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兹提述Chuang’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一并刊发之通函(「该通函」)及有关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该通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
公布采用之词语应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公布,该通告所载拟定提呈之决议案(「该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之方式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共有2,367,145,316股已发行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
日期,庄士机构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1,361,804,923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约57.53%),罗庄家蕙女士(庄士机构及勤达之执行董事)持有1,255,004股
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5%),而彭振杰先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和
FW及聚福宝香港公司之董事)持有93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0.04%)。彼等均已放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表决该决议案。因此,有权出席股
东特别大会并投票表决该决议案之独立股东持有总数1,003,155,389股股份。除上
文所披露者外,(i)据该通函所载,概无股东表明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投
反对票或放弃投票;及(ii)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惟须如上市规
则第13.40条所述放弃就该决议案投赞成票。
�C 1�C
该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票数代表之
普通决议案 股份数目(%)
赞成 反对
批准买卖协议及其拟定之交易,并授权董事按其全 111,506,821 67,523,389
权酌情认为必要、合适、恰当或权宜而签署一切有 (62.28%) (37.72%)
关之其他文件和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步骤,以执行
及/或使买卖协议及其拟定之交易全面生效。
附注:
1.拟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该决议案全文载於该通告。
2.由於该决议案在所投之票数中获得超过50%之赞成票,该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通
决议案。
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转让办事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已获委任并在
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投票时担任监票人。
承董事会命
Chuang’s ChinaInvestments Limited
(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副主席
李美心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李美心小姐、庄家彬先生、庄家丰先生、彭振杰先生及卢永祥
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而石礼谦先生、朱幼麟先生及范骏华先生为本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C 2�C
<上一篇 重選職工代表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