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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ZHONG AO HOME GROUP LIMITED
中 奥 到 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538)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全 年 业 绩 公 告
财 务 摘 要
本 集 团 业 务 主 要 为 物 业 管 理 业 务、协 销 业 务、线 上 到 线 下 业 务 及 其 他 业 务。下
表 载 述 按 业 务 类 型 划 分 之 本 集 团 收 益 及 业 绩 分 析: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销 业 务
线 上 到
线 下 业 务 其 他 业 务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分 部 收 益 559,372 55,731 8,264 11,779 635,146
分 部 业 绩 104,943 23,472 (50,274) 5,120 83,261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分 部 收 益 351,693 66,137 1,982 343 420,155
分 部 业 绩 87,918 29,109 (8,053) (513) 10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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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变 动
收 益 635,146 420,155 51.2%
毛 利 156,738 140,088 11.9%
年 内 (亏 损)利 润 (3,352) 10,613 (131.6)%
经 调 整 年 内 纯 利 (1)及 (2) 72,779 80,744 (9.9)%
毛 利 率(%) 24.7% 33.3% (8.6)个 百 分 点
(净 亏 损)纯 利 率(%) (0.5)% 2.5% (3.0)个 百 分 点
经 调 整 纯 利 率(%) (1)及 (2) 11.5% 19.2% (7.7)个 百 分 点
每 股 基 本 (亏 损)盈 利 (人 民 币 元) (0.008) 0.019 (142.1)%
每 股 末 期 股 息 (港 元) �C 0.025 (100%)
每 股 特 别 股 息 (港 元) �C 0.020 (100)%
附 注:
(1) 经 调 整 年 内 纯 利 计 及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人 民 币 16.0百 万 元 ( 2015年:人 民 币 19.9百 万 元)、收 购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专 业 费 用 人 民 币 9.8百 万 元 ( 2015年:零)、上 市 开 支 零 元 ( 2015年:
人民币35.9百万元)、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平值变动零元 ( 2015年:人
民 币 6.3百 万 元),及 不 包 括 年 内 社 区 O2O平 台 净 亏 损 人 民 币 50.3百 万 元 ( 2015年:人 民 币
8.0百 万 元)。
(2) 此 为 非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财 务 数 据,属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未 有 规 定 的 补 充 财 务 计 量,亦 非 按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呈 列,故 称 为 「非 公 认 会 计 原 则」财 务 措 施。此 并 非 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则对本集团财务业绩的计量,不应视为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得出的营运所得利润或任
何 其 他 业 绩 计 量 的 替 代,或 视 为 经 营 活 动 所 得 现 金 流 量 的 替 代,或 视 为 本 集 团 流 动 资 金
的 计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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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奥 到 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欣 然 宣 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统 称「本 集 团」)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经 审 核 综 合 业 绩,连 同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经 审 核 比 较 数 字,详 情 如 下:
综 合 损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2016年 2015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收 益 3 635,146 420,155
销 售 及 服 务 成 本 (478,408) (280,067)
毛 利 156,738 140,088
其 他 收 入 4 7,867 1,467
其 他 收 益 及 亏 损 4 (2,171) (4,019)
投 资 物 业 的 公 平 值 变 动 3,341 �C
指 定 为 按 公 平 值 於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平 值 变 动 �C (6,343)
行 政 开 支 (99,675) (51,002)
其 他 开 支 (9,837) �C
销 售 及 分 销 开 支 (29,450) (7,615)
上 市 开 支 �C (35,881)
应 占 合 营 企 业 业 绩 2,148 243
财 务 成 本 5 (4,705) (1,572)
除 税 前 利 润 24,256 35,366
所 得 税 开 支 6 (27,608) (24,753)
(3,352) 10,613
以 下 人 士 应 占 年 内 (亏 损)利 润: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7 (6,383) 10,911
-非 控 股 权 益 3,031 (298)
(3,352) 10,613
每 股 (亏 损)盈 利 (人 民 币 元)
-基 本 9 (0.008) 0.019
-摊 薄 9 (0.008)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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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於 12月 31日
2016年 2015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非 流 动 资 产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38,159 22,007
投 资 物 业 139,660 �C
收 购 物 业 的 付 款 27,952 59,504
於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4,363 1,045
商 誉 89,183 41
无 形 资 产 106,289 89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16,892 9,894
422,498 92,580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748 �C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10 232,187 106,134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C 178
应 收 附 属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东 款 项 693 �C
指 定 为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的 金 融 资 产 2,550 �C
已 抵 押 银 行 存 款 �C 62,834
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442,473 449,107
678,651 618,253
流 动 负 债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11 368,793 154,695
应 付 合 营 企 业 款 项 150 �C
应 付 附 属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东 款 项 12 �C
於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借 款 45,524 22,361
税 项 负 债 51,840 19,485
466,319 196,541
流 动 资 产 净 值 212,332 421,712
总 资 产 减 流 动 负 债 634,830 51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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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015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非 流 动 负 债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29,312 �C
於 一 年 後 到 期 的 借 款 83,424 7,279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付 款 的 负 债 12,411 5,276
其 他 长 期 应 付 款 项 59,617 �C
184,764 12,555
资 产 净 值 450,066 501,737
资 本 及 储 备
股 本 12 6,549 6,594
储 备 379,229 494,894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权 益 385,778 501,488
非 控 股 权 益 64,288 249
权 益 总 额 450,066 5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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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 一 般 资 料
本 公 司 於 2015年 1月 5日 根 据 开 曼 群 岛 公 司 法 在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及 登 记 为 一 间 获 豁 免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股 份 自 2015年 11月 25日 起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本 公 司 注 册
办 事 处 及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的 地 址 载 於 本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年 报「公 司 资 料」一 节。
本 公 司 的 直 接 最 终 控 股 公 司 为 启 昌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启 昌」),该 公 司 为 一 间 於 英 属 处 女 群 岛
( 「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最终控股方同时亦为本公司的董事,为刘
建 先 生、陈 卓 女 士、梁 兵 先 生 及 龙 为 民 先 生。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活 动 为 投 资 控 股。其 附 属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及 物 业 管 理 谘 询 服
务。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以 人 民 币 ( 「人 民 币」)呈 列,其 与 本 公 司 及 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成 立 之 附
属 公 司 的 功 能 货 币 相 同。
2.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本 集 团 於 本 年 度 已 首 次 应 用 以 下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颁 布 之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4号 监 管 递 延 账 户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1号 (修 订 本) 收 购 合 营 业 务 权 益 的 会 计 处 理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修 订 本) 披 露 计 划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8号 (修 订 本)
折 旧 及 摊 销 可 接 受 方 法 的 澄 清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2012年 至 2014年 周 期 的 年 度 改 进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7号 (修 订 本) 独 立 财 务 报 表 的 权 益 法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2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投 资 实 体:应 用 综 合 入 账 的 豁 免
於 本 年 度 应 用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对 本 集 团 本 年 度 及 过 往 年 度 之 财 务 表 现 及 状
况 及�u或 载 於 此 等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之 披 露 并 无 重 大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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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集 团 并 未 提 早 应 用 下 列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金 融 工 具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来 自 客 户 合 约 的 收 益 及 其 相 关 修 订 本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号 16号 租 赁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2号 (修 订 本)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之 分 类 及 计 量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4号 (修 订 本) 对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4号 保 险 合 约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金 融 工 具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修 订 本) 澄 清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来 自 客 户 合 约 之
收 入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修 订 本)
投 资 者 与 其 联 营 公 司 或 合 营 公 司 之 资 产 出 售 或
投 入 3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修 订 本) 披 露 计 划 4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2号 (修 订 本) 确 认 未 变 现 亏 损 之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4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2014年至2016年周期的年度改进 5
1 於 2018年 1月 1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2 於 2019年 1月 1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3 於 待 定 日 期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4 於 2017年 1月 1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5 於 2017年 1月 1日 或 2018年 1月 1日 (如 适 合)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金 融 工 具」
於 2009年 颁 布 的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引 入 针 对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及 计 量 的 新 要 求。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其 後 於 2010年 作 出 修 订 以 涵 盖 针 对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及 计 量 以 及 终 止 确 认 的
要 求,并 於 2013年 作 出 进 一 步 修 订 以 涵 盖 一 般 对 冲 会 计 的 新 要 求。於 2014年,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再 次 修 订,主 要 包 含 a)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要 求;及 b)对 於 若 干 简 单 债 务 工 具 引 入
「透 过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按 公 平 值 列 账」计 量 类 别 的 分 类 及 计 量 要 求 的 有 限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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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本 集 团 相 关 的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的 重 要 规 定 如 下: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9号「金 融 工 具:确 认 和 计 量」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已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其 後 须
按 摊 销 成 本 或 公 平 值 计 量。特 别 是,就 以 收 取 合 约 现 金 流 为 目 的 之 业 务 模 式 持 有 的 债
务 投 资,及 拥 有 纯 粹 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偿 还 本 金 利 息 的 合 约 现 金 流 的 债 务 投 资,一 般 於
其後会计期末按摊销成本计量。於目的为同时收取合约现金流及出售金融资产的业务
模式中持有的债务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合约条款令於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纯粹为支
付本金及未偿还本金利息的债务工具,均按透过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账之方式计
量。所 有 其 他 债 务 投 资 及 股 本 投 资 於 其 後 会 计 期 末 按 公 平 值 计 量。此 外,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实 体 可 作 出 不 可 撤 回 选 择 以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呈 列 股 本 投 资 (并 非 持
作 买 卖)的 其 後 公 平 值 变 动,而 一 般 仅 於 损 益 内 确 认 股 息 收 入。
就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而 言,与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9号 项 下 按 已 产 生 信 贷 亏 损 模 式 计 算 相 反,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规 定 按 预 期 信 贷 亏 损 模 式 计 算。预 期 信 贷 亏 损 模 式 规 定 实 体
於各报告期末将预期信贷亏损及该等预期信贷亏损的变动入账,以反映信贷风险自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变 动。换 言 之,毋 须 再 待 发 生 信 贷 事 件 方 确 认 信 贷 亏 损。
本集团管理层预期,於未来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对就本集团的金融资产所呈报的
金 额 有 重 大 影 响。然 而,在 本 集 团 进 行 详 尽 审 查 前,无 法 合 理 估 计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之 影 响。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来 自 客 户 合 约 的 收 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获 颁 布,其 制 定 一 项 单 一 全 面 模 式 供 实 体 用 作 将 客 户 合 约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入 账。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生 效 後,将 取 代 现 时 载 於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8号「收
益」、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1号 「建 筑 合 约」及 相 关 诠 释 的 收 益 确 认 指 引。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
号 的 核 心 原 则 为 实 体 确 认 向 客 户 描 述 转 让 承 诺 货 品 或 服 务 的 收 益 金 额,应 为 能 够 反 映 该 实
体预期就交换该等货品及服务有权获得的代价。具体而言,该准则引入确认收益的五步法:
第 一 步:识 别 与 客 户 订 立 的 合 约
第 二 步:识 别 合 约 中 的 履 约 责 任
第 三 步:厘 定 交 易 价
第 四 步:将 交 易 价 分 配 至 合 约 中 的 履 约 责 任
第 五 步:於 实 体 完 成 履 约 责 任 时 (或 就 此)确 认 收 益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体於完成履约责任时 (或就此)确认收益,即於特定履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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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相 关 货 品 或 服 务 的「控 制 权」转 让 予 客 户 时 确 认。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已 就 特 别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加 入 更 明 确 的 指 引。此 外,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要 求 更 详 尽 的 披 露。
於 2016年,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有 关 识 别 履 约 责 任、主 题 代 理 安 排 及 许 可 应 用 指 引 之 澄 清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预 期,於 未 来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可 能 会 影 响 所 呈 报 金 额 及 有 关 披
露 资 料。然 而,於 本 集 团 进 行 详 尽 审 查 前 无 法 合 理 估 计 有 关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的 影
响。
除 上 述 影 响 外,本 集 团 管 理 层 预 期 应 用 上 述 新 订 准 则 及 修 订 本 将 不 会 对 本 集 团 之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有 重 大 影 响。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租 赁」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为 识 别 出 租 人 及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安 排 及 会 计 处 理 引 入 一 个 综 合 模
式。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生 效 後,将 取 代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 租 赁 及 相 关 诠 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根 据 所 识 别 资 产 是 否 由 客 户 控 制 来 区 分 租 赁 及 服 务 合 约。除 短 期
租 赁 及 低 值 资 产 租 赁 情 况 外,经 营 租 赁 及 融 资 租 赁 的 差 异 自 承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中 移 除,并 由
承 租 人 须 就 所 有 租 赁 确 认 使 用 权 资 产 及 相 应 负 债 的 模 式 替 代。
使 用 权 资 产 初 步 按 成 本 计 量,而 其 後 按 成 本 (若 干 例 外 情 况 除 外) 减 累 计 折 旧 及 减 值 亏 损 计
量,并 就 租 赁 负 债 任 何 重 新 计 量 而 作 出 调 整。租 赁 负 债 初 步 按 并 非 於 该 日 支 付 的 租 赁 付 款
现 值 计 量。其 後,租 赁 负 债 会 就 利 息 及 租 赁 付 款 以 及 (其 中 包 括) 租 赁 修 订 的 影 响 而 作 出 调
整。就 现 金 流 量 分 类 而 言,本 集 团 目 前 将 提 前 预 付 租 赁 款 项 呈 列 为 有 关 持 作 自 用 的 租 赁 土
地 及 分 类 为 投 资 物 业 的 投 资 现 金 流 量,其 他 经 营 租 赁 付 款 则 呈 列 为 经 营 现 金 流 量。根 据 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有关租赁负债的租赁付款将分配为本金及利息部分 (呈列为融资现
金 流 量)。
根 据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当 本 集 团 为 承 租 人,本 集 团 已 确 认 融 资 租 赁 安 排 之 资 产 及 相 关
融 资 租 赁 责 任 和 租 赁 土 地 之 预 付 租 赁 款 项。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可 能 导 致 该 等 资
产 分 类 的 潜 在 变 动,视 乎 本 集 团 是 否 分 开 呈 列 使 用 权 资 产 或 於 呈 列 相 应 有 关 资 产 (如 拥 有)
之 相 同 项 目 内 呈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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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承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相 反,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大 部 份 继 承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 的 出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规 定,并 继 续 要 求 出 租 人 将 租 赁 分 类 为 经 营 租 赁 或 融 资 租 赁。
此 外,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要 求 详 尽 披 露。
本 集 团 於 2016年 12月 31日 拥 有 不 可 撤 销 经 营 租 赁 承 担 人 民 币 18,156,000元。初 步 评 估 显 示,
该 等 安 排 将 符 合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项 下 租 赁 的 定 义,因 此 本 集 团 将 就 所 有 相 关 租 赁
确 认 使 用 权 资 产 及 相 应 负 债,除 非 有 关 租 赁 於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时 符 合 低 值 或
短 期 租 赁。此 外,应 用 新 安 排 可 能 导 致 上 文 所 述 计 量、呈 列 及 披 露 发 生 变 动。然 而,於 董 事
完 成 详 尽 审 阅 前,提 供 有 关 财 务 影 响 的 合 理 估 计 乃 不 切 实 际。
除 上 文 所 述 外,本 公 司 董 事 预 期 应 用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对 本 集 团 之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并 无 重 大 影 响。
3. 收 益 及 分 部 资 料
内 部 呈 报 的 分 部 资 料 乃 按 於 中 国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理 区 域 分 析,即 华 南 地 区、华 东 华 中 地 区 及
华 北 地 区,此 举 与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即 主 要 营 运 决 策 者) 为 进 行 资 源 分 配 及 表 现 评 估 而 定 期 审
阅的内部资料一致,亦为本集团的组织基础,管理层已据此选择按地区组织本集团。於达致
本 集 团 的 可 予 呈 报 分 部 时,主 要 营 运 决 策 者 确 定 的 营 运 分 部 未 经 汇 总 计 算。
华 南 地 区 包 括 广 州、南 宁、三 亚、海 口、佛 山、中 山、江 门、清 远、肇 庆、桂 林、珠 海、
文 昌 及 岑 溪。
华 东 华 中 地 区 包 括 杭 州、苏 州、重 庆、宁 波、嘉 兴、南 通、绍 兴、衢 州、南 昌、上 海、无
锡、宣 城、镇 江、湖 州、滁 州、扬 州、池 州、温 州、淮 安、舟 山 及 台 州。
华 北 地 区 包 括 包 头、鄂 尔 多 斯、大 连、北 京 及 天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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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呈报及经营分部的会计政策与本集团的会计政策相同。分部业绩指各分部赚取的利润,
而并未分配中央行政成本、投资物业公平值变动、银行利息收入、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平 值 变 动、视 作 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亏 损、应 占 合 营 企 业 业 绩、汇 兑 收 益 净 额、股
份 付 款 开 支、财 务 成 本 及 上 市 开 支。此 乃 为 进 行 资 源 分 配 及 分 部 表 现 评 估 而 呈 报 予 主 要 营
运 决 策 者 的 计 量 方 法。
未 呈 列 分 部 资 产 及 分 部 负 债 的 分 析 乃 由 於 该 等 资 料 并 非 定 期 提 供 予 主 要 营 运 决 策 者 审 阅。
分 部 收 益 及 业 绩
以 下 为 按 经 营 及 可 予 呈 报 分 部 划 分 的 本 集 团 的 收 益 及 业 绩 分 析。
华 南 地 区
华 东 及
华 中 地 区 华 北 地 区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分 部 收 益 201,219 380,557 53,370 635,146
分 部 业 绩 41,603 37,186 4,472 83,261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3,655
汇 兑 收 益 净 额 12,101
投 资 物 业 的 公 平 值 变 动 3,341
本 公 司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8,345)
附 属 公 司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7,683)
应 占 合 营 企 业 业 绩 2,148
财 务 成 本 (4,705)
中 央 行 政 成 本 (59,517)
除 税 前 利 润 24,256
�C 12 �C
华 南 地 区
华 东 及
华 中 地 区 华 北 地 区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分 部 收 益 179,447 221,371 19,337 420,155
分 部 业 绩 49,611 54,575 4,275 108,461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1,198
汇 兑 收 益 净 额 9,732
指 定 为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平 值 变 动 (6,343)
上 市 开 支 (35,881)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14,630)
附 属 公 司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5,298)
应 占 合 营 企 业 业 绩 243
财 务 成 本 (1,572)
视 作 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亏 损 (85)
中 央 行 政 成 本 (20,459)
除 税 前 利 润 35,366
�C 13 �C
本集团业务主要为物业管理业务、协销业务、线上到线下业务及其他业务。下表载述按业务
类 型 划 分 之 本 集 团 收 益 及 业 绩 分 析:
物 业
管 理 业 务 协 销 业 务
线 上 到
线 下 业 务 其 他 业 务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附 注 a) (附 注 b)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分 部 收 益 559,372 55,731 8,264 11,779 635,146
分 部 业 绩 104,943 23,472 (50,274) 5,120 83,261
物 业
管 理 业 务 协 销 业 务
线 上 到
线 下 业 务 其 他 业 务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附 注 a) (附 注 b)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分 部 收 益 351,693 66,137 1,982 343 420,155
分 部 业 绩 87,918 29,109 (8,053) (513) 108,461
附 注�U
(a) 物业管理业务包括按包干制计算的物业管理服务、按酬金制计算的物业管理服务及配
套 服 务。
(b) 其 他 业 务 包 括 谘 询 服 务、工 程 服 务、餐 饮 服 务 及 销 售 工 程 零 件。
�C 14 �C
4. 其 他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益 及 亏 损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其 他 收 入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3,655 1,198
无 条 件 政 府 补 贴 3,028 179
投 资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762 �C
其 他 422 90
7,867 1,467
其 他 收 益 及 亏 损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拨 备 (13,434) (13,785)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亏 损 (105) (25)
视 作 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亏 损 �C (85)
汇 兑 收 益 净 额 12,101 9,732
其 他 (733) 144
(2,171) (4,019)
5. 财 务 成 本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借 贷 利 息 2,384 1,450
就 应 付 代 价 而 推 算 的 利 息 开 支 1,088 �C
就 现 金 结 算 股 份 付 款 而 推 算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利 息 开 支 1,233 122
4,705 1,572
�C 15 �C
6. 所 得 税 开 支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即 期 税 项: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27,061 27,365
递 延 税 项
本 年 度 547 (2,612)
27,608 24,753
由 於 两 个 年 度 内 本 集 团 概 无 收 入 产 生 於 或 源 自 香 港,故 未 於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中 就 香 港 利 得 税
作 出 拨 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中 国 公
司 按 25%的 税 率 缴 税。
7. 年 度 (亏 损)利 润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年 内 (亏 损)利 润 经 扣 除 以 下 各 项 而 得 出:
董 事 酬 金 12,697 7,329
其 他 员 工 成 本: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282,927 165,985
-退 休 福 利 计 划 供 款 20,234 12,744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4,927 9,836
-附 属 公 司 的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7,683 5,298
总 员 工 成 本 328,468 201,192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折 旧 7,484 5,149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2,559 56
�C 16 �C
8. 分 派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年 内 确 认 分 派 之 股 息:
2015年 末 期 股 息-每 股 2.50港 仙 17,251 �C
2015年 特 别 股 息-每 股 2.00港 仙 13,800 �C
2015年 附 属 公 司 已 宣 派 及 支 付 股 息 �C 87,592
於 2016年 3月,董 事 就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5港 仙 及 特 别
股 息 每 股 2.0港 仙,并 於 2016年 5月 31日 之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过。人 民 币 31,051,000元 (相
当 於 36,000,000港 元)之 股 息 已 於 2016年 7月 派 付 予 本 公 司 股 东。
报 告 期 末 後 董 事 概 无 建 议 股 息。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股息人民币87,592,000元已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分 派 予 其 当 时 权 益 持 有 人,当 中 人 民 币 54,073,000元 已 被 应 收 董 事 款 项 抵 消 及 人
民 币 33,519,000元 已 以 现 金 分 派。
9. 每 股 (亏 损)盈 利
计 算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亏 损)盈 利 乃 基 於 下 列 数 据: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亏 损)盈 利: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亏 损)盈 利 之 (亏 损)盈 利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年 度 (亏 损)利 润) (6,383) 10,911
股 份 数 目:
就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亏 损)盈 利 所 用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798,271,066 578,454,795
计 算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乃 基 於 假 设 重 组 及 资 本 化 发
行 已 於 2015年 1月 1日 完 成。
�C 17 �C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计 算 每 股 摊 薄 亏 损 并 无 计 及 本 公 司 购 股 权 及 杭 州 壹 到 科 技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壹 到」)股 份 之 影 响,乃 由 於 其 行 使 会 导 致 每 股 亏 损 减 少。
计算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股摊薄盈利并无假设本公司的购股权已获行使,乃由於
购股权的行使价高於本公司股份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并无计
及 Central Oscar Holdings Limited ( 「 Central Oscar」)及 Decision Holdings Limited ( 「 Decision Holdings」)
认 购 股 份 之 影 响,乃 由 於 其 影 响 具 反 摊 薄 作 用。计 算 亦 无 计 及 杭 州 壹 到 将 向 杭 州 壹 到 雇 员
转 让 的 股 份 之 影 响,乃 由 於 其 影 响 具 反 摊 薄 作 用。
10.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贸易应收款项 205,323 110,789
减:呆账准备 (45,950) (39,576)
贸易应收款项总额 159,373 71,213
其他应收款项:
向公用事业供应商支付的按金 12,721 3,356
向员工垫款 11,983 9,266
预付款项 20,627 13,151
代表社区住户向公用事业供应商付款 26,799 10,257
与出售附属公司有关之应收代价 �C 3,031
其他可收回税项 1,179 2,186
其他 4,305 1,982
77,614 43,229
减:呆账准备 (4,800) (8,308)
其他应收款项总额 72,814 34,921
总计 232,187 106,134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来 自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入。
业 主 及 物 业 发 展 商 须 於 即 期 票 据 发 出 後 45日 内 结 算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所 产 生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入。来 自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入 一 般 於 向 业 主 及 物 业 发 展 商 发 出 即 期 票 据
後 30日 至 90日 内 结 算。
�C 18 �C
以 下 为 於 年 末 按 即 期 票 据 日 期 (与 相 关 收 益 确 认 日 期 相 若)呈 列 的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减 呆 账 拨 备
的 账 龄 分 析: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0 至 30 日 31,393 16,324
31 至 90 日 32,355 16,971
91 至 180 日 34,306 15,689
181 至 365 日 42,404 17,803
一年以上 18,915 4,426
159,373 71,213
11.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贸易应付款项 36,575 25,139
其他应付款项:
代表社区住户收款 81,864 32,044
预收款项 78,323 36,854
已 收 按 金 (附 注) 51,917 29,252
应计员工成本 79,859 15,142
应计上市开支 �C 10,252
应付或然代价 22,101 �C
其他应付税项 8,502 769
其他 9,652 5,243
其他应付款项总额 332,218 129,556
总计 368,793 154,695
附 注: 结 余 指 相 关 物 业 处 於 翻 新 期 间 时 由 社 区 住 户 支 付 的 按 金。
�C 19 �C
供应商向本集团授出的信贷期介乎3日至90日。以下为於各报告期末按发票日期呈列的贸易
应 付 款 项 的 账 龄 分 析: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0至 60日 31,369 22,731
61至 180日 2,738 1,530
181至 365日 1,252 416
1年 以 上 1,216 462
36,575 25,139
12. 股 本
股 份 数 目 面 值
千 港 元
每 股 面 值 0.01港 元 的 普 通 股:
法 定:
於 注 册 成 立 日 期 38,000,000 380
於 2015年 11月 5日 增 加 7,962,000,000 79,620
於 2015年 及 2016年 12月 31日 8,000,000,000 80,000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於 注 册 成 立 日 期 100 �C
向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前 投 资 者 发 行 新 股 份 240 �C
向 启 昌 发 行 新 股 660 �C
於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时 发 行 新 股 200,000,000 2,000
资 本 化 发 行 599,999,000 6,000
於 2015年 12月 31日 800,000,000 8,000
股 份 购 回 及 注 销 (5,456,000) (55)
於 2016年 12月 31日 794,544,000 7,945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已 购 回 及 注 销 5,456,000股 股 份,以 及 有 其 他 372,000股 股 份 已 购
回 但 尚 未 注 销 及 於 2016年 12月 31日 确 认 为 库 务 股 份,并 已 於 2017年 1月 注 销。
�C 20 �C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业 务 回 顾
本 集 团 是 中 国 领 先 独 立 物 业 管 理 公 司。於 2016年,本 集 团 被 中 国 房 地 产 业 协 会、
上 海 易 居 房 地 产 研 究 院 及 中 国 房 地 产 测 评 中 心 评 为 中 国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及 品 牌 价 值 十 强。此 外,本 集 团 荣 获 2016年 中 国 融 资 上 市 企 业 大 �\ 列 为 最 具 潜 力
上 市 公 司。於 2016年 12月 31日,本 集 团 的 总 合 约 建 筑 面 积 ( 「建 筑 面 积」)为 60.0百 万
平 方 米,已 订 约 管 理 中 国 39个 城 市 的 455项 物 业。
本 集 团 有 以 下 四 条 主 要 业 务 线:
物 业 管 理 业 务 线
於 该 业 务 线 下,本 集 团 主 要 向 物 业 发 展 商 及 业 主 提 供 广 泛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大 部
份 为 住 宅 物 业、商 用 及 政 府 楼 宇。本 集 团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标 准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及 配
套 服 务。
协 销 业 务 线
於 该 业 务 线 下,本 集 团 向 物 业 发 展 商 提 供 示 范 单 位 及 销 售 中 心 的 清 洁、保 安 及 保
养,以 及 提 供 一 般 援 助 以 促 进 物 业 的 销 售 过 程。
社 区 线 上 到 线 下 ( 「 O2O」)平 台
於 该 业 务 线 下,本 集 团 透 过 其 O2O平 台 向 住 户 提 供 广 泛 服 务 及 产 品,并 提 升 其 现
有 物 业 管 理 服 务。例 如,住 户 如 透 过 本 集 团 O2O平 台 向 我 们 联 属 的 供 应 商 下 达 订
单,将 可 享 有 特 别 优 惠 及 便 捷 的 购 物 体 验。
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该 业 务 线 主 要 包 括 提 供 谘 询 服 务、工 程 及 餐 饮 服 务,以 及 销 售 工 程 零 部 件。
�C 21 �C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业务拓展至中国39个城市,订约管理合共455项住宅
物 业 及 非 住 宅 物 业 (如 商 用 或 政 府 楼 宇),总 合 约 管 理 建 筑 面 积 为 60.0百 万 平 方 米
( 「平方米」),较2015年12月31日的总合约管理建筑面积33.8百万平方米增加77.5%。
有 关 2016年 已 交 付 建 筑 面 积 44.6百 万 平 方 米,较 2015年 12月 31日 的 已 交 付 建 筑 面
积 22.2百 万 平 方 米,增 加 100.9%。
为 达 到 2015年 底 上 市 後 的 本 集 团 业 务 目 标,我 们 策 略 性 地 透 过 收 购 加 快 业 务 增
长,以加强在中国内地分散的物业管理市场之市场地位。於2016年2月,本集团成
功 收 购 东 方 海 港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海 港」) 70%的 股 权,其 於 上 海 提 供 物 业
管理服务。此外,於2016年10月,本集团成功收购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永
成」)的7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210.0百万元。永成总合约管理建筑面积约为21.6百
万平方米,共266个项目及物业,占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之总合约管理建筑面
积 36%。永 成 管 理 的 物 业 主 要 位 於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的 黄 金 商 业 区,交 通 网 络 便 捷。
董 事 会 相 信,该 收 购 事 项 将 有 助 扩 大 本 集 团 辖 下 管 理 的 物 业 组 合 及 收 入 来 源。
地 理 分 布
本集团将继续策略性地选择有意进军的市场,专注於经济较发达且人均国内生产
总 值 较 高 的 市 场。本 集 团 在 新 城 市 立 足 後,会 力 图 拓 展 同 一 城 市 或 邻 近 城 市 内 的
业 务,以 发 挥 最 大 的 规 模 经 济 效 益。
下 表 载 列 於 所 示 年 度 本 集 团 据 点 所 在 的 不 同 地 区 的 收 益 明 细。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华 东 及 华 中 380,557 221,371
华 南 201,219 179,447
华 北 53,370 19,337
总 计 635,146 420,155
�C 22 �C
下图说明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订约管理的物业的所在城市及各城市的项目数
目。
华东及华中 华南 华北
1. 池 州 (3)
2. 重 庆 (1)
3. 滁 州 (9)
4. 杭 州 (33)
5. 淮 安 (1)
6. 湖 州 (12)
7. 嘉 兴 (3)
8. 南 昌 (1)
9. 南 通 (7)
10. 宁 波 (252)
11. 衢 州 (2)
12. 上 海 (10)
13. 绍 兴 (21)
14. 苏 州 (9)
15. 台 州 (1)
16. 温 州 (2)
17. 无 锡 (13)
18. 宣 城 (3)
19. 扬 州 (1)
20. 镇 江 (1)
21. 舟 山 (1)
22. 岑 溪 (2)
23. 佛 山 (18)
24. 广 州 (5)
25. 桂 林 (1)
26. 海 口 (2)
27. 江 门 (1)
28. 南 宁 (19)
29. 清 远 (2)
30. 三 亚 (6)
31. 文 昌 (1)
32. 肇 庆 (2)
33. 中 山 (3)
34. 珠 海 (1)
35. 包 头 (2)
36. 北 京 (1)
37. 大 连 (1)
38. 鄂 尔 多 斯 (1)
39. 廊 坊 (1)
附 注: 括 号 内 的 数 字 指 订 约 项 目 数 目。
�C 23 �C
下 表 载 列 於 所 示 日 期 之 已 交 付 合 约 建 筑 面 积 及 管 理 的 物 业 数 目。
於 2016年 12月 31日 於 2015年 12月 31日
千 平 方 米 数 目 千 平 方 米 数 目
住 宅 物 业
华 东 及 华 中 (1) 27,160 201 12,168 74
华 南 (2) 9,897 45 8,534 40
华 北 (3) 744 3 1,240 5
小 计 37,801 249 21,942 119
非 住 宅 物 业 6,794 124 272 4
总 计 44,595 373 22,214 123
於 2016年 12月 31日,本 集 团 未 交 付 物 业 总 合 约 建 筑 面 积 约 达 15.4百 万 平 方 米 ( 2015
年:11.6百 万 平 方 米)。
附 注:
(1) 包 括 池 州、重 庆、滁 州、杭 州、淮 安、湖 州、嘉 兴、南 昌、南 通、宁 波、衢 州、上 海、绍 兴、苏
州、台 州、温 洲、无 锡、宣 城、扬 州、镇 江 及 舟 山。
(2) 包 括 岑 溪、佛 山、广 州、桂 林、海 口、江 门、南 宁、清 远、三 亚、文 昌、肇 庆、中 山 及 珠 海。
(3) 包 括 包 头、北 京、大 连、鄂 尔 多 斯 及 廊 坊。
�C 24 �C
本 集 团 将 继 续 争 取 新 服 务 委 聘 及 收 购 其 他 物 业 管 理 公 司,以 拓 展 业 务。下 表 载 列
本 年 内 总 合 约 管 理 建 筑 面 积 及 本 集 团 订 约 管 理 的 物 业 数 目 的 变 动。
於 2016年 12月 31日 於 2015年 12月 31日
千 平 方 米 数 目 千 平 方 米 数 目
期 初 33,815 167 31,389 149
新 委 聘 (1) 5,289 23 3,967 26
收 购 22,291 274 �C �C
终 止 (2) (1,400) (9) (1,541) (8)
期 末 59,995 455 33,815 167
附 注:
(1) 就 本 集 团 所 管 理 的 物 业 而 言,新 委 聘 主 要 包 括 物 业 发 展 商 兴 建 的 新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的 服 务 委
聘,而 小 部 分 则 为 住 宅 物 业 更 换 现 有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服 务 委 聘。
(2) 包 括 本 集 团 不 再 管 理 的 物 业 合 约 管 理 建 筑 面 积 及 数 目,主 要 因 不 重 续 若 干 物 业 管 理 合 约 及
基 於 商 业 理 由 於 届 满 前 相 互 终 止。
协 销 服 务
本 集 团 向 物 业 发 展 商 提 供 示 范 单 位 及 销 售 中 心 的 清 洁、保 安 及 保 养,并 协 助 促 进
物 业 的 销 售 过 程。协 销 服 务 合 约 一 般 为 期 6至 18个 月,且 在 全 部 陈 列 单 位 售 出 的
情 况 下,可 在 届 满 日 期 前 终 止。於 2016年 及 2015年,本 集 团 分 别 向 72个 及 81个 物
业 提 供 协 销 服 务。透 过 展 示 专 业 知 识 及 提 供 优 质 协 销 服 务,本 集 团 可 藉 此 销 售 渠
道 与 大 多 数 物 业 发 展 商 订 立 新 物 业 管 理 合 约。
�C 25 �C
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本 集 团 主 要 自 其 管 理 物 业 之 升 降 机 提 供 安 装、维 修 及 保 养 服 务。工 程 零 部 件 可 独
立 出 售 予 其 他 升 降 机 服 务 公 司。此 外,本 集 团 在 政 府 楼 宇 经 营 餐 厅 及 在 其 中 提 供
餐 饮 服 务。至 於 谘 询 服 务,本 集 团 为 物 业 发 展 商 就 营 运 的 在 各 方 面 提 供 谘 询 及 意
见,包 括 物 业 的 一 般 结 构、升 降 机 或 路 面 规 划 等。於 其 後 有 可 能 影 响 住 户 获 得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质 素。
社 区 O2O平 台
自 本 集 团 於 2015年 6月 推 出 社 区 O2O平 台 ( 「爱 到 家」)以 来,该 应 用 程 式 於 2016年 迅
速 发 展。
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本集团的爱到家手机应用程式覆盖约4,700个住宅物业及约
476,000名 登 记 用 户。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内 处 理 的 订 单 (包 括 推 广 及 非 推
广 订 单)数 目 约 达 1,028,000份。
前 景 及 未 来 计 划
本集团将继续维持身为独立物业管理公司的优势,以高质素服务及营运效率与市
场 对 手 竞 争。本 集 团 将 积 极 与 各 地 区 的 领 先 物 业 发 展 商 建 立 稳 定 合 作 关 系,以 及
探索潜在发展中的项目。本集团将致力以现有客户基础及自身网络发展新业务关
系,以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强 劲 内 部 增 长。本 集 团 目 标 是 藉 寻 求 新 近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之
物 业,以 扩 展 其 客 户 组 合。此 外,当 有 适 当 机 会 时,本 集 团 将 透 过 收 购 以 加 快 其
业 务 规 模 扩 展 及 於 中 国 的 覆 盖。
年 内,本 集 团 投 入 庞 大 资 源 发 展 O2O业 务,在 开 发 及 推 广 该 业 务 方 面 产 生 重 大 成
本 及 开 支 (如 销 售、营 销、推 广 及 分 销 开 支),以 扩 大 本 集 团 的 客 户 基 础。展 望 未
来,为 减 轻 O2O业 务 发 展 带 来 的 亏 损,本 集 团 将 考 虑 采 取 更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以 减 少 O2O平 台 的 营 运 开 支,例 如 外 包 其 业 务 营 运 或 探 索 其 他 可 行 的 办 法,从 而
为 各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努 力,在 盈 利 能 力、增 长 及 建 立 O2O平 台 的 客 户 基 础 各 方 面 达
致 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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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表 现 回 顾
收 益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录 得 收 益 人 民 币 635.1百 万 元,较 2015年 增 加
51.2 %。本 集 团 收 益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物 业 管 理 服 务、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连 同 O2O
平 台 所 得 收 益 之 增 长。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来 自 该 三 条 业 务 线 所 得 收 益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559.4百 万 元、人 民 币 11.8百 万 元 及 人 民 币 8.3百 万 元,较 2015年 的 人
民 币 351.7百 万 元、人 民 币 0.3百 万 元 及 人 民 币 2.0百 万 元 增 加 人 民 币 207.7百 万 元、
人 民 币 11.4百 万 元 及 人 民 币 6.3百 万 元,或 增 幅 分 别 为 59.1%、3,334.1%及 317.0%。
年 内,於 收 购 永 成 後,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成 为 主 要 业 务 线,收 益 由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币 0.3百 万 元 增 加 至 2016年 的 人 民 币 11.8百 万 元。
按 业 务 线 划 分 的 收 益 明 细
截 至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2016年 2015年 变 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559,372 351,693 207,679 59.1
协 销 服 务 55,731 66,137 (10,406) (15.7)
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11,779 343 11,436 3,334.1
社 区 O2O平 台 收 益 8,264 1,982 6,282 317.0
635,146 420,155 214,991 51.2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所 得 收 益 较 2015年 增 加 人 民 币 207.7百 万 元 或 59.1%,主 要 原 因 为 (i)
已 交 付 合 约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3.5百 万 平 方 米,以 致 本 集 团 现 有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业 务 内
部增长;及(ii)透过新收购东方海港及永成为本集团带来已交付合约建筑面积 18.9
百 万 平 方 米 的 额 外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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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销 服 务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协 销 服 务 业 务 线 所 得 收 益 为 人 民 币 55.7百 万 元,较
2015年 的 人 民 币 66.1百 万 元 减 少 人 民 币 10.4百 万 元 或 15.7%。协 销 服 务 业 务 线 所 得
收益减少乃由於项目数目由 2015年81个减少至 2016年72个及各个项目平均收益由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约 人 民 币 817,000元 减 少 至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约 人 民 币 774,000元。
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於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之 收 益 为 人 民 币 11.8百 万 元
( 2015年:人民币0.3百万元)。此业务线主要包括提供谘询服务,工程及餐饮服务,
以及销售工程零部件。此业务线之收益增加乃主要因为於年内新收购之永成已收
或 应 收 之 收 益。
社 区 O2O平 台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社 区 O2O平 台 所 得 收 益 为 人 民 币 8.3百 万 元,较 2015
年 的 人 民 币 2.0百 万 元 增 加 人 民 币 6.3百 万 元 或 317.0%。该 收 益 主 要 来 自 为 住 户 提
供 社 区 电 子 商 贸 服 务,包 括 透 过 本 集 团 的 社 区 O2O平 台 以 高 频 率 商 品 消 费 及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服 务,以 及 线 下 商 户 服 务。
销 售 及 服 务 成 本
本 集 团 旗 下 物 业 管 理 及 协 销 服 务 的 销 售 及 服 务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i)分 包 成 本 (指 就 物
业管理及协销业务线下多项服务付予分包商的开支);(ii)员工成本;(iii)与提供服
务 时 使 用 的 设 备 及 物 业 有 关 的 折 旧 开 支;及 (iv)其 他 (主 要 指 原 料 成 本、差 旅 开 支
及 通 讯 开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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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及协销业务线的销售及服务成本由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人民
币 275.2百 万 元 增 加 63.8%至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450.9百 万 元。
有 关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为 业 务 有 所 增 长,而 员 工 成 本 及 分 包 成 本 亦 相 应 增 加。员 工
成本增加,乃由於(i)本集团直接聘用的雇员人数增加;及(ii)本集团雇员的平均薪
金 增 加 所 致。分 包 成 本 增 加,主 要 由 於 本 集 团 业 务 扩 展 所 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社区O2O平台的销售及服务成本为人民币21.1百万元
( 2015年:人 民 币 4.2百 万 元),主 要 包 括 (i)所 售 日 用 必 需 品 的 成 本;(ii)包 括 购 买、
接 收、检 查 及 储 存 存 货、挑 选、包 装 及 准 备 客 户 订 单 以 供 付 运 应 占 之 人 员 成 本 及
开 支 之 开 支;及 (iii)租 用 仓 库、交 付 及 提 货 站 之 租 金 开 支。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成 本 为 人 民 币 6.5百 万 元 ( 2015
年:人 民 币 0.6百 万 元),主 要 包 括 (i) 提 供 升 降 机 工 程 服 务 的 技 术 人 员 薪 金 成 本;
(ii)所售零部件成本;及(iii)2016年营运餐饮服务的经营成本。而2015年之成本则关
於 谘 询 服 务。
毛 利 (毛 损)及 毛 利 (毛 损)率
下 表 载 列 本 集 团 於 所 示 年 度 按 业 务 线 划 分 的 毛 利�u (毛 损)及 毛 利�u (毛 损)率: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占收益% 人民币千元 占收益%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139,451 24.9 112,564 32.0
协 销 服 务 24,790 44.5 30,050 45.4
其 他 服 务 及 销 售 货 品 5,329 45.2 (265) (77.3)
社 区 O2O平 台 (12,832) (155.3) (2,261) (114.1)
总 计 156,738 24.7 140,088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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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毛 利 为 人 民 币 156.7百 万 元,较 2015年 的 人 民
币140.1百万元增加人民币16.7百万元或11.9%。本集团整体毛利率由截至2015年12
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33.3%减 少 至 2016年 的 24.7%。本 集 团 整 体 毛 利 率 减 少,主 要 由 於
(i)社 区 O2O平 台 於 2016年 毛 损 大 幅 增 加 人 民 币 10.6百 万 元,(ii)已 付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雇 员 的 员 工 成 本 增 加;及 (iii)永 成 在 管 物 业 相 对 较 低 的 毛 利 率 所 致。
其 他 收 益 及 亏 损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其 他 亏 损 为 人 民 币 2.2百 万 元,与 2015年 的 人
民 币 4.0百 万 元 相 比,其 他 亏 损 净 额 减 少 人 民 币 1.8百 万 元 或 45%。2016年 的 其 他 收
益 及 亏 损 主 要 由 以 下 两 项 组 成:i)由 於 人 民 币 汇 率 於 2016年 下 调,汇 兑 收 益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2.1百 万 元;及 ii)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的 呆 账 拨 备
为 人 民 币 13.4百 万 元。
行 政 开 支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行 政 开 支 为 人 民 币 99.7百 万 元,较 2015年 的
人 民 币 51.0百 万 元 增 加 人 民 币 48.7百 万 元 或 95.5%。有 关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i) 2016年 营
运 社 区 O2O平 台 相 关 的 行 政 开 支 增 加 人 民 币 19.9百 万 元;(ii)董 事 酬 金 增 加 人 民 币
5.4百 万 元;(iii)东 方 海 港 及 永 成 於 本 年 度 综 合 至 本 集 团 後 吸 收 有 关 行 政 开 支 人 民
币 8.5百 万 元;及 (iv)本 集 团 业 务 规 模 扩 展。
其 他 开 支
本集团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其他开支为人民币9.8百万元 ( 2015年:无)。
开 支 用 於 新 收 购 的 法 律 及 专 业 费 用。
销 售 及 分 销 开 支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销售及分销开支为人民币29.5百万元,较2015
年 的 人 民 币 7.6百 万 元 增 加 人 民 币 21.9百 万 元,主 要 由 於 O2O业 务 所 产 生 的 本 集 团
业 务 发 展、营 销 及 推 广 开 支 增 加 人 民 币 19.9百 万 元 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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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成 本
本 集 团 财 务 成 本 由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币 1.6百 万 元 增 至 截 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币 4.7百 万 元。增 加 主 要 由 於 (i) 就 银 行 借 款 产 生 利 息 开
支 增 加 人 民 币 1.0百 万 元 及 (ii) 就 应 付 代 价 及 股 份 付 款 的 推 算 利 息 开 支 分 别 增 加 人
民 币 1.1百 万 元 及 人 民 币 1.0百 万 元。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确 认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人 民 币 16.0百 万 元 ( 2015
年:人民币 19.9百万元)。股份付款开支减少主要由於年内仍然合资格行使首次公
开 发 售 前 购 股 权 的 雇 员 减 少。
所 得 税 开 支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所得税开支为人民币27.6百万元,较2015年的
人 民 币 24.8百 万 元 增 加 人 民 币 2.8百 万 元 或 11.3%。本 集 团 实 际 税 率 由 截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70.0%,增 加 至 2016年 113.8%,此 乃 由 於 年 内 的 O2O业 务 亏 损 并 无
就 税 项 目 的 予 以 动 用。
纯 利 (净 亏 损)及 经 调 整 年 内 纯 利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由 於 上 述 因 素 的 累 计 影 响,本 集 团 的 净 亏 损 为 人 民
币 3.4百 万 元 及 净 亏 损 率 为 0.5%。
本 集 团 经 调 整 纯 利 乃 将 两 个 年 度 的 纯 利 (净 亏 损)另 加 股 份 付 款 开 支、收 购 物 业 管
理公司的法律及专业费用、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平值变动、
上 市 开 支 及 扣 除 社 区 O2O平 台 产 生 的 净 亏 损 得 出。由 於 该 等 成 本 项 目 为 非 经 常
性、属 非 现 金 支 出 或 由 另 一 项 独 立 业 务 所 产 生,本 集 团 相 信,独 立 分 析 该 等 成 本
项 目 的 影 响,可 使 本 集 团 营 运 业 绩 的 组 成 部 分 更 加 清 晰,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额 外 有 用
资 料 以 评 估 本 集 团 核 心 业 务 的 营 运 表 现。经 调 整 纯 利 并 未 经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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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表 载 列 本 集 团 於 所 示 年 内 的 经 调 整 纯 利 与 所 示 年 内 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所
呈 报 利 润 的 对 账:
截 至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2016年 2015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呈 报 的 年 内 (亏 损)利 润 (3,352) 10,613
加:
O2O平 台 产 生 的 净 亏 损 50,266 7,979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16,028 19,928
收 购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专 业 费 用 9,837 �C
指 定 为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平 值 变 动 �C 6,343
上 市 开 支 �C 35,881
经 调 整 年 内 纯 利 72,779 80,744
递 延 税 项
於 2016年 及 2015年 12月 31日,所 确 认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乃 主 要 源 於 呆 账 拨 备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16.4百 万 元 及 人 民 币 9.9百 万 元。
流 动 资 金、财 务 资 源 及 资 本 架 构
本 集 团 的 财 务 状 况 保 持 稳 健。本 集 团 主 要 透 过 内 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及 银 行 贷 款,为
营 运 资 金、资 本 开 支 及 其 他 资 本 要 求 提 供 资 金。於 2016年 12月 31日,营 运 资 金 净
额 (按 流 动 资 产 减 流 动 负 债 计 算)为 人 民 币 212.3百 万 元,较 2015年 12月 31日 的 人 民
币421.7百万元减少人民币209.4百万元,主要因年内就新收购事项支付代价所致。
於 2016年 12月 31日 及 2015年 12月 31日,流 动 比 率 (按 流 动 资 产 除 以 流 动 负 债 计 算)
分 别 为 1.5倍 及 3.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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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6年 12月 31日,本 集 团 以 人 民 币 计 值 银 行 借 款 为 人 民 币 25.3百 万 元 ( 2015年:
人 民 币 29.6百 万 元),当 中,2016年 内 人 民 币 2.3百 万 元 受 本 集 团 投 资 物 业 所 担 保,
而 人 民 币 20.0百 万 元 受 本 集 团 於 2015年 12月 31日 之 银 行 存 款 所 担 保。於 2016年 12
月 31日 之 银 行 借 款 为 人 民 币 25.3百 万 元,为 定 息 借 款;於 2015年 12月 31日 人 民 币
29.6百万元之结余为浮息借款。此外,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有人民币103.6百
万 元 无 抵 押 银 行 借 款,为 浮 息 及 以 港 元 计 值 ( 2015年:无)。
本 集 团 主 要 集 中 在 中 国 进 行 营 运。除 以 外 币 计 值 的 现 金、银 行 存 款 及 银 行 借 款
外,本 集 团 并 无 面 临 任 何 直 接 与 外 汇 波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重 大 风 险。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尽 管 人 民 币 兑 美 元 及 港 元 贬 值,董 事 预 期,人 民 币 汇 率 波 动 不 会 对
本 集 团 营 运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管 理 层 将 继 续 监 察 外 汇 敞 口,并 采 取 审 慎 措 施,
以 减 低 汇 兑 风 险。
资 产 负 债 比 率
资产负债比率定义为借款总额扣除已抵押银行存款及银行结余及现金,除以权益
总 额。於 2016年 12月 31日,本 集 团 财 务 状 况 稳 健,净 现 金 状 况 为 人 民 币 313.5百 万
元 ( 2015年:人 民 币 482.3百 万 元)。因 此,并 无 呈 列 资 产 负 债 比 率。
资 产 抵 押
於 2015年 12月 31日,受 限 制 银 行 存 款 人 民 币 62.8百 万 元 已 抵 押,作 为 本 集 团 提 取
贷 款 提 供 担 保,将 本 集 团 现 金 从 离 岸 实 体 转 至 境 内 实 体。因 为 银 行 借 款 已 偿 还,
所 以 存 款 抵 押 已 於 2016年 9月 解 除。据 此,於 2016年 12月 31日,概 无 银 行 存 款 抵 押
予 金 融 机 构。
於 2016年 12月 31日,人 民 币 14.4百 万 元 之 投 资 物 业 ( 2015年:无)已 作 抵 押,作 为 授
予 本 集 团 若 干 银 行 融 资 之 抵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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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然 负 债
於 2016年 12月 31日,本 集 团 并 无 重 大 或 然 负 债。
雇 员 及 薪 酬 政 策
於 2016年 12月 31日,本 集 团 约 有 6,700名 雇 员 ( 2015年:1,500名)。为 提 升 雇 员 士 气
及 生 产 力,雇 员 按 其 表 现、经 验 及 当 时 行 业 惯 例 获 支 付 薪 酬。本 公 司 每 年 审 视 管
理 人 员 及 部 门 主 管 的 补 偿 政 策 及 方 案。除 基 本 薪 金 外,雇 员 亦 可 能 按 内 部 表 现 评
核 获 发 表 现 相 关 薪 金。此 外,本 公 司 於 2015年 4月 采 纳 购 股 权 计 划,董 事 得 以 向
(包 括 其 他 人 士)本 集 团 董 事 及 雇 员 授 出 购 股 权,以 挽 留 菁 英 人 才 继 续 任 职 於 本 集
团,并 为 其 对 於 本 集 团 所 作 贡 献 给 予 奖 励。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合 共 向 本 集 团 若 干 董 事 及 雇 员 授 出 80,000,000份 ( 2015年:80,000,000份)购 股 权。
本集团亦有投资於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持续教育及培训计划,以期提升其技巧及
知 识。该 等 培 训 包 括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筹 办 的 内 部 课 程,以 及 专 业 训 练 人 员 提 供 的 外
部 课 程,涵 盖 管 家 技 术 培 训 以 至 管 理 人 员 的 财 务 及 行 政 管 理 培 训。
附 属 公 司 或 联 营 公 司 的 重 大 收 购 及 出 售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外,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并 无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或 联
营 公 司 的 重 大 收 购 或 出 售。
於 2016年 12月 31日,本 集 团 并 无 主 要 投 资 或 收 购 主 要 资 本 资 产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特 定
计 划。然 而,本 集 团 将 继 续 物 色 业 务 发 展 的 新 机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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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款 项 用 途
於 2015年 11月 25日,本 公 司 为 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上 市 ( 「首 次 公 开 发 售」),发 行
200,000,000股 每 股 面 值 0.01港 元 的 新 股 份。扣 除 包 销 佣 金 及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产 生 的
发 行 开 支 後 的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为 289.1百 万 港 元 (相 当 於 人 民 币 238.2百 万 元)。
直 至 2016年 12月 31日,人 民 币 58.2百 万 元 已 用 作 O2O平 台 发 展 及 人 民 币 118.9百 万
元已用於收购东方海港及永成。人民币0.7百万元已用於执行培训及招聘计划。於
2016年12月31日,余下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60.4百万元已存入若干持牌金融机构。
末 期 股 息
董 事 并 不 建 议 就 本 年 度 支 付 任 何 股 息 ( 2015年:末 期 股 息 每 股 2.5港 仙 及 特 别 股 息
每 股 2.0港 仙)。
暂 停 办 理 股 东 登 记
应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订 於 2017年 5月 26日 (星 期 五) 举 行。为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本 公 司 将 於 2017年 5月 23日 (星 期 二)至 2017年 5月 26日
(星 期 五) (包 括 首 尾 两 日)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所 有 股 份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相 关 股 票 必 须 於 2017年 5月 22日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1716号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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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管 治
董事会及本集团管理层致力维护良好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本公司一直采纳上市
规 则 附 录 14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 「企 业 管 治 守 则」)所 载 守 则 条 文,作 为 其 企 业 管 治 守
则。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董 事 会 认 为,本 公 司 一 直 遵 守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所
载 全 部 守 则 条 文,惟 守 则 条 文 A.2.1除 外:
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 A.2.1规定,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
一 人 同 时 兼 任。本 公 司 已 委 任 刘 建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总 裁。董 事 会 认 为,
赋 予 一 人 兼 任 主 席 与 行 政 总 裁 可 提 升 本 公 司 制 定 业 务 策 略 及 执 行 业 务 计 划 时 的
应 对 能 力、效 率 及 成 效。董 事 会 相 信,可 透 过 经 验 丰 富 及 高 质 素 的 高 级 管 理 层 及
董 事 会 运 作,充 分 保 持 权 责 均 衡。董 事 会 现 时 由 四 名 执 行 董 事 (包 括 刘 建 先 生)、
四 名 非 执 行 董 事 及 四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组 成,故 其 组 成 具 相 当 独 立 性。
审 核 委 员 会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董 事 会 审 核 委 员 会 ( 「审 核 委 员 会」),并 订 明 书 面 职 权 范 围,以 (其 中
包 括) 审 阅 及 监 督 本 集 团 财 务 汇 报 过 程 及 内 部 监 控 制 度。审 核 委 员 会 由 所 有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组 成,分 别 为 李 国 栋 先 生、袁 伯 银 先 生、张 维 伦 先 生 及 吴 海 兵 先 生。
李 国 栋 先 生 为 审 核 委 员 会 主 席。审 核 委 员 会 已 审 阅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团 全 年 业 绩。
购 买、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证 券
於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已 购 回 及 注 销 5,456,000股 股 份,於 2016年 12月 31
日,372,000股 股 份 已 购 回 但 未 注 销 并 确 认 为 库 务 股 份,且 已 於 2017年 1月 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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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交 易 标 准 守 则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10 《上 市 发 行 人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 「标 准
守 则」)作 为 董 事 於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时 的 操 守 标 准。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经 向 全 体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询 後,全 体 董 事 确 认,彼 等 於 买 卖 时 已 遵 守 标 准 守 则 载
列 所 需 标 准。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工 作 范 围
经 本 集 团 核 数 师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同 意,初 步 公 告 中 所 载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止年度本集团综合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及其相关附注的
数 字 为 本 集 团 年 度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的 金 额。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就 此 进
行 的 工 作 并 不 构 成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的 《香 港 核 数 准 则》、 《香 港 审 阅 委 聘 准 则》
或 《香 港 核 证 委 聘 准 则》项 下 的 核 证 委 聘 工 作,因 此,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并
无 就 初 步 公 告 发 出 核 证。
不 再 公 布 及 刊 发 季 度 财 务 业 绩
董 事 会 於 2017年 3月 28日 议 决 不 再 公 布 及 刊 发 本 公 司 於 本 财 政 年 度 及 往 後 之 财 政
年度首三个月及九个月期间之季度财务业绩,以减轻本公司之行政负担并令本公
司 能 投 放 更 多 资 源 在 其 业 务 发 展 方 面。
董 事 会 认 为,随 着 其 业 务 快 速 发 展,此 安 排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之 最 佳 利 益。
本 公 司 将 继 续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之 规 定 公 布 及 刊 发 其 中 期 及 年 度 业 绩 及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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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发 全 年 业 绩 及 年 报
本 全 年 业 绩 公 告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dzawy.com)登 载。本 公 司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年 报 载 有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的 所 有 资 料,将 适 时 寄 发 予 本 公 司 股 东,并 於 上 述 网 站 登 载。
鸣 谢
本人谨此代表董事会向每位股东及业务夥伴衷心致谢,感谢彼等一直支持信任本
集 团,同 时 感 谢 员 工 年 内 勤 勉 工 作,贡 献 良 多。本 人 期 盼 大 家 携 手 合 作,使 本 集
团 来 年 更 进 一 步。
承 董 事 会 命
中 奥 到 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总 裁
刘 建
香 港,2017年 3月 28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刘 建 先 生、陈 卓 女 士、梁 兵 先 生 及 龙
为 民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卫 哲 先 生、吴 绮 敏 女 士、林 晓 波 先 生 及 郑 东 先 生;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张 维 伦 先 生、李 国 栋 先 生、袁 伯 银 先 生 及 吴 海 兵 先 生。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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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奥到家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