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部份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交易所参与者或其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获发牌为持牌人的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银行」)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书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交易所参与者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予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111)
有关重选董事及
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建议
及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银行谨订於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11时,假座香港德辅道中24号创兴银行中心27楼举行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於该大会上考虑(其中包括)有关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的建议。有关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5至8页。
无论 阁下会否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均请填妥代表委任书,并尽快及於大会或其续会(视
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交回本银行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该代表委任书亦可从本银行
网站(www.chbank.com)或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下载。交回代表委任书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2017年3月27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4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8
附录一:重选董事履历详情................................................. 9-12
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13-14
释 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於本通函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银行将於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11时,假座香港
德辅道中24号创兴银行中心27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该
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5至8页内
「章程细则」 指 本银行组织章程细则
「本银行」 指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会」 指 本银行董事会
「回购授权」 指 本通函第5至8页所载的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第6项
普通决议案项下建议的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
「董事」 指 本银行董事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本通函第5至8页所载的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第7项
普通决议案项下建议的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7年3月20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
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股份」 指 本银行股本中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的《公司收购及合
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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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11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梁高美女士 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香港德辅道中24号
(副主席、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 创兴银行中心地下
宗建新先生
(副董事总经理)
刘惠民先生
(副董事总经理)
非执行董事
张招兴先生
(主席)
朱春秀先生
王恕慧先生
李锋先生
周卓如先生 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毓和先生
马照祥先生
李家麟先生
余立发先生
敬启者:
有关重选董事及
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建议
及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连同於该大会上向股东提呈以考虑并酌情批准有关(i)重选董事;及(ii)授出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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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2.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100条规定,刘惠民先生、朱春秀先生、王恕慧先生及李家麟先生将於2017年
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愿意膺选连任。
本银行提名委员会经考虑董事会的组成後,提名刘惠民先生、朱春秀先生、王恕慧先生及李家 麟先生供董事会向各股东举荐在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有关提名乃考虑到本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的客观条件(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 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任期),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而作出。提名委员会并已考虑该等董事各自对董事会的贡献及其对职务的承担。
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於2017年2月15日,提名委员会按《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准则,评估及审议个别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所作之年度确认,并确定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李家麟先生)仍属独立人士。
董事会认为重选刘惠民先生、朱春秀先生、王恕慧先生及李家麟先生连任董事符合本银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上述拟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於本通函的附录一。
3. 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
根据股东於2016年5月13日举行之本银行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案,董事已获授
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以(i)回购不超过本银行於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股份;及(ii)配发、发行及处理上限为本银行於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额外股份。该等一般性授权将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本银行将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重新获得该等授权。本银行并无根据股东於上届股东周年大会所授予的一般性授权回购、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
董事会认为重新授予该等一般性授权,乃符合本银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董事会寻求股东批准以重新获得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惟分别受第6及第7项决议案所订之规限所制约。董事会现时并无计划行使该等一般性授权以回购股份或增发股份。
按《上市规则》须就回购授权提供载有若干资料的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的附录二。
发行授权旨在为董事提供适度灵活性,让董事可在其认为符合股东最佳利益时配发及发行股
份,尤其是以满足不时出现的任何集资或其他策略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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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银行已发行之股份数目为652,500,000股。倘若自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本银行并无进一步发行及�u或回购股份,本银行根据发行授权可配发及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为130,500,000股,即本银行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
在须通过第6及第7项决议案的前提下,亦将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予股东批准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权董事就本银行按回购授权所回购的股份总数,根据发行授权而同时行使配发、发行及处理该等额外股份的权力。
4.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 市规 则》第13.39(4)条所规定,载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的所有决议案,将於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的主席将根据章程细则第64条行使其权利要求於该大会上提呈的各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惟该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者则除外。
表决结果将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登载於联交所及本银行网站。
5.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本银行有关重选董事及授出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乃符合本银行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建议所有股东投票赞成将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张招兴
主席
谨启
香港,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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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111)
兹通告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银行」)谨订於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11时,假座香港德辅道中24号创兴银行中心27楼举行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2) 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宣派末期现金股息每股港币0.39元。
(3) 重选董事。
(4) 厘定董事袍金。
(5)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之核数师,并授权本银行董事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b)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银行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在符合一切适用法例之情况下,行使本银行所有权力以回购股份(定义见下文);
(b) 依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可在《股份回购守则》的规限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股份回购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银行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而上述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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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法例规定,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银行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更改时。
「股份」指本银行股本中之股份。
(7)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银行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银行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银行的额外股份(定义见下文),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可授权本银行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在有关期间结
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银行董事依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其为依
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按照本银行组织章程细则作出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及发行本银行股份,藉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iii)根据当其时获本银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的购股权获行使或按类似的安排而予以发行的股份;或(iv)根据由本银行发行的任何现有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类似权利或任何可转换为本银行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而行使任何认购权或换股权,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之总额:
(aa)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银行股本内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二十;及
(bb) 倘若第6项决议案获得通过,董事依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行使本银行权力回购本银
行股份之总数,
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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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法例规定,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银行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更改时。
「供股」指本银行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银行股东名册上的本银行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出股份要约、或发行购股权、权证或有权 可认购本银行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银行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就香港以外地区之法律所订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份」指本银行股本中之股份。
(8) 动议倘若第6及第7项决议案获得通过,授权本银行董事就第7项决议案(c)段(bb)分段内所述之本
银行股份总数,行使第7项决议案(a)段所述之本银行权力。
承董事会命
黎�e雅
公司秘书
香港,2017年3月27日
�C7�C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i) 有权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代表出席及投票,代表人不须为本银行之股
东。代表委任书须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银行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ii) 为确定有权出席及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股东,本银行由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至2017年5月
17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务须不迟於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向本银行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递交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之股票,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iii) 为确定合资格获派末期现金股息之股东,本银行由2017年5月24日(星 期 三)至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获派2016年末期现金股息,务须不迟於
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向本银行股份登记及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递交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之股票,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iv) 根据本银行组织章程细则第89条,董事有权就其服务收取由本银行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而不时厘
定之酬金。第4项决议案建议厘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年度主席(彼 为非执行董 事)之袍金为港币
450,000元、其他非执行董事之袍金为每位港币400,000元、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袍金为每位港币400,000
元。每位执行董事之袍金维持不变,即每年港币180,000元。
(v) 将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及载有关於更新一般性授权以回购本银行股份的资
料之说明函件已载於通函内,而本通告为该通函的一部份。
(vi) 若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8时或之後任何时间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又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
会议将延期举行或休会後另再举行续会。本银行将於本银行网站(www.chbank.com)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上载公告,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会议将会如期举行。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会议。
於本通告日期,本银行董事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执行董事
梁高美懿女士(副主席、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宗建新先生(副董事总经理)及刘惠民先生(副董事总经理);
非执行董事
张招兴先生(主席)、朱春秀先生、王恕慧先生、李锋先生及周卓如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毓和先生、马照祥先生、李家麟先生及余立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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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重选董事履历详情
以下为於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刘惠民先生
58岁,於2001年8月起获委任为本银行执行董事,并於2016年5月获委任为本银行副董事总经理及转任为替任行政总裁。刘先生自2014年2月起出任越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银行之直接控股公司)执行董事及替任行政总裁。刘先生於1988年加入本银行出任总稽核,其後於2007年7月至2013年3月出任本银行副行政总裁,及於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出任本银行行政总裁。入职本银行前,刘先生曾任职於国际银行及跨国会计师行。
刘先生持有法律学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为香港银行学会议会副会长、CFPCM认可财务策划师及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亦曾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澳洲银行学会高级会士。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刘先生并无拥有本银行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於过去三年内,刘先生并无於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除为本银行董事外,刘先生现为本银行所有附属公司之董事。刘先生与本银行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刘先生并无与本银行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他须按照本银行的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惟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刘先生的薪酬详情载於本银行2016年报中的综合财务报表之附注42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刘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的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其重选的事宜须提请本银行股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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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重选董事履历详情
朱春秀先生
54岁,自2014年2月起获委任为本银行非执行董事。朱先生为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及越秀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亦为越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银行之直接控股公司)非执行董事。朱先生为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052)之董事长及执行董事,及为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123)之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该两间公司均於联交所上市。朱先生曾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前称广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董事。朱先生於2013年加入越秀企业前,曾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先生在大型金融银行类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其为广州市第14及15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朱先生获中山大学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具备中国经济师的资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朱先生并无拥有本银行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於过去三年内,朱先生并无於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除上述披露之职位外,朱先生并无於本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位。朱先生与本银行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朱先生并无与本银行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他须按照本银行的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惟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朱先生的薪酬详情载於本银行2016年报中的综合财务报表之附注42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朱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的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其重选的事宜须提请本银行股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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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重选董事履历详情
王恕慧先生
45岁,自2014年2月起获委任为本银行非执行董事。王先生为越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银行之直接
控股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0987))董事。王先生曾於2009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出任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1052))之执行董事,及曾为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及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之董事兼副总经理。於2006年5月加入越秀企业前,王先生曾在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工作逾13年,先後担任该公司证券发行谘询部业务经理、研究拓展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及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管理职务。王先生具备金融行业的深厚知识并拥有丰富专业经验,熟悉了解中国内地金融市场和上市公司业务运作的惯例。
王先生毕业於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拥有暨南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学位和经济师资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王先生并无拥有本银行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於过去三年内,王先生并无於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除上述披露之职位外,王先生并无於本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位。王先生与本银行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王先生并无与本银行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他须按照本银行的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惟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王先生的薪酬详情载於本银行2016年报中的综合财务报表之附注42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王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的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其重选的事宜须提请本银行股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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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重选董事履历详情
李家麟先生
61岁,自2014年2月起获委任为本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自2013年11月起出任越秀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本银行之直接控股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亦为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越秀地
产」;股份代号:00123)、周生生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116)、御泰中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555)、密迪斯肌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8307)及永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54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公司均於联交所上市。
李先生为专业会计师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其於银行及审计方面拥有20多年经验。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李先生於越秀地产(本银行之相联法团)拥有3,200,000股股份之权益。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於过去三年内,李先生并无於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除上述披露之职位外,李先生并无於本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位。李先生与本银行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李先生并无与本银行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他须按照本银行的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惟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李先生的薪酬详情载於本银行2016年报中的综合财务报表之附注42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李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项的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其重选的事宜须提请本银行股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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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向股东提供有关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并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所规定之备忘录。
1. 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652,500,000股。倘若回购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而自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本银行并无进一步发行及�u或回购股份,则回购授权之全面行使将导致本银行在通过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6项决议案(载於本通函第5至8页)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之期间,最多可回购65,250,000股股份:
(i) 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按法例规定,本银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时;或
(iii) 第6项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银行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更改时。
2. 回购的理由
董事相信,董事获股东授予一般性授权使本银行得以在市场回购股份乃符合本银行及其股东之 整体最佳利益。该等回购或会提高本银行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惟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及只有在董事相信该等回购对本银行及其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3. 回购的资金
在回购股份时,本银行按照章程细则、香港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只会以合法作此用途的资
金拨付。
在任何时候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均可能会对本银行之营运资金或资本与负债 水 平(相对於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内所披露的状况而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董事认为行使回购授权至某一程度,会对本银行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所认为不时对本银行而言属适当的资本与负债水平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时,则董事不会建议行使回购授权。
4. 一般事项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各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均无意在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本银行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将会按照《上市规则》及香港适用法例行使回购授权。
倘若因任何股份回购後,股东在本银行的投票权所占的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就《收购守则》而
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
则》)可取得或联合取得本银行的控制权,从而须按照《收购守则》第26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要约建议。
�C13�C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向本银行所作出之披露,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越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银行之直接控股公司)持有489,375,000股股份,占本银行已发行股份数目的75%。
倘若董事全面行使回购授权,越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银行的股份权益将由75%增至约占 本银行已发行股份数目的83.33%。该项增加将不会产生须按《收购守则》第26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要约建议的责任。
然而,若行使回购授权的话,董事现时无意在会导致公众持股量低於《上市规则》所订明的最
低百分比之情况下进行股份回购。
并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 见《上市规则》)知会本银行,表示其在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
下,目前有意向本银行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银行出售任何股份。
5. 本银行回购股份
本银行并无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回购其股份。
6. 股份价格
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12个月内,股份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价及最低价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2016年
3月 16.220 15.020
4月 16.820 15.640
5月 16.940 16.040
6月 16.760 15.520
7月 16.860 15.620
8月 16.980 15.200
9月 15.900 15.240
10月 15.800 15.240
11月 15.460 14.760
12月 15.520 14.500
2017年
1月 15.400 14.880
2月 16.080 14.980
3月(直至及包括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17.200 1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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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選董事及回購股份及發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權的建議及2017年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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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