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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N HOLDINGS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於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1656)
(新加坡股份代号:I07.SI)
兹通告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正假座 1 Robinson Road #18-00,
AIA Tower, Singapore 048542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会报告书及经审核财务报表,连同其核数
师报告。
(第1项决议案)
2. 宣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新加坡免税(一级)末期股息每股股份0.3分。
(第2项决议案)
3.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9条重选退任董事张子钧先生为本公司总裁兼董事总经理。
(第3项决议案)
4.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9条重选退任董事林汕锴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4项决议案)
5.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8条重选退任董事陈顺亮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5项决议案)
6. 批准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费130,000新元(2016年:129,000新元)。
(第6项决议案)
7. 马施云有限责任合夥会计师为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第7项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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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8.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 根 据 新 加 坡 法 例 第 5 0 章 公 司 法 ( 「 公 司 法 」 ) 第 1 6 1 条 、 新 加 坡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新 交
所」)上市手册(「 新交所上市手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香港上市规则」),批准本公司董事随时按董事全权酌情认为适合之条款及目的向彼等认为适合之人
士:
(a) (1) 透过供股、红股或其他方式发行本公司股份(「 股份」);及�u或
(2) 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须在上述授权应继续生效期间或其後发行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统称「 文据」),包括但不限於增设及发行(以及调整)认股权证、债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
之其他文据,
以上为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合之条款及条件及目的向彼等认为适合之人士随时作出;及
(b) 於授权生效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或授出之任何文据发行股份(尽管根据文据发行任何股份可於本决议
案所载之授权届满後发生);
惟须遵守新交所及联交所可能规定之任何适用规例:
(1) 根据本决议案而将予发行之股份总数(包括因根据本决议案作出或授出之文据而将予发行之股
份)不得超逾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50%(根据下文分段(2)计算),当
中并非按比例将发行予本公司股东之股份总数(包括因根据本决议案作出或授出之文据而将予
发行之股份)不得超逾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20%(根据下文分段(2)计
算);
(2) (根据新交所及联交所可能指定之计算方式)就厘定根据上文分段(1)可能发行之股份总数而
言,已发行股份百分比须基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数目,并已作下列调整:
(aa) 因兑换或行使任何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尚未行使或存续之可换股证券或购股权或归属股
份奖励而产生之新股份;及
(bb) 股份之任何後续红股发行、合并或拆细;
(3) 於行使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授权时,本公司须遵守经不时修订之新交所上市手册之条文(除非新
交所豁免遵守有关规定)、经不时修订之香港上市规则(除非联交所豁免遵守有关规定)及本
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及
(4) 本决议案赋予之相关授权持续有效,直至下列三者最早者为止:
(a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b) 按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及
(cc)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
(第8项决议案)
9. 批准对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建议修订。
(第9项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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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授予董事会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及配发股份之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
「惟须待新交所及联交所批准上市及买卖後,该新股份数目可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
予以配发或发行:
(a) 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批准(不包括根据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已注销或失效的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奖
励)授予的所有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奖励的额外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之3%;
(b) 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动议批准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
划授予配发、发行、促使额外股份转让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系指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三者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批准。 」
(第10项决议案)
11. 处理可能须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妥为处理之任何其他事项。
承董事会命
联席公司秘书
鄞钟毓
邓志钊
新加坡,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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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附注:
(i) 林汕锴先生於膺选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後将继续为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就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新交所」)上市手册第704(8)条而言,彼将被
视为独立。
(ii) 陈顺亮先生於膺选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後将继续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风险管
理委员会成员。就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新交所」)上市手册第704(8)条而言,彼将被视为独立。
(iii) 上文第8项提呈的第8项普通决议案(倘获通过)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发行股份、作出或授出可转换为股份的文
据及根据该等文据发行股份,股份数目最多合共不超过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
50%,其中可能非按比例向股东发行最多20%的股份。
为厘定可能按比例发行的股份总数,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将根据於本普通决议案获通过时本
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於就因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或购股权或归属於本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时尚未行使或存续的股份奖励及任何其後的红股发行及股份合并或分拆而产生的新股份作出
调整後计算。於厘定非按比例可能发行的20%份额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将根据於第8项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计算。
附注:
(1) 除身为根据公司法第50章(「 公司法」)第181(6)条或结算所所界定的相关中间人之股东以外,股东有权委任
不多於两位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倘股东委任一名以上受
委代表,须在代表委任表格中列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持股比例。
(2) 结算所或身为根据公司法第181(1C)条所界定的相关中间人之股东有权委任两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惟每名受委代表必须获委任以行使该股东持有的不同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倘股东委
任两名以上受委代表,须在代表委任表格中列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股东须填入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倘股东的股份以其姓名载入寄存登记册(定义见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
第81SF条),彼须填写该股份数目。倘股东的股份以其名义登记在公司股东登记册中,彼须填写该股份数目。
倘股东的股份以其姓名载入寄存登记册并以其名义登记股东登记册中,彼须填写股份总数。倘无填写股份数
目,此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股东持有的所有股份相关。
(5) 委任代表之文据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72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10 Kaki Bukit
Road 1, #01-30 KB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416175(就新加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就香港股东而言)。
(6)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必须经委任人或彼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倘股东为公司,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
据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授权之高级人员或授权人亲笔签署。
(7) 凡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由受委代表代表委任人签署,该函件或授权书或其经正式认证的副本须(倘未能事先向
本公司登记)与代表委任文据一并送交,否则该文据将被视为无效。
(8)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179条,身为股东的任何公司可透过董事或其他管治机构的决议案授权其认为适合
的人士担任於本公司任何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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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
本通告中的「个人资料」与2012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PDPA」)中的「个人资料」具有相同涵义,其中包括阁下之
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护照号码。一经呈交委任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u或
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即表示股东(i)同意本公司(或其代理)收集、使用及披露股东的个人资料供本公
司(或其代理)处理及管理就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而获委任的受委代表及代表,以及编制及编撰与股
东周年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有关的出席名单、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并供本公司(或其代理)遵守任何适用法
律、上市规则、规例及�u或指引(统称「 该等用途」),(ii) 保证当股东向本公司(或其代理)披露该股东的受委代
表及�u或代表的个人资料时,该股东已就本公司(或其代理)收集、使用及披露有关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个人资
料用於该等用途而取得有关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事先同意,(iii)承诺股东仅出於该等用途使用有关受委代表及�u或
代表的个人资料;及(iv)同意股东将就该股东违反保证而引致的任何罚款、责任、索赔、索求、损失及损害向本公司
作出弥偿保证。阁下及阁下之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因任何用途而被本公司披露或转让予其附属公
司、其股份登记册及�u或其他代理或团体,并须由本公司在必要期限内保留,以供核实和存档。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子钧先生及孔德扬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汕锴先生(主席)、苏明庆先生及陈顺亮
先生。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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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仕登控股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