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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 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珩湾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委任表格送 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表明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3)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珩湾科技有限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 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 481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6期5楼A9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页至18 页。随附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网页www.ploverbay.com。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并签署,并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尽快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且无论如何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有关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及在会上投票。 2017年3月24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 说明函件............................................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C 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 龙长沙湾青山道481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6期5楼A9室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页至 18页;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列、补充或修改;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 指 珩湾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523);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最多於授予该授权相关决议案获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总面值20%的股份;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7年3月17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 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 指 2016年7月13日; �C 1�C 释义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购回数目不 超过授予该授权相关决议案获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 面值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 份回购守则;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 「%」 指 百分比。 �C 2�C 董事会函件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3)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陈永康先生(主席) P.O. Box1350 周杰怀先生 Clifton House 叶继吉先生 75 FortStreet 庄明沛先生 GrandCayman 杨瑜先生 KY1-1108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健添博士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何志霖先生 香港九龙 温思聪先生 荔枝角 琼林街93号 龙翔工业大厦 5楼B室 敬启者: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下列事项之决议案的资料:(i) 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透过增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总面值扩大 发行授权;及(iii)重选退任董事。 �C 3�C 董事会函件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现有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因此,以下普通决议 案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授权彼等: (i) 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总面值不超过於通过该决议案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的新股份; (ii) 於联交所购回总面值不超过於通过该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的 股份;及 (iii)待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後,扩大发行授 权,增加数额为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总面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概无行使任何现有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而本公司 有1,00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 待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後,并按自最後实际可 行日期起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计算,本公司获准根 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200,000,000股新股份及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100,000,000股股份。 倘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获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将继续生效直至下列最早时限 止: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 �C 4�C 董事会函件 就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有关授权发行任何 新股份或购回任何股份。董事将不会行使购回授权令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减至低於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25%。 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寄发关於购回授权所需资料的说明文件载於本通函附录。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及109条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余健添博士及何志霖先生以 及执行董事叶继吉先生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所有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退任董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列如下。 (1) 余健添博士 职位及经验 余健添博士(「余博士」),59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各审核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余博士现为庄明能源有限公 司(一间经营生产铸造、锻 造、机械加工、二次加工及精加工核能及常规发电、石化及煤液化压力容器所需大型钢 组件的设备以及其他重工业所使用设备的公司)董事。自2004年5月至2006年10月,余 博士担任Allied Telesyn Hong Kong Limited(安全IP及以太网接驳解决方案供应商) 北亚区董事总经理,及自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担任Blue Coat Systems HK Limited(一间提供商业应用、网络架构及资讯科技解决方案服务的公司)董事总经理。 其後自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余博士担任SAP Hong Kong Co. Limited(一间总部位於德国的企业应用软件供应商)销售渠道及合作高级经理。自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 及自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余博士担任庄明设备有限公司(一间提供售前支援、安 装及售後支援的公司)的工程服务组总经理兼总裁。於本通函日期前三年,余博士并无於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C 5�C 董事会函件 余博士於1981年11月获香港理工(现名为香港理工大学)高级文凭。其後,其分别 於1997年12月及2001年12月获南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服务年期 余博士於2016年6月21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於2016年6月21日与本公司 签订一份委任函,年期自上市日期起为期三年。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余博士须於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关系 余博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余博士并无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持有任何权益。 董事酬金 余博士的董事袍金为每年120,000港元,由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参照其於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厘定。 其他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或任何涉及余博士的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亦不知悉有关余博士的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2) 何志霖先生 职位及经验 何志霖先生(「何先生」),58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自 1980年8月至2000年2月,何先生受雇於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 司,为香港电讯服务供应商(股份代号:00008);该公司於2000年被电讯盈科收购兼并後更名为电讯盈科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何先生於该公司担任的最後一个职位是企业规 划及发展部集团经理。随後,何先生加入了新意网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创业板 �C 6�C 董事会函件 上市的公司,提供网络中立数据中心服务、卫星分布网络的安装及维护、纤维光缆、网络及安全监测系统以及无线及宽带网络项目的谘询服务等服务,股份代号:08008),於2000年首次公开发售期间在该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於2000年6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後於2001年2月辞去执行董事职位。自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何先生加入了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香港能源供应商,股份代号:00003),担任资讯科技部策略规划经理。随後,自2007年6月至2009年2月,其加入了为之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一间设计及生产用於全彩显示屏、讯息标志、交通讯号灯、自动照明以及用於LCD电视及专业照明的LED背照灯产品的公司),担任营运总监。自2010年4月以来,何先生一直担任香港中文大学网络编码研究所总经理一职。於本通函日期前三年,何先生并无於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何先生於1978年11月获香港理工(现名为香港理工大学)电子工程学高级文凭,於 1980年11月获香港大学工程学理学学士学位,於1988年11月获香港大学工程学理学硕 士学位,并於1986年1月完成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文凭课程校外进修。自1986年3月及1996年6月,何先生分别为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及香港工程师学会资深会员。 服务年期 何先生於2016年6月21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於2016年6月21日与本公司 签订一份委任函,年期自上市日期起为期三年。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何先生须於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关系 何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何先生并无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持有任何权益。 �C 7�C 董事会函件 董事酬金 何先生的董事袍金为每年120,000港元,由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参照其於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厘定。 其他资料 何先生於下列公司解散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 注册 解散前的 公司名称 成立地点 主要营业活动 解散日期 解散方式 解散原因 AQ2Limited 香港 谘询服务 2010年12月24日 撤销公司注册 停止营业 南方数码有限公司 香港 工程产品的开发 2007年2月2日 被除名而解散 被公司注册处除名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其他资料或任何涉及何先生的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亦不知悉有关何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3) 叶继吉先生 职位及经历 叶继吉先生(「叶先生」),42岁,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专利法律顾问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成员。其负责监管本集团的知识产权及法律事务。於2011年9月加入本集团之前, 自2001年5月至2002年6月,叶先生於Decima Ventures Inc(一间位於美国纽约的技术 投资公司)担任技术经理,负责技术研究及市场分析。其後,叶先生於2002年8月至 2007年8月於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由香港政府组建的研究院,旨在通过应用 研究提升香港於科技行业的竞争力)任职,负责其知识产权组合的创建及维护。其後, 叶先生於2008年8月加入的近律师行(香港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并於2011年8月 自该律师事务所离职,离职时其为知识产权部门助理。自2010年12月起,叶先生已获 香港律师资格。於本通函日期前三年,叶先生并无於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叶先生於1997年5月自滑铁卢大学毕业,获电机工程学士学位,并於1999年1月自 斯坦福大学获得电机工程硕士学位。於2004年11月,其自香港城市大学获得中国法与 �C 8�C 董事会函件 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於2006年8月,叶先生以校外生身份自伦敦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後於2008年7月自香港城市大学获得法学专业证书。 服务年期 叶先生於2015年11月27日获委任为董事并於2015年11月27日获任命为执行董事。 彼於2016年6月21日与本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约,年期自上市日期起为期三年。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叶先生须於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关系 叶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叶先生於6,000,000股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持有并视作持有权益。 董事酬金 叶先生的董事袍金为每年零港元,由董事会按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作出之推荐建议 厘定。彼亦有权获得董事会厘定之花红。 其他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或任何涉及叶先生的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亦不知悉有关叶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1号香 港纱厂工业大厦6期5楼A9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8页。 应采取之行动 随函附奉於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网页www.ploverbay.com。无论阁 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C 9�C 董事会函件 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阁下任何代表委任表格下的受委代表被视作撤销论。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的规定,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主席可秉诚允许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因此,所有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表决时,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或(倘股东为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大会的每 名股东每持有一股缴足股份或入账列作缴足股份即可投一票。 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投票表决结果将登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ploverbay.com。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集 团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 阁下表决赞成所有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 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 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一般资料 另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C 10�C 董事会函件 其他事项 本通函提供中英文版本。倘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致 各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珩湾科技有限公司 主席 陈永康 谨启 2017年3月24日 �C 11�C 附录 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作出的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有关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 授予董事购回授权的资料。 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4,000,000,000股股份,其中共 1,000,000,000股为已发行及缴足股份。 待批准购回授权之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并按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 会日期止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计算,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购回最多100,000,000股股份:(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或(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可在市场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 佳利益。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股份可能会提高本公司的资产净值与其每股资产及�u或盈利,且仅会在董事相信该等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 购回之资金及影响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公司法可合法作此用途的 资金。上市公司不可以现金以外的其他代价或以并非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结算方式在联 交所购回其本身的证券。在前文所述的规限下,本公司购回股份时的资金,可来自本公司溢利、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就购回目的新发行股份所得款项,或倘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及开曼群岛公司法许可,则可以股本支付。就超出所购回股份面值而应付的任何溢价,必须拨自本公司溢利,或以拨作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款项的方式支付,或倘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及开曼群岛公司法许可,则可以股本支付。 相比本公司於最近期编制经审核账目的结算日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董事认 为,倘於建议购回期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或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 �C 12�C 附录 说明函件 不利影响。倘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对董事认为本公司须不时具备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董事及(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及所信)彼等各自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概无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所持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作出此举。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只要有关规则适用,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以及组织章程细则行使购回授权。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导致某位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的 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投票权收购处理。倘该项增加导致控制权出现变动,则在若干情况下,可能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就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的责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陈永康先生持有750,000,000股股份,占已 发行股份的约75%。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陈永康先生的股权将增至83.33%。 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会导致收购守则所载的任何後果,且目前无意根 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以致产生收购责任。 倘购回股份会导致公众所持股份数目低於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或上市规则内可能订为最低公众持股量的其他百分比),董事将不会行使购回授权。 �C 13�C 附录 说明函件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概无在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购回股份。 股份价格 自2016年7月13日(即上市日期)起,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每月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每股股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2016年 7月 0.570 0.380 8月 0.540 0.425 9月 0.560 0.420 10月 0.490 0.425 11月 0.640 0.450 12月 0.570 0.480 2017年 1月 0.570 0.495 2月 0.800 0.540 3月(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 0.780 0.630 资料来源:联交所网页(www.hkex.com.hk)之报价 �C 14�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3) 兹通告珩湾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1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6期5楼A9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报告与 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余健添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何志霖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叶继吉先生为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3.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等截至 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酬金。 4.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4(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惟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并在其规限下进行; �C 1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 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4(a)及4(b)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 根据期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本公司股本的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但不包括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配发 的股份、或根据本公司所采纳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因本 公司可能发行的认股权证或可换股证券所附带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 股份、或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或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上文的批准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的该等授权。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 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配 额或於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後,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宜的免除或其他安排)。」 �C 1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提呈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5(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上文4(d)段所定义)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 证券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惟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不时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并在其规限下进行; (b) 根据上文5(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文的批准应以此为 限。」 6.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提呈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述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董事根据及按照上述第5 项决议案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的总面值,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 及按照上述第4项决议案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内。」 承董事会命 珩湾科技有限公司 主席 陈永康 香港,2017年3月24日 �C 1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东,可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根据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投票结果将根据 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登载。 3.如属本公司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此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於大会 上凭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有一位以上的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 派代表出席,则只有其中一位出席且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股份持有 人,方可凭该股份投票。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被接纳,其他联名 持有人的投票将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4.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已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适用於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本通告一并寄交本公司股东。 6.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至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届时不会处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如欲符合出席大会并於会 上投票的资格,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适用的过户表格必须於2017 年4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永康先生(主席)、周杰怀先生、叶继吉先生、庄 明沛先生及杨瑜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余健添博士、何志霖先生及温思聪先生。 �C 18�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813 世茂房地产 0.57 60.56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7 60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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