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彰魅繁硎荆�概不对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b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新加坡公司注册编号�s198402850E)
(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s1570)
(新加坡股份代号�sBMA)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宣布:-
一、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x伟业於2016年欲寻求新乡信托融资一的再融
资。
二、焦作中旅银行,一家在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有意向新乡伟业提供
该项再融资。但是,由於新乡伟业所需再融资的款项超出焦作中旅银行单一授信主体��人民币2.0亿元的贷款投放总额,焦作中旅银行即与具有发放贷款牌照资格的原新乡信托融资一的借款人中原信托合作,以中原信托��信托平台��新乡伟业提供再融资。
三、本公司从此次焦作中旅银行与中原信托的合作了解到:
(a)按照焦作中旅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及最终受益人)与中原信托(作为信托
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焦作中旅银行将信托资金(即新乡伟业向焦作中旅银行所寻求的再融资款项)委托予中原信托。
(b)根据信托协议条款,焦作中旅银行拥有绝对权力指示中原信托对信托资金进
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包括信托借款人的指定,信托贷款条款以及担保方式,而信托管理及信托资金的运作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後果均由焦作中旅银行承担。
(c)焦作中旅银行享有中原信托就信托资金放贷所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同时焦作
中旅银行就信托资金管理按放贷款项金额支付管理佣金给中原信托。
四、 随後,新乡伟业(作为焦作中旅银行就信托资金放贷的指定借款人)与中原信托
(作为信托贷款人)签订新乡信托融资二,约定中原信托向新乡伟业为新乡信托融资一提供再融资资金,并须提供焦作中旅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及担保(各定义如下)做为保证。
最近本公司合规顾问认��,无论焦作中旅银行与中原信托之间有信托合作关系及其背景,新乡信托融资二仍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鉴此,本公司接受合规顾问的建议,将新乡信托融资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定义��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并就此发出此公告。
基於中原信托是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本公司对该交易发出通函、寻求独立财务建议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虽被豁免,但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要求。
背景
董事会宣布:-
一、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子公司,新�x伟业於2016年欲寻求新乡信托融资一的再融资。
二、焦作中旅银行,一家在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有意向新乡伟业提供该
项再融资。但是,由於新乡伟业所需再融资的款项超出焦作中旅银行单一授信主体��人民币2.0亿元的资款投放总金额,焦作中旅银行即与具有发放贷款拍照资格的原新乡信托融资一借款人中原信托合作,以中原信托��信托平台��新乡伟业提供再融资。
三、本公司从此次焦作中旅银行与中原信托的合作了解到:
(a)按照焦作中旅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及最终受益人)与中原信托(作
为信托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焦作中旅银行将信托资金(即新
乡伟业向焦作中旅银行所寻求的再融资款项)委托予中原信托。
(b)根据信托协议条款,焦作中旅银行拥有绝对权力指示中原信托对信
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包括信托贷款人的指定,信托贷款
条款以及担保方式,而信托管理及信托资金的运作所产生的一切投
资风险及後果均由焦作中旅银行承担。
(c)焦作中旅银行享有中原信托就信托资金放贷所得的全部利息收入,
同时焦作中旅银行就信托资金管理按放贷款项金金额支付管理佣金
给中原信托。
四、随後,新乡伟业(作为焦作中旅银行就信托资金放贷的指定借款人)与中原信托(作
��信托贷款人)签订新乡信托融资二,约定中原信托向新乡伟业��新乡信托融资一 提供再融资资金,并须提供焦作中旅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及担保(各定义如下)做为保证。
新乡信托融资二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贷款方: 中原信托
借款方: 新乡伟业
该新乡信托融资二的本金金额: 约为人民币2.122亿元
用途: 用 於 新 乡 伟 业 的 伟 业 中 央 公 园 五 期 及 伟 业 中 央 公 园 28
号楼项目的开发资金
期限: 由提取日起36个月
利率: 每年6.65%
利息支付期: 按季度基准
担保: 1. 根据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以截止於2016年11月
30日伟业氧立方若干部分的房屋拥有权(总市场
估值约为人民币2.596亿元)、伟业莱茵半岛若干
部分的房屋拥有权(总市场估值约为人民币8,160
万元)及伟业莱茵海岸的建筑工程(总市场估值
约为人民币7,170万元)��抵押(「抵押」),并
以中原信托为受益人而分别由屯昌宏基、万宁英
德及文昌市茂源签订的所有抵押合同(「抵押合
同」);及
2. 根据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河南伟业以中原信
托为受益人就新乡伟业於新乡信托融资二项下
的付款责任提供保证(「保证」)而签订的保证
函(「保证函」)
本金还款时间表�s 2017年6月26日 �s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12月26日 �s人民币500万元
2018年6月26日 �s人民币2,000万元
2018年12月26日 �s人民币2,000万元
2019年6月26日 �s人民币3,000万元
2019年12月26日 �s约为人民币1.32亿元
违约 倘若新乡伟业就新乡信托融资二违约,焦作中旅银行对
所抵押的资产拥有最终权利。焦作中旅银行可自行处置
该抵押资�b或指示中原信托处置该抵押资�b
历史交易金金额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新乡信托融资二的未偿还本金金额为约为人民币2.122亿元。於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期间,本集团未向中原信托就新乡信托融资二支付利息。
年度上限
截止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各年,新乡信托融资二之最高未偿还本金金额将约为人民币2.122亿元。同时,本集团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各财政年度中就支付新乡信托融资二的最高利息金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390万元、人民币1,280万元及人民币980万元。因此,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的各财政年,新乡信托融资二的年度上限预计将分别约为人民币2.261亿元、人民币2.25亿元及人民币2.22亿元。
订立新乡信托融资二的原因及益处
新乡伟业是由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河南伟业成立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河南省新乡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新乡伟业自注册成立以来,已完成了伟业中央公园一期至四期的开发(该项目位於河南省新乡市,包括位於河南省新乡市的高层住宅楼及商业中心)。
在日期为2016年3月29日的本公司上市文件中标题为持续关联交易所披露,新乡信托融资一项下总金额约人民币2.4亿元之未偿还金额原本将於2017年9月17日到期还款。
鉴此,获得新乡信托融资二後,为新乡信托融资一大部分的到期款项做再融资,将本集团的融资需求延至2019年,同时取得较低的贷款利率,以开发伟业中央公园五期及伟业中央公园28号楼项目。因此,新乡信托融资一也於2016年12月31日全部偿还。
新乡信托融资二、抵押合同及保证函的各自条款乃经订约双方参考现行市场利率及惯例公平磋商後议定的。
上��规则的涵义
中原信托持有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河南兴伟约48.7%的股本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身��河南兴伟的主要股东,中原信托因与河南兴伟的关联关系而成��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如本公告背景所述,考虑到焦作中旅银行与中原信托之间就新�x信托融资二的信托合作与背景,特别是新乡信托融资二的款项来自焦作中旅银行所成立的信托资金(焦作中旅银行若非因其单一放款限制已直接��新乡伟业提供贷款),以及焦作中旅银行在中原信托对该信托资金管理、操作与放贷条款的掌控权利,本公司在签约日时并未将新乡信托融资二定义��持续关连交易。
但是,最近本公司合规顾问认��,无论焦作中旅银行与中原信托之间有信托合作关系及其背景,新乡信托融资二仍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鉴此,本公司接受合规顾问的建议,将新乡信托融资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定义��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并就此发出此公告。
基於中原信托是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公司对该交易发出通函、寻求独立财务建议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虽被豁免,但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要求。
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焦作中旅银行、中原信托以及新�x信托融资二并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新�x信托融资二交易的条款(包括年度上限、抵押合同及保证函)是公平合理的,是按一般正常商业条款或比市场更优越的条款磋商後订立的,且符合本集团常规及日常业务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的业务主要专注于中国房地产开发,同时也从事洁净室设备、暖通空调�b品及空气净化器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中原信托的业务主要是资�b管理和信托业务。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关连人士」、 指 各自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附属公司」及「主要股东」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 指 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於1984年8月2日在新加坡根据新加
坡公司条例注册成立为私人有限公司,於2001年12月26
日转换成为公众有限公司,并於2011年8月16日起在新
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於2016年4月6日起于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统称;
「河南伟业」 指 河南伟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於1999年10月30日在
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河南兴伟」 指 河南兴伟置业有限公司,於2012年11月15日在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焦作中旅银行」 指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焦作市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银行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
「股东」 指 股份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屯昌宏基」 指 屯昌宏基伟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於2010年6月23日在
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万宁英德」 指 万宁英德置业有限公司,於2009年11月17日在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文昌市茂源」 指 文昌市茂源旅业有限公司,於1998年9月9日在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新乡信托融资一」 指 於2015年9月18日由新乡伟业和中原信托签订的两项合
同,据此中原信托同意��新乡伟业提供本金合共不超
过人民币2.40亿、年利率12%及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融
资;
「新乡信托融资二」 指 於2016年12月12日由新乡伟业和中原信托签订的三项
信托贷款合同,据此中原信托同意��新乡伟业提供本
金合共约人民币2.122亿、年利率6.65%及期限为36个月
的融资;
「新乡伟业」 指 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於2007年4月3日在中国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伟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香港,2017年3月10日 张伟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张伟及陈志勇;非执行董事为董心诚;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建源、胡荣明及萧文豪。
*谨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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