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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公 告
完 成 发 行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公 告 乃 由 龙 源 电 力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第 13.09条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第
XIVA部 项 下 内 幕 消 息 条 文 作 出。
兹 提 述:(i)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关 於(包 括 其 他)发 行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函 及 通 告;及 (ii)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关 於 本 公 司 股 东 批 准 发 行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投 票 结 果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完 成 本 公 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超 短
期 融 资 券」)发 行。本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0亿 元,期 限 为 14
天,单 位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票 面 利 率 为 5.5%。利 息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本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由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主 承 销 商 公 开 发 售。
本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所 募 集 资 金 将 主 要 用 於 置 换 本 公 司 到 期 银 行 贷 款,从 而
调 整 本 公 司 债 务 结 构、降 低 融 资 成 本 及 增 强 竞 争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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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告 并 不 构 成 或 组 成 认 购 或 购 买 任 何 本 公 司 短 期 融 资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的 要 约、邀 请 或 招 揽 或 促 使 上 述 事 宜 的 要 约,而 分 发 本 公 告 亦 非 为 邀 请
作 出 任 何 有 关 本 公 司 任 何 证 券 的 要 约。
承 董 事 会 命
龙 源 电 力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李 恩 仪
执 行 董 事 及 总 经 理
中 国 北 京,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乔 保 平 先 生、王 宝 乐 先 生、栾 宝 兴
先 生 和 杨 向 斌 先 生;执 行 董 事 为 李 恩 仪 先 生 和 黄 群 先 生;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张 颂 义 先 生、孟 焰 先 生 和 韩 德 昌 先 生。
* 仅 供 识 别
公告 - 完成發行超短期融資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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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