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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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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TER CHINA FIN
ANCIAL HOLDINGS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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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31)
网址:http://www.irasia.com/listco/hk/greaterchina/index.htm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星期五 )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二座3001-11室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
司董事(「董事」)与核数师的报告;
2. (A) 重选刘克泉先生为董事。
(B) 重选张沛东先生为董事。
(C) 重选周梁宇先生为董事。
(D) 重选吕子昂博士为董事。
(E) 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根据及遵守经不时修订的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
所有适用法例及规 定,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 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
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证券(如有)总
数的10%,惟倘其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
後一日的按上文(a)段的批准可购回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比必须相同,而根据上述批准的股份最高数目及授出的权力须调整
为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时。」
5. 「动议:
(a) 在下文(b)及(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的(i)股份;(ii)可
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iii)可认购股份或有关可转换证券的期权、认股权
证或类似权 利,及 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发行、配 发或
处理该等证券的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
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惟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ii)
根据本公司的任何现有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成股份的本公司证券随附
的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股 份;(iii)根据不时生效的本公司细则
发行以股代息股份;或(iv)根据为向董事或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的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权
利而当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
於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20%;
(c) 倘其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 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
的按经召开本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如获通过)扩大後上文(a)段的批准
可购回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 相 同,而 根 据上述
批准的股份最高数目及授出的权力须调整为以此数额为限;及
(d)本决议案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 )作 出或授予将会
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行使上文(a)段所述配发、发行或处理有关证
券的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以及根据有关售股建议、协议及
期权进行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理;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根据售股建议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的股份或任何股份类别持有人按其当时的持股或所持任何类别股
份比例配发、发 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香港以外任何地
区的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作出其认为必需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於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的部分)上文所载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
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凭藉根据及遵守上文第4项决议案获授的权力而购回的股
份数目加入董事根据及遵守上文 第5项 决议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的额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惟 购回的股份数目最多不得超过通过本决
议案日期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数目10%。」
7.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更新计划限 额(定义见下文)项下授出的购
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更新有关根据本公司於二
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 划」)授出可认购股份的
购股权的现有计划限额(其计划限额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获更新),
惟:
(a) 根据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购股权所涉及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
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经更新计划限额」);
(b)就计算经更新计划限额而言,根据购股权计划过往已授出的购股权(包
括根据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的购股权)
将不会计算在内;
(c) 无条件授权董事根据购股权计划提出授予或授出可认购最多为经更新计
划限额之股份的购股权,及於该等购股权获行使後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及
(d) 於任何情况下,所增加的经更新计划限额不得导致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
划所授出但未行使的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数目,超过
不时已发行股份的30%;及
动议授权董事进行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进行上述事宜而言属适当的一切行动、 契据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大中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克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
二座3001-11室
注册办事处:
Canon’sCourt
22VictoriaStreet
HamiltonHM12
Bermuda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为出席
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随函附奉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大 会,务 请依照代表委任表
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尽快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 阁下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出席大会,该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4.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股东;如 出席上述大会的联名持有人超过一 位,则 只 有排
名首位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
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为准。
於本公布发出之 日,董 事 会 由 执 行 董 事 刘克泉先生及张沛东先生;以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金炳荣先生、关基楚先生、芮明杰博士、周梁宇先生及吕子昂博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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