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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06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亿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 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7楼金利厅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藉以考虑以下事 项: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 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各自作为独立决议案,重选退任董事MauffreyBenoitJeanMarie先生及邱梅美女士,以及授 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 金; 3.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 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4.考虑及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32港 元; 以及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不论经修订与否): 5. 「动 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 )内 行 使 本 公 司 一切 权 力,以 配发、发 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未发行之股 份,并 作出或授出可 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包括认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他 证券之认股权证 );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 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内,作出 或授出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 )结 束 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 议、购 股权及其他权 利; (c) 除 根 据 (i)供 股(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 );或 (ii)行 使 根 据 本 公 司不时按照上市规则采纳 之全部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 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 或类似安排;或(iv)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 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作出之任何本公司股份发行所发行之股份外,本 公司董 事根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 )之 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之总和: (aa) 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股份总数20%;及 (bb)(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独立普通决议案授 权 )本 公 司根据本公司董事所 获授权(见下文第6项决议案 )购 回之本公司任何股份总 数, 而根据本决议案(a)及(b)段之授权须相应受此限 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或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向本公司董 事授出之权 力; 「供股」指 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 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 份持有人,按 彼等当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 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 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香港以外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 任,或就确定该等限制或责任存 在与否或其范围而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恰当之取消权利或 其他安 排。」 6. 「动 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 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c) 段 )内,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权 力 於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联 交 所」)或 本 公 司 股 份 可 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 或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 例、开曼群岛法例第22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册,经综合及修订)以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之法例,购回本 公司股本中之股 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c)段)内购回或同意 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股份总数10%,而本 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 关期 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或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向本公司董 事授出之权 力。」 7. 「动议待上文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 授权,将本公司董事根据或按照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发行或处理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根据或按照上文第6项决议案授出之授 权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有关扩大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股份总 数10%。」 代表董事会 亿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席 严名炽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於本通告日 期,本公司董事如 下: 执行董事: 严名炽先 生(主席) 方海洲先生 钟声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冯志英先生 MauffreyBenoitJeanMarie先生 邱梅美女士 总办事处暨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2818室 附 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知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 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 出 席,并根据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 表,则须注明 每名获委任代表所代表股份之数目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及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有关授权书或受托代表人之授权文 件之副本,最 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 时 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 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 为有 效。 3. 就上述第5及第7项提呈决议案而言,现正向股东寻求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 份。本公司董事现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新股 份。 4. 就上述第6项提呈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欲表明彼等将在认为对股东有利之情况下,行使所赋予权力购回 本公司股份。本 公司董事并无即时计划根据上文所提呈的第6项决议案项下授出之授权购回任何本公司股 份。 5. 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後,股 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表 决,在此情况下,委 任代表文 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论。 6.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其 中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等股份表决,犹 如彼为唯一有权投 票者。然而,若 多於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 会,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所作投票 始会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一概不获受 理。就此而 言,排名次序视乎在股东名册就联名持有股 份的排名而定。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349 中国城市基础设施 0.06 72.73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2195 盈汇企业控股 0.21 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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