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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XIN TECHNOLOGY LTD.
亨鑫科技有限公司
*
(以HXSingaporeLt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於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新加坡公司注册编号:200414927H)
(香港股份代号:1085)
(新加坡股份代号:I8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亨鑫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A房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如有任何股东或寄存人或代理人拟从新加坡参与股东周年大会,可透过在Henderson Room#307, MaxwellChambers,32MaxwellRoad,#03�C01,Singapore069115举行的视像会议出席大会。出席该视像会议人士可向本公司提问,并就本通告所载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出意见。股东周年大会将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 (第1项决议案)
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及本集团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连同其核数
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首期及末期股息 (第2项决议案)
每股人民币2.57分(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97分)。
3. 重选以下根据本公司章程退任的本公司董事:
徐国强先生(第89条) (第3项决议案)
崔巍先生(第89条) (第4项决议案)
浦洪先生(第89条) (第5项决议案)
见说明附注(i)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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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批准支付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额外董 (第6项决议案)
事费用1,858,000港元(二零一六年:1,858,000港元)。
5. 重新委聘KPMG LLP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第7项决议案)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6. 采纳股份发行授权 (第8项决议案)
根据新加坡法例第50章公司法(「公司法」)第161条以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
则」)授权发行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股份」)。
动议根据公司法第161条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授权及赋予董事权
力:
(a) (i) 以供股、红股发行或其他方式发行本公司股份;及�u或
(ii) 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会需要发行股份的要约、协议或购
股权(统称「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增设及发行(以及调
整)购股权、认股权证、债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其他
工具,而此乃按董事全权酌情认为合适的时间及条款及
条件基於董事认为合适的目的向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作
出;及
(b)(即使本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可能已不再生效)根据董事於
本决议案仍然生效时授出的任何工具发行股份,
(「股份发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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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
(1) 股份(包括根据按本决议案作出或授出的工具将予发行的股
份)(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说明附注(ii));或(ii)根据任
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为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
级职员及�u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
或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
安排所授出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之股份;或(iii)不时根据本
公司章程所实行任何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
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iv)本公司股东
於股东大会上授出特别授权之情况除外)之总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股本(按照下文(2)分段计算)中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20%);
(2)(受香港联交所可能规定的计算方法所限)为厘定可根据上
文(1)分段发行的股份及工具总数,已发行股份及工具的百
分比须以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为计算基础,并经作出以下调整:
(a) 因转换或行使工具或任何可换股证券而产生的新股;
(b)因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尚未行使并仍然存续的购股
权或股份奖励获行使或归属而产生的新股;及
(c) 股份其後综合或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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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行使本决议案赋予的股份发行授权时,本公司须遵守当
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条文(除非香港联交所豁免遵守)
以及本公司的章程;及
(4)除非於股东大会上被本公司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否
则股份发行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结束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最
後限期(以较早者为准)或(ii)如属根据按本决议案作出或授
出的工具将予发行的股份,则有效至根据工具的条款发行
有关股份(以较早者为准)。
见说明附注(ii)
7. 采纳股份购回授权 (第9项决议案)
动议根据公司法第76C及76E条,授权董事不时购买或以其他方
式收购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不论在场内购买或在场外按
平等机会参与计划购买),最多可购入本公司股本(於股东周年
大会日期确定)中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10%),出价最多为(但不得超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二十四日的通函(「通函」)附录二第1.3.4段内界定的最高价
格,并根据通函附录二「1.3股份购回授权的权力与限制」一段所
述进行;而除非於股东大会上被本公司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
改,否则此项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最後限期(以
较早者为准)。
见说明附注(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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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根据亨鑫购股权计划授权发行股份 (第10项决议案)
动议根据公司法161条,授权及赋予董事权力根据本公司购股权
计划(「计划」)提出购股权(「购股权」)要约或授出购股权,并不
时配发及发行因行使本公司根据计划授出的购股权(不论於此权
力仍然存续其间或其他时间授出)而须予转让或发行的该等数目
的股份,惟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计划将予发行的额外普通股总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采纳计划之日期(即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七
日)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10%),而
除非於股东大会上被本公司撤销或更改,否则该授权将一直有
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最後限期(以较早者为准)。
见说明附注(iv)
承董事会命
亨鑫科技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蔡庚�u黄慧娴
新加坡,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说明附注:
(i) 徐国强先生获重选後将继续担任执行董事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且彼将被视为
非独立。
崔巍先生获重选後将继续担任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审核委员会委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且彼将被视为非独立。
浦洪先生获重选後将继续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且彼将被视为独立。
(ii) 上述第8项普通决议案如获通过,将赋予董事权力,由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最後限期或本 公司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该项授权时(以较早者为准),发 行股份、作出或授出可转换为股份的工具并根据该等工具发行股份,数目合共最多不得超过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百分之二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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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厘定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计算於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百分比时将以本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之时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份除外)总数为基础,当中已就因转换或行使工具或任何可换股证券、因於本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尚未行使并仍然存续的购股权或股份奖励获行使或归属以及股份其後综合或拆细而产生的新股作出调整。
就本决议案而言,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倘适用)有权获提呈发售之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倘适用)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附有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惟在任何情况下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iii)上述第9项决议案如获通过,将赋予董事权力,由上述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最後限期(以较早
者为准),以场内购买或在场外按平等机会参与计划收购或收购本公司的普通股,最 多可按通函所载附录二第1.3.4段所界定的最高价格购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10%),惟该授权被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修订 或撤回,另作别论。进行购买或收购的基础原因、授权及限制、用以进行购买或收购的资源来源(包括融资金额),以及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买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财务影响已於通函内详述。
(iv)第10项决议案如获通过,将赋予董事权力,由上述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至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最後限期或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该项授权时(以较早者为准),因根据计划授出或将予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本公司股份,於整个计划期间内合共发行最多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采纳计划之日期(即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10%)。
重要提示:即使第8、第9及第10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本公司仍须不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发行证券、购回股份及根据股份发行授权、股份购回授权及�u或该计划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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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有权委任不超过两(2)名
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股东。倘股东委任超过一(1)名委任代
表,则股东须列明每名委任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比例,如未有列明,则委任代表将被
视为互可替代。
2. 委任委任代表的文书及(倘委任委任代表之文据由委任人委托代表签署)授权书或其
正式核证之副本尽快及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 十八(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总处Boardroom Corporate&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Singapore Land Tower #32�C01,Singapore048623(身处新加坡的股东适用),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身处香港的股东适用)。
3. 如股东为法团,委任委任代表的文书必须由其正式授权高级职员或受权人盖章或亲
笔签署。
4. 名列本公司寄存登记册(定义见新加坡法律第289章证券及期货法第81SF条)的寄存
人如未能亲身出席但欲委任代名人代其出席及投票,或倘该寄存人为法团,应填妥寄存人代表委任表格并由其正式授权高级职员或受权人盖章或亲笔签署,并尽快及 无论如何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 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总处BoardroomCorporate&Advisory ServicesPte. Ltd.,地 址为50RafflesPlace,SingaporeLandTower#32�C01,Singapore048623。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回论。
6. 本公司主要股份过户登记总处及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星
期三)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於本公司的新加坡股份 过户登记总处Boardroom Corporate&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 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Singapore Land Tower #32�C01, Singapore 048623)(身处新加坡的股东适用)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身处香港的股东适用)登记。就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而股份在本公司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总处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之间作任何转移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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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为厘定获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建议首期及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总处及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当日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获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首期及末期股息,本公司股份之未登记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付予本公司之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 总处BoardroomCorporate&AdvisoryServicesPte.Ltd(. 地址为50RafflesPlace, SingaporeLandTower#32�C01,Singapore048623)(新加坡股东适用)及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香港股东适用)。股份在本公司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总处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之间作任何转移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作出。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杜西平先生及徐国强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崔巍先生及张锺女士;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谭志昆先生、李�B博士及浦洪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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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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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鑫科技
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