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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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建议重选及委任监事
委任总经理
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与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相互担保协议》
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鉴於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於2017年5月30日届满,董事会已於2017年3月23日通过建议重选及委任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案。由於本公司尚未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现任董事将继续履行彼等的职责。下届董事会将由11名董事组成,目前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就本次换届选举推荐董事人选如下:
执行董事 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王三民、吕贵良、宋占有
独立非执行董事 俞有光、张志铭、黄速建、黄显荣
* 仅供识别
上述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告附录一。
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正式履职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张晶泉和谭国明将不再担任董事,彼与董事会在任何方面并无分歧,且并无有关彼卸任的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注意。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若上述董事候选人於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委任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其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各董事的薪酬将根据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厘定。境内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20万元�u年,境外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25万元�u年;在本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薪酬按照其在本公司担任的实际管理职务领取,并领取董事津贴为人民币2.4万元�u年;在本公司不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仅领取董事津贴为人民币2.4万元�u年。
除上述候选人履历所披露外,其分别确认(1)彼并无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担任
任何职位,在过去三年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位;(2)彼与本公司或本
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以及(3)截至本公告之日,彼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此外,上述候选人概无事项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项的任何规定作出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建议委任董事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建议重选及委任监事
鉴於本公司第六届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将於2017年5月30日届满,监事会已於2017年3月23日通过建议重选及委任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决议案。由於本公司尚未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现任监事将继续履行彼等的职责。下届监事会将由7名监事组成,目前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就本次换届选举推荐监事人选如下:
股东代表监事 袁兵、刘向华
独立监事 王永亮、邬曲
同时,本公司工会经过民主选举,提名职工监事候选人如下:
职工监事 贾小兰、李彩玲、贺佩��
上述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告附录二。
在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正式履职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李文山、韩占春、王小东和姬志福将不再担任监事,彼等确认,其各自与监事会在任何方面并无分歧,且并无有关彼等卸任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注意。
根据公司章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若上述监事候选人於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委任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其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各监事的薪酬将根据公司监事薪酬标准厘定。独立监事的津贴为人民币10万元�u年;在本公司任职的监事的薪酬按照其在本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并领取监事津贴为人民币1.2万元�u年;在本公司不任职的监事,仅领取监事津贴为人民币1.2万元�u年。
除上述候选人履历所披露外,其分别确认(1)彼并无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担任
任何职位,在过去三年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位;(2)彼与本公司或本
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以及(3)截至本公告之日,彼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此外,上述候选人概无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项的任何规定作出披
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建议委任监事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委任总经理
鉴於本公司总经理张晶泉先生因工作调整,於本公告之日辞去本公司总经理职务,董事会宣布自本公告之日起委任王三民先生为本公司总经理,任期至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王三民先生的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告附录一。
王先生的薪酬将根据本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厘定。除上述披露外,其确认(1)彼并无
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在过去三年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位;(2)彼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以及(3)截至本公告之日,彼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此外,王先生概无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项的任何规定作出披露,亦
无任何其他有关建议委任总经理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持本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监管规定,本公司监事会拟对现行有效的《监事会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後内容 修改原因
第四条 第四条监事会办事机构 第四条监事会办事机构 为了保持监
事会的独立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与公司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性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合署办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受监
公,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事会主席的领导,保管监事会
工作,受监事会主席的领导, 印章,草拟、保管监事会会议
保管监事会印章,草拟、保管 材料。
监事会会议材料。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後内容 修改原因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根据《关於
到香港上市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公司对公司
票,以举手或投票等监事会认 票,以举手或投票等监事会认 章程作补充
可的方式进行。 可的方式进行。 修改的意见
的函》的规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定
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本公司与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服务框架协议》
主要条款: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受方)
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科领环保」)(作为服务提供方)
日期: 2017年3月23日
交易性质: 提供危废处理服务
主要条款: 科领环保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危废处理相关的服
务。
本协议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届
满。经双方同意,本协议可以续期三年。
定价政策: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接受科领环保提供的危废处理服务是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於内蒙古中西部危险废物处
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6]1005号)来厘定价格。具
体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1. 医疗废物。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
按月计收。有固定病床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住院部,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
每床每日人民币2.5元,门诊部不收费;一级以下医疗
机构的门诊部、诊所、防疫站、保健所等医疗卫生机
构,按日平均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分类计收,医疗废物
处置费按月徵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内蒙古自治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於核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增
(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批)的通知》(内发改费
函[2013]75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关
於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
>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708号)明确调整後的床
位费已含日常消毒费、污水处理费、医疗垃圾处理
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2. 其它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其它社会危险废物)。
对其它危险废物,按产生的废物重量收取,具体收费
项目和标准:
(1) 废酸处理为人民币200元�u吨;
(2) 物化处理为人民币1,840元�u吨;
(3) 焚烧处理为人民币1,700元�u吨;
(4) 固化後填埋为人民币1,600元�u吨;及
(5) 直接填埋为人民币600元�u吨。
二、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
高。所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全部用於危险废物的收
集、运输、储存和处置,不得挪做他用。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科领环保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伊泰集团」)的附属公司,而本公司亦为伊泰集团的附属公司。本公司与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有很长的合作历史,具有较好的协调性。
同时,伊泰集团掌握了煤化工的关键技术,在危废处理技术方面具有显着优势。另外,本交易科领环保所收取的价格与市场价保持一致。因此,由科领环保为本公司提供危废处理服务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
厘定年度上限的基准:
本公司根据业务情况预计在2017年将进行:(1)使用焚烧後填埋的技术处理危险废物6,000
吨,根据上述定价政策,使用焚烧填埋的技术处理1吨危险废物的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处理6,000吨所需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980万元;(2)使用结晶盐填埋的技术处理危险废物25,000吨,使用结晶盐填埋的技术处理1吨危险废物的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处理25,000吨所需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500万元。
建议年度上限
交易类型 2017年建议年度上限
单位
科领环保向本公司提供危废处理相关的
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 3,500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伊泰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58.76%的现有已发行股本,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而成为上市规则下所界定的本公司关连人士。伊泰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科领环保52%的股份,科领环保为伊泰集团的联系人,因而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科领环保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危废处理相关的服务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持续关连交易。鉴於上述交易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将超过上市规则所界定的0.1%但低於5%。因此,根据本协议拟进行的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危废处理相关的服务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确认
本公司的董事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张东升先生、张晶泉先生、吕贵良先生和宋占有先生均於伊泰集团担任职务或拥有权益,因此已放弃在董事会会议就相关交易投票。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董事於本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科领环保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危废处理相关的服务及其年度上限乃於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与伊泰集团签署相互担保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
伊泰集团
日期: 2017年3月23日
交易性质: 本公司与伊泰集团及双方各自的附属公司互为对方向金融
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主要条款: 本公司於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为
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
务。
每年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担保的主体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
司。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协议经本公司和伊泰集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盖章,且经双方权力机构批准後生效。
伊泰集团与本公司相互担保协议将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届满。
本公司与伊泰集团互保的反担保情况:反担保的提供是单
向的,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并无义务对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
司的担保做出反担保。当本公司或附属公司实际提供担保
後,会与伊泰集团或其附属公司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被担保人清偿本协
议互保额度内的银行债务或担保方代为清偿的债务时止。
范围为被担保方之全部义务,即担保方代偿之全部款项、
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截止清偿日止
的担保方代偿款之利息)、担保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於诉讼费、律师费等)。
因此,本公司与伊泰集团的互保行为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於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
[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於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在本协议约定的互保额度范围内的具体担保,由股东大会
授权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并由本公司董事长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定价政策: 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厘定定价基准,进行公平磋商後厘定。
在厘定本公司所需担保额基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本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外购煤炭总量分别为
2,611万吨、2,527万吨及2,824万吨,而同时期吨煤采
购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00.18元�u吨、人民币133.74
元�u吨及人民币213.29元�u吨。在当前的政策背景和
市场环境下,预计於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本公
司每年须外购煤炭2,500至3,000万吨。若按照人民币
200元�u吨的吨煤采购价格测算,预计於2017年、2018
年及2019年,本公司总共需要人民币50亿元至人民币
60亿元用於外购煤炭。若其中40%的资金需求须向金
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则於2017年、2018年及
2019年,本公司预计每年需向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20
亿元至人民币30亿元。同时,在银行加大对煤炭行业
企业信贷审批的情况下,假设本公司上述贷款中有
60%需要担保,则本公司每年所需的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12亿元至人民币18亿元;
2)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
建设的120万吨�u年精细化学品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186亿元,其中银行所提供的债务资金为人民币123亿
元。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於2017年、
2018年及2019年内将前述贷款提取完毕。根据贷款协
议,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为其提供
担保。鉴於伊泰集团持有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9.8%的股份,因此按比例伊泰集团於2017年、2018
年及2019年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蒙古伊泰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总计人民币12亿元额度的担保。伊泰
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伊泰集团为
本公司的担保。
基於以上原因,本公司预计於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本
公司每年所需来自伊泰集团的担保额度约为人民币20亿
元。
在厘定伊泰集团所需担保额基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於2017年,伊泰集团计划进行粮食(包括毛油、油菜籽、亚
麻籽、葵花籽、小麦等)贸易约100万吨,资金需求约为人
民币50亿元。其中,伊泰集团拟向金融机构申请40%的贷
款,因此於2017年,伊泰集团预计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人民
币20亿元。同时,伊泰集团於2018年及2019年拟继续维持
每年100万吨的粮食贸易规模,因此於2018年及2019年,伊
泰集团预计每年仍需人民币20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伊泰
集团进行上述贷款需得到担保。因此伊泰集团预计於2017
年、2018年及2019年,每年需要本公司为其提供约人民币
20亿元的担保。
有关内控措施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告下文所述的「内控措
施」。
交易理由及裨益: 随着本公司资金需求量的逐步增加,与具有一定实力的企
业建立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合作关系,有利於本公司争取
银行授信支持,以支持本公司业务的长久稳定发展。伊泰
集团作为大型集团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伊泰集团提供
相互担保服务所依据的相互担保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与市场
上的担保公司的条款及条件一致,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本公司与伊泰集团提供相互
担保服务并不向对方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建议年度上限:
交易类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建议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就本公司与伊泰集团相互担保协议项下本公
司向伊泰集团及其附属提供担保服务 2,000 2,000 2,000
年度上限基准:
在厘定本公司所需担保额基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本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外购煤炭总量分别为2,611万吨、2,527万吨及2,824
万吨,而同时期吨煤采购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00.18元�u吨、人民币133.74元�u吨及人 民币213.29元�u吨。在当前的政策背景和市场环境下,预计於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本公司每年须外购煤炭2,500至3,000万吨。若按照200元�u吨的吨煤采购价格测算,预计於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本公司总共需要人民币50亿元至人民币60亿元用於外购煤炭。若其中40%的资金需求须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则於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本公司预计每年需向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20亿元至人民币30亿元。同时,在银行加大对煤炭行业企业信贷审批的情况下,假设本公司上述贷款中有60%需要担保,则本公司每年所需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亿元至人民币18亿元;
2)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建设的120万吨�u年精细化学品
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86亿元,其中银行所提供的债务资金为人民币123亿元。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於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内将前述贷款提取完毕。
根据贷款协议,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为其提供担保。鉴於伊泰集团持有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8%的股份,因此按比例伊泰集团於2017年、 2018年及2019年须为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总计人民币12亿元额度的担保。
基於以上原因,本公司预计於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本公司每年所需来自伊泰集团的担保额度约为人民币20亿元。
在厘定伊泰集团所需担保额基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於2017年,伊泰集团计划进行粮食(包括毛油、油菜籽、亚麻籽、葵花籽、小麦等)贸易约100万吨,资金需求约为人民币50亿元。其中,伊泰集团拟向金融机构申请40%的贷款,因此於2017年,伊泰集团预计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亿元。同时,伊泰集团於2018年及2019年拟继续维持每年100万吨的粮食贸易规模,因此於2018年及2019年,伊泰集团预计每年仍需人民币20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因此伊泰集团预计於2017年、2018年及2018年,每年需要本公司为其提供约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服务并未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同时有关担保条款是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获得全面豁免。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伊泰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58.76%的现有已发行股本,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而成为上市规则下所界定的本公司关连人士。本公司与伊泰集团相互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关连交易。鉴於相关相互担保协议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将超过上市规则所界定的5%,故根据本协议拟进行的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及相关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根据本协议拟进行的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得全面豁免。
本公司已成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条款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天财资本国际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董事确认
本公司的董事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张东升先生、张晶泉先生、吕贵良先生和宋占有先生均於伊泰集团担任职务或拥有权益,因此已放弃在董事会会议就相关交易投票。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董事於伊泰集团与本公司签订的相互担保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伊泰集团与本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进行互保交易及其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乃於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内控措施
为确保关连交易属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公司已采纳下列内部管理程序:
本公司已采纳及实施一套关连交易管理制度。根据此制度,我们的财务管理中心负
责就关连交易协议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及上市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审查。
此外,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心、法律事务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评估关连交易协议项下的交易条款,特别是各协议项下的定价条款的公平性;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审阅并将继续审阅关连交易协议,以确保(倘适用)该等协议是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签订,属公平合理,并根据该等协议的条款进行。本公司的核数师亦将对该等协议的定价及年度上限进行年度审阅。
就本公司与伊泰集团所签订之相互担保协议,为确保持续关连交易属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公司已采纳下列内部监控措施:
本公司已经制订和采纳了一套关连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关连交易的信息收集和监控,就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及上市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审查;
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心、法律事务室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评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的交易条款的公平性;
本公司的核数师亦将对该等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进行年度审阅;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审阅并将继续审阅关连交易,以确保该等协议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签订,属公平合理,并根据该等协议的条款进行。
为将本公司提供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担保的风险最小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於互保期间内:
a) 审查本公司在互保协议项下的担保。审计委员会有权於批淮本公司在互保协议项下
的担保之前全面了解借款方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倘於审查借款方的财务状况
後,审计委员会认为不应批准有关担保,则不构成违反互保协议。为支持有关审查程序,伊泰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尽快提供其财务报表及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批淮有关担保时,审计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
i. 不得向拥有人应占综合权益为负值的借款方授出担保;及
ii. 不得向发生可能构成其任何现有贷款协议下违约事件的借款方授出担保;
b) 监测本公司在互保协议下提供的各个别担保的实施;
c) 考虑被担保本公司的适当性;
d) 定期审阅伊泰集团公司的管理层账目、相关财务资料及其账簿及记录;及
e) 定期审阅及检讨伊泰集团公司业务、物业、资产或经营的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其履
行互保协议下责任的能力。
董事认为,互保协议之条款诚属公平合理,乃由所有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订立,并按正常商业条款或较佳条款厘定,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尤其是,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因素:(1)截至目前,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贷款并无发生单一违约事件;(2)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对伊泰集团信用状况的跟踪评级,伊泰集团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3)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须为本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之额外保障,本公司担保下的违约风险相对较低,基於伊泰集团担保之脾益及上述伊泰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之额外保障,董事认为本公司担保之相关风险合理且可控。
一般信息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於1997年9月23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之一。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煤炭业务、运输业务、煤化工业务及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太阳能发电、机电设备安装、租赁及农场种植副食品销售等)。
有关伊泰集团的资料
伊泰集团为1999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伊泰集团的业务包括原煤加工和运销、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销售、蔬果、水果及生肉的零售。
有关科领环保的资料
科领环保为一家於2016年5月24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和安全处置,以及相关工程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通函的派发
本公司预计将於2017年4月13日或之前发送寄发载有(其中包括)(i)其与伊泰集团签署相互
担保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伊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交易之详情;(ii)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交易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该交易的推荐意见函件,以及股东大会通告的通函。
承董事会命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东海
中国内蒙古,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张东升先生、张晶泉先生、吕贵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俞有光先生、张志铭先生、谭国明先生及黄速建先生。
附录一 董事候选人
执行董事候选人:
张东海:男,中国,汉族,1970年出生,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全国劳动模范,无海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4月至1999年7月在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工作,历任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主任、经营部副部长、经营公司副经理;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4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兼任伊泰集团副总经理;2004年至2017年1月兼任伊泰集团总经理;2006年3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10月至今任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8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1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05年5月毕业於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刘春林:男,汉族,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1989年6月到1993年2月在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工作;1993年2月至1997年8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任本公司财务部部长;1999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本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04年5月至2004年10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会计师;2006年3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10月至今任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7月毕业於清华大学。
张东升:男,汉族,197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经营管理师。1989年10月至2002年1月在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工作;2002年1月至2005年7月任本公司经营部 部长等职务;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任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4年8月担任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07年1月至2014年8月任内蒙古伊泰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7月至2014年8月任内蒙古伊泰呼准铁路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09年5月至今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6月毕业於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葛耀勇:男,汉族,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年11月至2001年3月在鄂前旗焦化厂任副厂长、厂长;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08年11月至2014年3月任本公司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并於2014年7月起兼任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1991年7月毕业於山西矿业学院,采矿专业,本科学历。2010年1月毕业於清华大学。
王三民:男,蒙古族,1974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研究生学历。於1996年加入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并2005年4月加入本公司。1996年至2000年期间历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泰丰四门沟焦粉厂、泰丰多种经营公司、泰丰煤矿、泰丰呼市精煤分公司以及泰丰总公司门市部、财务部主任等职;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任鄂前旗焦化厂财务科长;2001年10月至2004年4月期间,历任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草基地财务主管,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以及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圣龙分公司财务部及企管部部长;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担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科科长;2005年4月至2006年9月期间担任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圣龙分公司工会主席兼副总经理;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期间担任伊泰(北京)合成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担任本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任本公司物资采供部部长;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任本公司副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任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内蒙古伊泰呼准铁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内蒙古伊泰呼准铁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鄂尔多斯大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任本公司监事。王三民先生於2005年7月毕业於内蒙古财经学院。2010年7月获授予国际会计师资格,2006年3月获经营管理师及执业药师资格,2008年11月获高级IT项目管理师资格。
宋占有:男,汉族,1965年生。高级工程师职称。宋先生於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期间担任东胜煤田开发经营公司後补连露天矿采剥段技术员、副段长职务;1990年10月至1994年9月担任伊克昭盟碾盘梁煤矿技术科科长职务;1994年10月至1999年2月担任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生产部生产技术科科长职务;1999年3月至2000年12月担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二道峁煤矿矿长职务;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担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公司副经理职务;2001年4月至2003年7月担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职务;2003年8月至2007年4月担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职务;2007年5月至2010年11月担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职务,期间兼任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担任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担任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担任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2014年3月起任公司副经理,2014年5月起任公司执行董事。1988年7月毕业於山西矿务学院,采矿工程专业,本科学历。
吕贵良:男,汉族,1966年生,工商管理硕士,中级会计师职称,1994年8月至1997年8月在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工作,1997年8进入本公司,1999年7月至2002年11月任本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04年3月至2009年2月任本公司财务部部长;2008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6月毕业於华中科技大学。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俞有光:男,汉族,1955年生,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现任内蒙古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其拥有丰富的财务及会计经验。1981年7月至1985年11月於内蒙古轻工业学校任教;1985年11月至1999年9月於包头审计局工作;1999年9月起在内蒙古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任副所长职务至今。
2013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1981年7月毕业於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张志铭:男,汉族,1962年生,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先生1983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至199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工作,任编辑、副编审。1994年至200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98年至200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教授。2005年9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先生同时还担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黄速建:男,汉族,1955年生,1988年至今一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工
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分别於1982年、1985年获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1988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并购、企业组织与企业改革。2016年1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黄显荣:现年54岁,持有香港中文大学颁发之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英格兰及韦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董事学会及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资深会员。彼亦为美国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特许会员。彼现为AEON信贷财务(亚洲)有限公司(於联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A股及联交所上市H股之公众公司)、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於联交所上市之H股之公众公司)及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於联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委员、及香港护士管理局成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彼自一九九七年起出任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之持牌法团中国丝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前称安里俊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及为持牌负责人。担任此要职前,彼曾於一国际核数师行任职达四年,及後亦於一上市公司出任首席财务官达七年。彼拥有三十三年会计、财务、投资管理及顾问经验。
附录二 监事候选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袁兵:男,汉族,1968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本科学历,政工师。1989年9月在伊克昭盟呼斯梁学校任教;1990年9月调至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政工劳资科工作;1991年1月,调至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驻秦皇岛办事处工作;1995年2月调至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纪检委工作至今;1996年3月至1998年3月任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纪检委监察科副科长;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监察科科长;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委副处监察员;2004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正处级纪检员;2008年11月至2011年2月任正部监察员;2011年3月至2015年9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纪检委书记。被鄂尔多斯纪委评为全市优秀纪检委监察干部;被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聘请为人民监督员。1992年9月毕业於内蒙古师范大学数学系,後期本科学历。目前正在攻读清华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管理硕士学位。
刘向华:男,汉族,1978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本科学历。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在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1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事务副主管;2002年11月至2004年2月任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办公室主任;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主管;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1月至2010年11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室主任;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6年11月至今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7月毕业於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成人高等教育)。
独立监事候选人:
王永亮:男,汉族,1963年生。自2011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亦自2001年3月起担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先生拥有处理法律问题的丰富经验。於1996年4月至2001年3月期间担任伊盟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部长,於1990年3月至1996年4月期间担任伊盟司法处任劳改科副科长。王先生於1986年12月至1990年3月期间於伊盟政法干校担任教员,於1985年8月至1986年12月期间担任伊盟劳改队成员。王先生於2003年5月毕业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於2004年10月获内蒙古人事厅授予二级律师职称。
邬曲:男,汉族,1965年生。自2011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01年起担任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长。邬先生拥有非常丰富的审计与财务经验。於1998年12月至2000年10月期间担任鄂尔多斯市荣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於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担任内蒙古胜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於1986年7月至1994年10月期间担任伊克昭盟东胜市食品工业公司财务部部长。邬先生於1986年7月毕业於内蒙古伊克昭盟财经学校,1998年12月毕业於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获本科文凭。
职工监事候选人:
贾小兰: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1993年7月至2000年7月在伊盟一建(现在更名为鄂尔多斯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0年7月至2005年7月在鄂尔多斯市得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安装预结算副部长;2005年8月调入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造价中心安装预算员;2006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造价中心安装预算副科长;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任造价中心安装预算科长;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副部长;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部长,2014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内控审计部部长。2015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2009年7月毕业於长春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成人高等教育)。
李彩玲:女,汉族,1975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1995年6月至1998年1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集团公司工作;1998年2月至2005年7月在内蒙古中磊会计事务所工作,曾担任审计部长、副所长职务;2005年8月至2012年2月在本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工作;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任本公司财务部财务信息科科长;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任本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级会计师;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本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5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本科(成人高等教育),2006年1月毕业於内蒙古财经学院,研究生,2014年1月毕业於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贺佩�欤耗校�汉族,1986年生,本科学历,律师。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7月毕业於内蒙古大学;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在本公司股份总经理办公室工作;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在本公司证券部工作;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任本公司证券部证券业务主管;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任本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业务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中级业务经理。2009年7月毕业於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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