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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股東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ank of Qingdao Co., Ltd.*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66) 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本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度股东大 会」)谨定於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四楼会议室举行,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批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批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批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批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审议批准关於聘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境内外审计师及其报酬 的议案 6. 审议批准关於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後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 审议批准关於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审议批准关於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的议 案 9. 审议批准关於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C1�C 10. 审议批准关於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的议案 11. 审议批准关於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12. 审议批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特别决议案 13. 审议批准关於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有 效期延长的议案 14. 审议批准关於授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延长 的议案 15. 审议批准关於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6. 审议批准关於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的议案 17. 审议批准关於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其他 另外,股东将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听取《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本行将於2017年4月20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有关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函。 承董事会命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少泉 董事长 中国山东,2017年3月27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郭少泉先生、王麟先生、杨峰江先生及 吕岚女士;非执行董事周云杰先生、Rosario Strano先生、王建辉先生、谭丽霞女士、 Marco Mussita先生及蔡志坚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竹泉先生、杜文和先生、黄天佑 先生、陈华先生和戴淑萍女士。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一家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之认可机构,并不受限於香 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亦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C2�C 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除主席决定容许以举手方式表决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外)。投票结果将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www.hkexnews.hk)及本行的网站 (www.qdccb.com)。 2.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及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之资格 本行H股持有人须注意,本行将於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至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包括首尾 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及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 上投票,本行H股持有人须於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前,将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其他适当文件送交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於2017年4月11日(星 期二)营 业 时间结束时名列本 行股东名册之股东均有权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及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将被限制。 3. 股息派发安排 本行董事会建议按照每股人民币0.20元(含 税)派 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息,共人 民币811,742,549.80元(含税)。如该建议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股息将派发予2017年5 月22日(星期一)名列本行股东名册的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上述建议派发的股息均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向内资股股东发放,以港元向H股股东发放,以港元发放的股息计算汇率以本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包括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港元平均汇率中间价为准。 4.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及获派发末期股息之资格 本行将 於2017年5月17日(星期 三)至2017年5月22日(星期 一)(包括首尾两 天)期间暂停办理H股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行H股股东如欲获派发末期股息而尚未登记之过户文件,须於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或之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於2017年5月22日(星期一)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行股东名册之股东均有权获派发末期股息。 5. 回执 有意亲身或委托代表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及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之股东,请填妥附随之 回执,并於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或之前交回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如为H股股东)或本行 的中国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如为内资股股东)。回执可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或发送至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为H股股东)或本行的中国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如为内资股股东)。 倘股东并无交回回执,而回执表示有意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目,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的,则可能导致2016年度股东大会延期举行。 �C3�C 6. 委任代表 凡有权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毋须为本行股东) 代其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股东有权从本行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本行的通知,而任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於一人,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指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行股东名册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後而定。 有关代表必须以代表委任表格委任。有关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须以法人印鉴或其董事或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委任代表之文据及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者)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召开时间前24小时填妥及交回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如为H股股东)或本行的中国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如为内资股股东),方为有效。股东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按其意愿亲自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7. 其他事项 (1) 2016年度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出席会议之股东及代表须自行负责交通及住宿费用。 (2)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电话:(852)28628555 传真:(852)28650990 本行中国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 中国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香港中路68号 电话:+86(532)85709728 传真:+86(532)85709725 �C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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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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