乃由於该等购股权及认股权证之各自行使价高於2015年股份之平均市价。截 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相同,乃由於2016年并无潜在已发行普通股。 �C27�C 12.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就呈报目的而言分析为: 流动资产 63,507 44,198 非流动资产 1,225,052 968,031 1,288,559 1,012,229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指本集团就服务经营权安排项下以建设―营运―转交(「BOT」)基准所提 供的中国废物处理(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及填埋)及废物转化能源工厂建设及运营服务可予收 取的费用及於提供服务中之应占溢利。合约建设阶段相关的收益及成本根据香港会计准则 第11号列账。合约运营阶段相关的收益及成本则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列账。 本集团与中国的若干政府部门(「授予人」)订立多项服务经营权安排,在相关服务经营权期 间代表相关政府部门经营及维护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工厂以使其保持特定服务能力水 平。於2016年12月31日,实际利率介乎3.63%至13.58%(2015年:3.63%至13.58%之间)。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重大服务经营权安排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作为经营者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 服务经营权最大 於12月31日的结余 附属公司名称 转化能源工厂名称位置 授予人名称 期限 日处理量发电 状态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南昌首创环保 南昌市垃圾焚烧南昌泉岭南昌市市环境 2016年10月至 1,200吨 131,000,000运行中 609,836 615,199 能源有限公司 发电厂 管理局 2041年9月 千瓦时 (附注1) (前称南昌百玛士 (25年) 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附注1) 都匀市科林环保都匀市生活垃圾贵州都匀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至 300吨 不适用 运行中 131,084 123,773 有限公司 填埋场 2042年6月 (30年) �C28�C 作为经营者的 废物处理及废物 服务经营权最大 於12月31日的结余 附属公司名称 转化能源工厂名称位置 授予人名称 期限 日处理量发电 状态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瓮安县科林环保瓮安县生活垃圾贵州瓮安瓮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至 150吨 不适用 运行中 55,134 52,536 有限公司 填埋场 2045年6月 (30年) 惠州广惠能源 惠州市生活垃圾惠州共联村惠州市市容环境(附注2) 1,600吨 161,000,000运行中 171,733 157,282 有限公司 焚烧发电厂 卫生管理局 千瓦时 葫芦岛康达锦程葫芦岛市生活辽宁葫芦岛 葫芦岛市住房和取得建设 420吨 不适用 运行中 53,796 48,713 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垃圾填理场 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後20年 都匀市首创环保都匀市生活垃圾贵州都匀都匀市人民政府取得建设 900吨 64,000,000 在建中 74,376 不适用 有限公司 焚烧发电厂 批准後30年 千瓦时 南阳首创环境科技淅川、西峡、内乡河南南阳南阳市住房和 2016年1月至 723吨 不适用 在建中 123,382 不适用 有限公司 三县乡镇垃圾收 城乡建设委员会 2046年1月 集、转运、 (30年) 处理项目 高安意高再生资源高安市垃圾 江西高安高安市人民政府取得建设 900吨 64,000,000 在建中 42,139 不适用 热力发电有限公司焚烧发电厂 批准後30年 千瓦时 (「高安意高」) �C29�C 附注: 1.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工厂已於2015年1月15日开始试运行并於2016年10月1日开始 商业运营。 2.根据於2001年8月3日签订之合作协议,现有工厂的服务经营权期限为27年。有关建设 及营运一间新垃圾处理厂之新合作协议已於2013年8月20日签订,取代先前签订之协 议。根据新合作协议,现有垃圾处理厂在签订新合作协议後将继续营运不超过三年, 届时其将会被拆除并由年期为30.5年之新垃圾处理厂取代。於2016年12月31日,由於建 设新垃圾处理厂的选址延迟,现有垃圾处理厂将继续营运,直至新垃圾处理厂可用。 於各个服务经营权运营期间,本集团将获得授予人缴交的保证可收取的废物处理费,标准 乃按服务经营权协议预先厘定的废物处理费就每日将予处理的城市废物量下限按吨收费。 此外,就部份服务经营权安排而言,本集团有权於废物转化能源工厂营运开始後向用户收 取上网电费。 经参考建设工程的竣工阶段,本集团确认於建设服务所得收益人民币196,484,000元(2015年: 人民币203,526,000元(经重列))及於营运服务所得收益人民币26,311,000元(2015年:人民币 44,221,000元(经重列))。 13.可供出售投资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上市证券,按公平值 -香港上市股本证券 63,898 86,487 非上市股本投资,按成本 -北京市一清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一清」()附注) 16,233 �C 账面值 80,131 86,487 附注: 如附注22所述的出售事项,本集团保留於北京一清的20%股本权益。然而,本集团无权参与 北京一清的财务及申报政策,故该投资被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由於该等投资的合理公平 值估计范围甚广,故本公司董事认为该等证券的公平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并因此於报告期 末按成本扣除减值计算。 �C30�C 14.服务经营权安排之已付基建按金 该等款项指根据服务经营权安排在中国建设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工厂时,向第三方供 应商购买於报告期末尚未交付予本集团的原材料及设备而支付的预付款项。支付予第三方 供应商城市建设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之预付款项已扣除减值亏损人民币89,600,000元 (2015年:人民币89,600,000元),计入已付按金结余内,该款项账面总值为人民币40,050,000 元(2015年:人民币40,050,000元)。本集团已於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将与城建院的首起 争议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且本集团与城建院向南昌仲裁委员会及中国不同法院提起多起 上诉。 於2016年3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向本集团发出要求出席审讯之法院颁 令,高级法院同时要求本集团及城建院提供上诉之支持文件。 於2016年12月31日,高级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於城市建设研究院的可退回按金金额尚 未最终确定。 经考虑独立律师之法律意见後,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尚未就有关按金作出 进一步减值。 15.贸易应收款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贸易应收款 652,630 532,125 减:呆账备抵 (8,229) (8,123) 644,401 524,002 �C31�C 本集团的贸易应收款主要产生自垃圾收集、垃圾填埋、垃圾技术处理服务、电厂拆解服务 及销售拆解物。本集团与其客户的贸易项目主要是以信贷方式进行,各个客户均有最大限 度的信贷额度。各个集团公司拥有不同的信贷政策,取决於其营运的市场及经营的业务需 求。给予客户的信贷期一般少於50天,中央政府电厂拆解服务客户除外。本集团每周於政府 网上系统提交拆解数目及拆解物。中央政府会指定独立核数师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现场 调查审计工作(取决於各省惯例),以核对拆解实体於网上系统提交的详情是否准确。独立 核数师会出具核数师报告及向中央政府提交数目核实结果。待审核核数师报告的内部程序 完成后,中央政府会就电厂拆解数目於其网站上发布网上确认通告,并於网上公布1至5年 后向实体支付拆解补贴。自提供电厂拆解服务起至收到中央政府的现金止的全部确认程序 需1至3年。在此情况下,应收中央政府的拆解补贴并无信贷期,以下账龄分析未包括拆解 补贴应收款金额。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贸易应收款(扣除拨备) 644,401 524,002 减:拆解补贴应收款(附注) (333,064) (247,447) 311,337 276,555 附注: 结余指应收提供电厂拆解服务的补贴。本集团并未就该等结余持有任何抵押品。本公司董 事认为由於相关客户为中央政府,故该等结余的信贷风险有限。 以下为於报告期末按已确认收入呈列的贸易应收款(扣除呆账备抵,减拆解补贴应收款)的 账龄分析。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0至90日 295,475 260,514 91至180日 6,101 13,208 181至360日 4,553 346 360日以上 5,208 2,487 311,337 276,555 �C32�C 逾期但无减值之贸易应收款(减拆解补贴应收款)之账龄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逾期: 51至180日 23,722 24,446 181至360日 �C 346 360日以上 5,208 2,487 28,930 27,279 呆账备抵之变动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年初结余 8,123 8,123 已确认减值亏损 1,771 680 视为无法收回的撇销款项 (1,893) (225) 汇兑调整 228 (455) 年末结余 8,229 8,123 呆账备抵包括余额总计人民币8,229,000元(2015年:人民币8,123,000元)的个别减值贸易应收 款。管理层经考虑根据年结日後其後结算的金额、与本集团的持续关系及该笔应收款的账 龄得出的该等个别客户的信贷质素後,认为该等款项不可收回。本集团并未就该等余额持 有任何抵押品。 16.分类为持作出售的资产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 待售的汽车、卡车及罐车(附注a) 10,985 6,365 北京一清(附注b) �C 258,135 10,985 264,500 持作出售资产相关负债: 北京一清(附注b) �C (111,424) �C (111,424) �C33�C 附注: a.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包括所制造的用於垃圾管理的汽车、卡车及罐车。该等运输工 具被售予以WasteManagementNZ的名义营运的分包商�u自用驾驶人,预计於十二个月 内售完。 b.於2015年11月12日,本集团签订买卖协议,内容有关向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买方」)出售本集团一间附属公司北京一清(於北京董村从事废物处理项目)40%权 益(「出售事项」),总代价约为人民币37,478,000元。 於2015年12月31日,本集团与买方之出售事项获地方当局批准。於2016年1月29日,本 集团已获支付北京一清40%权益之代价 於2015年12月31日,预计於十二个月内出售之北京一清应占资产与负债已归类为持作 出售资产并於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单独呈列(见下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北京一清归类为持作出售之主要资产与负债如下: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235 预付租赁款项 1,742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240,957 服务经营权安排之已付基建按金 1,591 递延税项资产 1,856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6,483 银行结余及现金 5,271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 258,135 贸易应付款 (6,041)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31,699) 银行借款 (73,684) 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相关负债 (111,424) 出售事项於2016年12月29日完成(附注22),本集团保留北京一清20%股本权益,该投资 被归类为於2016年12月31日的可供出售资产(附注13)。 �C34�C 17.贸易应付款 以下为於报告期末按发票日期呈列的贸易应付款的账龄分析。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0至90日 218,088 144,869 91至180日 4,440 5,355 18至360日 4,278 �C 360日以上 10,021 8,349 236,827 158,573 购买货品之平均信贷期为30至90日,惟可根据协定合约条款给予360日以上之信贷期。本集 团已制定金融风险管理政策以确保所有应付款均於信贷期限内偿还。 18.银行及其他借款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银行借款 881,982 786,190 自首创华星之贷款(附注) 2,833,673 2,533,169 3,715,655 3,319,359 有抵押贷款 578,780 786,190 无抵押贷款 3,136,875 2,533,169 3,715,655 3,319,359 附注: 该结余指自首创华星获得之贷款570,000,000新西兰元,该贷款为无抵押、年息5%及於2018 年6月1日到期。该贷款之账面值於2016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2,833,673,000元(2015年:人民币 2,533,169,000元)。 �C35�C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应偿还账面值: 1年内 458,322 384,410 多於1年但不超过2年 2,868,253 58,120 多於2年但不超过3年 88,420 2,614,749 多於3年但不超过4年 100,230 82,420 多於4年但不超过5年 94,430 93,230 5年以上 106,000 86,430 3,715,655 3,319,359 减:於1年内偿还的款项(於流动负债下列出) (458,322) (384,410) 於非流动负债下列出的款项 3,257,333 2,934,949 本集团定息及浮息借款风险及合约到期日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定息借款: 1年内 327,000 308,000 多於1年但不超过2年 2,781,673 �C 多於2年但不超过3年 �C 2,533,169 5年以上 52,000 �C 3,160,673 2,841,169 浮息借款: 1年内 131,322 76,410 多於1年但不超过2年 86,580 58,120 多於2年但不超过3年 88,420 81,580 多於3年但不超过4年 100,230 82,420 多於4年但不超过5年 94,430 93,230 5年以上 54,000 86,430 554,982 478,190 3,715,655 3,319,359 �C36�C 有抵押定息借款之详情 借款结余 担保结余 2016年 2015年担保类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C 5,000由一个独立第三方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C 291,000北京首创集团一间附属公司的 不适用 不适用 企业担保 50,000 �C本集团的企业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C 12,000预付租赁款项 不适用 35,221 47,000 �C预付租赁款项及楼宇 56,383 不适用 97,000 308,000 有抵押浮息借款之详情 借款结余 担保结余 2016年 2015年担保类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36,780 43,190北京首创集团一间附属公司的 不适用 不适用 企业担保 265,000 285,000本集团的企业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C 29,000预付租赁款项 不适用 21,841 100,000 121,000於惠州的BOT合约及本集团的股权 不适用 不适用 80,000 �C於扬州的BOT合约 不适用 不适用 481,780 478,190 本集团借款的实际利率范围如下: 2016年 2015年 实际利率: 定息借款 1.2%-5.66% 3.9%-5.66% 浮息借款 中国基准 贷款利率 及新西兰伦敦 中国基准 银行同业拆息 贷款利率 �C37�C 於报告期末,本集团的未提取借款融资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浮息 -1年内到期 �C 377,000 -1年後到期 122,003 �C 定息 -1年内到期 �C 15,000 -1年後到期 1,302,000 1,300,000 1,424,003 1,692,000 19.可换股债券 於2011年12月6日,本公司与首创香港订立协议,认购本金额为10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 券(「第一批可换股债券」)。 第一批可换股债券可兑换为本公司每股0.40港元(可作反摊薄调整,并在供股完成後於2013 年7月8日进一步调整至每股人民币0.29元)的普通股。首创香港有权於兑换期内兑换全部或 部份第一批可换股债券之未兑换本金额。第一批可换股债券利率为零,且将於2014年12月 31日到期。 於2014年11月4日,首创香港按每股人民币0.29元转换本金额为22,000,000港元之第一批可换 股债券。 於2014年11月19日,本公司与首创香港订立补充契据,以修订第一批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 条件。 於修订後,第一批可换股债券之换股价已按1港元兑人民币0.78861元之汇率转换0.29港元调 整至人民币0.229元。就会计目的而言,换股权获分类为股本工具及公平值变动并无於损益 中确认。 根据修订,第一批可换股债券被视作赎回及经修订之第一批可换股债券(「第二批可换股债 券」)被视作将予发行。约人民币69,149,000元之嵌入式衍生工具公平值变动收益於修订第一 批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时确认。第二批可换股债券负债部分之实际利率为每年22%。 於2015年7月3日供股完成後,第二批可换股债券之兑换价成功调整至每股人民币0.212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首创香港已将第二批可换股债券全部未偿还金额悉数转换为本公司 290,148,962股普通股。 �C38�C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换股债券的负债部份变动载列如下: 第二批 可换股债券 人民币千元 (经重列) 负债部份 於2015年1月1日 50,939 转换 (57,717) 於损益账中扣除的实际利息(附注7) 6,778 於2015年12月31日 �C 20.认股权证 於2014年3月31日,本公司与独立配售代理(「配售代理」)就私募配售最多370,000,000份非上 市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订立配售协议,配售价(「配售价」)为每份认股权证0.01港元,附带 权利可认购本公司最多370,000,000股新普通股,认购价为每股0.8港元,而认购权可於紧随发 行认股权证日期後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行使。 於2014年4月1日,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补充协议,以(i)将配售价由每份认股权证0.01港元 修订为每份认股权证0.012港元;(ii)将认股权证之认购期由认股权证发行日期至2014年12月 22日止期间延长至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12个月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 配售认股权证於2014年4月14日完成,并分类为衍生工具。配售所得款项约3,940,000港元(扣 除发行成本500,000港元)乃用作本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 认股权证已於2015年4月14日到期,且并无股份通过行使认股权证获认购。公平值变动产生 之收益约人民币63,000元乃计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损益表。 21.收购业务 (a)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於2016年1月12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江西瑞金爱思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江西瑞金」)51%股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江西瑞金负责根据 BOT安排建设及运营位於江西瑞金市的固体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 �C39�C 於2016年2月3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7,200,000元向独立第三 方收购高安意高60%股权。高安意高负责根据BOT安排建设及运营位於江西省高安市 的固体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 於2016年8月31日,WasteManagementNZ以代价约1,000,000新西兰元(相当於约人民币 4,983,000元)收购PacificRubberRecycling(「PacificRubber」)的业务营运。PacificRubber在 新西兰从事废旧轮胎回收业务。 於2016年11月30日,WasteManagementNZ以代价约16,000,000新西兰元(相当於约人民币 78,120,000元)收购TirohiaLandfill&HamiltonOrganics(「Tirohia&Hamilton」)的业务营运。 Tirohia&Hamilton在新西兰从事填埋场业务。 该等收购事项已使用收购法入账。 於收购日期已收购的资产及已登记的负债如下: Pacific Tirohia& 江西瑞金 高安意高 Rubber Hamilton 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C 12,000 �C �C 12,000 物业、厂房及设备 �C �C 5,759 24,098 29,857 服务经营权协议之已付 基建按金 16,673 �C �C �C 16,673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 应收款 19,831 �C �C �C 19,831 银行结余及现金 9,353 �C �C �C 9,353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款 (16,445) �C (776) �C (17,221) 所收购的资产净值 29,412 12,000 4,983 24,098 70,493 �C40�C 收购事项产生的商誉 Pacific Tirohia& 江西瑞金 高安意高 Rubber Hamilton 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已转让代价 15,000 7,200 4,983 78,120 105,303 非控股权益 14,412 4,800 �C �C 19,212 所收购的资产净值 (29,412) (12,000) (4,983) (24,098) (70,493) 商誉 �C �C �C 54,022 54,022 该等收购事项产生商誉乃由於合并成本包括控制权溢价。此外,就合并支付的代价实 际上包括与该等附属公司预期协同效益之利益、收益增长及未来市场发展有关的款 项。由於该等利益并不符合可识别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因此并无与商誉分开确认。 因上述收购事项产生的商誉预期不会作为减税项目。 Tirohia&Hamilton之收购事项近乎年底,故於2016年12月31日仍在进行购买价格分 摊。根据收购协议,收购事项之代价约为人民币78,120,000元,且可辨别净资产人民币 24,098,000元已获暂时确认及未分配商誉约人民币54,022,000元於2016年12月31日获确 认。管理层可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中计量期间调整,(如需要)对该等 暂时价值重新检视并追溯调整。 非控股权益 於收购日期确认之江西瑞金49%及高安意高40%之非控股权益乃参考江西瑞金及高安 意高可辨别净资产之非控股权益所占比例计量,金额分别为约人民币14,412,000元及约 人民币4,800,000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於2015年已支付之人民币17,000,000元外,人民币 88,303,000元已就相关收购支付予卖方,且截至年末并无未支付代价。 收购事项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 收购事项产生的现金流出净额 Pacific Tirohia& 江西瑞金 高安意高 Rubber Hamilton 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购事项产生的现金 流出净额: 已付现金代价 (15,000) (7,200) (4,983) (78,120) (105,303) 过往所支付按金 15,000 2,000 �C �C 17,000 获得银行结余及现金 9,353 �C �C �C 9,353 收购事项产生的现金 流入(流出) 9,353 (5,200) (4,983) (78,120) (78,950) �C41�C 收购事项对本集团业绩的影响 於收购日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江西瑞金、高安意高、PacificRubber及Tirohia& Hamilton对本集团年内收益的贡献分别为人民币9,510,000元、人民币30,139,000元、人民 币2,309,000元及人民币3,367,000元。 年内本集团溢利来自收购日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江西瑞金亏损人民币33,000元、 高安意高亏损人民币23,000元、PacificRubber亏损人民币2,228,000元及Tirohia&Hamilton 溢利人民币952,000元。 倘收购事项已於2016年1月1日完成,则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总收益及溢利分别为人民币3,187,990,000元及人民币47,017,000元。备考资料仅供说明 用途,未必能显示倘收购事项已於2016年1月1日完成本集团经营实际录得的业绩,亦 不拟作为未来业绩的预测。 (b)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於2015年3月31日,WasteManagementNZ(BCGNZ之全资附属公司)向另一股东收购天 ��有限公司(「天��」)(本集团於2014年之合营企业)之余下50%股权。收购事项乃本集团 拓展其於新西兰市场份额之策略的一部分。收购事项之购买代价为9,801,000新西兰元 (相当於人民币43,557,000元,包括或然代价人民币4,444,000元)。 於2015年7月2日,WasteManagementNZ向一名第三方收购WasteServicesMarlborough Limited(「WasteServicesMarlborough」)之100%股权,现金代价为2,500,000新西兰元(相当 於人民币11,110,000元)。WasteServicesMarlborough於新西兰从事垃圾箱租赁及垃圾清 运业务。 於2015年7月17日,WasteManagementNZ向一名第三方收购GordiesBinsLimited(「Gordies Bins」)之100%股权,现金代价为2,300,000新西兰元(相当於人民币10,222,000元)。收购 事项乃本集团拓展其新西兰市场份额之策略的一部分。GordiesBins於新西兰从事垃圾 箱租赁及垃圾清运业务。 於2015年12月1日,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创环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7,500,000元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浙江卓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浙 江卓尚」)70%股权。浙江卓尚主要於中国从事处理餐厅废弃物。 该收购事项已使用收购法入账。 �C42�C 已收购附属公司於收购日期之可识别资产及负债之公平值如下: Waste Services Gordies 天�� Marlborough Bins 浙江卓尚 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21,181 1,640 677 322 23,820 其他无形资产 35,429 �C �C �C 35,429 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 �C �C 147 �C 147 存货 2,422 �C �C 41 2,463 应收账款 5,946 �C �C 364 6,310 预付租赁款项 �C �C �C 21,869 21,869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2,511 �C �C 31,886 34,397 银行结余及现金 4,115 �C �C 30 4,145 借款 �C �C �C (34,000) (34,000) 银行透支 (4,305) �C �C �C (4,305) 应付账款 (5,617) �C �C (203) (5,820) 拨备 (10,349) �C �C �C (10,349)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C �C �C (3,959) (3,959) 递延税项负债 (8,460) �C �C �C (8,460) 42,873 1,640 824 16,350 61,687 收购事项产生的商誉 Waste Services Gordies 天�� Marlborough Bins 浙江卓尚 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已转让代价 39,113 11,110 10,222 17,500 77,945 或然代价 4,444 �C �C �C 4,444 於收购日期前所持股权 的公平值 39,201 �C �C �C 39,201 非控股权益 �C �C �C 4,905 4,905 所收购的资产净值 (42,873) (1,640) (824) (16,350) (61,687) 商誉 39,885 9,470 9,398 6,055 64,808 该等收购事项产生商誉乃由於合并成本包括控制权溢价。此外,就合并支付的代价实 际上包括与该等附属公司预期协同效益之利益、收益增长及未来市场发展有关的款 项。由於该等利益并不符合可识别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因此并无与商誉分开确认。 因上述收购事项产生的商誉预期不会作为减税项目。 �C43�C 分阶段收购天��的收益 人民币千元 收购前所持股权的公平值 39,201 收购前所持股权的账面值 (18,842) 20,359 於收购天��当日,贸易应收款及其他应收款之公平值分别为1,338,000新西兰元(相当於 人民币5,946,000元)及24,000新西兰元(相当於人民币106,000元)。贸易应收款及其他应 收款之合约金额总额分别为1,338,000新西兰元及24,000新西兰元,预计均可收回。 倘发生若干未来事件,须就收购天��支付或然代价1,000,000新西兰元(相当於人民币 4,444,000元)。尽管相关事件尚未发生,但管理层预期日後将需要全额支付或然代价合 约金额1,000,000新西兰元。 非控股权益 於收购日期确认的浙江卓尚30%非控股权益乃参考非控股权益占浙江卓尚可识别资产 净值的比例计量,约为人民币4,905,000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浙江卓尚之收购事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 余下人民币12,500,000元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C44�C 收购事项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 收购事项产生的现金流出净额 Waste Services Gordies 天�� Marlborough Bins 浙江卓尚 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购事项产生的现金 流出净额 总代价 (39,113) (11,110) (10,222) (17,500) (77,945) 应付代价 �C �C �C 12,500 12,500 获得银行结余及现金 4,115 �C �C 30 4,145 收购事项产生的现金流出 (34,998) (11,110) (10,222) (4,970) (61,300) 於收购日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天��、WasteServicesMarlborough、GordiesBins及浙 江卓尚对本集团年内收益的贡献分别为人民币41,251,000元、人民币4,923,000元、人民 币2,692,000元及人民币205,000元。 年内本集团溢利来自收购日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天��收益人民币7,247,000元、 WasteServicesMarlborough亏损人民币541,000元、GordiesBins亏损人民币119,000元及浙 江卓尚亏损人民币24,000元。 倘该收购事项已於2015年1月1日完成,则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 占总收益及溢利分别为人民币2,773,055,000元及人民币178,645,000元。备考资料仅供说 明用途,未必能显示倘收购事项已於2015年1月1日完成本集团经营实际录得的业绩, 亦不拟作为未来业绩的预测。 �C45�C 22.出售一间附属公司 於2016年12月29日,本集团完成出售北京一清之40%股权,现金总代价为人民币37,478,000 元,北京一清於出售日期之净资产如下: 失去控制权的资产及负债之分析: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179 预付租赁款项 1,699 特许经营权金融资产 240,957 递延税项资产 1,856 服务经营权安排之已付基建按金 2,104 按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4,142 银行结余及现金 6,646 贸易应付款 (6,041)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55,292) 应付本集团附属公司款项 (27,531) 银行及其他借款 (87,553) 已出售的净资产 81,166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的收益: 已收代价 37,478 所保留20%股权的公平值(附注13) 16,233 已出售的净资产 (81,166) 非控股权益 32,467 出售收益 5,012 出售事项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 现金代价 37,478 减:银行结余及已出售的现金 (6,646) 30,832 �C46�C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业务回顾及展望 2016年,全球经济仍旧持续疲弱,已发展国家包括美国和日本的表现并未如预期 理想,而新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速也放缓。虽然欧元区的经济有所复苏,但 英国脱欧所造成欧元区未来的动荡,令世界经济不确定性高的风险持续存在。作 为世界经济重要引擎的中国,在继续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也在积极实践着 经济结构的转型,绿色经济及环保产业已成为中国积极推动和培育的新经济增长 点,亦是中国未来经济变革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践。 2016年是中国「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中国开始实施中央政府十八届 五中全会通过的「关於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规 划》」),规划中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确 定「十三五」时期国家五大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表明国家对绿色 环境问题的重视。「十三五」期间作为中国经济新旧发展动能的重要转换期,绿 色发展有望成为新动力,推动经济持续增长、提质升级的必由之路,相信国家将 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治理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加之各地对环保及新能源需求的 不断增加,为本集团带来庞大的市场机遇及发展空间,最终使得经济、环境、社 会达到共赢发展。 环保行业前景广阔、潜力巨大,本集团将继续发挥企业的综合实力,以品牌、战 略、人才、技术为引领,通过BOT、TOT、BOO、委托运营及并购等多种模式,寻 找业务发展的新机遇。受惠於国家政策支持以及国策支持下环保行业的广阔发展 前景,依托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坚强後盾以及本集团的综合能力与 资源,管理层对本集团未来的发展信心十足。 �C47�C 回顾年度内,本集团继续稳步推进旗下各项目的发展。基於利好的国策支持及不 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本集团於市场拓展、内部管理、资金筹措及产业延伸等多方 面工作成效显着,於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显着经营业绩,为继续保 持和巩固行业领先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根基。 於2016年,本集团在国内成功取得6个垃圾处理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1.52亿 元,新增设计年处理生活垃圾1.25亿吨,新项目包括:河南省南阳垃圾收集、转运、 处理一体化项目、四川省眉山危废资源化处理利用项目、浙江省宁波市厨余垃圾 处理项目、山西省晋中市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项目、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生 活垃圾收运项目及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述项目的获 得,使本集团继续保持焚烧业务的增长,进一步确立厌氧业务的突出优势,成功 进入危废处理业务领域,发挥了BCGNZ的协同效应,继续巩固和提升於行业的领 先地位,践行了为政府和居民提供“一站式”固废处理综合服务的发展战略。 本集团於环保板块的不断扩张,於开拓海外市场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於2016 年9月2日,本公司完成收购BCGNZ的51%股份,收购代价为2.3亿美元。BCGNZ 集团拥有超过一百年的持续经营历史,为新西兰最大的垃圾管理服务提供商,市 场份额超过30%,已建立垂直整合地方垃圾体系的全国性网络。BCGNZ集团在新 西兰提供综合性垃圾管理服务,包括垃圾收集、回收及处置有害及工业垃圾,服 务超过20万名新西兰客户。此收购令本集团将业务地区拓展至新西兰,提升市场 地位,并将品牌推广至海外市场。本集团在整体商业模式、市场拓展、收集和储 运系统、工艺流程、处理技术、运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能够借鉴BCGNZ集团 的经验,将其贯穿於本集团整个产业链中,形成优势互补,获得价值增值。最终 推动本集团扩展在国内市场的份额,进一步巩固本集团在环保行业的领导地位。 �C48�C 随着本集团业务业务的发展,为更好满足地方政府和居民的需求、应对激烈的市 场竞争、提高效率和加强协同效应,本集团在相继成立河南投资中心、江西投资 中心后,於本年度又成立了京津冀投资中心和危废产业部,以促进各区域内的项 目投资,并探索出新的投资模式。新的架构将推动各区域内业务大发展。 作为展示本集团高水平能力的代表项目,南昌泉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南 昌项目」)首次实现全链条处理系统的对接,包括垃圾接收储存系统、垃圾焚烧系 统、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及灰渣处理系统,从而 实现垃圾最小化及能源最大化。由於垃圾发电厂排出来的重度污染水将全部进行 再处理,可有效去除二恶英及重金属的污染,达致无害化。另外,为将回圈再用 的理念付诸实践,垃圾的残渣将作成瓷砖类产品。南昌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作为环保示范基地。 2016年12月29日,本集团完成出售於北京一清的40%股权(「出售项目」)。出售项目 已严格遵守与国有资产转让有关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 程序作出,并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批 复。出售项目之对价乃经参考(其中包括)由独立合资格中国估值师编制之北京一 清之估值报告後厘定。 於回顾年度内,环保及新能源在国内各项目合共处理生活垃圾133万吨、提供上 网电量合共240,628,200千瓦时,分别较2015年增加38.5%及51.1%。 �C49�C 2016年是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集团股东的第五个年头,於本年度 12月31日,本集团以获得项目共32个(包括12个垃圾发电项目、4个垃圾填埋项目、 5个厌氧处理项目、3个垃圾收集、储存及输送项目、3个危废综合处理项目、2个 废弃电器拆解项目及3个生物质发电项目),总投资额达约人民币97亿元,其中已 於2016年12月31日投入人民币31.5亿元。总设计规模为年处理生活垃圾量约697万 吨及年拆解电器及电子设备量约为320万件。 展望未来,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绿色环保行业的巨大需求和中国政府对这行业 大力扶持的背景下,在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如既往的全力支下,本 集团可全面把握未来发展中的所有良机。本集团管理层相信:凭藉本集团所积累 的行业资源、所奠定的市场地位和所具备的竞争优势,本集团通过整合及完善现 有业务组合、不断总结经验和把握市场脉搏,持续物色具增长潜力的项目及收购 之良机,为保护全球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绿色发展作出持续贡献。 在未来一年,本集团力争新增固废处理能力不低於6,000吨�u日。截至2016年12月 31日,本集团正就以竞标或收购方式投资5个以上的废物处理项目,向潜在合作 夥伴提出建议并展开磋商。过去五年,本集团储备多个项目,当上述项目陆续进 入建设和营运期,必将为本集团业绩快速成长带来贡献;而新西兰业务的发展, 使本集团业绩具备稳健增长的基础。因此,本集团管理层对本集团实现中长期持 续发展充满信心。 为满足本集团未来业务发展之资金需求,本集团将充分研究未来全球资金市场和 资本市场之变化趋势,认真评估各种融资工具之优劣,综合考虑短期、中期、长 期的资金需求,运用多种融资手段为未来投资提供资金。 �C50�C 财务回顾 概览 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一直以港元(「港元」)呈列。考虑到本集团大部分交易以人 民币(「人民币」)计值及结算;及更改呈列货币亦可减少港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对 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造成之影响。汇率波动并非由本集团之营运造成,亦非本集 团可控制。更改呈列货币已於2017年1月1日生效。就此,本集团将截至2016年12 月31日止综合财务报表之呈列货币由港币变更为人民币。综合财务报表之比较数 字已作重列,以便与本年度按人民币所作之呈列保持一致。 根据会计指引第5号「共同控制之合并会计法」之规定,在本集团完成收购BCGNZ 的51%股份後,本集团於2015年1月1日及2015年12月31日之合并财务状况报表已 作重列,以涵盖BCGNZ及其附属公司之资产及负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之合并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报表亦已作重列,以包括BCGNZ及其附属公司之业 绩,犹如共同控制合并自2014年3月28日(即BCGNZ由北京首创集团注册成立及本 集团与BCGNZ首次受北京首创集团共同控制之日)起生效。 回顾年度内,本集团废物处理及废物转化能源业务收益为人民币2,707,900,000,与 经重列2015年之比较数字相约。2016年本集团之拥有人应占盈利为人民币43,800,000 元,较经重列2015年之比较数字减少人民币114,000,000元。主要是由於行政开支 和财务费用增加。本年国内项目增加,数个新的投资中心为满足快速发展之需而 成立;另外海外并购亦引致专业费用增加。海外子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亦令本集 团整体的财务费用增加。 财务状况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9,265,300,000元,本公司的所有人 应占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3,101,900,000元。於201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比率(以 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计算所得)为54%,较2015年年底之51%轻微上升3个百分点。 流动比率(以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计算所得)由2015年12月31日的约1.92减少至 2016年12月31日的约1.27。 �C51�C 为使股东回报及市值最大化,本集团已制定内部政策将其资本负债水平维持在合 理可接纳水平,并确保每个项目的债务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60%。本集团已 采纳一项资本保值政策,管理所筹集但尚未动用的资金。 回顾年度内,本公司按每股0.40港元发行4,541,574,877股普通股,作为支付收购BCG NZ之代价股份,故此,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扩大至14,294,733,167股普通股。 财务资源 本集团主要透过内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股权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为其业务提供资 金。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现金及银行结余以及有抵押银行存款约为人民 币780,000,000元,较经重列2015年比较数字约人民币1,436,000,000元减少约人民币 656,000,000元。减少主要是由於在回顾年度内作出服务经营权安排之基建付款、 投资新项目以及日常运营费用支出所致。本集团目前大部份现金以人民币、港元 及新西兰元列值。 借款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未偿还借款约为人民币3,715,700,000元,较经重列 2015年比较数字约人民币3,319,400,000元增加约人民币396,300,00元。借款包括有 抵押贷款约人民币578,800,000元及无抵押贷款约人民币3,136,900,000元。借款以人 民币及新西兰元列值。定息借款及浮息借款分别占总借款约85.1%及14.9%。 外汇风险 本集团的销售、采购及经营开支大多数以人民币、港元、新西兰元及美元计值。 尽管本集团过往已面临并将继续面临外汇风险,董事会预期日後的汇率波动将不 会对本集团营运造成重大影响。於本年度内,本集团并无采用正式对冲政策,亦 无应用外汇对冲工具。管理层将继续灵活地监察外汇风险,并作好准备於需要时 迅速作出适当的对冲活动。 �C52�C 资产抵押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若干银行融资的担保包括关於在本集团服务特许经营 权安排下的若干收益及人民币56,400,000元的预付租赁款项及楼宇。 资本承担安排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就服务经营权安排下的建筑工程及收购物业、产房及 设备分别有约人民币506,200,000元及人民币73,300,000元资本承担,该等资本承担 已订约但并未於合并财务报表内作出拨备。 或然负债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就授予一间联营公司之银行融资向两间银行提供担保 约人民币13,600,000元。本集团亦就填埋场之持续运营或达致规定运营标准向新 西兰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约人民币237,000,000元。 雇员资料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共雇用约2,558名雇员,主要驻於中国大陆、香港及 新西兰。本集团定期检讨其薪酬政策,而薪酬政策与每位员工的表现挂�h,并以 上述地区的现行薪金趋势为基准。 股息 董事会不建议派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止年度:无)。 �C53�C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本公司已采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 录十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作为其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守则。本公司已就任何违反标准守则行为向其全体董事进行具体查询,而全体董 事均确认彼等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一直遵守标准守则所载规定标准。 企业管治常规 董事会相信,高水平企业管治标准乃本公司成功的关键,而本公司致力维持高水 平企业管治标准及常规。於回顾年度,除下文所述不符合守则条文第E.1.2条外, 本公司一直遵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的全部守则 条文。 守则条文第E.1.2条规定,董事会主席(「主席」)及各董事委员会主席须出席本公司 之股东周年大会。此外,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亦受邀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 会,以回答有关审核工作、核数师报告的编制与内容、会计政策及核数师独立性 的提问。 本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举行其股东周年大会。为处理其他职务,主席王灏先生 未能出席该股东周年大会。曹国宪先生、浦炳荣先生、郑启泰先生及本公司外聘 核数师均亲身出席该股东周年大会并回答本公司股东提问。 审阅账目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包 括本集团已采纳的会计原则及惯例。 �C54�C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年内,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赎回或出售任何本公司上市证券。 刊发年度业绩及年报 本年度业绩公告将於本公司网站(www.cehl.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刊发。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将於适当时间寄发予股东及於上 述网站刊发。 承董事会命 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吴礼顺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吴礼顺先生、曹国宪先生、刘永政 先生、张萌女士及杨斌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浦炳荣先生、郑启泰先生 及陈绮华博士。 �C5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29 首创钜大 0.19 68.42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0764 永恒策略 0.06 37.21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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