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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事宜订立协议的邀请或招揽,亦不得被视作邀请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要
约。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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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96)
建议调整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若干议案
兹提述本行(1)日期为2016年8月13日之股东通函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告;及(2)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投票结果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行A股发行的相关议案,包
括A股发行方案、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决定及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
的事项、就A股发行修改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议案。
亦提述本行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行境
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建议延长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鉴於A股发行方案所载明的12个月有效期即将届满,而本行A股发行申
请仍在进行中,为确保本次A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本行拟将A股发行
方案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至2018年9月26日。A股发行方案中的其
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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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延长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办理A股发行事宜的有效期
鉴於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办理A股发行事宜之议案所载明的12个月
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本行A股发行申请仍在进行中,为确保本次A
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本行拟将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办理A股发行
事宜议案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至2018年9月26日。A股发行相关授
权议案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建议就境外优先股发行修订A股章程
就本行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而言,本行建议根据《国务院关於开
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於商业银行
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并考虑本行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A股章程。有关建议修订A
股章程的详情载於将寄发予股东的通函内。
建议就发行境外优先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A股)
就本行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而言,本行建议进一步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A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有关建议修订《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A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的详情载於将寄发予股东
的通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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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鉴於本行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且其发行将会影响A股发行後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本行拟对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改。
有关建议修改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详情载於将寄发予股东
的通函内。
本行於2017年3月25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了上述议案。本行将提
交上述议案予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以上议
案详情的通函,以及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会议的通告,将适时地向本
行股东寄发。
兹提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1)日期为2016年8月13日之股东通
函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之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A股(「A股发行 」)的相关议案,包括A股发行方案(「A股发行方
案」)、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办理A股发行事宜(「A股发行相关授权」)、
就A股发行修改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A股发行
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议案。
亦提述本行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行境外
优先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本行於2017年3月25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了关於延长A股发行方案
的有效期、延长A股发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就境外优先股发行修订A股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以及修改A股
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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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延长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A股发行方案已於2016年9月27日召开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上获得通过。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为期12
个月。鉴於A股发行方案载明的12个月有效期即将届满,而本行A股
发行申请仍在进行中,为确保本次A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本行拟将
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至2018年9月26日。A股发行方
案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决议案须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通过。
2.建议延长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办理A股发行事宜的有效期
A股发行相关授权已於2016年9月27日召开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上获得通过。A股发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自2016年9月27日
起为期12个月。鉴於A股发行相关授权载明的12个月有效期即将届
满,而本行A股发行申请仍在进行中,为确保本次A股发行工作顺利
进行,本行拟将A股发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至2018年
9月26日。A股发行相关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决议案须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通过。
3.建议就境外优先股发行修订A股章程
为筹备A股发行,修订公司章程已根据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於2016年9月27日召开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上获得通过。经修订公司章程(「A股章程」)将於A股发行日
期生效。
就本行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而言,本行建议根据《国务院关於
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於商业银
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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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并考虑本行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A股章程。有关建议修
订A股章程的详情载於将寄发予股东的通函内。
建议修订A股章程须经股东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
批准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且自本行完成境外优先股
首批发行且於A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行仅完成A股发行的情
况下,本行将实施本次修改前的A股章程。
董事会议决提请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同意对董事会的授权并同意董
事会转授权予其他人士,以就发行境外优先股及A股发行对经修订
的A股章程作出进一步必要及适当的修改(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就注册
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对经修订的A股章程作出相应的修改)、向工
商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就修订进行审批或备案、办理修订
登记事宜,以及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
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A股发行上市实
际情况、境外优先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等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4.建议就发行境外优先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及《董事会议
事规则》(A股)
为筹备A股发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A股)已於2016年9月27日召开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
获得通过。经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
及经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将於A股发行
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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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行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而言,本行建议根据中国《国务院
关於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於商
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并考虑本行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A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有关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A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的详情载於将寄发予股东的通函
内。
建议修订须经股东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且将
於优先股首批发行且於A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行仅完成A股
发行的情况下,本行将实施本次修改前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
董事会议决提请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同意对董事会的授权并同意董
事会转授权予董事长、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
要求与建议、A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境外优先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
等,并结合有关发行境外优先股之经修订A股章程内容,单独或共同
对经修订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及经修订之《董事会议事规则》
(A股)作出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5.建议修改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已於2016年9月27日召开之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获得通过。鉴於本行现拟非公开发行境外优
先股,其发行将会影响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本行拟
对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改。有关建议修改A股发行後三年分
红回报规划的详情载於将寄发予股东的通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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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须经股东於2016年股东周年
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且相关修改内容於本行完成境外优先股
首批发行之日方会生效。
6.股东批准
上述有关延长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延长A股发行相关授权的有效
期、就境外优先股发行修订A股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股)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A股)以及修改A股发行後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尚须经股东於本行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和获得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以上议案详情的通函,以及本行2016年股东周年
大会会议的通告,将适时地向本行股东寄发。
A股发行未必能够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H股时务请谨慎行事。
本行将适时披露A股发行的进一步详情。
承董事会命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天宇
董事长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天宇先生、申学清先生及冯涛先生;非执
行董事樊玉涛先生、张敬国先生、梁嵩巍先生、马金伟先生、姬宏俊先生及于章林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世豪先生、李怀珍先生、谢太峰先生、吴革先生及陈美宝女士。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所指认可机构,不受
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并无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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