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China Titans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 Limited
中 国 泰 坦 能 源 技 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188)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业 绩
财 务 摘 要
�C 营 业 额 较 去 年 增 加 约 47.67%至 人 民 币 289,298,000元。
�C 与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亏 损 人 民 币 26,061,000元 比 较,本 年 度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 为 人 民 币 7,279,000元。
�C 董 事 会 不 建 议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派 发 任 何 末 期 股
息。
�C 2 �C
财 务 业 绩
中 国 泰 坦 能 源 技 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董 事」)会(「董 事 会」)欣 然 公 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本 集 团」)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经 审 核
综 合 业 绩,连 同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比 较 数 字 如 下:
综 合 损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营 业 额 4 289,298 195,902
销 售 成 本 (194,623) (124,117)
毛 利 94,675 71,785
其 他 收 益 6 13,514 25,244
销 售 及 分 销 开 支 (52,027) (41,033)
行 政 及 其 他 开 支 (62,363) (53,107)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备 12 (17,854) (43,696)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回 12 30,760 23,320
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1,983) (4,192)
就 预 付 款 项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回(减 值 亏 损) 4,650 (4,650)
商 誉 减 值 亏 损 �C (642)
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亏 损 (575) �C
出 售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收 益 5,138 2,655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收 益 87 �C
分 占 联 营 公 司 业 绩 (521) 1,832
视 为 出 售 联 营 公 司 权 益 之 亏 损 �C (112)
可 换 股 债 券 衍 生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净 收 益 10,111 �C
财 务 成 本 7 (12,659) (7,736)
除 税 前 溢 利(亏 损) 10,953 (30,332)
所 得 税(开 支)抵 免 8 (5,998) 2,589
年 内 溢 利(亏 损) 9 4,955 (27,743)
�C 3 �C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其 他 全 面 收 入(开 支)
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之 项 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出减值亏损後解除之储备 �C 1,008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136,174 �C
与随後可能会被重新分类之项目有关之所得税 (34,044) (152)
年 内 其 他 全 面 收 入,扣 除 所 得 税 102,130 856
年 内 全 面 收 入(开 支)总 额 107,085 (26,887)
以 下 各 项 应 占 年 内 溢 利(亏 损):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7,279 (26,061)
-非 控 股 权 益 (2,324) (1,682)
4,955 (27,743)
以 下 各 项 应 占 年 内 全 面 收 入(开 支)总 额: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109,409 (25,205)
-非 控 股 权 益 (2,324) (1,682)
107,085 (26,887)
每 股 盈 利(亏 损) 11
基 本 及 摊 薄(人 民 币) 0.79分 (3.04)分
�C 4 �C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非 流 动 资 产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26,550 29,688
预 付 租 赁 款 项 8,613 8,925
商 誉 �C �C
收 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已 付 按 金 �C 5,000
用 於 兴 建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的 预 付 款 项 15,000 �C
无 形 资 产 25,300 180
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12,094 706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4,828 3,074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7,177 9,465
109,562 57,038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97,893 89,717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票 据 12 228,365 331,730
预 付 款 项、按 金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57,778 54,301
预 付 租 赁 款 项 312 312
应 收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13 2,175 34
赎 回 可 换 股 债 券 选 择 权 衍 生 工 具 13,331 �C
受 限 制 银 行 结 余 148,548 81,823
短 期 银 行 存 款 130,014 30,000
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13,830 58,621
692,246 646,538
分 类 为 持 作 出 售 之 资 产 165,100 28,000
857,346 674,538
�C 5 �C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流 动 负 债
应 付 贸 易 账 款 及 票 据 14 63,968 88,749
预 收 款 项 11,838 3,006
预 提 费 用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10,937 21,882
可 换 股 票 选 择 权 衍 生 工 具 22,200 �C
应 付 附 属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东 款 项 �C 1,171
应 付 税 项 4,724 2,962
银 行 借 款 149,850 126,700
263,517 244,470
流 动 资 产 净 值 593,829 430,068
总 资 产 减 流 动 负 债 703,391 487,106
非 流 动 负 债
可 换 股 债 券 75,412 �C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42,937 9,319
118,349 9,319
资 产 净 值 585,042 477,787
股 本 及 储 备
股 本 15 8,087 8,087
股 份 溢 价 及 储 备 567,973 458,564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权 益 576,060 466,651
非 控 股 权 益 8,982 11,136
权 益 总 额 585,042 477,787
�C 6 �C
1. 一 般 资 料
中 国 泰 坦 能 源 技 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乃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并 注 册 为 一 间 获 豁 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本 公 司 股 份 已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联 交 所」)上 市。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为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the
Cayman Islands。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国」)主 要 营 业 地 点 及 总 部 地 址 为 中 国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石
花 西 路 60号 泰 坦 科 技 园。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8号 金 钟 汇 中 心 18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以 下 统 称 为「本 集 团」)之 主 要 业 务 为 (i)供 应 电 力 电 子 产 品 及 设 备;(ii)
电动汽车的销售及租赁;(iii)提供电动汽车的收费服务;及(iv)根据建设-经营-转让(「 BOT」)
合 同 提 供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桩 的 建 设 服 务。本 公 司 之 主 要 业 务 为 投 资 控 股。
本 集 团 之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以 人 民 币(「人 民 币」)呈 列,人 民 币 亦 为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货 币。
2. 应 用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之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本 集 团 已 於 本 年 度 应 用 下 列 由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颁 布 的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包 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香 港 会 计 准 则(「香 港 会 计 准 则」)及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周 期
之 年 度 改 进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修 订 本) 披 露 计 划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8号(修 订 本)
澄 清 折 旧 及 摊 销 之 接 纳 方 法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41号(修 订 本)
农 业:生 产 性 植 物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7号(修 订 本) 於 独 立 财 务 报 表 内 之 权 益 法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2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修 订 本)
投 资 实 体:适 用 综 合 豁 免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1号(修 订 本) 收 购 於 合 营 业 务 之 权 益 之 会 计 处 理
於 本 年 度 应 用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概 无 对 本 集 团 於 本 年 度 及 过 往 年 度 之 财 务 表
现 及 状 况 及�u或 此 等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之 披 露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C 7 �C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本 集 团 并 无 提 早 应 用 以 下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二 零 一 四 年) 金 融 工 具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来 自 与 客 户 所 订 立 合 约 之 收 益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租 赁 3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修 订 本) 披 露 计 划 1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2号(修 订 本) 因 未 变 现 亏 损 确 认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修 订 本)
投 资 者 与 其 联 营 公 司 或 合 营 公 司 之 间 销 售 或
注 入 资 产 4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2号(修 订 本) 股 份 付 款 交 易 之 分 类 及 计 量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4号(修 订 本) 采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4号保 险 合 约 时 一 并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金 融 工 具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二 零 一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周 期 之 年 度 改 进 5
1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2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3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4 生 效 日 期 尚 未 厘 定。
5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2号(修 订 本)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而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号(修 订 本)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修 订 本)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乃 根 据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之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编 制。此 外,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亦 包 括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及 香 港 公 司 条 例 规 定 之 适 用 披 露 要 求。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乃 按 历 史 成 本 基 准 编 制,惟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分 类 为 持 作 出 售 之 可 供 出 售
金融资产、赎回可换股债券选择权衍生工具及可换股票选择权衍生工具按公平值计量除外。
历 史 成 本 一 般 按 交 换 货 品 或 服 务 所 给 予 代 价 之 公 平 值 计 算。
公 平 值 是 於 计 量 日 期 市 场 参 与 者 间 在 主 要 市 场(或 最 有 利 之 市 场)按 照 现 行 市 况(即 平 仓 价)
进 行 之 有 序 交 易 所 出 售 资 产 所 收 取 或 转 让 负 债 须 支 付 之 价 格,不 论 该 价 格 是 否 直 接 观 察 或
使 用 另 一 估 值 技 术 估 计 所 得。
�C 8 �C
4. 收 益
收益指以下各项产生之款项:(i)销售电子产品,包括直流电力系统、插接式开关系统产品、
电网监测及治理设备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ii) BOT合同项下之建设收益;(iii)提供电动汽车
充 电 服 务;(iv)销 售 电 动 汽 车;及 (v)经 营 租 赁 电 动 汽 车 之 租 金 收 入。
本 集 团 於 年 内 之 收 益 分 析 呈 列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销 售 电 子 产 品 257,805 193,998
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设 收 益 26,692 �C
提 供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2,552 52
销 售 电 动 汽 车 2,080 1,832
经 营 租 赁 电 动 汽 车 之 租 金 收 入 169 20
289,298 195,902
5. 分 部 资 料
向执行董事(即首席营运决策者「首席营运决策者」)呈报以分配资源及评估分部表现的资料,
集 中 於 已 付 运 或 已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类 型。董 事 已 选 择 按 产 品 及 服 务 之 差 异 管 理 本 集 团。
本 集 团 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8号 之 可 报 告 分 部 如 下:
(i)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生 产 及 销 售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ii) 充 电 设 备 生 产 及 销 售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iii) 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提 供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以 及 根 据 BOT合 同 提 供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桩 的 建 设 服 务
(iv) 其 他 包 括 三 个 经 营 分 部,即 (i) PASS产 品-销 售 插 接 式
开 关 系 统 产 品;(ii)电 网 监 测-销 售 电 网 监 测 及
治 理 设 备;及 (iii)电 动 汽 车-销 售 及 租 赁 电 动 汽 车
由 於 成 立 非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韶 关 市 驿 联 新 能 源 汽 车 运 营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本 集 团 於 本 年 度 产 生
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设 收 益,计 入「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分 部。由 於 新 引 入 业 务 所 提 供 服 务 之 性
质 与「充 电 服 务」分 部 相 同,故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首 席 营 运 决 策 者 决
定 将 两 项 业 务 合 并 为 一 个 营 运 分 部,并 更 名 为「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C 9 �C
分 部 收 益 及 业 绩
以 下 为 本 集 团 来 自 可 报 告 及 经 营 分 部 之 收 益 及 业 绩 之 分 析: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充 电 设 备
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其 他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分 部 收 益 83,282 174,523 29,244 2,249 289,298
分 部 溢 利 49,021 40,135 8,563 606 98,325
未 分 配 其 他 收 益 13,514
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1,983)
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之 亏 损 (575)
出 售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之 收 益 5,138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收 益 87
分 占 联 营 公 司 之 业 绩 (521)
可 换 股 债 券 衍 生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净 收 益 10,111
未 分 配 总 办 事 处 及 公 司 开 支 (100,484)
财 务 成 本 (12,659)
除 税 前 溢 利 10,953
�C 10 �C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充 电 设 备
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其 他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分 部 收 益 68,699 122,582 52 4,569 195,902
分 部 溢 利(亏 损) 12,445 24,477 7 (25) 36,904
未 分 配 其 他 收 益 25,222
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4,192)
出 售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之 收 益 2,655
分 占 联 营 公 司 之 业 绩 1,832
视 为 出 售 联 营 公 司 之 亏 损 (112)
未 分 配 总 办 事 处 及 公 司 开 支 (84,905)
财 务 成 本 (7,736)
除 税 前 亏 损 (30,332)
附 注:以 上 呈 报 之 所 有 分 部 收 益 乃 来 自 外 部 客 户。
经 营 分 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政 策 相 同。分 部 溢 利(亏 损)为 未 分 配 若 干 其 他 收 益、
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之减值亏损、出售附属公司亏损、出售一间联营公司收益、视为出
售一间联营公司之亏损、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收益、分占联营公司业绩、可换股债券衍
生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净 收 益、中 央 行 政 成 本、董 事 酬 金 及 财 务 成 本 各 分 部 赚 取 之 溢 利(产 生 之 亏
损)。此 为 就 资 源 分 配 及 表 现 评 估 而 向 首 席 营 运 决 策 者 汇 报 之 计 量。
�C 11 �C
分 部 资 产 及 负 债
以 下 为 按 本 集 团 可 报 告 及 经 营 分 部 划 分 之 资 产 及 负 债 分 析:
分 部 资 产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120,150 232,014
充 电 设 备 242,275 239,558
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53,871 1,720
其 他 7,213 21,151
分 部 资 产 总 值 423,509 494,443
分 类 为 持 作 出 售 之 资 产 165,100 28,000
未 分 配 378,299 209,133
综 合 资 产 966,908 731,576
分 部 负 债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22,186 32,558
充 电 设 备 46,308 54,759
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6,813 334
其 他 499 4,104
分 部 负 债 总 值 75,806 91,755
未 分 配 306,060 162,034
综 合 负 债 381,866 253,789
就 监 控 分 部 表 现 及 在 分 部 之 间 分 配 资 源 而 言:
所 有 资 产 均 分 配 予 经 营 分 部,惟 就 收 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支 付 之 按 金、用 於 兴 建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支 付 之 预 付 款 项、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赎 回 可 换 股 债 券 选 择 权 衍 生 工
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受限制银行结余、短期
银 行 存 款、银 行 结 余 以 及 现 金 及 分 类 为 持 作 出 售 之 资 产 除 外;及
所有负债均分配予经营分部,惟预提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应付附属公司之非控股股
东 款 项、可 换 股 票 选 择 权 衍 生 工 具、应 付 税 项、银 行 借 款、可 换 股 债 券 及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除 外。
�C 12 �C
其 他 分 部 资 料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充 电 设 备
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其 他 未 分 配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在 计 量 分 部 损 益 或
分 部 资 产 中 计 入 之 金 额:
添 置 非 流 动 资 产 (附 注) 536 8,731 26,692 3,441 �C 39,400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减 值 亏 损 之 拨 备 17,373 481 �C �C �C 17,854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回 (30,760) �C �C �C �C (30,760)
就 预 付 款 项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回 �C (4,650) �C �C �C (4,650)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亏 损 242 �C �C �C �C 242
折 旧 及 摊 销 4,009 8,203 1,452 �C �C 13,664
定 期 向 首 席 营 运 决 策 者 提 供
但 并 不 在 计 量 分 部 损 益 或
分 部 资 产 中 计 入 之 金 额:
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C �C �C �C 12,094 12,094
用 於 与 建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支 付 之 预 付 款 项 �C �C �C �C 15,000 15,00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C �C �C �C 14,828 14,828
分 占 联 营 公 司 之 业 绩 �C �C �C �C 521 521
出 售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之 收 益 �C �C �C �C (5,138) (5,138)
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之 亏 损 �C �C �C �C 575 575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收 益 �C �C �C �C (87) (87)
可 换 股 债 券 衍 生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净 收 益 �C �C �C �C 10,111 10,111
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C �C �C �C 1,983 1,983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C �C �C �C (688) (688)
财 务 成 本 �C �C �C �C 12,659 12,659
所 得 税 开 支 �C �C �C �C 5,998 5,998
�C 13 �C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电 力 直 流
系 统 充 电 设 备
充 电 服 务
及 建 设 其 他 未 分 配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在 计 量 分 部 损 益 或
分 部 资 产 中 计 入 之 金 额:
添 置 非 流 动 资 产 (附 注) 4,018 8,084 328 7,720 �C 20,150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减 值 亏 损 之 拨 备 43,355 341 �C �C �C 43,696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回 (23,133) (187) �C �C �C (23,320)
商 誉 之 减 值 亏 损 �C 642 �C �C �C 642
预 付 款 项 之 减 值 亏 损 �C 4,650 �C �C �C 4,650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收 益 (22) �C �C �C �C (22)
折 旧 及 摊 销 3,093 5,529 13 600 �C 9,235
定 期 向 首 席 营 运 决 策 者 提 供
但 并 不 在 计 量 分 部 损 益 或
分 部 资 产 中 计 入 之 金 额:
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C �C �C �C 706 706
就 收 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支 付 之 按 金 �C �C �C �C 5,000 5,00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C �C �C �C 3,074 3,074
分 占 联 营 公 司 业 绩 �C �C �C �C (1,832) (1,832)
出 售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收 益 �C �C �C �C (2,655) (2,655)
视 为 出 售 联 营 公 司 之 亏 损 �C �C �C �C 112 112
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C �C �C �C 4,192 4,192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C �C �C �C (1,835) (1,835)
财 务 成 本 �C �C �C �C 7,736 7,736
所 得 税 抵 免 �C �C �C �C (2,589) (2,589)
附 注:
非 流 动 资 产 不 包 括 就 收 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支 付 之 按 金、用 於 兴 建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预
付 款 项、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及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C 14 �C
主 要 产 品 收 益
概 无 主 要 产 品 收 益 呈 列 为 本 集 团 针 对 客 户 需 求 而 提 供 的 产 品 且 董 事 并 无 识 别 出 任 何 主 要 产
品。
地 区 资 料
由 於 本 集 团 来 自 外 部 客 户 的 全 部 收 益 来 自 中 国 及 本 集 团 的 所 有 非 流 动 资 产 位 於 中 国,故 并
无 呈 列 地 区 资 料。
主 要 客 户 资 料
相 应 年 度 来 自 客 户 之 收 益(占 本 集 团 收 益 总 额 之 10%以 上)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客 户 甲 1 32,219 不 适 用 2
1 来 自 充 电 设 备 之 收 益。
2 相 应 收 益 并 无 占 本 集 团 相 关 年 度 收 益 总 额 之 10%以 上。
6. 其 他 收 益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增 值 税(「增 值 税」)退 税 (附 注 (a)) 9,219 7,669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688 1,835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收 益 �C 22
政 府 补 助 金 (附 注 (b)) 2,029 14,36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股 息 362 �C
租 金 收 入 162 190
汇 兑 收 益 净 额 997 1,129
其 他 收 入 57 39
13,514 25,244
附 注:
(a) 增 值 税 退 税 指 中 国 税 务 局 对 合 资 格 销 售 电 子 产 品 所 徵 收 之 增 值 税 之 退 款。
(b) 政 府 补 助 金 包 括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内 就 科 技 创
新研发自珠海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收取之补贴约人
民 币 2,029,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14,238,000元),其 中 概 无 有 关 该 等 补 助 金 之 未 达
成 条 件 或 或 然 事 项 且 於 收 到 款 项 後 已 确 认。
�C 15 �C
7. 财 务 成 本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可 换 股 债 券 之 实 际 利 息 支 出 10,492 �C
以 下 各 项 之 利 息:
银 行 借 款 1,558 5,079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保 理 费 用 609 2,657
12,659 7,736
8. 所 得 税 开 支(抵 免)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企 业 所 得 税」)
本 年 度 4,136 351
递 延 税 项:
本 年 度 1,862 (2,940)
5,998 (2,589)
香 港 利 得 税 按 两 个 年 度 之 估 计 应 课 税 盈 利 的 16.5%税 率 计 算。於 两 个 年 度 内,由 於 本 集 团 并
无 於 香 港 产 生 亦 无 来 自 香 港 之 收 入,故 均 未 就 香 港 利 得 税 作 出 拨 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企 业 所 得 税 法」)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中 国 附 属 公 司(珠 海 泰 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泰 坦 科 技」)除 外)之 所 得 税 率
为 25%。
泰坦科技於珠海经济特区成立,根据有关中国法例,於二零零七年,适用於泰坦科技之所得
税率为15%。泰坦科技自二零零八年起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於截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适 用 所 得 税 率 为 15%。因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应 课 税 溢 利 已 被 结 转 之 税 项 亏 损 悉 数 吸 收,故 概 无 就 泰 坦 科 技 计
提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C 16 �C
9. 年 内 溢 利(亏 损)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年 内 溢 利(亏 损)乃 於 扣 除(计 入)以 下 各 项 後 达 致:
员 工 成 本
董 事 薪 酬 1,339 1,314
其 他 员 工:
-薪 金 及 其 他 津 贴 54,490 38,906
-退 休 福 利 计 划 供 款(不 包 括 董 事) 5,243 4,615
员 工 成 本 总 额 61,072 44,835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1,572 120
预 付 租 赁 款 项 摊 销 312 130
核 数 师 酬 金 1,066 967
汇 兑 收 益 净 额 (997) (1,129)
确 认 为 开 支 之 存 货 成 本 176,499 124,080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折 旧 11,780 8,985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亏 损(收 益) 242 (22)
有 关 租 赁 物 业 之 经 营 租 赁 租 金 之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2,888 2,822
研 发 开 支
(包 括 在 行 政 及 其 他 开 支 内) (附 注) 25,387 25,832
附 注:
研 发 开 支 包 括 就 研 发 活 动 而 产 生 之 员 工 成 本 及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折 旧。
10. 股 息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并 未 派 付 或 拟 派 股 息,自 报 告 期 末 以 来 亦 并 未
拟 派 任 何 股 息(二 零 一 五 年:无)。
�C 17 �C
11. 每 股 盈 利(亏 损)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盈 利(亏 损)乃 按 以 下 数 据 计 算: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盈 利(亏 损)
用 以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盈 利(亏 损)之 盈 利(亏 损) 7,279 (26,061)
股 份 数 目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股 千 股
用 以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盈 利(亏 损)之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925,056 856,933
计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乃 基 於 假 设 本 公 司 尚 未 行 使 之 可
换 股 票 据 未 获 转 换,原 因 为 有 关 转 换 会 导 致 每 股 盈 利 增 加。
计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每 股 摊 薄 亏 损 乃 基 於 假 设 本 公 司 购 股 权 未 获 转
换,原 因 为 行 使 购 股 权 会 导 致 每 股 亏 损 减 少。
12.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票 据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280,029 406,111
减: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减 值 亏 损 拨 备 (63,622) (76,528)
216,407 329,583
应 收 票 据 11,958 2,147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票 据 总 额 228,365 331,730
根据商品之交付日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应收票据之账龄组别为0至90日及91
至 180日,分 别 约 为 人 民 币 2,958,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2,075,000元)及 人 民 币 9,000,000元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72,000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计 入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结 余 之 应 收 质 保 金 约 为 人 民 币 45,674,000
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43,562,000元),其 中 约 人 民 币 40,126,000元 及 人 民 币 5,548,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32,672,000元 及 人 民 币 10,890,000元)的 账 龄 组 别 分 别 为 1至 2年 及 2至 3年。
�C 18 �C
本 集 团 并 无 就 该 等 结 余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下 表 载 列 根 据 商 品 交 付 或 提 供 服 务 之 日 期(与 各 自 收 入 之 确 认 日 期 相 若)呈 列,并 扣 除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减 值 备 抵 於 报 告 期 末 之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之 账 龄 分 析。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0至 90日 81,572 104,822
91至 180日 34,094 40,484
181至 365日 34,737 39,874
1至 2年 55,188 104,387
2至 3年 8,462 35,108
3年 以 上 2,354 4,908
216,407 329,583
本 集 团 根 据 销 售 合 约 给 予 其 贸 易 客 户 平 均 信 贷 期 为 90日(二 零 一 五 年:90日)或 各 分 期 付 款
到 期 日 起 计 90日(二 零 一 五 年:90日)。分 期 付 款 分 为 於 签 署 销 售 合 约 时 到 期 之 初 步 按 金 付
款、自 产 品 保 质 期 结 束 时 到 期 之 安 装 及 测 试 後 付 款 及 保 留 款 项。该 等 国 有 企 业 根 据 中 国 行
业 惯 例 於 其 建 设 完 成 後 偿 还 其 未 付 余 额。
於接纳任何新客户前,本集团会透过参考信用报告及其财务实力评估潜在客户之信贷质素,
并 为 其 厘 定 信 贷 期 限 及 限 额。本 集 团 亦 透 过 制 定 信 贷 政 策 及 程 序 定 期 监 控 现 有 客 户 之 信 贷
质 素。本 集 团 将 会 参 考 过 往 的 历 史 偿 还 记 录 及 客 户 财 务 实 力 的 外 部 信 贷 来 源 调 整 现 有 客 户
的 信 贷 限 额。
本 集 团 并 未 逾 期 亦 无 减 值 之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主 要 指 向 拥 有 良 好 历 史 偿 还 记 录、知 名 度 高 且 信
誉良好之客户作出之销售。本集团定期监控利用信贷条款进行交易的该等客户之信贷质素。
於 本 报 告 期 末,本 集 团 个 别 评 估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之 减 值。监 於 本 集 团 之 该 等 主 要 客 户 的 历 史
偿 还 记 录 良 好,董 事 认 为,毋 须 就 各 报 告 期 间 所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作 出 进 一 步 备 抵。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计入本集团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结余约人民币21,288,000
元 及 人 民 币 80,773,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26,383,000元 及 人 民 币 83,074,000元)乃 来 自 本 集
团 最 大 及 前 五 大 客 户,占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收 票 据 总 额(扣 除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减 值 亏 损 备 抵
前)的 7.3%及 27.7% (二 零 一 五 年:6.5%及 20.3%)。
�C 19 �C
计 入 本 集 团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结 余 为 总 账 面 值 约 人 民 币 134,835,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224,761,000元)之应收款项,於报告期末,该等结余均已逾期,且本集团因该等结余会於其後
结 清 或 并 无 出 现 信 贷 质 素 重 大 变 动 及 金 额 仍 被 视 为 可 收 回,故 并 无 计 提 减 值 亏 损 拨 备。
已 逾 期 但 未 减 值 之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的 账 龄 分 析 载 列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逾 期 时 期
0至 90日 33,208 40,484
91至 180日 9,560 10,226
181至 365日 39,699 61,795
1至 2年 43,788 95,568
2至 3年 6,815 12,651
3年 以 上 1,765 4,037
134,835 224,761
并 无 逾 期 或 减 值 81,572 104,822
216,407 329,583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之 减 值 亏 损 备 抵 之 变 动 载 列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一 月 一 日 76,528 58,364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备 抵 17,854 43,696
就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回 (30,760) (23,320)
不 能 回 收 之 撇 账 额 �C (2,212)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63,622 76,528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计入应收贸易账款减值亏损备抵为总结余约人民币63,622,000
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76,528,000元)之 个 别 减 值 应 收 贸 易 账 款,该 等 账 款 之 债 务 人 已 陷 入
严 重 财 政 困 难。
�C 20 �C
13. 应 收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应 收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乃 无 抵 押、免 息 及 属 贸 易 性 质。
下 表 载 列 根 据 交 付 货 品 之 日 期(接 近 各 收 入 确 认 日 期),於 报 告 期 末 应 收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之 账 龄 分 析: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0至 90日 �C 34
91至 180日 �C �C
181至 365日 2,175 �C
2,175 34
已 逾 期 但 未 减 值 之 应 收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的 账 龄 分 析 载 列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逾 期 时 期
0至 90日 �C �C
91至 180日 544 �C
181至 365日 1,631 �C
2,175 �C
并 无 逾 期 或 减 值 �C 34
2,175 34
本集团给予其联营公司之平均信贷期为90日(二零一五年:90日),而有关结余属贸易性质。
於 厘 定 应 收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之 可 收 回 性 时,本 集 团 考 虑 自 初 次 授 出 信 贷 日 期 起 至 报 告 日
期 止 应 收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之 任 何 信 贷 质 素 之 变 动。鉴 於 本 集 团 联 营 公 司 拥 有 良 好 的 历 史
偿 还 结 算 记 录,董 事 认 为 毋 需 於 年 内 确 认 信 贷 亏 损。
14. 应 付 贸 易 账 款 及 票 据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应 付 贸 易 账 款 58,576 78,417
应 付 票 据 5,392 10,332
63,968 88,749
�C 21 �C
以 下 为 於 报 告 期 末,按 所 购 买 物 品 之 收 货 日 期 呈 列 之 应 付 贸 易 账 款 之 账 龄 分 析: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0至 90日 50,059 70,042
91至 180日 9,198 4,315
181至 365日 4,711 5,519
1至 2年 �C 7,315
2年 以 上 �C 1,558
63,968 88,749
收 购 货 品 之 平 均 信 贷 期 为 90日(二 零 一 五 年:90日)。本 集 团 实 行 财 务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以 确 保
所 有 应 付 款 项 於 信 贷 期 限 内 偿 付。
15. 股 本
股 份 数 目 股 本
千 港 元
每 股 面 值 0.01港 元 的 普 通 股
法 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0,000,000,000 100,000
人 民 币 千 元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839,540,000 7,387
根 据 购 股 权 计 划 发 行 之 股 份 (附 注 (i)) 1,420,000 11
根 据 认 购 事 项 发 行 之 股 份 (附 注 (ii)) 84,096,000 689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925,056,000 8,087
普 通 股 的 持 有 人 有 权 收 取 不 时 宣 派 的 股 息 并 且 享 於 本 公 司 的 大 会 上 每 股 一 票 之 投 票 权。所
有 普 通 股 对 本 公 司 之 剩 余 资 产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C 22 �C
附 注:
(i)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行 使 价 为 0.59港 元 的 1,420,000份 购 股 权 获 行
使,以 代 价 约 838,000港 元(相 当 於 约 人 民 币 660,000元)认 购 1,420,000股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其 中 人 民 币 665,000元 已 从 购 股 权 储 备 转 至 股 份 溢 价 账 及 约 人 民 币 11,000元 计 入 股 本 及
余 下 款 项 约 人 民 币 1,314,000元 已 经 根 据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政 策 计 入 股 份 溢 价。
(ii)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按 认 购 价 每 股 1.19港 元 向 一 名 独 立 第 三 方 配 发 及 发 行 每
股 0.01港 元 之 84,096,000股 普 通 股,筹 集 所 得 款 项 总 额 约 100,074,000港 元(相 当 於 约 人 民
币 81,988,000元)。认 购 股 份 之 交 易 成 本 约 为 人 民 币 470,000元。
16. 报 告 期 後 事 项
出 售 珠 海 泰 坦 新 动 力 电 子 有 限 公 司(「泰 坦 新 动 力」)之 10%股 本 权 益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五 日,本 公 司 之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珠 海 泰 坦 电 力 电 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泰
坦 电 力 电 子」)与 本 集 团 独 立 第 三 方 无 锡 先 导 智 能 装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先 导 智 能」)(於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公 司)订 立 买 卖 协 议,据 此,本 公 司 有 条 件 同 意 以 总 代 价 人 民 币 135,000,000
元(「代 价」)出 售 泰 坦 新 动 力 之 10%股 本 权 益,其 中 (i) 45%代 价(即 人 民 币 60,750,000元)将 以 现
金 支 付;及 (ii) 55%代 价(即 人 民 币 74,250,000元)将 以 先 导 智 能 之 2,185,108股 股 份(相 当 於 先 导
智 能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之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份 约 0.54%)支 付。代 价 乃 参 考 先 导 智 能 委 聘 之
独 立 估 值 师 编 制 之 估 值 报 告 厘 定,有 关 公 平 值 估 值 约 为 人 民 币 1,350,000,000元。於 本 公 告 日
期,该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九 日 之 公 告。
�C 23 �C
末 期 股 息
董 事 会 不 建 议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派 付 任 何 末 期 股 息。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本 公 司 拟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三)举 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股 东 周 年 大
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将於适当时候以上市规则规定之形式寄发予本公
司 股 东(「股 东」)。
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
十 五 日(星 期 四)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三)(包 括 首 尾 两 日)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期 间 将 不 会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
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以作
登 记。
�C 24 �C
管 理 层 讨 论 及 分 析
业 务 回 顾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集团录得营业额约人民币289,298,000
元,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约 47.67%。营 业 额 主 要 来 自 於 本 集 团 主 营 业 务 包 括 电 力 直 流
产 品(「电 力 直 流 系 统 产 品」或「电 力 直 流 产 品」)、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建 造-营 运-
转 让(「 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设 以 及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业 务 等。下 表 列 示 本 集 团 不
同 产 品 组 别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营 业 额: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 人 民 币 千 元 %
电 力 直 流 产 品 83,282 28.79 68,699 35.07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174,523 60.32 122,582 62.57
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设 26,692 9.23 �C �C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2,552 0.88 52 0.03
其 他 2,249 0.78 4,569 2.33
总 计 289,298 100 195,902 100
本 集 团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录 得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入 总 额 分 别 约 人 民 币
7,279,000元及人民币109,409,000元,较去年同期亏损约人民币26,061,000元及全面开
支总额约人民币25,205,000元分别增加约人民币33,340,000元及约人民币134,614,000
元。
与 二 零 一 五 年 相 比,本 集 团 溢 利 增 加 并 实 现 扭 亏 为 盈,主 要 原 因 包 括:(1)受 国 家
新能源政策影响和推动,主要产品的营业额大幅增加;(2) BOT合同项下之建造收
入 增 加;及 (3)来 自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之 收 益 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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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直 流 产 品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电力直流产品的营业额约人民币83,282,000元,与二零一五年
相 比,增 加 约 21.23%。董 事 认 为,期 内 营 业 额 同 比 上 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集 团 调 整
了 相 关 资 源 配 置 和 市 场 策 略 所 致。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本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的 营 业 额 约 为 人 民 币 174,523,000元,与 二
零 一 五 年 相 比,增 加 约 42.37%。本 集 团 依 靠 领 先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强 大 的 综 合 服 务 能
力,通 过 整 合 优 势 资 源、优 化 供 应 链 管 理 等 措 施,使 得 期 内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的
营 业 额 上 升。本 集 团 将 继 续 加 大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的 研 发、生 产 的 投 入,使 之 成
为 本 集 团 的 支 柱 产 业 之 一。
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设
本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已 分 别 在 中 国 广 东 以 及 河 北 省,进 行 BOT充 电 站 之 建 设,并
在 期 内 实 现 约 人 民 币 26,692,000元 的 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造 收 入。董 事 认 为,BOT合
同项下之建设是本集团实现充电网络建设规模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本集团将集中
各 类 优 势 资 源 扩 大 建 设 规 模,为 本 集 团 带 来 更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入约人民币2,552,000元(二零一五
年:人 民 币 52,000元)。董 事 认 为,期 内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费 收 入 达 到 预 期,本 集
团 实 施「双 轮 驱 动」的 发 展 战 略 开 始 初 见 成 效。本 集 团 将 继 续 加 大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和 运 营 的 规 模,使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的 收 益 增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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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本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其 他 业 务 的 营 业 额 约 人 民 币 2,249,000元,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经营分部:(1)电网监测与治理装置销售收入为零(二零一五年:约人民币2,717,000
元);(2)电动汽车销售及租赁业务收入约人民币 2,249,000元,与二零一五年相比,
增 幅 约 21.44% (二 零 一 五 年:约 人 民 币 1,852,000元)。
电 网 监 测 与 治 理 装 置 并 非 本 集 团 的 主 要 业 务,由 於 市 场 需 求 减 少,在 期 内 并 无 实
现销售。电动汽车销售及租赁业务为本公司开展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而产生的相关
业务,营业额增幅21.44%。董事认为,随着新能源汽车的逐步推动,该项业务会随
之 增 加 并 逐 步 形 成 收 益。
本 集 团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本 集 团 依 托 二 十 多 年 的 电 力 电 子 技 术 和 市 场 积 累,凭 藉 过 硬 的 产 品 质 量,良 好 的
售 後 服 务,差 异 化 的 系 统 解 决 方 案,赢 得 了 客 户 的 认 同 和 美 誉。同 时,本 集 团 积
极开展创新工作,做到技术创新、商业创新、管理创新。报告期内,本集团坚定贯
彻 执 行 董 事 会 的 战 略 部 署,厚 积 薄 发,在 传 统 的 制 造 业 和 新 兴 的 投 资 运 营 服 务 业
均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发 展,实 现 了 扭 亏 为 盈。
二 零 一 六 年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如 下:
一、 设 备 制 造 板 块
1. 电 力 直 流 产 品
本 集 团 按 照 二 零 一 六 年 初 制 定 的 电 力 直 流 电 源 产 品 发 展 战 略,报 告 期 内,重
新调整了相关资源配置和市场策略,有效地遏制了该传统产品的下滑趋势,
与 二 零 一 五 年 同 期 相 比,营 业 额 增 长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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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相对於二零一五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火爆,二零一六年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
受「骗 补」事 件 以 及 准 入 政 策 和 补 贴 政 策 调 整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新 能 源 汽
车市场进入了一个相对冷静的发展阶段,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市场整体表
现 虽 不 及 预 期,但 仍 然 稳 中 有 进,市 场 规 模 继 续 扩 大。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通 过 整 合 优 势 资 源,贴 近 客 户 需 求,优 化 供 应 链 管 理 等 途
径 实 现 了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的 营 收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约 42.37%。
(A) 坚 持 技 术 创 新、产 品 创 新,提 供 更 优 解 决 方 案。
本 集 团 坚 持 自 主 研 发(「研 发」)、迭 代 创 新,结 合 客 户 的 不 同 需 要 和 行 业
的 发 展 方 向,不 断 推 出 更 符 合 需 求 的 产 品,截 至 目 前 已 具 备 包 括 整 车 交
流 慢 充、整 车 直 流 快 充、直 流 分 箱 充 电 及 充 电 站 後 台 监 控 四 大 类 完 善 的
产 品 线。
报 告 期 内,河 北 保 定 公 交 充 电 站 采 用 了 本 集 团 推 出 的 智 能 集 约 充 电 设
备。智 能 集 约 充 电 站 (i-Charge Unit)大 量 应 用 於 集 中 式 充 电 站 项 目,该 充
电 设 备 可 实 现 智 能 分 配 功 率 的 多 枪 轮 循 充 电,并 提 供 微 网 储 能 功 能。由
於 该 产 品 占 地 少,布 局 灵 活,节 省 成 本 等 特 点,特 别 适 用 於 城 市 公 共 集
中 充 电 站 和 公 交 专 用 充 电 站。
报告期内,北京出租车充换电站集群广泛采用了本集团自主研发的分箱
式 充 电 机,有 效 解 决 了 快 速 充 换 电 的 需 求。上 海 宝 杨 路 公 交 充 电 站 采 用
本集团的一机四枪智能功率分配充电设备,该充电设备采用独创模块矩
阵,实 现 高 功 率、宽 电 压 的 自 动 充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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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 升 供 应 链 管 理,提 高 产 品 交 付 能 力。
本 集 团 认 为,强 大 并 及 时 的 交 付 能 力 是 应 对 市 场 需 求 的 重 要 手 段。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重 点 改 善 供 应 链 管 理,优 化 客 户 需 求 设 计、合 理 编 制 生 产
计 划、加 强 物 料 管 控 体 系、增 强 运 营 检 控 体 系,加 强 成 本 控 制,提 升 产
品 交 付 能 力,完 成 了 供 应 链 的 优 化 提 升。
(C) 加 强 客 户 服 务 管 理,快 速 响 应 客 户 需 求。
本集团重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客户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及产品创新的动力来源。在报告期内,本集团从客户利益出发,透过「客
户 服 务 四 原 则」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 并 获 得 客 户 的 表 扬 信。该 服 务 四
原 则 即「预 防 原 则」设 身 处 地 站 在 客 户 立 场 上 努 力 分 辨 和 满 足 客 户 真 正
的 需 求;「及 时 原 则」各 相 关 部 门 通 力 合 作,迅 速 就 问 题 做 出 反 应,力 争
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解决问题;「责任原则」确认造成客户投诉的部门责
任,提 出 明 确 解 决 方 案;「记 录 原 则」为 每 一 位 客 户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建 立 详
细 的 记 录,总 结 处 理 经 验,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二、 投 资 运 营 板 块
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方面,本集团坚定看好此项业务,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把 握 发 展 机 遇,把 控 投 资 节 奏,控 制 投 资 成 本,积 极 推 进 市 场
拓展及项目落地,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资运营体系和盈利模式为本集团创造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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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报 告 期 内,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及 运 营 方 面 初 见 成 效,集 中 式 电
动汽车充电站及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为本集团带来了约人民币2,552,000元的充
电 服 务 费 收 入。
1. 市 场 开 拓
二 零 一 六 年,越 来 越 多 的 投 资 主 体 进 入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运 营 领 域,尽 管 市
场 竞 争 加 剧,本 集 团 把 握 发 展 机 遇,加 大 市 场 开 拓,并 秉 承「开 发 一 处,生 存
一 处,茂 盛 一 处」的 经 营 思 路,在 报 告 期 内,重 点 开 拓 了 华 北 地 区(以 北 京 为
核 心 辐 射 周 边 地 区)和 华 南 地 区(以 本 集 团 总 部 为 核 心 辐 射 周 边 地 区)市 场,
形 成 了 区 域 性 规 模 化 的 优 势。
2. 商 业 模 式 探 索 与 创 新
通过与地方政府、公交集团、电动汽车制造商、电动汽车运营商、停车场物业
业 主、终 端 用 户 等 上 下 游 的 互 相 配 合,整 合 本 集 团 优 势,采 取 多 种 灵 活 建 设
的投资模式,推进本集团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良
性 发 展。特 别 是 在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在 广 东 省 韶 关 市 和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以 BOT
方式承建的集中式专用充电站先後顺利完工并投入运行,已实现的BOT合同
建造收入约人民币 26,692,000元,这不仅为本集团新增了 BOT合同建造收入,
而 且 为 本 集 团 在 商 业 模 式 的 探 索 上 积 累 了 宝 贵 的 经 验 并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竞 争
力,同 时 为 本 集 团 未 来 开 拓 投 资 运 营 项 目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3. 软 件 平 台
本 集 团 的 充 电 运 营 管 理 平 台 采 用 自 主 研 发 的「驿 充 电」系 统。该 系 统 采 用 了 业
内 先 进 的 充 电 在 线 预 约 模 式,并 自 主 研 发 了 互 联 网 移 动 应 用-驿 充 电 APP和
独 立 的 运 营 管 理 平 台,运 营 管 理 可 实 现 在 线 资 源 管 理 和 实 时 监 控,使 充 电 站
无 人 值 守 变 为 可 能。在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的 同 时,也 极 大 提 升 了 用 户 体 验。系
统 采 用 先 进 的 J2EE基 於 云 计 算、服 务 的 分 布 式 架 构 体 系,支 持 跨 平 台 运 行,
便 於 扩 展 和 系 统 对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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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报 告 期 内,顺 利 完 成 了 驿 充 电 2.0系 统 验 收 上 线,後 续 陆 续 迭 代 了 3个
版 本,从 产 品 底 层 架 构、业 务 模 型 和 部 署 方 式 等 方 面 都 进 行 了 重 大 革 新
和优化,新版本充电协议规约的应用不仅能优化充电流程而且支持上传
更 完 备 的 充 电 信 息。报 告 期 内,「驿 充 电」系 统 发 布 了 通 用 充 电 公 共 API
接口体系,为聚合充电资源和信息互联互通提供了更坚实的技术支持。
三、 风 险 管 理
1.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本集团的主要产品为电力直流电源和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面对的客户主要是
电 网 公 司、地 方 政 府、公 交 公 司 等,由 於 产 品 的 工 程 特 性 和 客 户 特 点,付 款
周 期 相 对 较 长,对 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 带 来 了 不 小 的 挑 战。本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梳 理 财 务 制 度,进 一 步 规 范 财 务 管 理,加 强 了 客 户 信 贷 评 级 和 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加 大 应 收 账 款 的 考 核 力 度,大 幅 回 收 已 经 拨 备 的 应 收 账 款,期 内 应 收 账
款 拨 备 金 额 比 二 零 一 五 年 同 期 亦 大 幅 减 少 至 约 人 民 币 17,854,000元,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 成 效 显 着。
2. 附 属 公 司 及 联 营 公 司 管 理
本 集 团 为 了 进 一 步 拓 展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及 运 营 业 务,已 在 北 京、广
东、河 北、湖 南、山 东 等 不 同 省 市 设 立 和 参 股 投 资 了 子 公 司 和 联 营 公 司,对
实 行 集 团 化 的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本 集 团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初 修 订 了
《附 属 子 公 司 管 理 办 法》,进 一 步 完 善 管 理 流 程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有 效 避 免 快
速 扩 张 带 来 的 管 理 风 险。
3.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本 集 团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功 能,通 过 加 强 培 训,提 升 内 审 人 员 素 质,增 加 风 险 意
识;完 善 控 制 方 法,调 动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加 强 内 审 宣 传 及 沟 通,营
造 良 好 的 内 审 工 作 氛 围,从 而 推 进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的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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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品 牌 影 响 力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多 次 参 加 了「中 国 电 动 汽 车 百 人 会 论 坛」并 作 了 充 电 基 础 设
施发展的主题演讲,参加了「 2016中国国际新能源汽车暨电动车展览会」、「第
五 届 深 圳 国 际 充 电 站(桩)技 术 设 备 展 览 会」、「第 六 届 上 海 国 际 充 电 站(桩)展
览 会」、「新 能 源 公 交 发 展 趋 势 论 坛」等 多 个 行 业 内 展 会 及 论 坛,并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反 响,提 升 了「泰 坦」的 品 牌 认 知 度 和 美 誉 度。
五、 本 集 团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1.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珠 海 驿 联 新 能 源 汽 车 有 限 公 司(「珠 海 驿 联」)在 韶 关
设 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韶 关 市 驿 联 新 能 源 汽 车 运 营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开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销 售、租 赁 运 营 和 维 修 保 养 以 及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规 划、设 计、投 资
建 设、工 程 服 务 及 运 营 服 务 等。
2.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珠 海 驿 联 在 北 京 设 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北 京 驿 联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开 展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运 营 相 关 的 业 务。
3.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於 本 公 司 与 大 洋 电 机(香 港)有 限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订 立 的 可 换 股 票 据 认 购 协 议 完 成 後,本 集 团 发 行 本 金 额 为
100,000,000港 元 之 可 换 股 票 据。详 情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二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三 日、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公 告。
4.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珠海驿联与北京天润昱宸投资有限公司在张家口
共 同 注 册 成 立 张 家 口 驿 联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开 展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销 售、租
赁、充 电 设 施 建 设 及 服 务 等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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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本 集 团 与 合 共 入 股 人 民 币 250万 到 珠 海 驿 联 的 三
名 新 增 投 资 人 签 署 增 资 扩 股 协 议。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本 集 团 於 中 国
相 关 工 商 部 门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6.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泰 坦 电 力 电 子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以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翰 美 特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翰 美 特」) 51%的 股 本 权 益。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十 四 日,於 中 国 相 关 工 商 部 门 完 成 工 商 变 更,本 集 团 将 不 再 持 有 深 圳
市 翰 美 特 任 何 股 本 权 益。
7.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集团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102,000元出售其一间非
全资附属公司-四川泰坦豪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四川豪特」)之25.5%的股
本 权 益,本 次 转 让 完 成 後,本 集 团 於 四 川 豪 特 之 股 本 权 益 由 51%降 到 25.5%。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本 集 团 与 四 川 豪 特 精 工 装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豪 特
精 工」)签 署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和 股 份 认 购 协 议。根 据 该 等 协 议,豪 特 精
工 以 其 957,913股 股 份 之 代 价 收 购 本 集 团 持 有 的 四 川 豪 特 25.5%的 股 权。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於 中 国 相 关 工 部 商 部 门 完 成 工 商 变 更,本 集 团 将 不 再
持 有 四 川 豪 特 任 何 股 本 权 益。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团 收 到 豪 特 精
工 的 957,913股 股 票。
二 零 一 七 年,本 集 团 的 经 营 重 点 及 相 关 规 划 如 下: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已 经 成 为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要 支 柱,随 着 二 零 一 六 年 下 半 年「骗
补」事 件 的 逐 步 得 到 解 决 和 企 业 及 产 品 准 入 门 槛 的 确 定,行 业 和 市 场 逐 渐 恢 复 了
信 心。同 时,相 关 政 策 逐 渐 趋 於 完 善 及 成 熟,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我 国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基 础。因 此,预 计 二 零 一 七 年 开 始 我 国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将 重 新 走
上 快 速 发 展 的 轨 道。
本 集 团 坚 持 执 行「双 轮 驱 动」的 发 展 战 略 不 动 摇,即 一 轮 为 研 发、制 造 及 销 售;一
轮 为 投 资、建 设 及 运 营。董 事 相 信 传 统 的 制 造 业 和 新 兴 的 投 资 运 营 服 务 业 的 并 驾
齐 驱 将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更 持 续 的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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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 研 发、制 造 及 销 售 方 面,本 集 团 将 主 要 从 以 下 方 面 展 开 工 作:
1. 进 一 步 巩 固 和 提 升 产 品 竞 争 力
深耕电力电子技术应用领域,为用户提供各种电力电子产品和技术综合解决
方 案,满 足 电 能 的 优 质、高 效、多 样 化 应 用 的 各 类 需 求。重 点 开 发 企 业 级 的
光 储 一 体 化 产 品,为 未 来 的 储 能 大 市 场 奠 定 基 础。对 原 有 产 品 升 级 迭 代,如
交、直流充电桩、分箱式充电系统、整车式充电系统、单机大功率充电系统、
变 流 器、储 能 系 统、电 池 管 理 产 品、并 网 逆 变 系 统、微 网 系 统 等 诸 多 不 同 用
途 的 系 列 产 品,从 而 加 强 本 集 团 的 产 品 线 及 产 品 竞 争 力。
2. 加 强 营 销 能 力
通 过 现 有 项 目 的 经 验,有 力 巩 固 和 推 进 与 电 网 公 司、地 方 政 府、公 交 集 团、
电 动 汽 车 运 营 商、停 车 场 物 业 主 等 的 合 作。制 订 更 优 化 的 营 销 政 策,调 动 营
销 人 员 及 业 务 合 作 商 的 积 极 性,提 高 本 集 团 整 体 营 销 能 力。
3. 寻 求 产 业 横 向 或 纵 向 的 并 购 机 会
紧 跟 行 业 政 策,发 掘 与 本 集 团 互 补 的 优 质 标 的,通 过 产 业 横 向 或 纵 向 并 购,
整 合 优 势 资 源,发 挥 经 营 协 同 效 应,更 好 的 实 现 外 延 式 扩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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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方面,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1. 优 产 品、专 用 户
「优 产 品」指 本 集 团 完 善 整 体 建 站 流 程 和 运 营 服 务 类 产 品,包 含 硬 件 和 软 件,
以 及 服 务 标 准 化;「专 用 户」指 本 集 团 形 成 针 对 公 交、物 流、出 租 车(含 分 时 租
赁 和 网 约 车)这 三 类 市 场 的 重 点 开 发,专 注、专 业、专 攻;同 时 在 区 域 市 场 制
定 专 门 策 略,一 线 市 场 主 要 以 充 电 服 务 用 户 数、充 电 网 点 数、每 日 充 电 桩 利
用 率 为 主 要 目 标;二 三 线 市 场,将 主 要 围 绕 资 源 获 取 和 服 务 的 深 耕 细 作 为 主
要 方 向,以 充 电 量、服 务 性 收 益 和 顾 客 满 意 度 为 主 要 目 标。
2. 控 风 险、强 运 营
在 投 资 和 合 作 方 面,继 续 延 续「重 效 益、把 节 奏,控 风 险」的 九 字 方 针,开 展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运 营。加 强 低 成 本 建 设 和 服 务、通 过 低 故 障
率、快 速 响 应 能 力,提 升 顾 客 满 意 度。
3. 细 过 程、标 准 化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运 营 是 一 项 涉 及 多 环 节、跨 部 门 协 作 的 事 宜,强
调策划细,要求细,执行细,统计细,分析细,改善细。通过两年的实际投资
运 营 摸 索,本 集 团 将 建 立 产 品 标 准 化,服 务 标 准 化,流 程 标 准 化 的 标 准 化 体
系,形 成 本 集 团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4. 发 布 分 时 租 赁 APP 「怡 行 有 车」,开 �� 共 享 汽 车
「怡 行 有 车」APP是 本 集 团 为 了 更 好 推 进 新 能 源 汽 车 发 展,推 广 汽 车 共 享 的 汽
车分时租赁APP。通过该APP可实现一键租车,自驾出行。共享汽车与传统租
车相比,租车流程更方便,从注册、预约、取车到还车、支付的整套流程都可
在 手 机 上 完 成,不 需 要 人 工 参 与,并 支 持 在 不 同 租 车 点 借 还。共 享 汽 车 给 车
辆 使 用 者 不 一 样 的 用 车 体 验,同 时 提 高 车 辆 的 使 用 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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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光 伏、储 能、充 电 一 体 化 运 作
随着我国低碳、绿色能源战略的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政策的落实,
储能的应用价值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成为了推进我国能源变革和能源结构调
整 的 亮 点。本 集 团 从 二 零 一 五 年 开 始 由 泰 坦 储 能 全 力 投 入 储 能 技 术 研 发,目
前 已 完 成 相 关 储 能 技 术 的 储 备。
本 集 团 计 划 在 二 零 一 七 年,依 托 储 能 技 术,结 合 本 集 团 的 主 营 业 务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业 务,切 入「光 伏 +储 能 +充 电」的 整 体 系 统 解 决 领 域,为 用 户 提 供 全 套
「光 储 充 电 一 体 化」系 统 解 决 方 案。藉 此,更 好 的 拓 展 本 集 团 业 务 链,对 本 集
团 盈 利 能 力 的 提 升,资 产 结 构 的 重 塑 等 方 面 均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四、 保 障 措 施 方 面
1. 加 强 培 训,提 升 员 工
本 集 团 认 为 优 秀 的 员 工 是 企 业 最 为 宝 贵 的 财 富,现 代 社 会 发 展 迅 猛,知 识 更
新 快 速,为 了 更 好 的 激 发 员 工 的 学 习 与 自 我 学 习,进 一 步 提 升 员 工 的 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本 集 团 将 加 强 内 部 分 享 交 流 机 制,构 建 完 善 的 培 训 发 展 体 系,二
零 一 七 年 的 培 训 计 划 包 括 但 不 限 於「新 员 工 培 训 计 划」、「核 心 管 理 层 培 训 计
划」、「商 业 模 式 创 新 培 训 计 划」、「转 训 计 划」等,通 过 形 式 各 异 的 培 训 模 式 在
本 集 团 内 创 建 更 好 的 学 习 环 境,搭 建 更 好 的 学 习 平 台。
2. 强 化 预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强 化 及 提 高 预 算 准 确 性,对 费 用 采 用 总 额 控 制 和 单 项 控 制 相 结 合 的 方 式,严
格 规 范 各 项 费 用 支 出,加 强 应 收 账 款 管 理、加 强 投 後 管 理、加 强 专 项 管 理;
进 一 步 梳 理 财 务 制 度,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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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 程 优 化 管 理
随 着 本 集 团 的 不 断 发 展,优 化 流 程 处 理,进 一 步 提 升 办 公 效 率 已 经 迫 在 眉
睫,二 零 一 七 年,本 集 团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分 别 设 立 首 席 流 程 官,全 面 负 责 所 在
公 司 的 流 程 优 化 工 作,包 括 改 进 和 完 善 现 有 流 程、反 思 现 有 流 程、建 立 新 的
业务流程等方面并负责流程效率检查,通过每月定期的流程效率检查推进流
程 的 进 一 步 优 化。
4. 环 境、社 会 及 治 理(「 ESG」)方 面
本 集 团 将 继 续 以 联 交 所 的 ESG工 作 指 引 为 基 础,不 断 完 善 相 关 工 作。本 集 团
通 过 技 术 创 新、商 业 模 式 创 新,更 好 地 推 动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发 展,以 此 推 动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发 展,尽 可 能 促 进 环 境 改 善,减 少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负 面 影 响。本
集团在广东省珠海市的新生产基地正在建设中,新生产基地将会为员工提供
更 健 康、安 全、舒 适 的 工 作 环 境。本 集 团 将 继 续 秉 持 商 业 诚 信 的 最 高 标 准,
遵 守 当 地 法 律,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提 供、支 付、索 取 或 接 受 贿 赂,以
客 观、一 致 和 公 平 的 态 度 对 待 本 集 团 所 有 的 利 益 方。
通过努力践行上述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并与时俱进,相信本集团将会在二零
一 七 年 迎 来 更 大 的 发 展。
财 务 回 顾
营 业 额
本集团之营业额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人民币 195,902,000元
增 加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289,298,000元,涨 幅 约 为
47.67%。本 集 团 营 业 额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期 内 受 国 家 新 能 源 政 策 的 影 响,本 集 团
主要产品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营业额大幅增长以及期内BOT合同项下建设之充电
站 设 施 产 生 的 建 造 收 入 增 加 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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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成 本
本 集 团 之 销 售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成 本、直 接 人 工 成 本 及 制 造 费 用,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124,117,000元 增 加 约 56.81%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194,623,000元。销 售 成 本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期 内 营 业 额 大 幅 增 加 以 及 原 材 料 和 人 工 成 本 增 加 所 致。
毛 利
下 表 载 列 本 集 团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毛 利
占 总 毛 利
之 百 分 比 毛 利 率 毛 利
占 总 毛 利
之 百 分 比 毛 利 率
人 民 币 千 元 % % 人 民 币 千 元 % %
电 力 直 流 产 品 19,885 21.00 23.88 19,819 27.61 28.85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64,169 67.78 36.77 50,582 70.46 41.26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677 0.72 26.53 15 0.02 28.85
电 网 监 测 与 治 理 装 置 �C �C �C 1,130 1.58 41.59
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设 9,338 9.86 34.98 �C �C �C
电 动 汽 车 606 0.64 26.95 239 0.33 12.90
总 计�u平 均 94,675 100 32.73 71,785 100 36.64
本 集 团 之 毛 利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71,785,000元 增
加约31.89%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人民币94,675,000元。本集
团 之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约 36.64%下 降 至 截 至 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约32.73%。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是由於主要产品
的技术日渐成熟,尤其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产品受国家推广新能源政策影响和推
动,越 来 越 多 的 投 资 者 进 入 市 场,市 场 竞 争 加 剧 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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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收 益
本 集 团 之 其 他 收 益(主 要 包 括 增 值 税 退 税、政 府 补 助 及 银 行 利 息 收 入)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25,244,000元 减 少 约 46.47%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13,514,000元。
本集团之其他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乃由於(其中包括)期内软件退税收入增加约人
民 币 1,550,000元 及 政 府 补 贴 减 少 约 人 民 币 12,331,000元 综 合 影 响 所 致。
销 售 及 分 销 开 支
本集团之销售及分销开支(主要包括销售及售後服务之相关开支、销售人员工资、
福 利 及 差 旅 费 以 及 办 公、应 酬 及 其 它 开 支)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度之人民币41,033,000元增加约26.79%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人民币52,027,000元。本集团之销售及分销开支占营业额之百分比由截至二零一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约20.95%下降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约17.98%。本集团销售及分销开支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在报告期内由以
下 综 合 因 素 影 响 所 致:(1)与 人 员 增 加 相 关 的 薪 酬、福 利 等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5,974,000
元;(2)销 售 人 员 差 旅 费 用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2,351,000元;(3)与 销 售 相 关 的 运 输 费 及 设
备 安 装 费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2,394,000元;(4)办 公、应 酬、广 告 及 设 备 折 旧 等 费 用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1,198,000元;及 (5)与 销 售 相 关 的 其 他 杂 项 费 用 减 少 约 人 民 币 923,000元。
行 政 及 其 他 开 支
本 集 团 之 行 政 及 其 他 开 支(其 中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及 後 勤 员 工 成 本、研 发 开 支、差 旅
及 招 待 费,以 及 外 汇 兑 换 损 益 等)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53,107,000元 增 加 约 17.43%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人 民
币 62,363,000元。本 集 团 之 行 政 及 其 他 开 支 占 营 业 额 之 百 分 比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约27.11%下降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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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约21.56%。本集团行政及其他开支增加主要是由於在报告期内以下综合因素影
响 所 致:(1)与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的 工 资 福 利 费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6,498,000元;(2)差 旅、办
公、应 酬 费 用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1,014,000元;(3)银 行 费 用、法 律 及 专 业 费 用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1,106,000元;(4)租 金、维 修、预 付 租 赁 款 项 及 物 料 消 耗 等 费 用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1,081,000元;(5)水 电 等 其 他 杂 项 开 支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308,000元;(6)研 发 费 用 减 少 约
人 民 币 445,000元;及 (7)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折 旧 减 少 约 人 民 币 306,000元。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确 认 之 减 值 亏 损 拨 备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计入应收贸易账款减值亏损备抵之个
别减值应收贸易账款的金额为约人民币17,854,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43,696,000
元)。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减 值 亏 损 备 抵 减 少 约 人 民 币 25,842,000元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期 内 大
於正常收款周期的应收贸易账款较去年同期减少,按照会计原则应作出个别减值
拨 备 的 金 额 亦 同 时 减 少。
分 占 联 营 公 司 业 绩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拥 有 北 京 庞 大 驿 联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庞大驿联」)35%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之股份权益。庞大驿联作为
本集团之联营公司入账。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占庞大
驿 联 亏 损 约 人 民 币 464,000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拥 有 北 京 埃 梅 森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埃 梅 森」)2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20%)之 权 益。北 京 埃 梅 森 主 要 从 事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网 络 建 设 业 务。北 京 埃 梅 森 作 为 本 集 团 之 联 营 公 司 入 账。本 集
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占北京埃梅森溢利约人民币 30,000
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间 接 持 有 长 沙 先 导 26.4%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无)之 股 份 权 益,长 沙 先 导 主 要 从 事 电 动 汽 车 销 售 及 充 电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业 务。长 沙 先 导 作 为 本 集 团 之 联 营 公 司 入 账,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分 占 长 沙 先 导 亏 损 约 人 民 币 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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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拥 有 泰 坦 新 动 力 1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10%)之 股 份 权 益。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五 日,本 集 团 与 先 导 智 能 订 立
买 卖 协 议,据 此,泰 坦 电 力 电 子 有 条 件 同 意 出 售 及 先 导 智 能 有 条 件 同 意 购 买 泰 坦
新 动 力 之 10%股 本 权 益,暂 定 代 价 为 人 民 币 135,000,000元(相 当 於 约 149,850,000港
元),有 关 泰 坦 新 动 力 之 最 终 评 估 报 告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发 出,评 估
价值为人民币1,360,000,000元,根据买卖协议内代价调整机制的规定,本集团出售
泰坦新动力之 10%股本权益的最终代价确定为人民币 135,000,000元(相等於暂定代
价),由 先 导 智 能 以 现 金 及 发 行 代 价 股 份 之 方 式 支 付。详 见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公 告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九 日 补 充 公 告。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後,将 产 生 可 供 出 售
金融资产之公平值收益约人民币 136,174,000元以及随後可能会被重新分类之有关
所 得 税 约 人 民 币 34,044,000元,并 於 期 内 综 合 损 益 表 中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中 列 示。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泰 坦 科 技 将 持 有 的 优 科 8.94%的 股 权 以 现 金 代 价 人 民 币
2,235,000元 出 售 给 独 立 第 三 方。本 次 交 易 在 当 期 录 得 收 益 约 人 民 币 87,000元。
财 务 成 本
本集团之财务成本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人民币7,736,000元
增加约63.64%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人民币12,659,000元。本
集 团 之 财 务 成 本 占 营 业 额 之 百 分 比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约 3.95%上 升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约 4.38%。本 集 团 之 财 务
成 本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於 平 均 银 行 借 款 金 额 以 及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本 金 为 100,000,000港 元 之 可 换 股 票 据 增 加 所 致。
所 得 税 开 支�u抵 免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之 所 得 税 开 支 为 人 民 币 5,998,000
元,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所得税抵免为人民币2,589,000元。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实 际 税 率(即 本 集 团 之 税 项 开 支�u抵 免
与 除 税 前 溢 利�u亏 损 之 比 率)为 54.8% (二 零 一 五 年: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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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控 股 权 益 应 占 亏 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非控股权益应
占 亏 损 约 为 人 民 币 2,324,000元,相 对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应
占 亏 损 约 人 民 币 1,682,000元,相 等 於 本 公 司 非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之 亏 损。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u亏 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为人民币7,279,000
元,相对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为人
民 币 26,061,000元。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 之 纯 溢 利 比 率 为:2.52% (二 零 一 五 年:
不 适 用)。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 增 加 并 实 现 扭 亏 为 盈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1)受 国
家 新 能 源 政 策 影 响 和 推 动,期 内 主 要 产 品 的 营 业 额 大 幅 增 加;(2)BOT合 同 项 下 之
建 造 收 入 增 加;及 (3)来 自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相 关 服 务 之 收 益 增 加。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全面收入总额约为人
民 币 109,409,000元,与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开 支 总 额 约 为 人
民 币 25,205,000元,相 比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134,614,000元。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全 面 收 入
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有条件出售泰坦新动力之10%股本权益所产生的可供出售
金 融 资 产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增 加 所 致。
存 货 分 析
下 表 列 载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团 之 存 货 资
料: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 人 民 币 千 元 %
原 材 料 9,735 9.94 9,528 10.62
在 制 品 13,120 13.40 19,543 21.78
制 成 品 75,038 76.66 60,646 67.60
97,893 100.00 89,71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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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集 团 之 存 货 结 余 由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人 民 币 89,717,000元 增 加 至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人 民 币 97,893,000元。
本 集 团 之 平 均 存 货 周 转 天 数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约 228天
减 少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约 176天,减 少 的 原 因 是 期 内 加
强 库 存 清 理 所 致。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概 无 就 存 货 作 出 任 何 一 般 或 特 别 拨 备。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收 票 据 分 析
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
(扣 减 备 抵 後)分 别 为 人 民 币 331,730,000元(包 括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人 民 币 329,583,000元
及 应 收 票 据 人 民 币 2,147,000元)及 人 民 币 228,365,000元(包 括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人 民 币
216,407,000元 及 应 收 票 据 人 民 币 11,958,000元)。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收 票 据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期 内 调 整 客 户 信 贷 政 策 和 加 强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管 理 所 致。
下 表 列 载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到 期 日 本 集 团 之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之 账 龄 分 析: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总 额 坏 账 拨 备 净 额 总 额 坏 账 拨 备 净 额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
既 未 逾 期 亦 未 减 值 81,572 �C 81,572 37.69 104,822 �C 104,822 31.80
0至 90天 33,208 �C 33,208 15.35 40,484 �C 40,484 12.29
91天 至 180天 9,560 �C 9,560 4.42 10,226 �C 10,226 3.10
181天 至 365天 39,699 �C 39,699 18.34 61,795 �C 61,795 18.75
1年 以 上 至 2年 54,586 (10,798) 43,788 20.23 103,332 (7,764) 95,568 29.00
2年 以 上 至 3年 15,158 (8,343) 6,815 3.15 43,825 (31,174) 12,651 3.84
3年 以 上 46,246 (44,481) 1,765 0.82 41,627 (37,590) 4,037 1.22
总 计 280,029 (63,622) 216,407 100 406,111 (76,528) 329,583 100
�C 43 �C
本 集 团 之 主 要 产 品,电 力 直 流 产 品 系 列 乃 供 应 予(其 中 包 括)发 电 厂 及 电 网 公 司。
销 售 於 产 品 交 货 後 确 认,而 交 货 可 能 在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到 期 日 期 前 进 行。本 集 团 之
客户仅须按照销售合约的条款向本集团支付购买价。就销售本集团之电力直流产
品 而 言,本 集 团 或 会 要 求 将 在 合 约 签 署 後 收 取 合 约 总 额 10%的 订 金,并 在 交 付 产
品 及 产 品 经 妥 善 安 装 及 测 试 後 再 由 客 户 交 付 合 约 总 额 的 80%。合 约 一 般 规 定,余
额 的 10%会 扣 留 作 为 产 品 品 质 保 证 金,於 设 备 现 场 安 装 及 测 试 的 12至 18个 月 之 後
由 客 户 向 本 集 团 偿 付。
本 集 团 可 能 授 予 自 上 述 分 期 付 款 到 期 日 起 计 平 均 90日(包 括 支 付 按 金、测 试 後 到
期 款 项 及 支 付 保 留 款 项)的 信 贷 期。
本 集 团 认 为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收 票 据 周 转 天 数 较 长 及 已 逾 期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收 票 据 比 例 较 高,主 要 由 於 (1)本 集 团 部 分 发 电 或 输 电 行 业 的 客 户 於 其 整 个 发 电
机 组 或 变 电 站 建 设 工 程 完 成 後 方 偿 付 其 应 付 予 供 应 商(包 括 本 集 团)的 款 项;及 (2)
若 干 客 户 的 项 目 时 间 表 延 迟。
尽 管 我 们 相 信,设 备 供 应 商 将 面 对 一 个 较 长 的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周 转 期,此 乃 电 力 市
场 的 一 个 特 性,故 我 们 通 过 与 客 户 保 持 紧 密 联 络 以 监 察 其 项 目 之 进 度,从 而 继 续
监 控 及 加 快 收 回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我们就应收贸易账款作出之减值亏损约
为 人 民 币 17,854,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约 人 民 币 43,696,000元)。
�C 44 �C
应 付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付 票 据 分 析
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应付贸易账款及应付票据分
别约为人民币 88,749,000元(包括应付贸易账款约人民币 78,417,000元及应付票据约
人民币10,332,000元)及约人民币63,968,000元(包括应付贸易账款约人民币58,576,000
元 及 应 付 票 据 约 人 民 币 5,392,000元)。应 付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付 票 据 减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期内营运资金增加及加强应收贸易账款管理。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应 付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付 票 据 的 周 转 天 数 分 别 为 约 208天
及 约 122天。
下 表 列 载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团 应 付 贸 易 账 款 的 账
龄 分 析: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90天 内 50,059 70,042
91天 至 180天 9,198 4,315
181天 至 365天 4,711 5,519
1年 以 上 至 2年 �C 7,315
2年 以 上 至 3年 �C 1,558
63,968 88,749
�C 45 �C
债 务
本集团的所有债务均分类为须於各报告期末起计12个月内支付的短期负债。下表
列载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债务。本集团所有银行
借 款 均 以 人 民 币 计 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币 千 元
适 用
实 际 利 率 人 民 币 千 元
适 用
实 际 利 率
流 动
银 行 借 款 149,850 0.32%至
4.67%
126,700 0.40%至
4.67%
非 流 动
可 换 股 票 据 75,412 4.35% �C �C
225,262 126,700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银 行 借 款 及 可 换 股 票 据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25,262,000
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 126,700,000元),全 部 借 款 中 有 抵 押 贷
款 为 人 民 币 149,850,000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 86,700,000元),
无 抵 押 贷 款 为 零(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 40,000,000元)。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银 行 借 款 及 可 换 股 票 据 按 介 乎 每 年 0.32厘 至 4.67厘 不 等 的
净 动 利 率 计 息(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介 乎 每 年 0.40厘 至 4.67厘)。
流 动 资 金、财 务 资 源 及 资 本 架 构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的 权 益 总 额 达 人 民 币 585,042,000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 477,787,000元),本 集 团 的 流 动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857,346,000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 674,538,000元)及 流 动 负 债
为 人 民 币 263,517,000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 244,470,000元)。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的 短 期 银 行 存 款、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为 人 民 币
143,844,000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88,621,000元),但不包括受限
制银行结余人民币148,548,000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81,823,000
元)。
本 集 团 以 内 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及 银 行 借 贷 以 及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发 行
的 本 金 为 100,000,000港 元 之 可 换 股 票 据 为 其 业 务 提 供 资 金。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尚未偿还银行借款及可换股票据为人民币149,850,000元(於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 126,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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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本 集 团 以 现 金 代 价 人 民 币 1,102,000元,出 售 其 於 四 川
豪 特 之 25.5%股 权,本 次 交 易 在 当 期 录 得 收 益 约 人 民 币 481,000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泰 坦 电 力 电 子 以 现 金 代 价 人 民 币 1元 出 售 深 圳 市 瀚 美
特 51%之 股 权,本 次 交 易 在 当 期 录 得 亏 损 约 人 民 币 1,056,000元。
出 售 联 营 公 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集团与豪特精工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
认 购 合 同,豪 特 精 工 以 其 957,913股 之 股 份 置 换 本 集 团 持 有 的 四 川 豪 特 25.5%的 股
权。本 次 交 易 在 报 告 期 内 录 得 收 益 约 人 民 币 5,138,000元。
或 然 负 债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本 公 告 日 期,本 集 团 并 无 重 大 或 然 负 债。
资 本 承 担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就 投 资、厂 房 装 修 及 购 买 设 备 有 已 订 约 惟
尚 未 於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内 拨 备 之 资 本 开 支 约 人 民 币 65,636,000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约 人 民 币 77,609,000元)。
除 以 上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本 公 告 日 期,本 集 团 并 无 其
他 有 关 投 资、厂 房 装 修 及 购 买 设 备 已 授 权 但 并 未 签 约 的 资 本 开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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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抵 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账面值约人民币2,902,000元(於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3,608,000元)的租赁土地及楼宇已予抵押以取得银行借
贷 及 其 他 融 资。
雇 员 及 薪 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共 聘 用 490名 雇 员(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一日:405名雇员)。支付予本集团雇员及董事的薪酬乃根据雇员之经验、职责、
工 作 量 及 对 本 集 团 付 出 的 时 间 而 定。
本 集 团 参 与 多 项 雇 员 福 利 计 划,例 如 退 休 金 福 利 计 划 及 医 疗 保 险。本 集 团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亦 遵 照 经 营 所 在 司 法 权 区 的 法 律 及 法 规 作 出 退 休 金 供 款。
所有於中国的雇员均有权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行的社会保险,保费由本集团
及 雇 员 按 有 关 中 国 法 律 的 指 定 比 例 承 担。
外 汇
本 集 团 主 要 在 中 国 经 营 其 业 务,其 绝 大 部 分 交 易 均 以 人 民 币 计 值 及 结 付。本 集 团
的综合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而本公司股份的股息(如有)将以港元支付。因此,
人 民 币 的 任 何 波 动 均 可 影 响 股 份 的 价 值。
於 报 告 期 内,本 集 团 录 得 汇 兑 收 益 约 人 民 币 997,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汇 兑 收 益 人
民 币 1,129,000元),该 项 外 汇 收 益 乃 由 於 交 易 当 日 之 记 账 汇 率 与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三十一日之汇率差异以及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金为 100,000,000港元之
可 换 股 票 据 当 日 汇 价 兑 换 为 人 民 币 後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汇 率 差 异
而 产 生。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并 无 就 外 汇 作 出 重 大 对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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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以审慎取态处理其财务政策。本集团的财务职能主要包括管理本集团的现
金 流 量。现 金 主 要 以 人 民 币 存 於 银 行,作 为 营 运 资 金 用 途。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并 无 大 量 持 有 金 融 证 券 或 外 汇(就 业 务 而 言 除 外)。
本集团的会计部门预测每月收取的现金,并根据本集团市场推广管理及支援团队
就 客 户 项 目 的 进 度 及 相 关 付 款 计 划 所 提 供 的 资 料,计 划 现 金 付 款。其 後,本 集 团
的 会 计 部 门 根 据 预 测 计 划 现 金 付 款。
本 集 团 透 过 对 其 客 户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持 续 信 贷 评 估,致 力 减 低 须 承 受 的 信 贷 风
险。本集团的销售代表及其他销售员工会连同销售夥伴将适时监察客户项目的进
展,并 与 客 户 就 结 付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及 应 收 票 据 沟 通。
重 大 诉 讼 及 仲 裁 法 律 程 序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并无重大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
上 市 所 得 款 项 用 途
本 公 司 的 股 份(「股 份」)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联 交 所 主 板 挂 牌 上 市 集 资 所
得的款项净额约243,600,000港元(等值约人民币214,588,000元)。上市集资所得的款
项 净 额 已 全 部 用 於 所 拟 定 的 用 途。
股 份 认 购 及 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股 份 认 购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二 日,本 公 司 与 大 洋 电 机(香 港)有 限 公 司(「认 购 方」)订 立 股
份 认 购 协 议(「股 份 认 购 协 议」)。根 据 股 份 认 购 协 议,认 购 方 已 同 意 认 购,而 本 公
司 已 同 意 发 行 84,096,000股 股 份,股 份 认 购 价 为 每 股 认 购 股 份 1.19港 元。本 次 发 行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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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二 日,本 公 司 与 认 购 方 订 立 可 换 股 票 据 认 购 协 议,据 此,本
公 司 已 同 意 发 行,而 认 购 方 已 认 购 本 金 不 超 过 100,000,000港 元 之 可 换 股 票 据。於
可 换 股 票 据 按 初 始 兑 换 价 1.19港 元 获 悉 数 兑 换 後,将 配 发 及 发 行 最 多 84,033,613股
兑 换 股 份。可 换 股 票 据 的 发 行(本 金 总 额 100,000,000港 元)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完 成。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概 无 可 换 股 票 据 获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股 份。详 情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二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三 日、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公 告。
股 份 认 购 及 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的 原 因 及 裨 益
本 集 团 有 意 以 股 份 认 购 及 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的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补 充 本 集 团 的 营 运 资
金。董 事(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认 为,股 份 认 购 及 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将 改 善 本 集 团
的 流 动 资 金 及 为 本 集 团 任 何 未 来 投 资 机 会 提 供 资 金,而 其 项 下 之 条 款 属 公 平 合
理,且 符 合 本 集 团 及 股 东 之 整 体 利 益。
股 份 认 购 及 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所 得 款 项 用 途
(1) 有 关 股 份 认 购
股份认购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本公司应付有关支出後)将分
别 约 为 100,074,240港 元 及 99,500,000港 元(等 值 约 人 民 币 81,988,000元 及 约 人 民
币 81,518,000元)。按 照 上 述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计 算,每 股 认 购 股 份 之 净 发 行 价 约
为 1.183港 元。
(2) 有 关 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可 换 股 票 据 本 金 总 额 为 100,000,000港 元,发 行 可 换 股 票 据 之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扣 除 估 计 开 支 後)大 约 99,727,000港 元(等 值 约 人 民 币 84,246,000元 及 约 人 民 币
84,016,000元),而 每 股 兑 换 股 份 之 净 价 格 约 为 1.187港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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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上述股份认购和可换股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的40%用作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之 建 设 及 运 营 业 务 的 投 资,上 述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的 50%将 用 作 加 强 我 们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泰 坦 科 技 之 流 动 资 金,及 上 述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的 余 下 10%将 用 作 投 资 於 本 集 团 储
能 等 新 技 术 的 研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所 得 款 项 的 拟 定 用 途
股 份 认 购
拟 定 动 用
的 金 额
可 换 股 票 据
拟 定 动 用
的 金 额
拟 定 动 用
的 金 额 合 计
己 动 用
的 实 际 金 额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投 资 於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业 务 32,607 33,606 66,213 41,684
支 持 泰 坦 科 技 流 动 资 金 40,759 42,008 82,767 82,767
投 资 於 储 能 科 技 新 技 术 研 发 8,152 8,402 16,554 1,643
81,518 84,016 165,534 126,094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自股份认购及发行可换股票据之所得款项之
未 动 用 结 余 约 为 人 民 币 39,440,000元,其 存 置 於 中 国 及 香 港 之 银 行。
企 业 管 治
我 们 一 向 致 力 维 持 全 方 位 的 高 水 平 企 业 管 治。董 事 会 相 信,对 提 升 现 有 及 潜 在 股
东、投 资 者、雇 员、业 务 夥 伴 及 公 众 人 士 整 体 的 信 心 而 言,优 秀 的 企 业 管 治 乃 不
可 或 缺 的 元 素。董 事 会 将 尽 力 遵 守 企 业 管 治 原 则 及 采 纳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及 常 规;透
过专注如内部监控、公平披露及向全体股东问责等范畴以符合法例及商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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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企 业 管 治 守 则》的 所 有 适 用 守 则 条 文。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所 载《上 市 发 行 人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标 准 守 则」)为 其 有 关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经 向 全 体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询後,全体董事均确认彼等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一直遵守
标 准 守 则 的 规 定 标 准。
购 买、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之 上 市 证 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
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证 券。
购 股 权 计 划
购 股 权 计 划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八 日(「采 纳 日 期」)根 据 获 股 东 以 书 面 决 议 案 通 过 采
纳。
购股权计划之目的乃让本集团向指定参与者授予购股权,作为向此等人士对本集
团 作 出 之 贡 献 予 以 嘉 奖 或 酬 谢。经 董 事 会 全 权 酌 情 厘 定,根 据 彼 等 之 表 现 及�u或
服 务 年 期,已 对 本 集 团 之 业 务 作 出 宝 贵 贡 献,或 被 视 为 本 集 团 之 宝 贵 人 力 资 源 之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或代表(包括任何执
行 或 非 执 行 董 事)均 合 资 格 参 与 购 股 权 计 划,惟 须 受 董 事 会 可 能 认 为 合 适 之 有 关
条 件 所 规 限。
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根据购股权计划本公司向本公司若干雇员及主要股东
(其亦为雇员)授出附带权利购股权可以每股股份1.10港元行使价认购合共19,430,000
股 股 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没有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购股权获得行使及没
有 附 带 权 利 可 认 购 股 份 的 购 股 权 仍 尚 未 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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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委 员 会
本公司遵行上市条例,在二零一零年五月八日成立俱备书面职权范围之审核委员
会,审 核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组 成,包 括 李 万 军 先 生、张 波 先 生 及 庞 湛
先 生。李 万 军 先 生 为 审 核 委 员 会 主 席。审 核 委 员 会 负 责(其 中 包 括)审 阅 及 监 督 本
集 团 之 财 务 汇 报 程 序 及 内 部 监 控 制 度,并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意 见 及 推 荐 建 议。
审核委员会已与管理层审阅及讨论本集团所采纳之会计原则及常规,以及本集团
内部监控及财务申报事宜,包括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 之 经 审 核 末 期 业 绩。
信 永 中 和(香 港)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作 范 围
本 集 团 之 核 数 师 信 永 中 和(香 港)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认 为,载 於 初 步 业 绩 公 告
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以 及 其 相 关 附 注 之 数 字 与 本 集 团 本 年 度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之 数 字 相 符。由 於 信 永 中 和(香 港)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就 此 所 进 行 之 工 作
并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
证 聘 用 准 则 而 进 行 之 核 证 聘 用,因 此 信 永 中 和(香 港)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并 不
对 初 步 业 绩 公 告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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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发 末 期 业 绩 公 告 及 年 度 报 告
本 末 期 业 绩 公 告 刊 载 於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titans.com.cn)及 联 交 所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报
告 将 适 时 寄 发 予 股 东 并 可 在 本 公 司 及 联 交 所 网 站 查 阅。
承 董 事 会 命
中 国 泰 坦 能 源 技 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李 欣 青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包 括 两 位 执 行 董 事 李 欣 青 先 生 及 安 慰 先 生;以 及 三 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李 万 军 先 生、张 波 先 生 及 庞 湛 先 生。
* 仅 供 识 别
泰坦能源技术
02188
泰坦能源技术行情
泰坦能源技术(02188)公告
泰坦能源技术(02188)回购
泰坦能源技术(02188)评级
泰坦能源技术(02188)沽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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