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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1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实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骆克道57至73号香港华美粤海酒店会议室(地下2层)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U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i)本公司(作为买方),(ii)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国民
信托」)及王 先 生(各为卖方)与( i i i )无 锡盛业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盛
业」)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股份转让协议,据此,本公 司(或透过其附属公司间接)已有条件同意购买且国民信托及王先生已分别有条件同意出售无锡盛业99%及1%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34,000,000元(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及条件;及
(b) 授权任何一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作出彼等认为就使股份转让协
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生效或就实行及使当中涉及之任何事宜生效而言属 必须、适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其他行动及事情、签署及执行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或协议或契据(包括如须盖章签立时加盖本公司印监),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情,并采取一切有关步骤。」
承董事会命
实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王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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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另一位人士为代表出席并代其投
票。於表决时,可亲身或由代表作出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可委派多於一位受委代表於大会上为其代表,并代其投票。
2.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托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士签署,或倘委托人为法团,代表委任表格须盖上公
司印章或经负责人员、获授权人士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有关表格之人士签署。
3. 随附於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
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4. 为确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
四月十八日(星期二)止(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作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5. 委任代表之文据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名列有关文据之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座18楼1801室),方为有效,否则,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无效。
6. 倘为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
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出席者仅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7. 本通告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将於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
8. 倘大会举行当日上午九时正後任何时间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讯号生
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applieddev.com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刊登公布,通知股东改期後大会之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
於本通告日期,王波先生(主席)为非执行董事;袁志平先生(行政总裁)及
吴洁玲女士为执行董事;以及刘智强先生、余达志先生及赵杰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通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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