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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前称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6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
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
2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推选刘洪德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起至
本公司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
2. 「动议推选周春华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起至
本公司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
承董事会命
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吴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注:
1.参加股东特别大会之资格
本公司股东如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
分或之前,将所有过户文据连同有关股票送交至本公司法定地址(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或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就H股持有人而言)。
务请股东注意,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起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止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之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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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
2.参加股东特别大会之登记手续
(a)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股东或其委任代表均须出示身份证明;
(b)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本公司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或之前
向本公司交回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确认回执;及
(c)本公司股东可透过亲身送递、邮递或传真方法将上述确认回执交至本公司法定地
址。
3.委任代表
(a)凡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本公司股东,均可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委任一名
或多名委任代表出席及代其表决。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b)委任代表应透过委托人或其代表签署之书面文据予以委任。如代表委任表格由委
托人之代表签署,则有关代表之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公证人签署;
(c)经公证人签署之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已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须於股东特
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24小时或投票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24小时,送达
本公司法定地址(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就H股持有
人而言),方为有效;及
(d)本公司股东委托多於一名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其委任代表只能以按股
数投票方式表决。
4.股东特别大会时间预期不超过半天。出席者须自行负担交通及食宿费用。
本公司法定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中航苑
航都大厦25楼
电话:0755-83793891
传真:0755-83790228
邮编:518031
网站:www.avic161.com
本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吴光权先生、赖伟宣先生、由镭先
生、潘林武先生、陈宏良先生及刘军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慧玲女士、
邬炜先生及魏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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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国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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