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编号:198402850E)
(於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新加坡股份代号:BMA)
(香港股份代号:1570)
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兹通告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Paprika Meeting Room,
5th floor, Novotel Singapore Clarke Quay Hotel, 177A River Valley Road, Singapore 179031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讨论及通过以下事项:
普通事项
1. 收取及采纳董事报告及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师报告。
(第一项决议案)
2. 批准按季度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董事袍金195,000新元(2016年:195,000新元)。
(第二项决议案)
3. 根据本公司章程第97条重新委任本公司下列退任董事:
陈志勇先生
(根据第97条退任) (第三项决议案)
胡荣明先生
(根据第97条退任) (第四项决议案)
[见解释附注(i)]
4. 重聘毕马威会计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确定其酬金。 (第五项决议案)
5. 处理可於股东周年大会妥为处理的任何其他普通事项。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6. 一般授权
「动议: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161条、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上市手册》
(「上市手册」)第806条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本公司董事获授权随时向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合的人士以合适目的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
(a) (i) 透过供股、红股或其他方式发行本公司的股份(「股份」);或
(ii) 发行可换股证券;或
(iii)於供股、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时因调整之前发行的可换股证券数目而发行额外可换股证券;或
(iv) 转换可换股证券产生的股份;
包括但不限於设立及发行认股权证、债券或可转换为股份之其他文据(以及对此等作出调整);及
(b) (尽管决议案赋予的授权可能不再有效)於决议案生效时根据董事所做出或授出之任何文据发行股份
(「股份发行授权」)
惟须符合下列各项:
(1) 根据本决议案将予发行股份总数(包括根据本决议案所作出或授出的文据将予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的50%(按下文分段(2)计算),其中将予发行的股份及文据数目(按比例向本公司现有股东发行者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20%(按下文分段(2)计算):
(2) (受新交所可能规定的计算方法所限)为确定根据上述分段(1)可能发行的股份及文据总数,已发行股份文据(不包括库存股份)
百分比须按通过本决议案时本公司股本中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经对以下各项作出调整後计算:
(a) 转换或行使文据或任何可换股证券产生的新股份;
(b) 行使购股权或归属於本决议案通过时尚未行使或存续的股份奖励所产生的新股份;及
(c) 任何其後的股份合并或分拆;
(3) 於行使本决议案赋予的股份发行授权时,本公司须遵守当时有效的《上市手册》及香港规则的条文(除非获新交所及香港联交所
豁免遵守)以及本公司的章程;及
(4) 除非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撤销或修订,否则股份发行授权将一直有效,(i)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法律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以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准),或(ii)如属根据按本决议案作出或授出的文据将予发行的股份,则有效至据文据的条款发行有关股份。」
【见解释附注(ii)】 (第六项决议案)
承董事会之命
公司秘书
陈雪莉
文润华
新加坡,2017年3月24日
解释附注:
(i) 胡荣明先生於重新连任为本公司董事後将继续分别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及就《上市手册》第704(8)
条及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而言,彼将被视为具独立性。
(ii) 第六项决议案(若通过)将授权本公司董事自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或有关授权由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更改或撤销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发行股份、作出或授出可转换为股份的文据及根据有关文据发行股份,最大数目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50%,其中最多可发行20%(按比例向本公司现有股东发行者除外)。
就确定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而言,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将按通过本决议案时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
份),并经就以下各项作出调整後计算:转换或行使文据或任何可换股证券所产生的新股份、行使购股权或归属於本决议案通过时尚未行使或存续的股份奖励所产生的新股份及任何其後的股份合并或分拆产生的股份。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相关中间机构*除外),均有权委任不超过两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
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2. 相关中间机构可委任两名以上受委代表,但各委代表须行使其所持不同的一股或多股股份(须指定股份的数目及类别)随附的权利。
3. 委任代表的文件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新加坡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RHT CorporateAdvi-
soryPteLtd(地址为9RafflesPlace#29-01,RepublicPlazaTower1,Singapore048619)(就新加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就香港股东而言)
4. 为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至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份最迟须於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中间机构是指:
(a) 根据新加坡银行法(第19章)获许可的银行公司或该银行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业务包括提供代理人服务)及以该身份持
有股份的银行公司;或
(b) 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可提供证券托管服务的人士及以该身份持有股份的人士;
或
(c)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第36章)就根据该法项下的附属法律购回之股份而成立的中央公积金局,惟自中央公积金成员供
款及进账额利息进行投资除外,若该公积金局根据该附属法律以中间机构之身份持有股份。
个人资料隐私
若本公司股东提交文件委任受委代表及/或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发言及表决,本公司股东:(i)同意本公司
(或其代理)就其处理及管理为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委任之受委代表及代表及准备和编制出席名单、代表清单、备忘录及其他与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有关的文件之目的及为使本公司(或其代理)遵守任何适用法律、上市规则、法规及/或指引(统称「目的」)而收集、使用及披露股东的个人资料,(ii)保证股东向本公司(或其代理)披露股东之受委代表及/或代表的个人资料时,股东已就本公司(或其代理)因有关目的而收集、使用及披露受委代表及/或代表的个人资料取得该受委代表及/或代表的事先同意,及(iii)同意股东将就因其违反承诺而引致的任何处罚、负债、索赔、要求、损失及损害对本公司作出弥偿。
於本通知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伟及陈志勇;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董心诚;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建源、胡荣明及萧文豪。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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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业控股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