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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Limited(勤达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
兹提述Mida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本公司」)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一并刊发之通函(「该通函」)及有关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
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该通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公布采用之词语应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公布,该通告所载拟定提呈之决议案(「该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之方式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共有3,310,812,417股已发行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
日期,庄士机构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2,013,573,887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约60.82%),而石礼谦先生(庄士机构、庄士中国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持有3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009%)。彼等均已放弃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表决该决议案。因此,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投票表决该决
议案之独立股东持有总数1,297,208,530股股份。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据该通函
所载,概无股东表明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及(ii)
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惟须如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述放弃就该
决议案投赞成票。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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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票数代表之
普通决议案 股份数目(%)
赞成 反对
批准买卖协议及其拟定交易。 215,494,768 13,280,000
(94.20%) (5.80%)
附注:
1.拟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该决议案全文载於该通告。
2.由於该决议案在所投之票数中获得超过50%之赞成票,该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通
决议案。
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转让办事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已获委任
并在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投票时担任监票人。
承董事会命
勤达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
Mida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主席
洪定豪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洪定豪先生、罗庄家蕙女士、庄家淦先生及黄志成先生为本公司
之执行董事,黎庆超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而石礼谦先生、李秀恒博士及
邱智明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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