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随附的代表委
任表格及二零一六年年报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G
REATER CHINA FIN
ANCIAL HOLDINGS LIMIT
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31)
网址:http://www.irasia.com/listco/hk/greaterchina/index.htm
发行与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更新购股权计划的计划限额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星期五 )上 午十一时
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二座3001-1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
函第17至23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尽早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所印列的指示填
妥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而无论如何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说明函件............................................... 9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7
�Ci�C
释义
在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
广场二座3001-11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细则(经不时修订)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 指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发行授权」 指 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
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
发行股份20%之额外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以确
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1�C
释义
「购股权」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予或建议授予承授人可认购
股份的购股权
「拆细前股份」 指 於股份拆细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5港元
的普通股
「购回授权」 指 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不超过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10%
之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计划限额」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对根据购股权计划已授
出或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时可发行的
股份总数设定的上限,为於采纳购股权计划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可按照及根据购股权
计划的规则及上市规则作出「更新」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於股份拆细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
的普通股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根据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通过的普
通决议案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股份拆细」 指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的每股已发
行及未发行拆细前股份分拆为五股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二零一六年年报」 指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年报
「%」 指 百分比
�C2�C
董事会函件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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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TER CHINA FIN
ANCIAL HOLDINGS LIMIT
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31)
网址:http://www.irasia.com/listco/hk/greaterchina/index.htm
执行董事: 主要营业地点:
刘克泉(主席兼行政总裁) 香港
张沛东 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时代广场
金炳荣 二座3001-11室
关基楚
芮明杰 注册办事处:
周梁宇 Canon’sCourt
吕子昂 22VictoriaStreet
HamiltonHM12
Bermuda
敬启者:
发行与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更新购股权计划的计划限额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董事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其中包括):(i)更新发行授权及购回授
权;(ii)重选董 事;及(iii)更新计划限额。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资料、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
�C3�C
董事会函件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 力,按本通函所载准则购回已发行股 份。股 东尤应注意,根 据上市规
则,按照购回授权可於联交所购回的股份数目上限将为相当於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
行股份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证券(如有)总数10%的数目。如本公司在购
回授权授出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的可按购回
授权购回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
购回授权将於(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按百慕达法例或细则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ii)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时(以最早者为准)结束。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发出说明函件,该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20%的额外股份(根据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20%计算,即915,178,856股股份)。
发行授权将於(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按百慕达法例或细则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ii)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时(以最早者为准)结束。
�C4�C
董事会函件
待通过上述批准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後,亦 将提呈一项独立的普
通决议案以授权董事扩大发行授权,加入於授出购回授权後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
份数目。如本公司在发行授权授出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
日与後一日的可按发行授权发行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91及99(B)条,刘克泉先生(「刘先生」)、张沛东先生(「张先生」)、周
梁宇先生(「周先生」)、吕子昂博士(「吕博士」)及金炳荣先生(「金先生」)将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而刘先生、张先生、周先生及吕博士合资格并愿膺选连任。金先
生因有其他事务而不愿膺选连任。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列载於本通
函附录二。
更新购股权计划的计划限额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采纳购股权计划。
根据购股权计划及上市规 则,因根据购股权计划将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可予
发行的股份最高数目不得超过於采纳当日已发行股份的10%。本公司经股东批准下
可更新计划限额,惟 有关更新不得超过於获股东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的10%。就计算
10%限额而言,根据购股权计划条款未行使的购股权、已失效、已注销或已行使的购
股权将不会计算在内。因根据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所有发行在外购股权获
行使而可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该30%等於1,372,768,285股股份)。
如本公司在计划限额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通过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 接
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根据购股权计划按10%限额而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若
获行使时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
�C5�C
董事会函件
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即采纳购股权计划当日 ),已发行拆细前股份总
数为299,847,114股,故计划限额为29,984,711股拆细前股份(相当於股份分拆後的
149,923,555股股份)。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合共
90,000,000份购股权(已就股份拆细作出调整),其中60,000,000份购股权已於二零一六
年八月失效。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计划限额
已予更新,而本公司获授权授出购股权,以赋予其持有人权利认购最 多323,435,335股
股份,相当於当时已发行股份 的10%。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本 公司已授出
323,428,000份购股权,其中195,680,000份购股权已被行使。
因 此,自 采纳购股权计划当日起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购股权计划已授
出合共413,428,000份购股 权,其 中195,680,000份购股权已获行使、60,000,000份购股权
已失效及概无购股权已被注销,且有157,748,000份 购股权已授出但未行 使(相当於最
後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约3.45%)。概 无承授人在直至及包括各授出日期止的
任何12个月内获授的购股权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的限额。因此,本公司已就上述
已授出购股权遵守上市规则第17.03(4)条。
除非购股权计划的计划限额获更新,否 则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获更
新的计划限额仅可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最多7,335份购股权。
为使本公司於根据购股权计划向合资格人士授予购股权作为彼等对本集团所作
贡献的鼓励或奖赏时有更大的灵活性,於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 案,
以寻求股东批准将购股权计划的计划限额更新至於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的
10%。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 发行股份为4,575,894,284股。假设於股东周年大会前并
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更新计划限额後,本公司可授
出使持有人有权认购最多457,589,428股股份(不包括於已授出购股权获行使後将发行
的157,748,000股股份)(相等於更新计划限额当日已发行股份的10%)的购股权。
�C6�C
董事会函件
更新计划限额须待以下各项达成後方可作实:
(a) 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及
(b)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根据更新後的计划限额所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
行使而须予发行的股份(相等於批准更新计划限额的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按照上文第(b)段於股东周年大会上经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於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後将发行的股份及允许其
买卖。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7至23页。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除会议的普通事
务之 外,亦会提呈批准购回授权、发 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重 选董事及更新购股权
计划的计划限额的普通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尽
早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所印列的指示填妥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
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而无论如何须
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交回。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 东
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
董事责任
本通函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本公司的资 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通函承
担全部责 任,并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 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
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以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
本通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C7�C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各董事欣然推荐刘先生、张先生、周先生及吕博士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为董事,其详情载列於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认为,购回授权、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重选董事以及更新购股权计划
的计划限额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
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克泉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C8�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说明 函 件,旨在向股东提供为考虑购回授权所需的
资料。
1.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575,894,284股股份。
待通过授予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并假设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再发行或购回
股份,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 多457,589,428股股份,即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购回授权的有效期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按百慕达法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ii)本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时(以最早者为准)为止。
2.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尽管董事不可能预计其
认为适宜购回股份的具体情况,惟其相信购回股 份(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
可提高本公司的资产净值及其每股资产及�u或盈利,故购回股份可为本公司提供更大
灵活 性,对本公司及其股东均属有利。谨向股东保证,董事仅会在其认为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方会进行该等购回。
�C9�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3.购回股份的资金
本公司只可动用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百慕达法例所容许合法可用作有关用
途的资金购回股份。百慕达法例规定,就股份购回的资本偿还款项仅可从有关股份的
已缴股本或公司原可用作股息或分派的资金或为此而新发行股份的所得款项中支付。
购回须支付的溢价仅可从公司原可用作股息或分派的资金或公司的股份溢价账中拨付。
倘董事认为适当,彼等将可从任何上述账目的借入资金中拨付购回所需款 项。此外,
根据百慕达法例,倘於进行购回当日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於购回
後将无力偿还到期债 务,则 公司不得购回本身股 份。根 据百慕达法例,透过上述方式
购回的股份将被视作已注销论,惟法定股本总额将不会降低。
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务
报表的结算日)的综合财务状况及特别是本公司於当时的营运资金状况及现时已发行
股份的数 目,董 事认 为,倘 全面行使购回授 权,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状况或资本
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董事不时认为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状况或资本负
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相对於最近期刊发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
况而言),董事将不会进行购回。
�C10�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4.股价
股份在以下月份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於联交所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四月 0.410 0.300
二零一六年五月 0.340 0.220
二零一六年六月 0.395 0.193
二零一六年七月 0.380 0.248
二零一六年八月 0.380 0.250
二零一六年九月 0.325 0.280
二零一六年十月 0.375 0.285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0.320 0.245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0.275 0.214
二零一七年一月 0.320 0.240
二零一七年二月 0.305 0.270
二零一七年三月(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0.290 0.230
5.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依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回股份 时,将 遵守
适用的上市规则、组织章程大纲与细则及百慕达法例。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董事或(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及所信)
彼等的紧密联系人目前拟於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後,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
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接获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彼等目前有意
在股东授予购回授权後,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
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C11�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6.收购守则
本公司购回股份可导致本公司主要股东所占本公司的投票权比例增 加,因而可
能须按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下列主要股东拥有当时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权益:
於本公司的持股百分比
所持股份 於最後实际 全面行使
股东名称 数目 可行日期 购回授权後
东泉环球有限公司(附注) 538,500,000 11.77% 13.08%
附注:东泉环球有限公司(「东泉」)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刘克泉先生(「刘先生」)全 资拥有。该
等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由龙图有限公司(「龙图」)转让予东泉。刘先生为龙图
之董事。
假设於股东周年大会前再无发行或购回股 份,而 董事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上
述主要股东的权益将会增至上表第四栏所列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百分比。董事无意行
使购回授权,以致任何股东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全面收购建议。
7.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的六个月内,本 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任
何股份。
�C12�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刘克泉先生,四十四岁,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於二零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调任为执行董事、本公司行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刘先生亦为本公
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彼曾担任云南子元集团股份有限 公 司(一间专门从事投资、
房地产发展、旅 游业发展及生物制药生物技术产业的企业集团)行政总裁并拥有丰富
的管理经 验。刘 先生於一九九四年七月毕业於上海交通大学,主 修应用化学。彼亦於
二零零五年七月获得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刘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刘先生持有538,500,000股股份的公司权益,该等股份由东
泉环球有限公司持有,而刘先生为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
根据本公司与刘先生订立的服务协议,彼可就其服务收取酬金及津贴每年约
3,600,000港元、酌 情花红及本公司的购股 权,有关金额由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参考彼
在本公司的职务与职责及现时市场水平而厘定。刘先生的委任期为三年,惟须根据细
则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刘先生与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股份的任何权益(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的涵义)。
概无有关刘先生而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披露的
其他事宜或资料。
�C13�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张沛东先生,四十九岁,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调任为执行董事。张先生现任永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先前
由一间香港上市公司拥有 )董 事总经 理。彼 於投资、企 业管理及国际贸易行业拥有逾
20年经验。张先生毕业於吉林工业大学(现称吉林大学),主修金属材料工程学。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根据本公司与张先生订立的服务协议,彼可就其服务收取酬金及津贴每年约
720,000港元、酌情花红及本公司的购股权,有关金额由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参考彼在
本公司的职务与职责及现时市场水平而厘定。张先生的委任期为三年,惟须根据细则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张先生与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股份的任何权益(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的涵义)。
概无有关张先生而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披露的
其他事宜或资料。
�C14�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周梁宇先生,四十三岁,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现任深圳海红天远微电子有限公司(一间专门从事电子行业的ODM服务及整体供应
链管理服务的公司)董事总经理。周先生於投资、企业管理及技术行业方面拥有逾20
年经验。彼毕业於陕西省涉外培训学院,主修外贸英语。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根据本公司与周先生订立的服务协议,彼可就其服务收取酬金及津贴每年约
360,000港元、酌情花红及本公司的购股权,有关金额由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参考彼在
本公司的职务与职责及现时市场水平而厘定。周先生的委任期为三年,惟须根据细则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周先生与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股份的任何权益(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的涵义)。
概无有关周先生而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披露的
其他事宜或资料。
�C15�C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吕子昂博士,四十四岁,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吕博
士的英文姓名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的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一致
而变更。彼现任成都数联医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吕博士於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六
年期曾担任上海贸易数据挖掘与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彼於识别及控制贸易及
金融风险方面拥有多年经验。吕博士於一九九四年七月毕业於清华大学并获得动力工
程与控制学位,并分别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及二零一二年七月获得北京交通大学的计算
机软件与理论硕士学位及计算机应用技术博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吕博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於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根据本公司与吕博士订立的服务协议,彼可就其服务收取酬金及津贴每年约
360,000港元、酌情花红及本公司的购股权,有关金额由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参考彼在
本公司的职务与职责及现时市场水平而厘定。吕博士的委任期为三年,惟须根据细则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吕博士与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股份的任何权益(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的涵义)。
概无有关吕博士而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披露的
其他事宜或资料。
�C1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G
REATER CHINA FIN
ANCIAL HOLDINGS LIMIT
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31)
网址:http://www.irasia.com/listco/hk/greaterchina/index.htm
兹通告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二座3001-11室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与核数师的报告;
2. (A) 重选刘克泉先生为董事。
(B) 重选张沛东先生为董事。
(C) 重选周梁宇先生为董事。
(D) 重选吕子昂博士为董事。
(E) 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C1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根据及遵守经不时修订的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的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
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於通
过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证券(如
有)总数的10%,惟倘其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 拆,紧 接该合并或分拆
的前一日与後一日的按上文(a)段的批准可购回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而根据上述批准的股份最高数目及
授出的权力须调整为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
案时。」
�C18�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动议:
(a) 在下文(b)及(c)段的规 限 下,一 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的 (i)股份;
(ii)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iii)可认购股份或有关可转换证券的期权、
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发行、
配发或处理该等证券的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惟因(i)供股(定义见下
文);(ii)根据本公司的任何现有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成股份的本
公司证券随附的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股份;(iii)根据不时生
效的本公司细则发行以股代息股份;或(iv)根据为向董事或本公司及�u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购入本
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权利而当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发
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20%;
(c) 倘其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 拆,紧 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
一日的按经召开本大会通告 第6项决议案(如获通过)扩大後上文(a)
段的批准可购回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
而根据上述批准的股份最高数目及授出的权力须调整为以此数额为
限;及
�C19�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本决议案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将
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行使上文(a)段所述配 发、发行或处理
有关证券的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以及根据有关售股建
议、协议及期权进行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理;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
案时。
「供 股」指 於董事指定期间,根 据售股建议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任何股份类别持有人按其当时的持股或所持任
何类别股份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香港
以外任何地区的法律限制或责 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需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C20�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 「动议於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的部分)上文所载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
过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凭藉根据及遵守上文第4项 决议案获授的权力而购
回的股份数目加入董事根据及遵守上文第5项决议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的额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惟购回的股份数目最多不得超
过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数目10%。」
7.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更新计划限额(定义见下文)项下授出的购
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更新有关根据本公司於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采纳的购股权计 划(「购股权计 划」)授 出可认购股
份的购股权的现有计划限额(其计划限额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获
更新),惟:
(a) 根据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购股权所涉及的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於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经更新计划限额」);
(b) 就计算经更新计划限额而言,根据购股权计划过往已授出的购股权(包
括根据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的购股
权)将不会计算在内;
(c) 无条件授权董事根据购股权计划提出授予或授出可认购最多为经更
新计划限额之股份的购股权,及於该等购股权获行使後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及
�C21�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於任何情况下,所增加的经更新计划限额不得导致因行使根据购股
权计划所授出但未行使的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数
目,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的30%;及
动议授权董事进行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进行上述事宜而言属适当的一切
行动、契据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克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
二座3001-11室
注册办事处:
Canon’sCourt
22VictoriaStreet
HamiltonHM12
Bermuda
�C22�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
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随函附奉大会的代表委任表 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大会,务 请依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
示填妥及尽快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 阁下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该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4.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
一有权投票的股东;如 出席上述大会的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只有排名首位者方有权投 票(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
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为准。
�C2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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