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公司向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定义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派发股息前,需为该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
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
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
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有,而本公司将於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後向该等
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於应付予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自然人股
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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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度業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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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