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内幕消息
发行 2017年首批中期票据
本公告由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 ) 根据
香 港 联合 交 易 所有 限 公 司证 券 上 市规 则 ( 「上 市 规则」 ) 第 13.09 (2) (a)条 及 香港 法 例
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内幕消息条例 ( 定义见上市规则 ) 发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16年 12月 2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 「 协 会」 ) 申 请 注 册 及 拟 发 行 合 共 不 多 於 人 民 币 100 亿
元 的 中 期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 以 及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7年 3 月 16日 的 公 告 , 内 容
有关批准中期票据发行 ( 「该等公告」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
与该等公告所用者具相同涵义。
董 事 局 欣 然 宣 布 , 本 公 司 及 承 销 商 已 於 2017 年 3 月 23 日 完 成 发 行 本 公 司 2017 年 首
批中期票据 ( 「 2017年首批中期票据」 ) 。 2017年首批中期票据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 元 , 分 为 两 个 系 列 , 即 : (i)为 期 三 年 , 票 面 利 率 为 4.77 % ,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20亿元,及 (ii)为期五年,票面利率为 5.05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0亿元。
发 行 2017 年 首 批 中 期 票 据 所 得 款 项 将 用 作 偿 还 本 集 团 现 有 债 务 及 本 集 团 项 目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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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人士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务
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锺启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包括:
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明先生 赵立军先生 曾庆麟先生
李虎先生 姚大锋先生 韩小京先生
王叶毅先生 方军先生 王志峰先生
沈培英先生 上官清女士 孙文德先生
温海成先生 靳庆军先生
李洪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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