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宗旨1. 提名委员会旨在协助宝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之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组成 及成员多元化,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之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之变动 提出建议。组成2. 提名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不时委任,并由不少於三位董事组成,大多数成员须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应不时符合及保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所指定之独立性规定。董事会应委任一位提名委员会成员(彼须为董事 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提名委员会主席(「主席」)。法定人数须为两位成员。
会议3. 提名委员会应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如在情况需要时,亦可加开会议。4. 主席应主持提名委员会全部会议。如主席缺席,其他出席成员应推选其中一 人(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 事)主 持会议。主席应负责带领提名委员 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准备议程及向董事会定期报告。股东周年大会5. 主 席(如彼缺席,则提名委员会其他成员,否则由彼正式委派之人员)应出席 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回应大会上任何股东之提问。查询权
6. 提名委员会於履行职责时须获本公司提供充份资源。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职责及责任
7. 提名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责任:
(a)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
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方
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之公司策略而对董事会拟作出之变动提出
建议; (b)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之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 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 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 函及�u或说明函件中,应列明董事会认为选任该名人士之理由以及彼 等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d)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首席执行长)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e)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董事会为执行董事 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本公 司《企 业管治报 告》内 披露检讨结果。汇报程序8.提名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应由正式指派之会议秘书(一般应为公司秘书)编制 及保存。9. 会议记录之初稿及最後定稿,应於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提名委员会全 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记录之用。10.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之最後定稿,应尽快於该会议纪录完成後发送予董事会
全体成员。
11. 在不影响本职权范围所载提名委员会职责之一般情况下,除受其能力之法律
或监管限制而致使未能作出汇报外,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并妥为通
知董事会有关其决策及建议。
附注:本职权范围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获董事会采纳并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及二零
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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