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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度業績公告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公司向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定义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派发股息前,需为该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 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 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 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有,而本公司将於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後向该等 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於应付予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自然人股 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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