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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33)
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之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一、组织
董事会於2008年8月20日举行的会议上决议於董事会辖下成立一个审核委
员会(「委员会」)。
二、成员
1、委员会须有不少於三名成员及其成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
2、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成员」)须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经不时修订者)(「《上市规则》」)所指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最
少有一位须为具备《上市规则》第3.21条所规定的具备适当专业资格,
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3、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及罢免,但委员会主席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
4、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董事会委任,并可由董事会全权酌情罢免。董
事会须按照《上市规则》或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改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5、本公司现任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核数师事务所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
日期(以日期较後者为准)起计一年期内,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a)其终止为该事务所合夥人的日期;或
(b)其不再享有该事务所的财务或经济权益的日期。
6、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委员会的秘书须在任何委员会
成员对於举行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及委员会的权限及责任的提出谘询
时作出详细回覆。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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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
1、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
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
其要求。
2、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向外谘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
可邀请具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董事会须确
保委员会有足够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及本公司须负责支付所有有
关费用。
四、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A.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1、主要负责就有关外聘核数师的委任、续聘或解聘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以及审核及批准其酬金、聘任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
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2、按适用会计守则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
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可以决议决定采纳下列程序:
(a)研究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非核数服务);
(b)每年向外聘核数师索取资料,了解外聘核数师就保持其独立
性以及在监察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
就轮换核数合夥人及职员的规定。
3、委员会应在核数工作开始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范畴
以及有关申报责任。
4、制定及执行有关聘请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的政策。(就此
条而言,外聘核数师的定义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
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
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
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
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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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5、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
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
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
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a)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b)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c)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d)与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是否遵守适用会计准则;及
(f)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6、就上述第B5项而言:
(a)委员会成员应与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
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b)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
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
务汇报职员、内控部门或外聘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C.监察本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程序
7、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
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包括检讨由内控部门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控程序及标
准出具的报告)。
8、与公司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
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
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
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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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
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10、若公司设有内部审核部门,委员会须确保内部核数师与外聘核数
师的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审核部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
运作,且在本公司内拥有适当的地位。委员会并须检讨及监察其
成效。
11、检讨集团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12、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公司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
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监控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
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13、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
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D、其他职责
14、向董事会报告本职权范围所载列的事项。
15、研究其他由董事会所界定的课题或事项。
16、将有关遵循事项的内控事宜提交公司治理委员会(如适用)。
17、检讨有关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内部监控或其
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并确保有适当安
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18、担任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19、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雇员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
供应商)可暗中向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於公司的不当事宜
的关注。
五、汇报
1、委员会须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但受法律或监管规定限
制者除外。
2、委员会秘书应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报告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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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员会会议
1、会议次数
委员会须就由内控部门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控程序及标准出具
的报告举行会议(「内控程序会议」),及每年须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其中
可包括内控程序会议)。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2、通知
除非获得所有成员一致豁免,否则任何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必须在开会
之前5天发出。委员会秘书须确保所有委员要求商讨的事项载於会议
议程内。不论通知期长短,成员若出席会议,则表示该成员已放弃按
规定期限发出通知的要求。若任何续会与原会的相隔时间不足5天,
则毋须再次发出通知。
3、法定人数
委员会开会议决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应为
(a)任何两名成员,及
(b)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出席会议
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参加或通过电话会议或通过所有与会者均能相互
听见的其他通讯设施来参加会议。
除非委员会另有要求,否则以下人士通常应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a)外聘核数师的代表;
(b)内控部门的主管;
(c)首席财务官;
(d)公司秘书。
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亦可出席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委员会成员可在该
等会议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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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议
委员会的决议案须由多数票通过,亦可以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
会议可以透过亲自出席、电话会议、视像会议的方式举行。
6、会议记录
委员会秘书应保存委员会会议的完整记录,详细说明委员会考虑的
事项(包括任何委员提出的须注意的事项及反对意见)及有关决议的
内容及投票结果。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结束
後的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所有成员以供审阅及存档。
所有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在发送予委员会成员时亦同时发送予董
事会的其他成员。
七、本职权范围文件的刊发
本职权范围文件将於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列载。
八、附则
本职权范围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职权范围书经董事会修
订,适用於公司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的及之後的财政年度以反映委
员会之实际操作。董事会有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布的对《上
市规则》不时的修订就本职权范围书作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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