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S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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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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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透过决议案采纳
SHISLimited
(「本公司」)
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1. 组成
1.1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成立薪酬
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自本公司上市日期起生效。
2. 职能
2.1. 薪酬委员会乃由董事会委任,以便:
(i)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所有薪酬政策及结构以及确立完善该等薪酬政策之
正式及透明程序向董事提供建议;
(ii) 决定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具体薪酬待遇的条款;及
(iii) 参照不时由董事决定的企业宗旨及目标检讨及批准以表现为基准的薪酬。
3. 成员
3.1薪酬委员会的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薪酬委员会须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且
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2董事会应有权委任及罢免薪酬委员会成员。董事会亦应有权委任额外成员加
入薪酬委员会。
3.3委任薪酬委员会各成员的任期应由董事会於委任时厘定。
4. 主席
4.1 董事会须为薪酬委员会委任一名主席(「主席」)。
4.2 倘主席缺席任何薪酬委员会会议,出席任何根据本职权范围召开的会议的余
下薪酬委员会成员须在其当中选出一人出任该会议的主席。
4.3 主席可由董事会随时罢免。
5. 秘书
5.1 公司秘书或其被提名人将担任薪酬委员会秘书。
5.2 倘薪酬委员会秘书缺席,与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应选出另一名具有适当资历
及经验的人士出任秘书。
5.3 概无董事可参与有关决定提名其联系人士的讨论,并应避席有关讨论。
5.4 主席经谘询负责人力资源的董事後(「负责董事」)及薪酬委员会秘书後,
应主要负责草拟及批核各薪酬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主席须在秘书的协助下,确保所有成员均能适时接获足够资料,令彼等於委员会会议可有效地作出讨论。委员会主席会在负责董事之协助下,於每次委员会会议中向所有成员简报会议议程。
6. 通告
6.1 除非经薪酬委员会全体成员书面另行协议,薪酬委员会会议须於召开前不少
於七日发出通告。
6.2 薪酬委员会成员可,而薪酬委员会秘书须应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要求随时召开
薪酬委员会会议。有关通告须亲身以口头方式或以书面方式向各薪酬委员会成员发出,亦可透过电话或电传或电报或传真或电邮,发送至有关薪酬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秘书的电话或传真号码或地址或电邮地址,有关号码及地址可以有关成员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秘书。任何口头作出的通知须以书面确认。
6.3 会议通知须列明会议的举行时间及地点,并须随附议程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可
能须就会议审阅的会议文件及其他文件,上述各项须适时完整地寄交全体薪酬委员会成员,并至少於薪酬委员会会议拟定举行日期前七日或全体薪酬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协定的其他期间发出。
7. 法定人数
7.1处理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两人。除非於处理事项时薪酬委员会会议已达法
定人数,否则会议不能处理任何事项。
7.2倘任何薪酬委员会会议只有两名成员出席,则其中一人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
7.3其他并非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应有权出席所有薪酬委员会会议,惟彼等不
会被计入法定人数。
7.4正式召开并达法定人数的薪酬委员会会议,将有能力行使薪酬委员会获授予
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7.5会议可以亲身出席或采用包括电话等电子方式出席,而薪酬委员会成员可亲
身、以电话或通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须出席各方均具备者)出席会议。
7.6在薪酬委员会之邀请下,董事会主席及�u或总经理或行政总裁、外聘顾问及
其他董事会成员可在适当情况下获邀请出席所有或部分之任何会议,但有关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个人无权於会上投票。
7.7仅薪酬委员会成员有投票权。
8. 股东周年大会
8.1 主席应尽力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任何股东就薪酬委员会活
动所作提问。若主席不能出席,薪酬委员会应另派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该名人士应准备回应任何股东就薪酬委员会活动所作提问。
9. 会议次数
9.1 薪酬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亦可於主席要求的其他时间举行。
10. 会议记录
10.1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薪酬委员会所审议的事宜及所达致的决
定,包括任何薪酬委员会成员所提出的疑问或所表达的不同意见。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的草拟本及最终本,分别须於会议举行後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薪酬委员会成员批阅及作为记录。
10.2薪酬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由薪酬委员会秘书保管,任何薪酬委员会成员
及任何董事可於任何合理时间及发出合理通知後查阅有关记录。
11. 书面决议案
11.1决议案可经由全体薪酬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通过。
11.2薪酬委员会的决议案应以大多数票通过。
11.3经全体薪酬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决议案将被视为有效处理,犹如已於薪酬委员会所举
行的会议上获通过。
12. 职责
12.1薪酬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a)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
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获董事会转授以下职责,即厘订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
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的经验及职责、本公司薪酬政策、现行市况、本集团表现,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按表现厘定的薪酬是否适切等;
(c)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阅及批准按表现厘定的薪酬及酌
情花红;
(d) 考虑及批准根据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增值权计划向合资格参与
者授出购股权及股份增值权,以及拟备按照本公司股份增值权计划授出股份增值权的年度计划,并且负责股份增值权计划的日常运作管理;(e) 审阅及批准於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丧失或被终止职务或委任而向彼等支付的赔偿,以确保有关赔偿乃根据相关合约条款厘定,且有关赔偿对本公司而言属公平及不致过多;
(f) 审阅及批准董事因行为失当而遭解雇或罢免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
保该等安排乃根据相关合约条款厘定,且所支付的任何赔偿亦属合理及适当;
(g) 确保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概无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h) 就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68
条须经由股东批准的任何董事服务合约,向股东作出投票建议;
(i) 向董事会主席及�u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谘询彼等对其他执行董事的
薪酬建议,如有需要,薪酬委员会应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j) 履行上述职责时,知会董事会任何重大进展;
(k) 确保本公司於本公司年报内按薪酬范围披露应付高级管理层成员之任
何薪酬详情;
(l) 采取任何行动使薪酬委员会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能;
(m) 於厘定任何特定薪酬待遇时,薪酬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因素:同类公司
所支付的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职责、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以及任何部份的薪酬待遇应否按表现厘定;
(n) 确保於本公司年报内遵照会计原则及上市规则妥善披露董事的薪酬;
及
(o) 解决及处理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 本第12段提述的「高级管理层」指本公司年报内提述的同类人士,须根据上市规则附
录16第12段予以披露。董事须负责界定构成高级管理层的人士。高级管理层可包括董
事会认为合适的附属公司的董事、集团内各分部、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的主管。
13. 汇报程序
13.1薪酬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其职责范围内所有事项。於薪酬委员会
会议随後的董事会会议上,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薪酬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及推荐建议。
13.2主席或(倘主席缺席)、薪酬委员会成员或(如其未克出席)其正式委任的
代表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就股东的提问作出回应。
13.3薪酬委员会会议纪录之草拟本及最终版本须於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送达
薪酬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分别供彼等表达意见及作纪录,惟须受任何限制传阅或编制有关报告之法定或监管限制所限。一经同意,薪酬委员会秘书应将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报告向董事会全体成员发布。
13.4薪酬委员会须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主板之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公
开其职权范围。
14. 权力
14.1 管理层有责任适时向薪酬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料,以令其作出知情决定,除
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不能作出�蟊āK�提供的资料必须为完整及可靠。
14.2 薪酬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并获董事会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任
何雇员寻求所需任何资料以履行其职责,而全体雇员均须就薪酬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予以合作。
14.3 於履行其职责时,薪酬委员会(如认为有需要)获董事会授权可向法律或
其他专业顾问获取专家意见,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
14.4 薪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有需要时向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寻求所需的
任何薪酬资料,以便履行其职责。
14.5 薪酬委员会应就其有关其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建议谘询本公司
主席及�u或总经理或行政总裁。
15.持续应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15.1在适用及并无与本职权范围条文抵触的情况下,规管董事会议及议事程序的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必要的变通後,将可应用於规管薪酬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程序。
16. 董事会的权力
16.1在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修订、补充及撤
回本职权范围的条文以及薪酬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惟对本职权范围的条文及薪酬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决议案作出的修订及撤回,不会令薪酬委员会先前在有关条文或决议案并无作出任何修订或被撤回的情况下属有效作出的行动及决议案失效。
17. 诠释
17.1.本职权范围之诠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高级管理层」指本公司年报提及的同一类别人士。本公司的董事应负责决定组成高级管理层的人士。高级管理层可包括附属公司的董事,以及董事认为合适的集团内分部、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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