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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CHINA MERCHANTSLAND LIMITED
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
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至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7楼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股份港币0.045
元;3.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薪酬;4.续聘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直至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5.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 有否修订): 5.A.「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遵循及按照所有适用 法例及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证券上市规则 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股份」); �C1�C (ii)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於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可就记录日期为於有
关期间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出调整,因此,根据已授出之
授权可购回之最高股份数目占於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後
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
限;及 (iii)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 之日期止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c)本决议案所给予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 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5.B.「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或之後配发及发行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 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其他 证券); (ii)本决议案(i)段所授予之权利,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配发及 发行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 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C2�C (iii)董事根据本决议案(i)段所述的董事行使权力配发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总
数,惟根据(以下为「除外发行股份」)(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
根据为向承授人(按有关计划或类似股份安排或购买股份之权利
订明者)授出或发行而於当时已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
排,於认购权获行使时发行股份;或(c)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认股
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及其他赋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
股份之其他证券之条款,於认购权或转换权获行使时发行任何股
份;或(d)根据为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
息或类似安排(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发行股份者除外,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可就记录日期为於有
关期间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出调整,因此,根据已授出之
授权可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占於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後
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及
(iv)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与本通告第5.A.(iii)项普通决议案所
赋予之涵义相同。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
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任何有
关司法权区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C.「动议待本通告之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通过後,惟该扩大金额不
得超逾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可就记
录日期为於有关期间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出调整,因此,经扩
大之最高数目占於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後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百分比应相同。」
承董事会命
主席
许永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C3�C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
表决。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其获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如
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书须列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及类别。
2.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倘委任受委代表之文
据由公司签署,则须加盖其公司印监或由其授权人或由一名正式获授权高级职员亲笔签
署。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於该情况下,代表委
任文据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4.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
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
出席大会,则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就有关股份作出之投票方会
获接纳,而其他登记持有人之投票一律不获接纳。
5.为厘定有权出席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本公
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
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
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6.就根据第3项重选董事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将就每名董事之有关重选个别表决。
7.根据上市规则,於大会提呈之所有决议案须以按股数投票表决,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
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公布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非执行董事许永军先生、黄均隆先生、YanChengda先
生及刘宁女士;执行董事苏树辉博士、余志良先生及黄竞源先生以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王永权博士、陈燕萍女士、史新平博士及何琦先生组成。
�C4�C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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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置地
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